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 星期三

通盤檢討並規範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徵免貨物稅相關規定

順應車輛產業朝專業分工趨勢發展,車輛先行簡配完稅出廠後再由協力廠商依消費者需求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銷售,應否課徵貨物稅,易生爭議,為維護課稅公平並兼顧實務,以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就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徵免貨物稅發布新令,重點如下:
、廠商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應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以下簡稱領牌前),自109年11月1日起,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廠商於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上者,應課徵貨物稅。但依法令強制規定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該部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令(下稱96年令)及98年5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900號函(下稱98年函)規定,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之貨物稅完稅價格在1萬元(下稱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考量上開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迄今多年未調整,且車輛於使用一段時間後始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仍須再課徵貨物稅,易生爭議,上開96年令及98年函有檢討必要。衡酌車輛產製出廠,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後,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爰發布新令並廢止96年令及98年函,以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為劃分時點,並將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由1萬元提高為1萬5千元。


廠商於車輛領牌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依該部80年11月8日台財稅第801260675號函、88年8月4日台財稅第881933314號函、同年月日台財稅第881933322號函及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以下合稱80年、88年及98年函令)規定,自81年1月1日起,不論原汽車品牌產製廠商或其他協力廠商裝配出廠銷售,均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產製行為,應就裝有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該加裝設備如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可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鑑於車輛產業朝專業分工趨勢發展,為維護課稅公平,上開函釋仍予維持,並考量該等新車分段產製,允宜與整車產製出廠負擔相同稅負,爰無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之適用,而應按裝有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新令第2點所稱「自109年11月1日起,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係考量領牌前無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之適用,較96年令不分領牌前後均適用1萬元之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不利,且廠商需時因應,爰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定自109年11月1日起無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之適用,並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亦即不論於新令發布前或發布後,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領牌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均應依該部80年、88年及98年函令規定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惟於109年10月31日(含)前可適用1萬5千元之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自109年11月1日起則無該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簡化作業並降低廠商依從成本,新令規定汽車修理廠商改(加)裝車身得免辦產品登記;加裝設備廠商除加裝設備外,無產製其他應納貨物稅之貨物者,可免辦廠商及產品登記,各該廠商採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由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開立完稅照或免稅證明文件。另為利廠商遵循,各地區國稅局將輔導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廠商依新令辦理,如有相關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附圖: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完稅價格計算圖例


游科長忠信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2020-06-10


 


2020年6月4日 星期四

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徵免貨物稅相關規定

、廠商對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
(一)汽車修理廠商改(加)裝車身,得免辦產品登記


(二)加裝設備廠商除加裝設備外,無產製其他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得免辦貨物稅廠商登記


、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自109年11月1日起,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廠商於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者,應課徵貨物稅。但依法令強制規定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不課徵貨物稅。


、廠商使用已稅車輛重新換裝車身者,應按車身出廠之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


、廠商未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而以原車身結構抽換部分已銹蝕骨架或已腐壞地枕,或換新內外廂板、座椅、噴漆或換裝座椅變更座位數等,而未重新換裝車身及變更車型者,均屬修理車身性質,不課徵貨物稅,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上開車輛變更登記時,免查驗其貨物稅完(免)稅證明。


、符合第一點規定免辦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之廠商,應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由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開立完稅照;其屬免徵貨物稅者,由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開立免稅證明文件;其屬已稅車輛加裝設備者,納稅手續如下:
(一)加裝設備由裝置廠商供應者,應由裝置廠商檢具該項設備及裝置價款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貨物稅。


(二)加裝設備由客戶自備者,應由客戶提供購置該設備之統一發票(設備係客戶自行進口者,提供進口商業發票及進口貨物納稅憑證等文件)交由裝置廠商,檢附設備及裝置價款統一發票,申報繳納貨物稅。


(三)前二款裝置廠商加裝應課徵貨物稅之設備,因故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手續,自行採購或由客戶提供已稅設備者,得於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或抵繳稅額。


、廢止本部67年6月8日台財稅第33715號函、68年4月2日台財稅第32078號函、69年3月31日台財稅第32585號函、74年1月26日台財稅第11072號函、76年9月1日台財稅第760010243號函、82年9月22日台財稅第821497639號函、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542號函、93年1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61490號函、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令、98年5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900號函。


財政部109.06.04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