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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商業登記6-修正「商業登記申請書」及「商業查閱/抄錄/複製/證明申請書」格式

「本部105年9月8日經商字第10502427270號公告修正『商業登記申請書』及『商業查閱/抄錄/複製/證明申請書』格式,修正前之各類申請書仍可繼續使用至105年12月31日。」


商業司第五科 2016/09/09


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

商業登記5-經濟部101年6月21日公告修正「商業登記申請書」格式

經濟部公告修正「商業登記申請書」格式

說明:一、依據經濟部101年6月21日經商字第10102420711
          號函辦理。

      二、旨揭申請書格式自即日起開始使用,99年9月16
          日修正之申請書格式仍可使用自101年12月31日
          。

相關附件:商業登記申請書

經濟部 101年6月21日


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商業登記4-配合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直轄市,商業登記有關地址之登記事項,依戶政機關提供新地址資料,逕為調整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902429930號

主旨:配合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直轄市,商業登記有關地址之登記事項,依戶政機關提供新地址資料,逕為調整。

公告事項:

一、因縣市改制直轄市,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商業負責人、合夥人、經理人及法定代理人等地址,依「新北市_ 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臺中市_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臺南市_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高雄市_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於「商業登記資訊系統」以資訊系統為轉檔作業,「商工登記資料公示資料」以整編後之門牌為登記事項之公示,日後商業申請變更登記時,於核准函說明已為調整。

二、因現持之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繼續有效使用。是以,改制後直轄市民眾可持用改制前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申請商業登記,商業登記有關地址之登記事項,以改制後之地址登記。

經濟部商業司 99/12/23


商業登記3-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902426850號

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第十八條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者,應檢具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者,其名稱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經濟部商業司 99/12/23


2009年4月13日 星期一

商業登記2-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
  制度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首頁>常見問答集>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商業登記常見問題


☆都計、建管:內政部營建署
  1.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
  2.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之建築物查詢-
    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


☆消防:內政部消防署
  1.營業場所須符合哪些消防法規定:營業場所之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物品、防火管理、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等消防安全事項
    ,尚須符合消防法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
    條、第13條及第15條等規定。


☆衛生管理:衛生署食品處
  1.食品查驗登記所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將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為證明
    文件。
  2.食品安全管系統稽查所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號
     」,將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為
    證明文件。


2009年4月7日 星期二

商業登記1-商業登記新制採分離原則

立法院多年前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下周一(13日)將施行,商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採取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商業登記不再發給登記證,登記時間縮短為七天。
立法院2002年1月中旬三讀通過這項法案,商業登記將採準則主義,都計、建築、消防、衛生等未規範在商業登記審核內容,作業程序也大幅簡化,不論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期間,不得超過七日。當時修法動機為,商業登記制度採「事前徵信、事後追懲」以保護交易安全,貫徹管理與登記分離。
再者,之前政府核發商業登記證,但商號被勒令歇業或撤銷、廢止商業登記證後,仍可持有商業登記證,作為交易證明文件,因行政機關作業,根據商業登記影本即可核發相關證照,容易發生爭議。新法上路後,公司雖仍需向主管機關進行登記,但不再發給登記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也一併廢除,只要符合商業登記法令規定者,就可准予登記,登記作業簡便。
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林滄敏表示,此法施行後將可與國際接軌,近期需要加緊宣傳。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表示,為使新制順利上路,經建會3月26日已邀各部會協調,決議短期由內政部儘速召集各縣市政府研商設立「諮詢服務窗口」,以便利民眾得透過此窗口查詢其營業處所之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使用及所得經營業務。
中期規劃套配措施則是作法請內政部先行規劃整合戶政、地政、土地使用管制(含都市計劃及非都市計劃地區)、建築管理、消防、戶政相關資訊系統,建立資訊共同平台,作為簡化企業申設流程及推動電子化政府參考。
高靜遠說,新制只是把取得登記的程序e化(電腦化)、簡化,每月還是與財稅機關合作更新商業登記資料,民眾都可上網查詢,會計師查證問題也和會計師公會合作,且將繼續維持政府的查證窗口。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為簡化公司設立的程序,行之多年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即將廢除,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認為,廢除統一發放營利事業登記證後,改成事後抽查的方式,會衍生執行上的問題。

                         【2009/04/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