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1日 星期一

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之獎品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臺中訊)景氣回溫,各公司行號如火如荼擴大辦理年終尾牙活動,以犒賞員工一年來之辛勞,不論舉辦年終尾牙抽獎之獎品餐會等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物,其進項稅額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抽獎之獎品餐會等之進項稅額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公司年終舉辦跨年餐會尾牙活動惜別茶會等活動費用及所提供之抽獎獎品,如腳踏車商品禮券iPHONEiPAD手機電腦電器用品等進項憑證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違反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籲請營業人如誤將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許美華 04-23051111轉753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31


機關團體接受實物捐贈之所得稅結算申報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當發生天災人禍時,國人常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精神,捐贈現金大批實物予有需要的災民,或透過捐贈給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再轉贈予災民。而一般機關團體於接受捐贈物資時,應依受贈物資之生產成本購入成本時價開立捐贈收據並入帳。

該局指出,考量實務上受贈機關團體於接受實物捐贈時,不易取得受贈物資之生產成本購入成本,若要求營利事業或個人於捐贈機關團體時,提供捐贈物資之生產成本或購入成本,恐大大降低渠等之捐贈意願,於社會福利之推展將有不利的結果。再者,多數從事公益慈善活動之機關團體受贈物資後,通常將依其成立宗旨轉贈予有需求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尚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財政部已於近日發布解釋令,機關團體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之物品,如未有轉售情事,僅將該受贈物品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予須受救(捐)助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得僅設置受贈物資管理帳並登載日期、捐贈人、受贈人、品名、數量及經手人簽章證明等足供查核之相關資料即可,毋須於受贈時逐一判斷物資之價值入帳。

該局進一步指出,機關團體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前開受贈及轉贈物品得免列入收入及支出計算。至於受救(捐)助之個人,受贈之物品如屬支應其基本生活或應付急難所需,尚無所得發生,前揭轉贈物品之機關團體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如仍對機關團體受贈物品之相關所得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廖元志 04-23051111轉716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31


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票據交換繳稅逾期 不需要加徵滯納金

永和鄧先生來電詢問:因票據交換繳納期限即期支票,是否應加徵滯納金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只要是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即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經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後,已逾繳納期限,也無須加徵滯納金;惟該張支票如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逾期補繳稅款部分,則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一併繳納。該所指出,即使過繳納期限,納稅義務人仍可持即期支票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捐,但必須加計滯納金滯納利息,一併收取。

【2011/01/27 經濟日報】


有關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處罰金額上限之適用

(臺中訊)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保存憑證,應分別就其未給與未取得未保存憑證之金額,各處百分之五罰鍰,各罰鍰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為上限。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詢問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之處罰金額上限適用問題。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釐清該法條規定處罰金額上限適用之疑義,於99年12月20日發布令核釋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違章案件,之「查明認定之總額」應以查獲當次之違章金額作為罰鍰計算基礎,亦即營利事業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保存憑證金額者,應分別處罰計算百分之五罰鍰,並就處罰金額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

該局並舉例說明,例如某營利事業銷售依法免徵營業稅之未經加工生鮮農產品,經國稅局查獲95至98年間未依法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總金額為4,000萬元,另查獲該期間尚有未依法規定保存憑證情事,經查明認定總金額為1,000萬元,則該營利事業因未依法規定給與他人憑證而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罰鍰金額為100萬元(4,000萬元X 5%=200萬元,處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另未依法規定保存憑證而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罰鍰金額為50萬元(1,000萬元X 5%=50萬元),總計罰鍰金額為150萬元(即100萬元+50萬元)。

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稽核科 洪國進 04-23051111轉620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7


2011年1月26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向個人承租房屋,應於給付租金時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即非個人)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若每次給付租金總額超過20,000元,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10%。

該局說明,扣繳的時點乃扣繳義務人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之當時即應扣取所得稅款,給付方式不論是實際給付現金或以轉帳、匯撥等方式,給付時若達起扣點(目前租金為超過20,000元),即應扣繳稅款,並於隔年1月辦理扣繳申報。舉例說明,A公司向個人承租房屋,租約約定每月實收租金22,000元,則A公司每月給付租金總額則應調整為24,445元,扣繳稅款2,445元;不可因房東不願被扣繳稅款即未予以扣繳,因而違反扣繳義務受罰。

該局指出,若房東常年旅居國外成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則每次給付租金,不論租金金額大小,應於給付時扣繳20%,並於給付日起算10日內(給付日算1日),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該局呼籲,訂定租約學問大,雙方訂定租約時一定要注意相關稅法規定,房客要扣繳稅款及辦理憑單申報;房東則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觸法受罰。

信義分局 郭課長 (02)27201599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6


營利事業經營機器或設備買賣,該供展示用之機器或設備,不得提列折舊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機器或設備買賣業務,其供展示參觀之機器或設備商品性質,尚非屬固定資產,不得提列折舊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係從事全新車輛零售買賣業務,並設置展售室將部分車輛展示參觀,提供顧客參觀,而該公司將該展示商品轉列固定資產並提列折舊,經查該公司購入之車輛係以出售為目的,展示車輛亦提供銷售,故該展示車輛仍屬存貨性質,其所提列之折舊應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機器或設備係以出售為目的,則該項機器或設備係屬存貨性質,不得提列折舊。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折舊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林則宇 04-23051111轉717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6


公司經撤銷若仍有欠稅,稽徵機關為完成稅單送達,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為稅單送達對象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一人公司若有欠繳稅款,因負責人死亡,經經濟部撤銷登記,依公司法規定應進行清算,惟因一人公司,負責人之繼承人若全部拋棄,公司章程亦未明定清算人,亦無其他股東可資選任清算人,以致欠稅之繳款書無法送達,稽徵機關即應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為繳款書送達對象。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1條所明定。再按「公司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復為財政部83年12月2日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釋所規定。因此該局表示,對經依法解散應行清算之公司,當有欠稅稅單必須送達時,均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該局又表示,其轄內有超00國際貿易公司,為一人公司,負責人林某,已死亡,繼承人均拋棄,因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數十萬餘元,該局為完成該稅單送達之法定程序,遂依前揭規定,聲請基隆地方法院選派清算人,最後基隆地方法院選任張君為清算人,該局即以作為稅單之送達對象。

該局亦提出說明,公司所欠稅款,欠稅之主體係法人,縱欠稅逾期未繳,經移送執行,所執行之財產僅得以欠稅人即公司之財產為限,尚不及於清算人自有財產,本案清算人張君主張其清算人應代償欠稅公司之欠稅應屬誤解。

另針對張○君執詞其不適擔任清算人一節,北區國稅局表示,因張君係經基隆地方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張○君曾向基隆地方法抗告,經駁回;惟張君仍得提出不適
之理由,聲請法院聲請解除其清算人之職。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26


宅配銷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電子商務行銷方式之興起及網際網路之發達,營業人與消費者之間透過宅配業者商品配銷,使得消費行為及銷售通路逐漸產生變化,消費者由過去親至營業地點購物型態,轉由業者將貨物以配送方式送至家中,使能於短時間購買各地之特產、商品。

該局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該局發現有部分業者透過宅配銷貨,因買受人一般消費者小店戶執行業務者未主動索取而漏開統一發票,或不諳稅法規定,於發貨前要求消費者先行匯款,卻未依前開規定於收取貨款時即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又說,有別於傳統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透過電視廣播型錄網路等媒介購物,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這使得宅配銷貨之銷貨退回比例較傳統實體通路買賣為。財政部因此對於營業人買賣條件符合前述鑑賞期規定者,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但為配合稽徵機關稽核作業,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載明於發貨單上,營業人並應配合於電視購物節目網路發貨通知上公開明白揭示上開規定。

中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以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高明裕 (02)23051111轉752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6


企業申報證券交易損益時,獲配股票股利所取得之股票,得以面額10元計算成本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電話詢問公司出售獲配股票股利所取得之股票,於申報證券交易損益時究應如何計算,可否以面額10元作為計算該類股票之成本。


該局指出,公司獲配股票股利之會計處理,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僅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其投資成本不變;而稅務上的處理,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另由於95年5月30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自計算94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起,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所以,自94年度起取得股票股利之面額,亦無須列入取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獲配股票股利,該類股票股利之面額雖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未分配盈餘,但由於財政部以往所發布與股票股利有關之解釋函令,均按面額10元認定為股票股利之收入與成本,譬如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盈虧互抵,股票股利面額應先自各該年度虧損數中減除;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應將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之股利,申報計算應納營業稅額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等。故財政部於99年8月發布解釋令,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出售獲配股票股利所取得之股票,得按其面額列為計算出售該類股票之成本。


舉例說明:甲公司96年度買進A股票1,000,000股,投資成本為16,000,000元,日後獲配股利200,000股,於99年度以每股20元出售500,000股,其加權平均法的每股成本為15元〔(16,000,000+2,000,000)/(1,000,000+200,000)〕,證券交易所得應為2,500,000元〔500,000×(20-15)〕。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獲配股票股利,嗣後出售該類股票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均得以其面額依所得稅法第44條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姚雅菁 04-23051111轉716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鼓勵貨物稅廠商依規定誠實申報繳納稅捐

代轉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通知:

主旨:為落實愛心辦稅原則,鼓勵貨物稅廠商依規定誠實申報繳納稅捐,本局(含分局、稽徵所)於100年選案查核前輔導期間訂為10011日至100331日止。

說明:

一、請會員於輔導期間內自行檢視帳證是否已依規定報繳,若因疏忽致短、漏報貨物稅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二、檢附「貨物稅違失態樣檢查表」乙份供參考。

依據
100126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00010143號函辦理


附件:






2011年1月25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遺有高爾夫球會員證應如何申報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高爾夫球會員證,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內核課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高爾夫球會員證,繼承人可參考被繼承人死亡日該高爾夫會員證參考行情價,申報遺產稅。

該局查核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死亡,死亡時遺有某高爾夫俱樂部會員證,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將其列報為遺產,惟該局審核發現,乙君申報該高爾夫俱樂部會員證之遺產價額為92年原始購入金額,與死亡日該高爾夫球會員證參考行情不同,該局依前揭規定改依市場行情價併入遺產總額核課,合計調增遺產總額180餘萬元。

該局指出,部分高爾夫俱樂部係採股東制招募會員,股東按公司所訂辦法享有球場使用權,而公司不另發行高爾夫會員證,即會員之資格與股東身分合而為一,其財產價額仍應依死亡日高爾夫會員證參考行情價格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稽核科 鍾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60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5


財政部將於本(100)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提供2項重大便民服務措施

為便利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將於本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2項強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措施: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

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作業之負擔,財政部將於本年5月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首度實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納稅義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單純並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之適用對象及條件者,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將於本年4月25日前主動以掛號寄發載有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99年度所得額、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額通知書,連同繳稅案件之繳款書繳稅取款委託書,或退稅案件不繳不退案件確認申報書

納稅義務人如核對國稅局所寄發之資料內容無誤,並於本年5月31日前繳納稅款(繳稅案件)或回復確認試算內容(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者,即完成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簡化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作業。估計適用本項便民服務措施之戶數達200萬戶。

二、擴大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服務措施之查詢範圍

考量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除額之需求,財政部於99年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期間,首次實施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服務措施,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教育學費3項扣除額之服務。99年結算申報期間查詢件數達325萬件,利用率為總結算申報件數(535萬件)之 60.7%。

為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財政部經參考去年實施經驗及各界意見,將於本年擴大查詢扣除額範圍至捐贈醫藥生育費災害損失身心障礙扣除額資料。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於本年5月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期間,透過網路下載臨櫃查詢上述7項扣除額資料,作為報稅參考。如依所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列報扣除者,可免檢附繳費單據

財政部表示,提升納稅服務,促進徵納和諧,向為財政部施政重點,上述2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便民措施,估計將可大幅減少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間、人力及物力成本,為我國綜合所得稅在稅政簡化及為民服務之水準方面建立新里程碑。

財政部賦稅署 2011/1/25


2011年1月24日 星期一

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憑單更正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申報單位已透過網路申報99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者,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請儘速依下列規定辦理更正:

一、於法定網路申報期間截止前,將正確之完整所得檔案,重新上傳申報,即可完成更正申報程序。惟申報單位如採「法人報稅密碼」申報,每日申報及更正合計次數,以5次為限(申報及更正未成功之次數不計);採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申報者,申報及更正次數不受限制。

二、網路申報期間截止(100年1月31日24時)後,始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時,請檢具網路申報回執聯申請更正各類所得資料所需文件,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由所轄稽徵機關受理收件並審查有無違章情形,再由申報單位選擇採用下列2種方式之一辦理更正:

(一)申報單位如欲註銷所有網路申報資料,改採媒體申報,須檢具:


1.網路申報回執聯


2.申請更正各類所得資料所需文件


3.媒體檔案遞送單


4.完整正確資料檔案(磁片或光碟片)外,並檢附


5.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第1、2聯,由所轄國稅局註銷申報單位所有網路申報資料,並依媒體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作業。

(二)申報單位如欲註銷網路申報資料錯誤部分,改採人工申報,須檢具:


1.網路申報回執聯


2.更正前電子申報專用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第1聯(存根聯)、


3.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回執聯、


4.申請更正各類所得資料所需文件外,並檢附


5.更正後人工申報用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第1聯(報核聯)及


6.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第1、2聯,由所轄國稅局註銷網路申報資料錯誤部分,並依人工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作業。

該局呼籲,各申報單位應確實依據相關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或更正申報資料,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資料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4


出口費用,若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不得申報為公司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提升國際競爭力,將生產部門逐漸外移至大陸或東南亞,形成臺灣接單研發海外子公司生產的分工模式。母公司在考量採購利益原則下,為海外子公司代購原料,其代購原料之出口費用,若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則不得申報為公司費用。

該局查核甲機械製造公司97年度申報出口費用1,200餘萬元,其出口費用係包含公司本身出口機械產品400餘萬元,及為子公司代購原料支付800餘萬元,再查甲公司為子公司代購原料,雖收取1%佣金收入,惟依雙方買賣合約書記載,屬代購性質,無需負擔出口費用,因此該代購所產生出口費用,既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當然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乃剔除該出口費用,補徵稅額20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母公司為子公司代購原料等情形,應注意所支付費用,若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蘇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24


申報期間內發現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錯誤,要如何申請更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單位來電詢問,其已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如果在申報期間發現錯誤要如何申請更正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單位如於申報期間內發現申報錯誤,請依申報方式的不同,按下列方式辦理更正:

(一)網路申報:再重新上傳1份完整正確之資料即可(使用網路報稅密碼上傳申報資料者,每日僅限網路更正申報5次)。

(二)媒體申報:重新以完整正確之資料再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因資料覆蓋之關係,故應以完整正確之資料辦理更正,不能只更正申報錯誤之部分。

(三)人工申報:就錯誤部分,重新填寫1份正確之資料,逕向申報單位所屬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單位,如有申報錯誤情形,請依上述規定儘速辦理更正。

資料科 稅務員 黃如玉(07)7256600分機861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24


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無法僅依「支付命令」即予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應以具有確實證明者為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所稱之未償債務,除須符合死亡時債務業已發生外,尚需以繼承事實發生時,被繼承人之債務已確定可得確定由其遺產負責清償之狀態,始得稱之,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君於95年9月2日死亡,經核定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千餘萬元,遺產淨額4千餘萬元,應納稅額1千餘萬元。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額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雖主張被繼承人於92年8月間向乙君借款1千餘萬元,並提出乙君向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用以證明其與被繼承人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惟始終無法提供借貸資金流程資料供核,且一般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者,僅憑債權人提示借據即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法院並未經調查程序,故其彼此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如何,祗要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20天)內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對於被繼承人舉債原因及借款用途之真實性,實無法明瞭,自難憑該支付命令而認定乙君與被繼承人間之債權債務屬實。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生前私人間借款,除有資金流程外,亦應提出借貸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始得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

法務一科 蕭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20


被繼承人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之財產移動,若為避稅行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雖於生前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於死亡日前辦妥過戶登記,惟該交易若係規避稅捐行為,仍應依實質課稅原則,以出資購地之價款,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甲君於97年9月7日死亡,繼承人於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土地遺產價值45,000,000 元,並主張該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經該局調查,該土地之取得日期為97年9月4日,與被繼承人甲君之死亡日期僅相距3日,又甲君於97年8月27日就醫,住院期間皆呈深度昏迷狀態,並於97年9月7日死亡,而繼承人提示之購地契約之簽訂日期為97年9月2日,於97年9月3日支付價款10,000,000元,皆屬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為,該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前揭規定,將該購地之價款10,000,000元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將應稅銀行存款轉換為免稅公共設施保留地,乃繼承人刻意安排以規避遺產稅,基於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應將該購地之價款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0


信託行為之個人受益人於申報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時,不得重複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納稅義務人王小姐來電詢問,個人受益人取得受託人開具所得類別為租賃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時,是否可以減除43%之必要成本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憑證。」,復依同法第3條之4第1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及第92條之1「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均應設帳記載,並於所得發生年度依規定計算各受益人各類所得,及於每年1月底前依前述計算之受益人各類所得,填具「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因此,受益人取得該所得憑單所載給付總額,已減除相關之成本、費用及損耗受益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不能再重複減除

國稅局補充說明,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計算、申報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時,未減除信託財產發生收入之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時,應由受託人檢附相關憑證,依規定申請信託所得申報書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更正,尚不能由受益人於申報綜所稅時,逕予減除信託財產各類所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林靖敏(07)7256600 分機725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20


2011年1月19日 星期三

貨樣以快捷郵件寄送國外客戶,嗣後收到該客戶支付該貨樣之貨款,應如何申報適用零稅率?

本轄營業人○○公司來電詢問,其將新產品貨樣快捷郵件寄予國外客戶A公司時,快捷郵件執據已註明係樣品(SAMPLE OF NOCOMMERCIAL VALUE),惟近日收到A公司支付該貨樣之貨款,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80216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如係無償郵寄贈送貨樣(交寄時執據上已寫明樣品、無商業價值 SAMPLE OF NOCOMMERCIAL VALUE)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如收到國外寄達貨款,該項銷售額於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對帳單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左營稽徵所 稅務員 高寶勝(07)5874709分機697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9


2011年1月18日 星期二

非營利團體以套裝行程作為籌募善款之對價,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設立的法人團體,如有提供勞務或貨物,而取得代價,仍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稅之外,還要被處以罰鍰。

甲基金會以提供住宿券温泉游泳池咖啡屋等套裝行程旅遊券作為專案捐款的對價,没有依規定開立發票,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之外,同時處3倍罰鍰。甲基金會不服,主張其推出捐助專案的目的在籌募善款,是附負擔的捐贈行為,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為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基金會雖然登記為公益財團法人,但也有辦理食堂山莊等營業登記,而本件捐款專案是以促銷旅遊行程的方式,來達到募款的目的,甲基金會雖然以捐款名義對外招募,實際上仍屬於甲基金會銷售「套裝行程旅遊」的對價,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銷售勞務的營業行為,縱使甲基金會有將部分收入捐贈其他慈善團體,也與本件營業稅的課徵無關,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並没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基金會敗訴。

國稅局提醒非營利團體,如有提供貨物或勞務作為募捐的對價,一定要據實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除了補稅之外,還要繳納罰鍰。

法務一科 封稽核 06-229808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8


非所有商店銷售予外籍旅客之貨物,均得享有購物退稅之權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屢屢發生非「特定營業人」告知外籍旅客僅持統一發票即可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辦退稅,以致外籍旅客因不能獲得營業稅退稅優惠而引起爭端。

該局說明,成為「特定營業人」的條件必須


1.屬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2.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且


3.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之公司。


另為考量辦理退稅業務之需要,符合前開條件之特定營業人開辦本項作業前,除


4.向經濟部商業司洽辦工商憑證IC卡外,


5.尚須配置可供連線之電腦設備並設置專責櫃檯接受外籍旅客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以作為外籍旅客向海關申辦退稅之憑據。

該局提醒,並非所有商店銷售予外籍旅客之貨物,均得享有購物退稅之權利,外籍旅客必須向經核准並貼有TRS購物退稅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並在規定期限30日內攜帶出境者,方可獲得此項退稅優惠。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8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取得核發有效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可申請引進外勞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1.18經中一字第10000001250號函示:有關製造業者檢附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取得核發有效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據以申請引進外勞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1.18經中一字第10000001250號函





2011年1月17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給付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費用及會費有關扣繳及憑單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迭有扣繳單位詢問有關給付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教育訓練費用會費是否應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另財政部99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令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違反規定遭受處罰。

北投稽徵所 莊股長 (02)28951515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7


營利事業列報非員工之薪資支出遭國稅局補稅並移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為節省稅捐,乃蒐集農、漁保工會會員人頭列報薪資等費用,或將親友列報為員工,申報薪資伙食等費用,殊不知此舉非但無法節稅,甚至會遭受處罰。

該局今年查獲轄區內一家營利事業係屬買賣業、與國外營利事業無交易往來,申報淨利較同業為低。經按其申報資料分析,該公司之規模及行業特性似不應有如此多支領全年薪資之員工,業者雖聲稱員工流動性大,以致列報薪資人數較多,但是經查調戶籍、投保資料及公司提供之說明,發現約三分之一的員工為負責人股東家人,或為長期投保農、漁保工會會員,與公司所稱臨時調用人員較多之說法不一致。

該公司澄清因為員工希望享有農漁保及工會較優渥之福利,因此不願依規定投保勞保;惟該公司有打卡制度管理員工出勤情形,却一直無法提示這些被虛列薪資等費用員工之出勤資料工作紀錄,甚至還有耄耋老翁遠在外地求學之學子在境外之人員。經查審人員實地調查或訪查前揭虛列薪資之員工,竟然對己身工作內容等完全不清楚,因此該局認為該事業無支付薪資伙食費等之事實,予以剔除費用並做出裁處罰鍰之處分。

另依據勞保局之規定,參加農、漁保及職業工會會員之資格分別為實際從事農業之農會會員、依法從事農業工作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之非農會會員、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及從事本業工作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營利事業若實際僱用有農漁保及職業工會會員之員工,應要求其依相關規定先自農漁會及職業工會退保,再由現任雇主以其公司行號為投保單位投保勞保,以免造成困擾。

另一方面該局呼籲一般民眾,如非實際受僱於該營利事業,切勿因收受小惠或其他理由,認允無僱用關係之營利事業列報薪資等費用,此舉除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外,甚或因此將喪失農漁保及職業工會會員投保資格,實得不償失。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公司如虛列非實際僱用人員薪資等相關費用,經查獲除補稅外,其短漏報所得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因此特別呼籲業者,列報費用時一定要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

審查一科 審核員 王介萍(07)7256600分機719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7


若補習班執業地址與戶籍地址相同時,相關費用應如何申報?

后里鄉某補習班林小姐問:若補習班執業地址戶籍地址相同時,相關費用應如何申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供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以1/2計算。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1/2認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房屋之相關費用應按使用面積認列,如無法提示使用面積相關資料供核者,以1/2認列。水電瓦斯費可以明確劃分者核實認定。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戶籍地址與執業地址相同者,視為與家庭合用。但能提供未與家庭合用相關證明,並切結經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惟汽車相關費用,即使戶籍地執業地址不同,仍應提示證明與切結未與家庭合用,經查屬實方得全數認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二課 謝敬鐘 04-25291040轉25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2010/1/17


若補習班執業地址與戶籍地址相同時,相關費用應如何申報?

后里鄉某補習班林小姐問:若補習班執業地址戶籍地址相同時,相關費用應如何申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供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以1/2計算。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1/2認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房屋之相關費用應按使用面積認列,如無法提示使用面積相關資料供核者,以1/2認列。水電瓦斯費可以明確劃分者核實認定。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戶籍地址與執業地址相同者,視為與家庭合用。但能提供未與家庭合用相關證明,並切結經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惟汽車相關費用,即使戶籍地執業地址不同,仍應提示證明與切結未與家庭合用,經查屬實方得全數認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二課 謝敬鐘 04-25291040轉25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2010/1/17


課豪宅稅-財部二路並進

持有豪宅者,稅負可能雙漲。台北市對豪宅加重課徵房屋稅後,財政部也將研擬修法,限縮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面積自91坪減為61坪,多屋優惠稅率的設籍條件也將從嚴限制,預估國庫年增地價稅近90億元。

政府對持有不動產加稅的修法方向,將對大面積土地持有者,與名下擁有超過一棟以上房屋者最為不利。

財政部將在抑制炒房擬課徵特別銷售稅捐的「奢侈稅」同時,一併研擬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合理調整土地持有者應納稅負。初步規劃,為降低自住型豪宅享0.2%地價稅優惠稅率,土地稅法將修正縮減現有都市地區優惠稅率持有面積為60.5坪(二公畝)。

財部也將調高一般地價稅的累進稅率,從目前1.5%到5.5%分級課稅,調高為1.7%到6.5%。預估調高累進率後,每年可為國帶進84億元地價稅收。

財政部也將限制持有多筆土地者的自用住宅設籍條件,除納稅人本人及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必須同處設籍,納稅人的成年子女與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未來將強制合併設籍。




【2011/01/17 經濟日報】


2011年1月15日 星期六

租賃提早解約,給付違約金是其他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業者於99年5月1日承租房屋及土地,期間1年,並給付年租金120萬元,扣繳稅額12萬元並繳納公庫,業者於99年12月28日提前解約,出租人歸還2個月租金,業者來申請退回99年度溢繳稅款2個月,計2萬元,並提示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供核。經查,業者提前解約4個月,因此出租人扣押2個月的租金,當違約金

該局說,提早解約租賃合約,其給付違約金是其他所得,並非租賃所得。本案為例,99年度出租人取得收入,其中80萬元為租賃所得及20萬元為其他所得(違約金)。

該局強調,業者如將所得類別填錯,稽徵機關將視是否造成短扣繳稅款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若業者不知如何區分所得類別或相關扣繳問題,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

左營稽徵所 股長 曾順農(07)5874709分機69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5


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

因交換土地或共有土地分割,無償取回土地之價值低於原持有土地之價值時,應課徵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若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不同,且其差額部分無補償約定者,即屬以顯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之情形,該差額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以取得土地價值較交換或分割前為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一課 陳桂枝 04-25291040分機11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12


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較容易發生的錯誤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較容易發生的錯誤

(大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開徵案件,將於明(100)年初統一寄發稅單,該所特別列舉歷年來常見之申報錯誤而遭國稅局剔除或核定補稅情形供民眾參考,以避免發生類似情形,致遭補稅甚至處罰。

一、申報方式錯誤:

(一)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二)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者」欄位打V。

二、免稅額適用上的錯誤:

(一)申報扶養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

(二)誤報薪餉(資)免稅所得者(如: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等)之子女為受扶養親屬(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

(三)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其學歷未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子女免稅額。(如:21歲於補習中無正式學籍之子女)

三、申報列舉扣除額的錯誤:

(一)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

(二)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公保、國民年金保險)誤填入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三)誤列報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四)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

(五)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四、憑證漏填的錯誤:

購屋貸款利息支出證明,未填註房屋座落地點、所有權人、借款人姓名、房屋所有權取得日期或借款用途等資料。

五、扣繳稅款抵退之錯誤:

誤將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等)

六、漏報所得:

(一)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二)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之小規模查定課徵營利所得、利息所得)

為加強服務民眾,該所已實施各稅中午不打烊服務;另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網頁電話及市話接通後可由承辦人直接轉至其他分局、稽徵所之服務,請民眾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12


個人出售房地,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出售一棟房屋之財產交易損失600萬元,經該局查獲其出售時並未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係以總價4,100萬元出售,乃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房地買進總額賣出總額之差價 2,300餘萬元,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核定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1,800餘萬元〔買賣差價×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甲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買進或賣出時未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致無房屋成交價額可計算時,依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釋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提醒民眾,應妥善保存房屋買、賣契約書及相關費用憑證,以利日後申報舉證,並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二科 林科長 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2


99學年度下學期就學貸款即將開始辦理了 請利用「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申請

99學年度下學期就學貸款申辦作業,自100年1月17日起至100年2月25日止。請利用「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網址:https://sloan.bot.com.tw)先行上網填寫申請書,可節省現場填寫及等候時間。臺銀每個營業單位(簡易型分行除外)均可申辦。

申辦時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學校之註冊繳費通知單,如係首次申辦、同一學程第一次申請、轉學或家庭資料變動時,請另攜帶戶籍謄本偕同保證人一起至銀行辦理。

該項貸款係政府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子女順利就學而辦理之貸款,目前申貸資格分為三種:


1.學生家庭年收入114萬元以下者,就學及服役期間之利息由政府負擔,


2.逾114萬元120萬元者,就學及服役期間之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半額


3.逾120萬元以上且同時有2名以上兄弟姊妹就讀國內高中以上學校者,亦可申辦,惟利息須自行負擔。

再次提醒申辦同學:如有畢業後繼續升學、服義務兵役、教育實習、提前退伍、休退轉學或延畢等情形,務必填寫償還期限異動通知書通知本行,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消費金融部經理 余永川 (02)23493333-101
諮詢請洽:消費金融部科長 陳玉鳳 (02)23493333-30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1/12


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更正應納稅額者,無需重新發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稅額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無需展延繳款期間重新發單,只需函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更正後稅額繼續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後,始申請更正應納稅額者,依據財政部79年9月4日台財稅第791196310號函規定,在執行中經稽徵機關本於職權更正稅額者,應將更正結果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更正後之稅額執行,毋庸再重新發單。另依財政部80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800403510號函規定,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故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稅額之核課有疑義者,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更正、或依法申請復查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如因未申請更正或行政救濟,且未於期限內繳清稅款,除將增加滯納金、滯納利息負擔,更會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人身自由或財產權利。

士林稽徵所 張股長 (02)28315171 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2


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商品再標「未稅價」 最重罰商家1萬5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賴昭穎╱台北報導】商店老闆要注意囉!以後商店裡販賣東西標價如果還註明「未稅」,財政部國稅局要求限期改正卻置之不理,最重會被處以1萬5000元罰鍰。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營業稅法修正案,明定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違者除補稅外,還可處最高1萬5000元罰鍰。

不過,有立委認為,如此修法恐怕是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畢竟罰責偏低,重點仍然是政府如何去查緝,以及消費者有沒有檢舉的意願。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許多民眾買東西常遇到一種狀況:如果向店家要求開統一發票,老闆會說「價格不包括5%的營業稅」,如果要開發票,就得另外加價5%。多數民眾一聽到這樣,為了不想和自己的荷包過不去,就不再堅持索取發票。

針對這種現象,官員說,現行稅法規定營業稅是內含,業者這種行為已經涉及逃漏稅,只要查證屬實,業者就會挨罰。

至於昨天三讀通過的營業稅法修正案,官員說,新法明確規定業者在標示商品價格時,都必須是含稅價,不可在標價上加註(未稅)等字眼。

官員說,新法上路後,國稅局會派員往各店家「查價」,只要發現有標示(未稅),就會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業者必須在期限內更改產品的標示價格,否則一旦被國稅局發現,就得開罰。

財政部為遏止這種逃漏稅情況,因此提案修營業稅法。財政部長李述德之前向立委們報告修法效益時即指出,如此一來,將可「防杜營業人以外加營業稅為由,阻卻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的意願,規避稅負」。

行政院也指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計算稅額,連同銷售額向買受人一併收取;但營業人常以牌告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再支付營業稅,以達到逃漏稅目的。

【2011/01/11 聯合報】


外國營利事業委託國內法人或自然人向財政部申請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應於申請書內檢附授權書正本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委託國內法人或自然人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案件,別忘了於申請書內檢附授權書正本

該局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營業收入之15%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稅款。其申請程序,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國內法人或自然人代為申請,書具申請書並檢附授權書正本、合約書影本(含原文本及中譯本)等。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係規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得申請適用核計課稅之規定,國內法人或自然人須經外國營利事業授權始具備代理申請資格,邇來有部分申請案件因未諳規定漏未檢附授權書正本,因而被要求補件而影響申請時程及權益。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瞭解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多加配合,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11


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注意呆帳損失---倒閉、逃匿情事之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該局查核轄內製造塑膠板的○○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呆帳損失 600多萬元,經深入瞭解,該公司於92年度銷貨予甲公司,惟甲公司因經營不善後續無法支付貨款,雖經該公司多次催收,均未能收取貨款本金及利息,該公司認為甲公司係屬倒閉、逃匿性質,乃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作為證明文件。惟經查債務人甲公司之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停業展延」,與「倒閉、逃匿」之規定不符,而遭到剔除應補稅100多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四點第五項規定,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於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情事。此種情況,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作為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如債務人屬倒閉、逃匿情事而取具郵政事業未送達之存證函,應注意債務人營業稅稅籍資料或主管機關商工登記公示公司狀況,以免遭到剔除而補稅。

審查一科 蘇稽核 06-229801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0


國有財產局訂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等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相關作業規定

私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私有土地之使用權人如所有權人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利用權人得依民法第787條規定,通行周圍土地以至公路,民眾依前述規定申請通行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國有土地已核定使用計畫、用途、處理方式或政府機關(構)申請保留公用外,國有財產局當配合辦理。

為利實務執行,國有財產局依民法通行權相關規定,於99年12月31日發布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私有袋地通行作業要點」,規範私有袋地使用權人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相關作業,


國有土地僅提供通行者,通行償金按同意通行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一次計收5年;


提供指定袋地建築線,通行償金按同意通行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之30%,加計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50年之總金額,一次計收。

國有財產局表示,國有土地提供他人通行,將損失相當於租金之收益,爰比照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訂為申報地價年息5%;而國有土地提供私有袋地指定建築線,作為私有建築基地對外聯絡通路後,幾無收回可能,對國有土地造成之影響較出租為甚,故通行償金計算基準除比照基地租金率提高為申報地價年息5%外,再加收公告土地現值之30%

吳科長雅華 02-27721850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2011/1/10


透過網路向國外購買電子書,買受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科技進步、網路發達,現行出版品多以電子書刊型態發行,並以提供網路下載方式銷售予買受人,其交易行為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內買受人因業務所需,向國外購買相關書籍,國外出版品也因網路便利性以電子書刊型式,提供用統一規格之文件電子檔格式儲存,並透過網路下載方式銷售予國內買受人。此交易形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6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定,核屬銷售勞務性質,應由國內買受人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營業稅繳納依買受人身分分別規定如下:

(一)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稅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予繳納。

(二)屬兼營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就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計算應繳納營業稅。

(三)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計稅之營業人非營業人: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銷售電子書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臺設有固定場所,其銷售時應由其固定場所代為開立統一發票外,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時應注意依上開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0


2011年1月7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於大陸地區設置辦事處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費用與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大陸地區設置辦事處,除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外,相關發生費用亦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方得依相關稅法規定認列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第5條及第6條及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規定,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應事先填具申請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取得核准。又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均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查核A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大陸地區多處辦事處鉅額營業費用。依前揭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規定,A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屬從事經公告應經許可之商業行為,依規定應事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提出申請。A公司雖出具經濟部核准公文,惟查公文內容,核准地區僅於○○省乙處,核准項目限為從事工商活動所需之各類管理及諮詢顧問服務,核准期間自85年5月1日起至86年4月30日止。依上開核准公文,A公司97年度於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並未取得核准,亦未能證明該費用係與該公司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經該局依前揭規定,全數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邱股長 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7


申請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應具備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之要件,並應於同條第2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基於法之安定性原則,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尊重其效力,原不得再對之爭訟。惟為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及確保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而當其具有法定事由時,為符合法治原則,乃准許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變更行政處分。故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即賦予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人,在一定條件下,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而行政機關基於其申請,乃就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重為實質之審查,以作成適當之新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應具備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之要件,並應於同條第2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始得為之。若已逾申請期間,其申請即非合法。但要特別說明的是,若納稅義務人之爭議事項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後,依法務部91年8月12日法律字第0910029335號函釋,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關係人可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納稅義務人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者,自無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之適用。

另經實體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若曾提起再審程序並經駁回者,復依法務部97年6月16日法律字第0970016884號函釋,關於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且經再審裁定駁回,既已踐行通常之救濟途逕,即與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得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規定不符,則無依據該條規定予以准許重新進行之適用。

該局重申,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之適用客體須係已不可爭訟之行政處分,倘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即發生阻斷原行政處分確定之效果,自應循該救濟程序救濟(包括再審程序),並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撤銷廢止變更原行政處分之餘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7


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之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品,非屬貨物稅課稅範圍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品,應否課徵貨物稅。該局說明,產製或進口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但其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非屬貨物稅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應課徵貨物稅之清涼飲料品包含稀釋天然果蔬汁及其他飲料品,其中稀釋天然果蔬汁,除應含有天然果、蔬汁之外,可添加糖、鹽、食用有機酸、維他命 C及粘稠劑,但不得添加香料、色素等人工添加物或稀釋天然果蔬汁國家標準禁止之其他食品添加物及含有咖啡因成分之食品。另其他飲料品課稅範圍,係以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植物性飲料、碳酸飲料、運動飲料、機能性飲料、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以及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等。

該局進一步指出,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如產品未標示使用劑量限制,仍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如未經完稅出廠或報運進口者,國稅局或關稅局將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補徵稅額及處罰,國稅局提醒業者留意,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7


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之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品,非屬貨物稅課稅範圍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品,應否課徵貨物稅。該局說明,產製或進口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但其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非屬貨物稅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應課徵貨物稅之清涼飲料品包含稀釋天然果蔬汁及其他飲料品,其中稀釋天然果蔬汁,除應含有天然果、蔬汁之外,可添加糖、鹽、食用有機酸、維他命 C及粘稠劑,但不得添加香料、色素等人工添加物或稀釋天然果蔬汁國家標準禁止之其他食品添加物及含有咖啡因成分之食品。另其他飲料品課稅範圍,係以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植物性飲料、碳酸飲料、運動飲料、機能性飲料、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以及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等。

該局進一步指出,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如產品未標示使用劑量限制,仍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如未經完稅出廠或報運進口者,國稅局或關稅局將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補徵稅額及處罰,國稅局提醒業者留意,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7


扣繳單位遺失薪資或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之補救辦法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扣繳單位之扣繳稅額繳款書如有遺失,可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核發證明。如屬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之扣繳單位,可向中區國稅局所轄分局或稽徵所領取「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報繳證明申請書」依申請書所列資料詳實填寫,並加蓋扣繳單位負責人印章,函送各分局或各稽徵所,經調檔查明無誤,則由各分局或稽徵所提供繳款證明資料。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7


土地銀行為協助年輕族群首購自用住宅,提供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逾500萬元部分之超優惠利率1.62%起,請把握良機!

土地銀行為十足公股銀行,配合政府政策一向不遺餘力,該行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獲配額度達400億元,為所有金融機構之冠,本項優惠貸款條件相當寬鬆,只要本人及其配偶(或單身)名下沒有自用住宅的首購族,年齡20歲至45歲,就可提出申請,額度最高新臺幣500萬元,期限最長30年,含寬限期3年,目前優惠利率為前2年1.5%、第3年起1.8%。

土地銀行為協助年輕族群首購自用住宅,減輕利息負擔,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逾500萬元部分,除可搭配該行各項優惠利率專案外,該行另依不同借款對象之授信條件量身訂定多款不同利率計價組合之計畫供借款戶選擇,其中符合最優質條件之客戶將可享有前6個月最低1.62%起之超優惠利率,為免向隅,歡迎20至45歲之青年朋友攜帶身分證、印章、土地及建物謄本等文件逕向土地銀行各地分行申請辦理

土銀網站:www.landbank.com.tw
或電洽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89369洽詢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1/5


2011年1月6日 星期四

他益信託訂約時已明確之孳息,受託人移轉孳息予受益人,應就孳息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係屬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有關股票孳息他益之信託,如股票發行公司發放股利之除息基準日訂定股票信託契約,因該股利於訂約時已明確,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故該股利孳息仍屬委託人所有,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予受益人時,應就該孳息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甲君於 96年10月2 日與B銀行簽定股票信託契約,將名下A公司股票作為信託財產,並以其子女2人為信託孳息受益人。嗣於96年11 月2 日透過B銀行信託財產專戶將A公司96年10月30日配發之96年度現金股利分別轉匯予子女2 人各1,850萬元。惟A公司董事會係於96年9月24日決議除息基準日為96年10月1日,而甲君於A公司除息基準日後之96年10月2日與B銀行簽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契約,A公司按信託股數配發現金股利3,700萬元,甲君在除息基準日仍持有A公司股票,則該現金股利應歸甲君所有,非屬信託存續期間股票信託所生孳息。按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以占有為取得要件,甲君未取得對價,將其於信託前所取得之股票孳息移轉其子女,且截至調查基準日止,並未匯回甲君之帳戶,顯有允受之意思,贈與即屬成立,甲君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税申報,乃按96年11月2日B銀行信託財產專戶轉匯金額,核定贈與總額3,700 萬元,並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以罰鍰,經提起行政救濟仍遭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類此以信託形式贈與已明確之孳息,仍應就孳息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於作財產規劃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法務二科 林稽核 23113711分機19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6


2011年1月4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你的兌換損益算對了嗎?

營利事業進出口貿易時,使用外幣交易計價,一定會有兌換損益發生,但是正確計算匯兌損益並檢附損益計算明細,是匯兌損益能否認列的關鍵。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口有外幣銷貨收入,要先以出口時的匯率換算成台幣銷貨收入,等收到外幣貨款,再以實際收款時的匯率計算,差額部分認列兌換損益;進口貨物時也是以此類推,先以進口時的匯率換算成台幣進貨成本,等支付外幣貨款,再以實際付款時的匯率計算,差額部分認列兌換損益。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匯兌損益計算包括2個階段,第1階段在進銷貨收付價款,第2階段在存取外幣帳戶,大多數營利事業在第1階段的兌換損益計算比較不會出錯,但是接下來存入外幣帳戶時,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外幣帳戶平均匯率的計算。在每次存入外幣時,外幣帳戶會因匯率變動而不斷更新平均匯率,所以外幣帳戶提領時的平均匯率和可兌換的匯率並不相同,營利事業還要再計算這部分的兌換損益才對。

舉例來說,甲公司99年1月開立外幣帳戶,存入美金 100元,存入時的匯率是32元,價值台幣3,200元,2月收到外銷貨款美金100元,存入外幣帳戶時匯率是31元,這時計入外幣帳戶美金100元,價值台幣3,100元,外幣帳戶合計有美金200元,價值台幣6,300元,平均匯率是31.5元,如果3月從外幣帳戶提取美金100元,提取時的匯率是 33元,這時因為可兌換的匯率較平均匯率多了1.5元,就會產生兌換利益150元;如果提取時的匯率是30元,則可兌換的匯率較平均匯率少了1.5元,產生兌換損失15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果無法提示兌換損益相關計算明細,包括外幣帳戶的平均匯率計算依據,兌換損失超過兌換利益的部分,將不予認列。尤其在匯率波動大的時候,營利事業更應注意平時就要正確計算兌換損益,以免遭到損失卻無法列報,讓自己的權益受損了!

稽核科 林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4


建設公司建屋出售,如全年所得大賺,而課稅所得虧損,國稅局將詳加瞭解加強查核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經查部分建設公司結算申報案件,申報純益率雖高達20%以上,惟課稅所得偏低甚或虧損。該局將詳加瞭解原因,如係因透過房地比不合理的安排,造成房屋售價偏低時,將加強查核以維租稅公平。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又土地移轉過戶時,因只按公告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不需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以致業者往往壓低房屋售價,而提高土地價格,藉由安排不合理之房地比,造成出售房屋虧損或所得無幾,而出售土地所得大增之情形。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上述所稱房屋款之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


(一)第22條第3項規定之時價參考資料。


(二)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三)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


(四)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理利潤估算之時價。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


(七)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局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八)依前述各項資料查得房地總價及土地時價所計算獲得之房屋售價。


 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該局對建設公司結算申報案經依帳證查核後,如全年所得大賺,純益率很高,惟課稅所得虧損,造成原因如經發現有利用關係人買賣墊高土地成本,致土地售價遠高於抵押貸款之土地鑑價報告,或房屋售價低於建築工程造價,無加值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該局將依前述規定詳加查核調整房屋售價。該局特籲請建屋出售之營利事業,應依房地交易之實際情形,誠實納稅,切勿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透過不合理的房地比安排而規避稅賦,以免遭查帳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黃山林 04-23051111轉713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4


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遭冒名為有限公司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而被財政部限制出境者,須取得法院裁判確定證明,方可解除出境限制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到機楊準備搭機出國時,被海關人員攔下,才發覺已被限制出境,經查詢後,方驚覺被冒名為公司股東,因而感到憤憤不平。


依該局說明,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清算人為公司清算階段之負責人,若清算公司欠稅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標準,且公司章程對清算人未有規定,亦未選任清算人,若為股份有限公司,國稅局將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以全體董事法定清算人,若為有限公司,則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法定清算人,函報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另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及第12條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因此民眾若因被冒名為有限公司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而遭限制出境者,應分別取得法院裁判股東關係不存在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確定證明,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事項,財政部方可據以函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3


2011年1月1日 星期六

青年創業貸款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創業貸款相關檔案


本年度青年創業貸款說明會日程表


青年創業貸款審查作業說明


銀行辦理青創貸款相關表件


辦理青年創業貸款答客問


如何向銀行辦理青年創業貸款


青創貸款各承辦銀行一覽表及承辦銀行代碼表


青年創業計畫書申請表_範例:農業、製造業、服務業、食品餐飲業、補教業、美容養身業、景觀設計業


如何填寫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


青年創業計畫書申請表(空白表)


註:以上檔案如有變更,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網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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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登記
 (1)公司查名(審查費+匯費=165元-詳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2)CPA資本額簽證費(依資本額而定)。

 (3)公司登記規費(依資本額而定,最低1,000元-詳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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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業登記-行號(獨資、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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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營業登記:(公司行號均需辦理)-事務所代辦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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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民年金法裡所說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可以付少一點,它的補助標準怎麼算 


3.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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