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鼓勵扣繳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為鼓勵扣繳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稅款,請委託之扣繳義務人提醒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向本分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

列舉扣繳義務人常見疏失:

1.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例如給付租金)及申報。

2.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3.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4.舉辦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5.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6.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撒、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內辦理扣繳申報。

7.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通知
(99年7月1日中區國稅彰縣二字第09900230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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