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外銷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其依同法第39條規定申報因銷售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而出口貨物除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或國際郵包離岸價格未逾美金5千元外,必須經報關程序向海關辦理報關。
中區國稅局說,該局經常接獲出口地海關通報營業人申請更正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或於審查零稅率退稅案件時,發現申報外銷零稅率金額與出口報單金額不一致的情形。這一類案件經國稅局人員進一步查核結果,大多係因出口報單申報事項筆誤、誤繕、漏列或報關業者疏忽所致。
該局表示,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有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者,依「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規定,得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檢具相關文件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更正;如錯誤係報關業者之疏忽所致者,得由報關業者憑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所提供之報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貨物放行後已逾6個月或申請更正離岸價格案件變動金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海關不予受理;惟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出口報單資料有誤或營業人申請更正零稅率銷售額等,經認定有更正出口報單之必要,而持有稅捐稽徵機關證明文件者,不受前述限制,仍得申請更正。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報關業者進、出口貨物申報事項錯誤,除更正作業造成自身困擾,若經查有冒退稅捐情事者,除追繳已核退之稅款外,更可能因「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遭受海關科處罰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報關業者於申報出口報單時應確實檢視是否已依規定正確申報,嗣後如發現申報事項有誤,並應儘速檢具相關文件向貨物出口地海關申請更正,俾確保所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之正確性,以維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
審查四科 高明裕 (04)23051111轉752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7/21
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報關業者於申報出口報單時應確實檢視、正確申報,以免因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錯誤致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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