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企業發行儲值卡營業稅課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企業發行儲值卡,其相關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涵蓋之內容,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該銷售價額外所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因銷售行為及與該交易相關收取的所有收入,皆屬於該法條規定之銷售額,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發行儲值卡,銷售儲值卡時收取卡費100元,甲公司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收取卡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消費者,甲公司於消費者儲值金額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參照現金禮券模式,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俟消費者持儲值卡購物時按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另消費者購買儲值卡後,嗣辦理退卡,甲公司就儲值卡殘值辦理退費,如收取退費處理費200元,則應於收取處理費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企業於發行儲值卡時通常訂有儲值卡之辦理及使用須知,依民法契約自由原則,企業與消費者間私法關係契約,尚非稅務機關權責範圍,消費者在購買儲值卡前應先詳閱並確認契約內容,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受損;而業者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時點,以免因短漏開發票而受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