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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5日 星期二

國內營業人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另一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所收取之款項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營業人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款項,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3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規定,營業人(甲)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予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劉麗卿 04-25291040轉3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3-08-15

2022年7月20日 星期三

銷售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持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與「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並於發票備註欄載明「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與乙領事館定價2,100元之電子產品,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買受人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只要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如仍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審查四科 薛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7-13


2019年7月18日 星期四

以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電子發票明細表申報零稅率,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及簽署「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即可作為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賣方營業人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之保稅區營業人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使用電子發票之賣方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作業,買受之保稅區營業人得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選擇「營業人」角色並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點選「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選擇時間區間可查得該期間開立零稅率發票的供應商(即賣方營業人),點選供應商之「公司名稱」,列出該供應商所有零稅率電子發票供勾選,再點選「下載PDF檔」列印明細表並在該明細表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即可免在逐張電子發票證明聯上簽署,交由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對賣方營業人而言,免列印及郵寄電子發票證明聯予買受人;


對買方營業人而言,免分類、整理發票,免在電子發票證明聯上逐一蓋章簽署,省時又便利,歡迎多加利用。


該局呼籲,使用電子發票有助於買賣雙方營業人節省帳務處理及申報等時間成本並落實節能減碳,若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或對於操作方式有疑問,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洽詢。


中南稽徵所 陳股長 (02)2506-3050分機42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18


2019年3月22日 星期五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指示將貨物交付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得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得於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無論是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於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並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此類交易模式,其營業稅申報時點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依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時是否經報關程序區分如下:
(一)經報關程序者:應於發貨(即報關)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二)未經報關程序者: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公司接受國外A客戶訂購貨物500萬元,並依A客戶指示,將貨物交予保稅區營業人乙公司,甲公司於108年2月間將貨物交予保稅區營業人乙公司時已填具F4報單(屬自由港區與他自由港區、課稅區間之交易),其統計方式為 98,該統計代號雖屬非交易性質,惟檢視甲公司提供國外A客戶之訂單、經乙公司簽收之收貨單、存入保稅區之報關單等相關證明文件,符合前開規定,甲公司可在報關當期(即108年1-2月)就該筆500萬元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又該公司另接受國外B客戶訂購貨物300萬元,雖依B客戶指示,已於108年2月間將貨物交予保稅區丙公司,惟因該批貨物未經報關程序,甲公司至108年3月初始收到外匯收入,則甲公司應將該筆300萬元之銷售額併入108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並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呼籲,此類案件營業人於營業稅申報時,應將銷售額填列於「非經海關出口應檢附證明文件」欄項(第7欄),另於填具「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適用零稅率規定」欄項時,應填列「1」,且應依規定檢附前述相關證明文供稽徵機關審核,以加速退稅案件之審理。


信義分局 李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3-22


2019年3月18日 星期一

非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外銷貨物不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外銷貨物,一般可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適用零稅率,退還可扣抵之進項稅額,但並不是所有營業人外銷貨物都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必須是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者,其外銷貨物才可適用零稅率。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收入或保險業承受國外保險業分保之再保費收入,因小規模營業人及保險業均非屬前揭規定之營業人,所以不能按同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


舉例來說,甲服飾店是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於108年1月外銷出口8萬元服飾,因該店非屬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故該店108年1月外銷取得8萬元收入,不能向國稅局主張適用零稅率申報退稅。


銷售稅股 許淑貞 06-7230284轉3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3-18


2018年10月18日 星期四

機器設備售與國外客戶留在國內產製所訂產品,後報運出口可更正適用零稅率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給國外客戶,並應該客戶要求,將此機器留置國內供賣方營業人產製該國外客戶訂購之產品,國內營業人於出售機器設備時,仍應申報繳納營業稅。如事後國外客戶要求返還該機器設備並申報運送出口,賣方營業人已納之營業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更正適用零稅率,並得自該機器設備出口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營業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國外A公司於106年5月向國內甲公司購置機器設備300萬元(未含稅)並留置國內供甲公司產製A公司所訂產品,甲公司因出售之機器設備無實際出口,仍需申報106年5-6月營業稅銷售額300萬元、繳納營業稅15萬元。國外A公司於107年7月要求國內甲公司返還該機器設備並運送他國,則國內甲公司於107年9月5日將機器設備報關出口後,可於117年9月5日前檢附原買賣合約及出口報單向國稅局申請原申報應稅銷售額300萬元更正適用零稅率,並退還或留抵營業稅額15萬元。


銷售稅股 許淑貞 06-7230284轉3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0-18


2018年10月3日 星期三

國內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國外收單機構轉付之交換手續費,及國內收單機構收取國內特約商店轉付予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課徵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取之「交換手續費」,係特約商店為完成持卡人交易行為而向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購買勞務所負擔之費用,如由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再以約定比率將該款項於清算時轉付發卡機構者,該類費用負擔者為特約商店,不論於國內或國外交易均會產生,爰就相關營業稅核課事宜,於今(107)年10月3日發布解釋函令(下稱本令),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國內發卡機構取得國外收單機構代收轉付國外特約商店支付之交換手續費,屬在我國境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檢具外匯證明文件或國內清算機構、國際信用卡組織核帳報表,申報適用零稅率。同理,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取國內收單機構轉付國內特約商店支付之交換手續費,屬銷售勞務予我國營業人之報酬,參照該部101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6270號令規定,國內收單機構如於其與特約商店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其交換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辦理者,由國內特約商店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未符上開規定者,國內收單機構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全部費用及其支付國外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分別依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徵納雙方對於國內、外之交換手續費性質均未臻明瞭,基於愛心辦稅,國內特約商店及國內收單機構於108年1月15日前未依本令規定報繳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至本令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或據以申請釋示之原因案件,適用本令有溢繳稅款情事者,准予退還。


蘇科長靜娟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0-03


2018年7月18日 星期三

營業人提供海外遊學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佣金,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學生利用暑假期間至國外遊學,並透過遊學中心代辦申請及相關手續,營業人提供海外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尚無零稅率之適用,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即支付國內營業人佣金。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所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代A君辦理赴海外Z校之留學服務,經A君自行向Z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國外Z校給付甲營業人200元美金之佣金,甲營業人取得該佣金後,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從事提供海外遊學、留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7-18


2018年6月26日 星期二

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如何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7583203號函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外交部會核發各國駐臺代表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主要係針對外國派駐在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所為營業稅之減免,供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提示予商家,適用零稅率(免其營業稅負擔)。是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該等機構或人員之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5%)。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一般買受人時,如商品定價5,250元(內含250元營業稅),則應開立金額5,250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如銷售與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開立銷售額5,000元﹝5,250/(1+5%)﹞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審查四科 周璧珠科長 (07)7115104
撰稿人:劉景玫 (07)7256600 分機73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6-26


2018年6月22日 星期五

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貨物,如進口貨物係屬供保稅區營業人營運或供外銷所使用之貨物,國內營業人得依收取轉付之差額或取得之收入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釋意旨,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屬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屬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國內營業人甲係銷售「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乙,並非銷售貨物之型態,且勞務之內容主要係為協助保稅區營業人完成訂貨合約,使保稅區營業人得向國外供應商進口貨物供營運或外銷使用,此時國內營業人甲收取轉付之差額或取得之收入,因與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之勞務有關,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依上開規定申報零稅率之營業人甲,需持憑經買受人乙簽屬「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中北稽徵所 李股長 (02)2502-4181分機41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6-22


2018年6月14日 星期四

EXW出口案件應依實際交易價格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不論採何種貿易條件,應以實際交易價格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如於發票價格以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亦得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說明,關務署於107年1月4日新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採「現場交貨(EXW)」交易條件之出口案件,須將賣方工廠至貨物出境間所發生之相關費用(如:運費、保險費、手續費等各項買方負擔之費用)填列於出口報單之「應加費用(19)欄」,再以「發票總金額(16)欄」與「應加費用(19)欄」之合計金額填列「總離岸價格(21)欄」,惟此修正並不影響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之零稅率銷售額。國內賣方營業人採現場交貨(EXW)交易條件之出口報單「發票總金額(16)欄」,應填報實際交易價格(即商業發票所載金額),並據以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如於發票價格外另收取之其他費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得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如有營業稅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相關疑問,可就近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6-14


 


2017年12月12日 星期二

2017-12-12:供應商銷售貨物給航空公司並交付至保稅倉庫,再由航空公司將貨物提領至飛機上供旅客使用,供應商應如何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某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銷售貨物給○○航空公司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往另一空廚業者倉庫存放,可否開立零稅率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營業人如有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航空器所使用之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出口報單類別為G5、G3及統計方式為9F)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檢附海關核發已交付該國際運輸航空器使用之證明文件,憑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供應商係交貨至航空業者之自有保稅倉庫,則供應商得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航空業者於扣抵聯上簽署加蓋發票章後交還,再憑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如有上開情事相關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12


2017-12-12:使用電子發票明細表申報零稅率,真便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營業稅零稅率申報作業及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以下簡稱大平台)已提供「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查詢及「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列印功能,保稅區營業人可直接於大平台列印並簽署,交付開立電子發票之上游廠商作為申報零稅率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方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零稅率證明文件。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如係開立電子發票,大平台目前已提供明細表列印功能,由保稅區營業人以簽署明細表方式,取代逐筆簽署電子發票證明聯,申報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稅區營業人至大平台選擇「營業人」角色並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點選「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選擇時間區間按「查詢」,即可查得該期間之零稅率進項發票,點選「下載PDF檔」列印明細表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即可交由賣方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簡單又方便。營業人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12


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2017-11-30: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按原出口申報匯率計算復運進口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電話詢問營業人外銷貨物後發生銷貨退回,其復運進口金額應按何時之匯率計算?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於106年1月15日外銷貨物並收取水單金額為美金2,000元,依當時匯率美金:新臺幣=1:30,該公司當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60,000元。若該批貨物又於106年5-6月發生銷貨退回金額美金500元,仍應依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即美金:新臺幣=1:30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申報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松山分局 曾課長 (02)2718-3606分機6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1-30


2017年11月9日 星期四

2017-11-09: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貨物或勞務,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零稅率證明文件,已經有簡化作業新規定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現行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已由原需取具該保稅區營業人逐張簽署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申報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簡化為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並簽署即可。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節能減碳愛地球及替企業節省營業成本,除特別呼籲營業人儘早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外,又為簡化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作業,對於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規定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並簽署,代替原需取具保稅區營業人逐張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申報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該簡化作業,對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真是一大福音。

三民分局 稅務員 黃子晏(07)3228838 分機:676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09


2016年8月26日 星期五

2016-08-26: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以免申報錯誤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報前述勞務得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有關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勞務之認定,其勞務提供地須於國內且使用地屬國外,才得以申報外銷有關之勞務;申報時應填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實務上,時常發現部分營業人因未了解外銷勞務之認定,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於零稅率銷售額,以致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代理國外A公司之遊戲產品,約定每月A公司自國外匯款予甲公司,甲公司將遊戲產品改裝後於台灣市面平台販售,如有獲利按比例分配予甲及A公司,甲公司誤將A公司每月國外匯入款申報為外銷有關勞務,適用零稅率申請退稅,致遭補稅處罰。本例甲公司之勞務雖於國內提供,惟遊戲產品改裝後係在國內使用非在國外使用,因而不適用零稅率退稅規定,應申報為應稅銷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注意相關規定,並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相關憑證,且該會計憑證正本應由營業人依規定年限保存,以供稅務稽徵機關查核。

綜合規劃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轉16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8-26


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2016-07-20:營業人提供海外留學、遊學服務,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暑假期間已屆,營業人提供海外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佣金收入,尚無零稅率之適用,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即支付予該營業人佣金。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所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代乙君辦理海外Z校之留學服務,經乙君自行向Z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國外Z校會給付營業人甲公司200元美金之佣金,營業人甲公司取得該佣金後,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從事提供海外遊學、留學服務,而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如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 沈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7-20


2016年7月11日 星期一

2016-07-11:為簡化營業人申報零稅率案件作業流程,將修正部分報單別列入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範圍,並自所屬年月份105年7月份營業稅申報作業起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關務署為推動貨品出口貿易統計之合理化,重新調整申報附輸出許可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統計方式代碼,區分為「轉售出口」與「非轉售出口」,故修正及新增出口統計方式代碼8A及8D,並經105年6月2日台關業字第1051010292號公告自105年7月3日起實施。

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該署前開新措施,並簡化營業人將前揭附輸出許可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轉售出口申報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零稅率銷售額案件退稅作業時程,稅捐稽徵機關將報單別「G3、G5、B9、D5及F5」及對應之統計方式代碼「8A」暨報單別「B8」及對應之統計方式代碼「8A」列入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範圍,免再於申報時檢附證明文件。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申報前揭轉售出口案件時,應分別填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暨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以免因申報資料填寫不正確,產生資料勾稽異常,無法即時退稅。修正後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項目表如附表,並自所屬年月份為105年7月營業稅申報作業起適用。


  10-1--營利事業海關出口報單總額交查項目表.doc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7-11


2016年6月8日 星期三

2016-06-08: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如何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電話詢問,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如何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7583203號函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主要係對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所為之營業稅減免;外交部對前開機關、人員會核發免稅卡,供其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提示予商家,則可適用零稅率(免其營業稅負擔),故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此等機構或人員之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5%)。

該局舉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一般買受人時,如商品定價1,050元(內含50元營業稅),則應開立銷售額1,050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如銷售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開立銷售額1,000元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6-08


2015年6月29日 星期一

2015-06-29: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三角貿易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5月13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補充核釋該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進口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則國內營業人(甲)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係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乙)供營運使用之勞務有關,得依同法條款規定適用零稅率,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取具進口貨物保稅區營業人向海關申請核發並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提醒,上開交易模式如國內買受人(乙)為課稅區營業人,則國內營業人(甲)銷售勞務之提供及使用,均在中華民國境內,核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適用零稅率規定要件不符;或買受人雖為保稅區營業人,惟其進口貨物之使用倘未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所稱供營運之貨物者,則國內營業人(甲)銷售之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之勞務無關,核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適用零稅率規定要件不符,故國內營業人(甲)因上開交易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仍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審查四科 蔡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