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6日 星期四

對中發票六獎獎金200元可換超商儲值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消費者對中六獎之統一發票獎金200元,除可至郵局兌換外,還可選擇到經核准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六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業務之營業人門市兌換等值商品;今年度財政部更放寬,如果該營業人有發行企業儲值卡者,只要該營業人於其企業內部增訂相關稽核制度,並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持有該儲值卡之消費者,也可以選擇至該營業人門市將對中六獎發票中獎獎金200元,轉換為儲值金使用。

該局指出,符合經營連鎖零售業務之公司組織,其分支機構之門市部達2家以上,且均使用收銀機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最近3年總分支機構無重大逃漏稅情事、對收受顧客以中六獎發票兌換商品訂有內部稽核制度營業人,得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六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業務,營業人申請辦理前項業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


(一)總機構之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影本。


(二)載明總、分支機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稅籍編號、電話號碼及所屬主管稽徵機關之明細表。


(三)總、分支機構經核准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


(四)對收受顧客以中六奬發票兌換商品所訂定之內部稽核制度。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此項業務之營業人,如果有發行企業儲值卡者,只要在其內部稽徵制度增訂相關稽核事項,報請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後,即可新增此項有利於消費者之服務。

該局進一步表示,日前已核准某連鎖超商可辦理前述將其顧客對中六獎統一發票中獎獎金200元轉換為儲值金。該局另提醒經核准辦理上項業務之營業人,其收受之六獎中獎統一發票,如係經偽造變造,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未依規定登載兌換人資料所載不實,或收受不符合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領獎,或自行虛開統一發票冒領獎金者,均應負責繳回所領取之獎金。該局同時提醒消費者,持六獎中獎統一發票正本向經核准辦理上項業務之營業人兌換商品轉換為儲值金時,仍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並於中獎統一發票背面之領獎收據填具兌獎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簽章,供營業人核對;如消費者係向該營業人兌換等值商品者,並應索取其所兌換商品之統一發票;如消費者係持該營業人發行之儲值卡主張將中獎獎金200元轉換為儲值金者,當消費者持儲值卡購物消費時,亦請消費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7/7/26


2007年7月11日 星期三

持即期支票繳納稅款應注意事項報您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近來頻頻接獲詢問有關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之相關事宜,遂特別呼籲:納稅人只要在限繳期限內,持即期支票向就近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均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提出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

該局特別以96年5、6月份之營業稅為例,該期別之限繳日期為7月15日,因適逢星期日,依規定限繳日期順延至星期一7月16日,所以營業人仍可持發票日期不逾7月16日即期支票,向就近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惟該支票如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營業人再以現金補繳時,因已逾繳納期限,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第31日起則按應納稅額及滯納金合計數,依96年1月1日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息2.175 %計算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加徵。

國稅局同時提醒本轄納稅人使用支票繳稅時應特別注意,開立支票時不但要劃線,並且指明抬頭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或「限繳稅款」,以避免遺失遭盜領之麻煩。

稽核科 審核員 王美媚 (07)7256600轉814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07/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