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5日 星期三

受雇於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從事勞務工作所獲之報酬,應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之稅務案件中,發現受雇於外國公司本國籍人員在國內從事驗貨工作所獲取之報酬,並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以致逃漏綜合所得稅,業已移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據了解,部分國外廠商為確保其在台灣地區下單貨物之品質及考量相關驗貨成本等因素,會雇請本國籍資深驗貨人員親赴本國出口工廠,實地檢驗出口標的物,在確認標的物合乎買方要求後,始由驗貨人員出具檢驗合格證明,交付國內受驗廠商據以辦理貨物出口程序,而國外廠商則依據工作契約內容自國外匯款予國內驗貨人員,給付驗貨酬勞;驗貨員對此由境外匯入勞務所得,未併入其綜合所得辦理申報,而造成稅賦的流失。最近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訪查相關受驗之出口廠商,確認出口貨物之檢驗流程,並核對相關國外匯入款資料,查獲驗貨人員漏報境內勞務所得之情形,此漏報行為已違反稅法規定,依法應予補稅並處罰。

賦稅署指出,納稅義務人因工作契約關係受雇於國外雇主,於本國境內從事勞務工作執行業務所獲取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主動辦理申報,切勿因工作酬勞係由境外匯入給付而心存僥倖;否則,一旦被查獲而遭受處罰,將得不償失。

財政部賦稅署 200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