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5日 星期一

申請自行印製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在遷移地址後可申請繼續沿用原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本報訊)三民區陳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原來在台北市營業,並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現遷址到高雄市,原來由台北市國稅局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可否繼續使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由其他縣市遷入之營業人,如其在原所轄國稅局已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在遷移地址後,原配賦給該營業人之字軌號碼仍可繼續沿用。營業人應於遷入地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核准遷入之後,檢附由遷出地國稅局配賦之當年度字軌號碼相關文件,向遷入地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繼續沿用

審查三科 稅務員 葉香伶 聯絡電話:845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0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