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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3日 星期二

中小學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所領的鐘點費,每月不超過70小時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9月開學季節,中小學各項課後照顧輔導及補習進修等也都開始,日前有民眾詢問其在下班時間進行各類別課程所領的鐘點費是否為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只要在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按教育部規定支給標準支領的鐘點費,且符合下列認定原則,就可以依所得稅法加班費的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


二、應有特定之教育意義及目的。


三、限於下班時間執行,也就是「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


四、限於原校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及聘期中的代理教師。


國稅局貼心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褚股長 06-2223111分機807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0-23


2017年3月24日 星期五

2017-03-24:「一例一休」修法通過後,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標準是否也跟著修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勞動基準法之一例一休相關法案,除另訂施行日期的條文外,已經在105年12月23日開始施行,近來常有民眾電話詢問:勞動基準法修法後,勞工因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班時數與加班費計算方式有所不同,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標準,是否也跟著修正?

該局說明,勞工平常工作日與休息日的加班費,其金額及時數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32條規定者,在每人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的範圍內,免計入薪資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除此之外,休息日以實際領取的加班費時數,來計算免稅薪資所得,而不是實際加班時數。例假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核准的加班費,全數不計入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至於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9規定者,當日加班時數8小時以內的加班費免稅,超過的部分則應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數,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班時數在46小時內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前面所述,整理表格如附件。

該局提醒,勞動基準法修法後,勞工因延長工作時間所支領的加班費,如合乎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所得稅法免納所得稅之標準相關規定,則不須計入薪資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一例一休免計入薪資之加班時數計算方式

大安分局 黃審核員 (02)2358-7979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3-24


2017年2月18日 星期六

2017-02-18: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加班費,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常有公司詢問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是否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因員工執行職務而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在年度結束時所發給「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在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標準範圍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公司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2-18


2016年12月8日 星期四

2016-12-08:應雇主要求於颱風假配合加班所支領之加班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因政府宣布颱風停止上班,而應雇主要求配合於颱風日加班所支領之加班費時數,是否受「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制?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24778號函,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該局指出,上揭所稱「規定標準」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員工甲君在一個月之正常工作天已加班52小時,46小時部分的加班費依規定可以免稅,超過的6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颱風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其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該局提醒有上述情形之民眾,可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信義分局 楊課長 (02)2720-1599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12-08


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2015-01-29:員工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是否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是否免予扣繳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勞工當月份平日加班43小時,假日2天計加班20小時,則該勞工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1小時【43+(20-8*2)-46】。

該局提醒,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 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因漏報導致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1/29


2014年6月24日 星期二

納稅義務人張君於甲公司工作,每個月無論加班時數多寡,甲公司均於薪水中加發6,000元加班費。而王君於乙公司工作,每個月依王君實際加班時數,乙公司另支付王君加班費。張君與王君之加班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若不超過標準,可免納所得稅,如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則超過部分之所得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果無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而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可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該分局說明:前例張君於甲公司所領取定額加班費每月6,000元,應併張君薪資所得申報納稅。王君於乙公司依實際加班時數,所領取加班費,若未超過標準,則可免納所得稅 。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彰化分局綜所稅課姚玉嬋 04-7274325轉2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6/24


2012年7月21日 星期六

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即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得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但仍應注意員工需確有加班事實,且營利事業應有確實支付加班費之事證,才能憑以認定。

該局查核 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加班費300餘萬元,較其上年度加班費3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0倍,經詳細核對其1.薪(工)資印領清冊、2.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3.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其中200餘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據實申報;如無加班事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加班費,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將得不償失。

松山分局 劉審核員 (02)27183606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7/20


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颱風天加班費-免稅

颱風天出門加班,加班費可以全額免稅。財政部表示,因天災受雇主要求加班者,當日加班時數不論多長,均免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費免稅時數內,等同天災當日所領加班費完全不必繳稅。

財政部指出,勞工在例休或國定假日加班,延長工時每日不逾八小時部分,免計入全月46小時免稅上限時數,所領加班費在日薪二倍部分可免稅;超過八小時部分,要按日併計全月加班總時數,全月合計逾46小時以上,要列入薪資課稅。

但若因天災、事變,例如颱風天加班者,不論加班時數長短,都不必計入全月總時數46小時內,當日加班上限時數也不受限,颱風天的加班費在時薪二倍以內部分全額享有免稅。

財政部指出,因颱風受雇主要求加班者,加班費免稅優惠較平日或國定假日寬鬆。

【2010/09/20 經濟日報】


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加班費未逾標準-依法免納所得稅

臺南市東區林小姐問:加班費是否要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公司雇用的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的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辦理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性質上屬同條款規定的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所謂「規定標準」,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而言。

【2010/03/10 經濟日報】


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應據實列報加班費及出差費

個人支領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要有支付加班費事實,且保存加班紀錄,始可列報加班費用。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發現某公司95年度列報之加班費及出差費異常,經公司提供相關差勤紀錄及薪資印領清冊,彙整後發現該公司部分員工出差頻繁,出差期間又申請在公司加班且有刷卡紀錄,出差地與公司相隔遙遠顯難當日往返,經深入調查,該公司係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薪資,其申報之相關費用與同期間銀行帳戶轉帳差額高達2,800餘萬元,因無法解釋,公司始承認有利用個人加班費限額內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虛增公司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除補繳本稅外,尚被處罰鍰。


財政部規定員工支領勞動基準法規定限度內之加班費免納個人所得稅,不代表公司即可在限額內任意申報員工加班費用,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相關費用時,除需審度是否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差勤紀錄、加班工作報告表及印領清冊等證明文件,據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虛報不實費用遭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