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4日 星期二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全年進貨低於77,000元免列報營利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他在直銷公司賣商品所賺的錢,要不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如果全年進貨累積金額77,000元以下,就視為自己使用而不必計算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但超過77,000元的話,則應檢附憑證提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所賺取的零售利潤,若是個人沒保存憑證,也可以就超過77,000元或實際自用的部分,依照進貨資料按建議(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後,再以一時貿易盈餘的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假設甲、乙兩個人106年度全年進貨累計金額分別為300,000元、500,000元,其中可舉證確供自用的部分為30,000元、100,000元,另外全年進貨商品的建議售價為450,000元、700,000元,則甲、乙該年度營利所得計算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貼心提醒,申報期間將屆,民眾如申報上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附表-107.4.24


綜合規劃科 褚股長 06-2223111分機807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4-24


2018年4月23日 星期一

對關係企業延遲收款不合常規應加計利息

企業為提高競爭力,通常在海外設立關係企業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而當關係企業有資金需求時 ,也常延期收取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以達到對關係企業資金融通的實質效果。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對關係企業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及延期收取應收帳款,都是屬資金之使用,如有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應按常規交易收取利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之應收帳款,常僅以延期收款方式處理,並未設算利息收入,因此於申報時常漏未揭露延遲收款的資訊,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延期收款為資金使用之交易類型之一,主要是為避免營利事業與國內外關係企業間,藉由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提供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進而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予境外關係企業A、B、C公司,所產生應收帳款共有2億餘元已逾200多天未收回,而相同產品銷售貨物給其他非關係企業收款期間僅有60至90天,甲公司對關係企業A、B、C公司的應收帳款週轉天數不合常規交易,而該公司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亦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經該局按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應收帳款週轉天數及借款利率調整設算利息收入,調增利息收入400萬餘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關係人間交易符合揭露標準者對於各項交易明細資料應填寫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4及B5頁,揭露於「資金之使用」欄位,填報資金實際提供天數加權平均餘額及利息收入金額。


審查一科 張審核員 06-229801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4-23


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符合財政部發布避風港標準者,得免依規定送交國別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其中增訂第22條之1,規範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應送交「國別報告」之相關規定,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該局說明,財政部依循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一致性避風港規範,訂立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依財政部106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0690號令規定,其範圍如下:
一、我國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依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規定,以7.5 億歐元按我國104年1月匯率換算等值新臺幣之金額)。


二、我國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二)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經該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以下簡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且符合該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三)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符合前項我國所定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境內之A公司為B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B跨國企業集團105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為新臺幣250億元,106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為新臺幣300億元,因B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105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故A公司得免送交106年度國別報告。


該局呼籲,為後續與他國進行資訊交換,跨國企業集團如不符合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且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者,應依規定格式撰擬該集團當年度之國別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前述國別報告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相關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封面)下載使用。


審查一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4-23


2018年4月20日 星期五

顯示器與調諧器併同安裝銷售,小心誤踩貨物稅徵免紅線

近來發現有賣場將彩色顯示器電視調諧器併同陳列販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避免產製廠商進口商裝配或銷售商誤漏報貨物稅,再次申明:有關彩色顯示器電視調諧器併同陳列販售是否須課徵貨物稅,應以有無「併同」產製、進口、安裝或銷售作判斷。


該局表示:按貨物稅條例規定的彩色電視機,須同時具備彩色顯示器電視調諧器二大主要部分,因此如單獨產製進口這2項產品,不須課徵貨物稅;但如將該2項產品併同出廠進口時,則認定所產製或進口者為彩色電視機,屬貨物稅課稅標的。至於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在出廠或進口後,才由裝配銷售廠商再行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者,該裝配或銷售廠商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整台彩色電視機的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各產製、進口、裝配或銷售商如有將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併同出廠、進口、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審查三科 陳妍伶科長 (07)7161047
撰稿人:梁博勛 (07)7256600 分機86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4-20


外僑納稅義務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計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展開,爾來常有外僑詢問外僑申報綜合所得稅是否也有基本生活費的適用?若於年度中離境返國,基本生活費應該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06年12月28日施行,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外僑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單身外僑A君與2名子女來臺工作,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因該申報戶有3人,所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49.8萬元(16.6萬元×3)。另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48.2萬元(免稅額8.8萬元*3+標準扣除額9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低於基本生活費總額1.6萬元(49.8萬-48.2萬),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臺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以及基本生活費用之計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1及107年3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604720580號令規定,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之。


該局提醒,10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展開,籲請外僑人士提早準備資料,及早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服務科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4-20


2018年4月17日 星期二

醫療院所應將患者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併計健保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負責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將民眾就醫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併入健保收入一併申報,再予以計算負責醫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獨資經營A診所,該診所103年度經健保署開立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另就醫民眾繳納健保部分負擔金額26萬元,惟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健保署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為A診所之收入,漏未申報部分負擔收入,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2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我國現行健保制度之設計,民眾於就醫時,除符合規定之特定對象外,醫療院所均須向就診民眾收取部分負擔,以提醒民眾珍惜醫療資源,所以部分負擔是由民眾於就醫時直接繳付給醫療院所,而非來自健保署之醫療給付,因此該署開立予醫療院所之扣繳憑單金額並未包含部分負擔金額在內,故診所負責人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必須要依照「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所列之部分負擔金額加計健保署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列報健保收入,始符合規定。如因一時疏忽致漏報健保部分負擔收入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法務二科阮股長 06-229810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4-17


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重新訂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境外自行產製或採購貨物之輸入、儲存、製造加工、銷售後運送予境內外客戶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簡化及合理規範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其在境外自行產製或採購貨物之輸入、儲存、製造加工、銷售後運送予境內外客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下稱我國來源所得)計算規定,以減輕其納稅遵從成本、合理化稅負及增加稅負確定性,提升外國貨主利用我國港埠或機場設施、物流或加工服務之意願,營造有利臺灣成為亞太運籌物流中心之租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鑑於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外從事主要營業活動,在我國境內僅從事輸入、儲存、簡易加工等附屬營業活動所產生之我國來源所得微小,若責由其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依所得稅法第21條及第41條規定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核實計算所得,並依同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遵從成本過高,為營造友善外商經營之租稅環境,同時兼顧租稅公平合理,財政部自87年起陸續核釋外國營利事業得依適用稅務行業標準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在境內、外整段交易流程之總利潤,再依其在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總利潤貢獻程度(下稱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其中外國營利事業屬電子零組件或電池製造業,以其本身在我國境外產製之貨物,在境內從事輸入、儲存、運送予境內外客戶等交易流程,如有我國來源所得,對其總利潤之貢獻程度核定為12%。


近年來,隨著政府推動自由貿易港區及我國產業結構變化,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之附屬營業活動益趨多樣化,其所得計算規定,宜配合國際趨勢及產業發展需要與時俱進,財政部爰彙整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營業活動類型,就其在我國境內設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物流中心)從事下列類型營業活動對其總利潤貢獻相對較小之情形,重新訂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公式:
一、適用之營業活動類型:
類型1:輸入、儲存其在境外自行產製之貨物(含製成品、半製品、原物料,以下同),並於貨物在我國境內時完成銷售,嗣運送與境內外客戶。


類型2:輸入、儲存其在境外自行產製之貨物,且在我國境內從事製造加工(含採購製造加工用境內外原物料或半製品),並於貨物在我國境內時完成銷售,嗣運送與境內外客戶。


類型3:輸入、儲存其在境外採購之貨物,並於貨物在我國境內時在我國境外執行銷售活動且完成銷售,嗣運送與境內外客戶。


類型4:輸入、儲存其在境外採購之貨物,且在我國境內從事製造加工(含採購製造加工用境內外原物料或半製品),並於貨物在我國境內時在我國境外執行銷售活動且完成銷售,嗣運送與境內外客戶。


二、簡易計算公式(詳附件流程圖及例示):
(一)從事類型1或類型3營業活動,在我國境內未從事製造加工者,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3%。


(二)從事類型2或類型4營業活動,在我國境內從事製造加工者:
1.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3%+(我國境內製造加工相關成本費用÷我國境內及境外相關成本費用),合計以100%為限。


2.上開計算式分子「我國境內製造加工相關成本費用」包括:
(1)我國境內執行採購功能之成本費用:例如採購製造加工用境內外原物料或半製品相關人員薪資及其他管銷費用,但不包括所採購原物料或半製品成本。


(2)執行製造加工功能之成本費用:如委託我國境內營利事業製造加工之費用。


(3)類型2如在我國境內執行銷售功能,應包括銷售相關成本費用,例如銷售貨物相關人員薪資及其他管銷費用。


3.上開計算式分母之「我國境內相關成本費用」包括在我國境內:
(1)輸入、儲存、製造加工之成本費用。


(2)製造加工用境內原物料或半製品成本。


(3)完成銷售後運送與境內外客戶之成本費用。


4.上開計算式分母之「我國境外相關成本費用」,包括輸入境外自行產製貨物或境外採購貨物及境內製造加工用境外原物料或半製品之進口報單完稅價格。


財政部補充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我國營利事業(包含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倉庫業者等)代其從事上開4種類型營業活動者,該我國營利事業核屬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人,應就其代理業務範圍內計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準用上開簡易方式計算我國來源所得。至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上述4種類型以外之營業活動,例如在我國境內從事輸入、儲存其在境外採購之貨物且在我國境內執行銷售功能者,不適用上述簡易計算方式,應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及第15點規定,提示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例如移轉訂價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財政部指出,本次重新訂定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簡易計算公式,係因應國內物流轉運加值服務發展,簡化及合理規範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物流或發貨中心從事貨物轉運,或在境內從事製造加工之我國來源所得計算規定,預期效益如下:
一、彙整歸納外國營利事業從事之營業活動類型,且適用地區不限於自由貿易港區或保稅區,減輕其舉證負擔及提升其稅負確定性,可提高其在我國設立發貨中心及利用我國物流及加工製造服務之意願,促進我國物流業者及製造業者之發展。


二、將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貨物輸入、儲存及運送等交易流程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由以往函(令)釋規定之12%核實修正為3%,合理減輕其所得稅負,可提升我國物流轉運加值服務之競爭力。


三、合理規範製造加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公式,現行本部104年7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2310號令之分子刪除「購買境內原物料成本」,不致因採購境內原物料而提高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可鼓勵外商採購我國營利事業生產之原物料用於加工製造。


  1070416-新聞稿附件(例示)


  1070416-新聞稿附件(流程圖)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4-16


新修訂工業機械等五業別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查核106年度案件適用

製造業如成本會計制度不健全,相關原料耗用數量無法憑帳證核實認定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外,按該業耗用原料通常水準核定。而該通常水準係由國稅局會同專家學者,就各業別一定營業規模且具參考價值之代表性企業,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擬訂並報請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業者反映意見及查核實務,已針對工業機械業塑膠及其加工業漂染印整業冷凍食品業冷凍調理食品業等5業別,委託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或有特殊表現及貢獻之專家學者協助完成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工作,並經財政部107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600673200號函核定,自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若欲查詢本次調查結果,可至該局網站/首頁/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本局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歷年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下載參考運用。


審查一科周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4-16


2018年4月14日 星期六

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財政部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之成果報告,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並於同(106)年12月1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0690號令訂定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及免送交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之標準,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該局說明,「集團主檔報告」部分,OECD成果報告建議由各國自行規範免送交標準,財政部經參酌鄰近國家或地區之規範並衡酌我國企業規模,訂定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標準,其規定如下:
、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所稱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指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與我國境外其他成員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總額,不分交易類型,其交易所涉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收入或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


、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者,依個別成員分別適用上開規定;其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者,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序文後段規定指定其中1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


「國別報告」部分,財政部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提出全球一致性避風港門檻,以7.5億歐元換算等值新臺幣之金額,訂定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其規定如下:
、我國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以下簡稱UPE),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


、我國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之UPE在我國境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UPE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地區)依上開OECD成果報告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二) 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經該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最終母公司(Surrogate Parent Entity,以下簡稱SPE)送交國別報告,且符合該SPE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三) 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SPE,符合我國所定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不符合上開避風港標準者,於今(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應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及跨國企業集團相關資訊外,應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即107年12月31日止)將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送交所轄稽徵機關。符合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營利事業,應留意送交期限,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永薇(04)23051111轉716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4-14


2018年4月12日 星期四

「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可享1萬元的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法」增訂的「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享有不超過1萬元免稅額,將自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首度實施。公益出租是指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


該局舉例,某「公益出租人」106年度出租一屋,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全年租賃收入總額18萬元,減除12萬元免稅額後,則應列報租賃收入6萬元。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冬彩 (037)460597轉2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4-12


2018年4月11日 星期三

房東預收多年租金 應全數申報綜合所得稅

民眾將房屋出租,房東為保障權益通常都會收取押金預收租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東不只房租押金利息要繳稅,即使用其他名義,只要實質是預收租金,仍要在取得租金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租賃契約係由雙方依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訂定,雙方如約定由出租人一次收取多年度之租金,並非不可,惟依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原則,應將一次收取租金總額申報為收款當年度之租金收入,而非分屬約定各年度之租金所得而誤自行列報為各該預收年度之租金收入,因此應於收款當年度計算租賃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4年將房屋出租給乙公司,約定每3年付一次租金,乙公司在104年一次給付300萬元,並開立同額的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但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他是收取當年度租金與預收未來年度的租金,所以只申報100萬元租金收入,但因綜合所得稅是採收付實現原則,國稅局依規定將收取租金總額300萬元核算為甲君當年度租金收入,並就其漏未申報之租賃所得,補稅並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採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一次全額收取之所得,應於收取該年度一次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 林股長 06-229804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4-11


利用成年子女分散利息所得 一經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親將資金轉入成年子女帳戶從事投資或存款,如本金獲利所得歸子女所有,則本金應課徵贈與稅;如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將本金及獲利所得全數轉回父母親名下,雖無贈與情事,但仍有分散所得涉及逃漏稅問題。


該局日前查核個人銀行帳戶大額現金存提時,發現轄內納稅人甲君帳戶有異常資金移轉情形,經深入追查,甲君於105年間分別提領6,000萬元及5,000萬元轉入其已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帳戶,並以乙君及丙君名義轉存定存單,到期後再轉回甲君帳戶。本案雖於本局查核前本金及利息已轉回甲君帳戶,未涉及贈與情事,但因甲君將資金以成年子女名義存入銀行,利用已成年子女申報綜合所得稅有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涉有藉以分散利息所得規避適用較高稅率之情形。案經甲君坦承不諱,將該分散所得及扣繳稅額一併轉正歸戶甲君,另扣除乙君及丙君溢繳之稅額後,除對甲君補徵105年度所得稅10萬餘元,並處以1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親如以成年子女帳戶從事投資或存款,雖於該局查獲前已將投資出售且所獲得之款項或存款之本息均轉回父母親名下,無贈與情事,但仍涉及分散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父母親如果並無贈與子女之意思,就不要以子女名義投資或存款,如果要贈與,需將轉入子女帳戶的資金,依法申報贈與稅,以免因被查獲,除需補繳稅款外,尚需處以罰鍰;另個人如有短漏報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審查三科 劉股長 06-22981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4-11


2018年4月10日 星期二

權利金收入於確定應收時入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簽訂專利權授權合約,並取得權利金收入,即應併計該取得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尚不得因事後遭違約求償而免除應申報之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與B公司簽訂專利權授權合約,並依合約於101年度取得權利金收入2,000,000元,經查核發現A公司漏未申報,遭核定補稅並處罰鍰。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於101年度雖取得B公司2,000,000元的專利授權金,惟B公司102年度提起違約金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嗣105年度民事判決確定A公司應賠償B公司2,000,000元,A公司整體以觀實無所得。經該局依合約書內容,以該專利權權利金係於設廠完畢開始投入生產後7日內即須給付,且明訂該權利金A公司不予退還,即該專利權權利金收入,不因事後發生之事由,影響B公司給付義務。又A公司於101年8月1日既已全數收迄B公司給付之權利金2,000,000元,該權利金為A公司101年度「已確定之收益」,A公司應依規定列報101年度之營業收入,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採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處理及申報「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基礎,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入於確定應收時,即應入帳。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收入列報年度,以免因漏報收入,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謝審核員 03-3396789轉164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4-10


國稅局溯源追查突破酒品產製廠商申報不實情事

酒品產製廠商生產酒品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稅,勿心存僥倖逃漏菸酒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稅係於出廠時課稅,產製廠商應就出廠數量誠實申報納稅。而國稅局有多種蒐集課稅資料方式,如鎖定會計制度完備、具連鎖規模及重商譽之賣場,運用商品條碼查詢其進貨數量,並就流通在外數量查對產製廠商申報之出廠數量以確認有無逃漏稅情事。該局以溯源追查方式,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加以分析下游零售業者進貨數據,查獲某產製廠商申報不實,並經認諾短漏報出廠數量3萬餘瓶,補徵菸酒稅120萬餘元及裁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如有逃漏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不但要補繳所漏稅額,還要處以1至3倍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納稅義務人如對相關規定有疑義,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4-10


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106年度採擴大書審純益率9折計稅適用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配合105年度12月21日修正公布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因應調整人力、工作時間及加班費等,可能導致薪資及加班費等成本費用增加,進而影響實際獲利 。為考量產業實際營運情形,營利事業於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擴大書面審核,符合一定要件者,並檢附106年度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6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的90%計算,以合理反應企業營運成本及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106年度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9折計算所得申報納稅的要件有二項:
、已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營利事業除符合前開2要件外,應特別注意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檢附106年度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並備妥受影響成本費用之帳簿文據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必要時調閱審查。


至於「106年度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的附件資料,可於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之「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本稅」項下自行下載,填入105年度及106年度員工人數、薪資費用、加班費及勞健保費用等相關費用資料,補充說明受週休二日新制之影響,併同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並於申報書第1頁的附註勾選「符合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申報,106年度如因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而增加成本費用,要適用擴大書面純益率90%計算所得申報納稅時,須特別注意符合各項要件,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06-229801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4-09


國人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屬贈與稅課稅範圍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就所有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課徵贈與稅,而財產範圍則包含動產不動產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民眾將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於贈與日起30日內依規定主動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查獲甲君年紀尚輕,於104年間取得多筆不動產,購置不動產之鉅額資金,係由境外匯入,甲君表示係境外投資獲利所得,惟未提示投資證明。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資金係其父乙君海外投資獲利之所得,乙君說明係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遂以其境外帳戶資金為其子購置不動產。案經查證乙君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其將自身所有之境外財產為其子甲君無償購置財產,核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之情形,經輔導後乙君已於輔導期限內補報補繳贈與稅款。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均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則不屬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贈與稅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謝稽核 06-229803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4-09


房屋出租如中途解約,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高雄市陳先生來電詢問:房屋出租他人中途解約,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房屋出租他人使用,應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實際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申報為租賃所得,如無法檢附合法支付費用憑證者,可減除財政部頒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後申報。


又房屋出租期間,雙方因故提前解除原租賃期間時,房屋所有權人可檢附


1.原合約書影本及


2.雙方同意終止租賃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租賃終止報備」,並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實際出租期間計算租賃收入,減除出租期間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列報租賃所得。


三民分局 潘仁治 分局長 (07)3870781
撰稿人 邱淑芳 (07)7256600 分機68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