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1日 星期二

請及早準備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應於98年2月10日前,將97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填發納稅義務人,以便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上開憑單或收到後憑單遺失,可向原扣繳或填發單位索取或申請補發。
該局指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使用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20家金融憑證透過網路(免出門、免排隊),或向國稅局臨櫃申請,即可查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得資料,供作申報時的參考。
該局說明,現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不用檢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免稅額各項扣除額扣抵稅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仍須一一備齊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呼籲,為避免因資料不齊遭核定補稅,建議民眾及早索取準備各項證明文件,早準備早安心。
資料科陳股長;(02)23113711分機21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30


營利事業遭受竊盜損失不需向國稅局報備,惟需取得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

太保市陳小姐問:公司原、物料遭受竊盜是否應向國稅局報備及該筆竊盜損失如何列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等遭受竊盜發生損失,非屬遭受水災、火災及風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不需向國稅局報備,惟應於事實發生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及損失清單,嗣後該項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時,得將該筆竊盜損失金額列為其他損失,若該批失竊物受有保險理賠,並應將該筆賠償收入列為其他收入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遭受竊盜損失應妥善保存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紀錄及證明失竊損失清單,以備國稅局查核。
第一課楊課長 (05)3621010分機10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30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時,應依限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以免喪失盈虧互抵之權益

因全球金融風暴引發歇業潮,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提醒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截至解散、廢止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稅務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稅務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之日起三個月。
該所又說,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採會計師簽證97年度申報時,凡92年度以後之虧損得適用10年之盈虧互抵,倘歇業年度未如期申報,則將喪失互抵之權益。
第一股郭股長 07-6260123轉10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30


進口菸酒申請報廢監毀退稅,請記得先向關稅局申辦相關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進口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欲向國稅局申請會同銷毀者,應先向關稅局申辦相關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書,俾利日後關稅局辦理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褔利捐。


邇來發現不少進口業者,直接以網路上傳之進口報單向國稅局申請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會同銷毀案件,惟該進口報單未經關稅局核章證明已經完納上述稅捐,將無法申請退還。


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因此,業者如無法證明欲銷毀之菸酒已經完納稅捐,將無退還原納稅捐之適用。


該局特別籲請進口菸酒業者注意,為維護自身權益,經報關進口之菸酒應先向關稅局申請進口證明書留存,俾利日後作為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褔利捐之證明。


審查三科 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30


進口菸酒申請報廢監毀退稅,請記得先向關稅局申辦相關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進口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欲向國稅局申請會同銷毀者,應先向關稅局申辦相關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書,俾利日後關稅局辦理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褔利捐。
 邇來發現不少進口業者,直接以網路上傳之進口報單向國稅局申請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會同銷毀案件,惟該進口報單未經關稅局核章證明已經完納上述稅捐,將無法申請退還。
 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因此,業者如無法證明欲銷毀之菸酒已經完納稅捐,將無退還原納稅捐之適用。
 該局特別籲請進口菸酒業者注意,為維護自身權益,經報關進口之菸酒應先向關稅局申請進口證明書留存,俾利日後作為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褔利捐之證明。
審查三科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30


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損失,自其證券交易所得扣除之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損失,應如何自其證券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依此,納稅義務人同一年度如有數筆有價證券交易,僅有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之有價證券交易損益始能相抵,當年度損益相抵後仍有損失者,自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時,該交易所得仍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者為限。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之有價證券交易損益有3筆,分別為430萬元、-710萬元、230萬元,另有1筆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60萬元。是甲君97年度應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60萬元,至於交易損失50萬元(430萬元-710萬元+230萬元),須俟次年度起3年內,其交易所得中屬於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者,方得扣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所得稅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大同稽徵所許股長;(02)25853833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30


2009年3月30日 星期一

財政部加強查緝私劣菸酒及防止逃漏菸酒稅措施

財政部為維護菸酒市場秩序,降低私劣菸酒對稅收及菸酒市場所造成之衝擊,並保障合法業者及消費者權益,乃依據菸酒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特訂定「財政部98年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以加強查緝私劣菸酒及防止逃漏菸酒稅。


本項計畫具體策進作為:
(一) 查緝人力方面,由本署綜合協調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警政署等司法警察,並實際督導地方政府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等菸酒相關業者執行本計畫之查緝、宣導工作。


(二) 查緝重點工作:
1、國內酒製造業者產銷帳證選案查察。
2、國內酒精製造業者產銷帳證查察。
3、酒精販賣業者查察。
4、進口未變性酒精流向查察。
5、市面販賣酒品衛生之抽檢。
6、市面販賣低價酒品查察及勾稽。
7、市面販賣低價菸品查察及勾稽。
8、低價菸品進口業者帳證查察。
9、進口變性酒精流向之選案查察。


(三) 強化宣導工作,由本署負責辦理菸酒查緝業務宣導事宜,財政部賦稅署負責辦理防止逃漏菸酒稅宣導事宜,重點項目如下:
1、業務宣傳資料方面,除每月發布查緝績效外,將製作宣導短片不定期於有(無)線電視播放,並送請各地方政府利用各種場合,加強宣導菸酒管理法令。


2、多管道宣導方式,以加強菸酒及防止逃漏菸酒稅宣導,冀透過高密度、多管道宣導,提升民眾菸酒消費意識,並瞭解政府所作的努力。


3、配合業務需要主動安排媒體專訪,遇有查緝事件及新聞事項時,主動安排媒體實地採訪並發布報導查獲重大違法菸酒及逃漏菸酒稅案件或專題報導。
財政部對本策進計畫各執行機關執行成效,將定期考核及檢討,作為後續查察努力方向,期建立查緝機制,有效運用各查緝機關人力及資源,逐步達到杜絕私劣菸酒品產製、販售,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目標。


截至98年度2月底止查獲私劣菸170.36萬包,私劣酒12.1萬公升,較去年同期私劣菸增加160.90萬包,私劣酒增加7.43萬公升。另財政部針對市面上逃漏菸酒稅之低價米酒,及走私菸品等不法行為,將依據本策進計畫加強查緝,以落實政府取締非法決心。


財政部為有效保障消費者安全,再次呼籲提醒民眾,不買來路不明或售價偏低之菸酒,並對違法案件勇於提出檢舉,使不法之取締與防範,人人有責,以達到由全民共同監督之目標。


菸酒檢舉專線是0800-867890,請大家支持優質的合法菸酒,拒絶非法劣質菸酒。


柯國貞 049-2332295
財政部國庫署 98/03/26


財政部加強查緝私劣菸酒及防止逃漏菸酒稅措施

財政部為維護菸酒市場秩序,降低私劣菸酒對稅收及菸酒市場所造成之衝擊,並保障合法業者及消費者權益,乃依據菸酒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特訂定「財政部98年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以加強查緝私劣菸酒及防止逃漏菸酒稅。
本項計畫具體策進作為:
(一) 查緝人力方面,由本署綜合協調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警政署等司法警察,並實際督導地方政府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等菸酒相關業者執行本計畫之查緝、宣導工作。
(二) 查緝重點工作:
1、國內酒製造業者產銷帳證選案查察。
2、國內酒精製造業者產銷帳證查察。
3、酒精販賣業者查察。
4、進口未變性酒精流向查察。
5、市面販賣酒品衛生之抽檢。
6、市面販賣低價酒品查察及勾稽。
7、市面販賣低價菸品查察及勾稽。
8、低價菸品進口業者帳證查察。
9、進口變性酒精流向之選案查察。
(三) 強化宣導工作,由本署負責辦理菸酒查緝業務宣導事宜,財政部賦稅署負責辦理防止逃漏菸酒稅宣導事宜,重點項目如下:
1、業務宣傳資料方面,除每月發布查緝績效外,將製作宣導短片不定期於有(無)線電視播放,並送請各地方政府利用各種場合,加強宣導菸酒管理法令。
2、多管道宣導方式,以加強菸酒及防止逃漏菸酒稅宣導,冀透過高密度、多管道宣導,提升民眾菸酒消費意識,並瞭解政府所作的努力。
3、配合業務需要主動安排媒體專訪,遇有查緝事件及新聞事項時,主動安排媒體實地採訪並發布報導查獲重大違法菸酒及逃漏菸酒稅案件或專題報導。
財政部對本策進計畫各執行機關執行成效,將定期考核及檢討,作為後續查察努力方向,期建立查緝機制,有效運用各查緝機關人力及資源,逐步達到杜絕私劣菸酒品產製、販售,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目標。
截至98年度2月底止查獲私劣菸170.36萬包,私劣酒12.1萬公升,較去年同期私劣菸增加160.90萬包,私劣酒增加7.43萬公升。另財政部針對市面上逃漏菸酒稅之低價米酒,及走私菸品等不法行為,將依據本策進計畫加強查緝,以落實政府取締非法決心。
財政部為有效保障消費者安全,再次呼籲提醒民眾,不買來路不明或售價偏低之菸酒,並對違法案件勇於提出檢舉,使不法之取締與防範,人人有責,以達到由全民共同監督之目標。
菸酒檢舉專線是0800-867890,請大家支持優質的合法菸酒,拒絶非法劣質菸酒。
柯國貞 049-2332295
                       財政部國庫署 98/03/26


呆帳申報須附證明文件

臺南市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應收帳款被倒帳致無法收回時,應檢具何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的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營利事業在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照不同的情況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憑以申報核認,確保自身權益。
                     【2009/03/30 經濟日報】


家暴所得資料查閱設限

內政部為保護家暴受害人,自今(98)年起,不再提供家暴資料供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分戶運用,財政部基於被害人權益,開放二種時段供家暴受害人查調所得及申請分戶,以避免財產資料遭加害人取閱。
財政部指出,今年5月是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納稅人若屬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者,要申請97年度其本人與配偶的所得資料分開提供,應注意把握申請期限。

   


                         【2009/03/30 經濟日報】


繼承免稅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5年內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要追繳稅賦

曾先生來電詢問,其所繼承之列管農地,於列管期間欲與他人之農地交換,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是否會被追繳應納稅賦?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繼承人繼承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雖然交換來的土地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惟依法應追繳原免納稅賦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準此,其免稅要件,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繼承人就繼承之農地於列管期間,與他人之農地交換,雖交換前後農地之面積及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結果,造成繼承人原繼承之農地已因移轉無法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與免稅之要件不合,依上開法條規定,應追繳應納稅賦,惟若能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回復原狀繼續作農業使用,則該部分仍可繼續享受免徵遺產稅。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 06-222096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27


老婆是國小教師,可以報在一起嗎?

本市趙先生來電詢問:去年(即97年度)結婚,配偶為高雄市某國小教師,因其薪資免納所得稅未有其他收入來源,今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以申報扶養其配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按我國現行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係採夫妻合併申報制,即本人、配偶、受其扶養之親屬等各類所得均應予合併報繳。惟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依照趙先生的結婚情況,其配偶如無其他應課稅之所得,採合併結算申報可列報扶養配偶,是為較有利之申報方式。
三民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李開宏 (07)3228838分機687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3/26


2009年3月29日 星期日

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97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69880號令規定,98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調整如下: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8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8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所特別舉例說明,張先生98年1月10日自甲公司退休,他在甲公司的服務年資為20年,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2,000,000元,此筆退休金因一次領取總額在3,380,000(169,000×20年)元以下,故所得額為0。相同案情,若張先生領取之一次退休金為8,000,000元,則此筆退休金應課稅所得額為2,920,000【﹝339,000×20-169,000×20﹞÷2+﹝8,000,000-(339,000×20)﹞=2,920,000】元。
該所特別呼籲,常有扣繳單位以實際給付金額填發扣繳憑單,而未將定額免稅金額自實際給付金額中扣除,請各公私立機關、團體、事業扣繳義務人注意,正確計算退休人員退職所得免
稅金額,以維護退休人員權益!又退休人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總額減除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 ﹪稅款,退休人員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按給付總額減除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20 ﹪稅款,請扣繳義務人一併注意配合辦理。
民雄稽徵所林審核員 05-226568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27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為政治獻金捐贈者

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公司97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帳列累積虧損100萬元,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97年度可否列報政治獻金之捐贈?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故營利事業如帳列有累積虧損而未依規定彌補時,即不可為政治獻金之捐贈。
次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其科目分類如下:……三、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指未經指撥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業主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及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臺南市分局說,該公司97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97年度以前之累積虧損100萬元,若以97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上開規定,應俟98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虧損撥補議案後,始可列帳。也就是98年度先行彌補累積虧損後,即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為政治獻金之捐贈。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 06-222096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27


納稅義務人既有所得,自應依法申報,尚難以未接獲扣免繳憑單而免除申報義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營利、利息及其他等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張君不服,主張其未收到○○公司開立之扣免繳憑單,以致不知該筆所得需繳稅,並非蓄意漏報。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查張君是否領有系爭所得,乃其自身最為明瞭,是如已領有系爭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申報;又張君可委託他人向原扣繳單位查詢或申請補發,亦可透過網路查詢或親自申請所得資料,尚不能以未收到扣繳憑單,而免其申報之義務。又雖其主觀上無故意違反申報義務之意思,然仍有過失,原處分機關處以罰鍰,揆諸所得稅法規定,並無違誤,乃予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但未收到該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申報該項所得,以免受罰。
法務二科吳科長 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27


統一發票開立錯誤之處理方式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若發生書寫錯誤的情形時,該如何處理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惟如營業人所開立統一發票已報繳營業稅,買受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才發現收受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而要求退回另行開立者,營業人(賣方)得敘明情由,檢同收回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沖減其銷售額,至重複報繳之營業稅則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錯誤之相關處理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審查四科李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27


經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當年度經查獲短漏開發票,不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營零售業務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如當年度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之情事者,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純益率標準降低1%之規定。


該局審核A行號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行號係經營零售業務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調整純益率並按「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調整降低1%之純益率申報;惟其於當年度經查獲短、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無前揭要點純益率降低1﹪之適用,依法調整核定補稅。


該局指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降低1%者,除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核定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經營零售業務」,且依規定設置帳簿外,當年度亦不得有短、漏開發票之情事,以免遭調整而補稅。


文山稽徵所 林股長(02)22343833分機2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27


2009年3月27日 星期五

對未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支付之人身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屆,近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直系親屬保險費認定的問題,國稅局特別針對納稅義務人常易混淆的部分說明如下:
該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得申報列舉扣除。其中直系親屬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直系親屬,至於納稅義務人為不受其申報扶養之直系親屬所支付的保險費則不能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是以家庭為申報單位之合併申報制度,即夫妻、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均應合併申報,在計算所得時,為能適度減輕合併申報之所得稅負擔,復設有免稅額、扣除額等項目,以發揮量能課稅之功能。是以,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親屬,其所得及費用均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如對未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所支付之保險費,則不能列舉扣除,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其所支付之保險費始准於限額內扣除,至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是否須為同一人,則尚無限制。
企劃科 稅務員 吳桂蘭(07)7256600分機771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3/26


營利事業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之規定

○○公司主辦會計詢問:97年度有未達規定耐用年限而廢棄之固定資產,因不知報請國稅局報備,請問有無相關補救措施?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復: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1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此乃對未提示證明文件者,基於事後採證困難及避免徵納雙方爭議,始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報備之規定。
國稅局表示,依上揭查核準則規定,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始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惟鑑於營利事業往往疏於事前核備而增加稅負,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簡化稅政,財政部於97年11月12日發布台財稅第9704548630號令規定,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營利事業(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固定資產因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1款規定列報報廢損失時,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之。
○○公司所詢97年度因有未達規定耐用年限而廢棄之固定資產,未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可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以會計師簽證申報報告書中詳實敘明其查核內容及結果,作為列報當年度報廢損失之依據。惟若未採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者,仍需事前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備。
高加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呂素美(07)8414773分機51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3/26


無形資產財稅之相關規定

☆財務:
  1.商業會計法
    #27-會計科目
    #50-無形資產成本、費用之列帳及減損
    #51-資產之重估及調整
  2.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14-資產負債表項目分類
    #17-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
    #19-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
    #27-業主權益其他項目-未實現重估增值
  3.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37-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

☆稅務:
  1.所得稅法
    #14-權利金必要損耗及費用
    #60-無形資產之估價及攤折額(營業權十年、著作權
        十五年、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
        法定享有之年數)
    #61-資產重估價要件
  2.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15-無形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之定義
  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32-交換資產利益
    #96-無形資產之之估價及攤折(營業權十年、著作權
        十五年、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
        法定享有之年數、商譽最低為五年)
    #100-交換資產損失
  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2-用詞定義-無形資產、帳面價值或稱帳載未折減
       餘額、資產重估價值
    #3-資產重估價要件
    #5-重估價資產之範圍
    #7-重估價基準日前調整其帳面價


欠繳稅捐遭禁止財產處分,並不等同於已提供擔保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遭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該項禁止處分提供財產作為欠稅之相當擔保並不相同,仍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且經禁止處分之財產,其價值如不足欠繳之應納稅捐者,則仍得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執行;而於復查決定後已按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且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亦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遭稽徵機關就其所有不動產為禁止處分登記,該項禁止處分與提供財產作為欠稅之相當擔保並不相同,欠稅人尚不得主張財產遭禁止處分,即與提供相當擔保之效力相同,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產禁止處分與提供相當擔保雖同為稅捐保全措施,但提供擔保之價值須與欠稅相當,且擔保品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擔保品非屬黃金、政府發行提供十足擔保之債券、銀行存款單摺者,則須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而禁止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係稽徵機關得就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經禁止處分之財產並無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限制,且無須將財產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予稽徵機關,故禁止處分並不等同於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稽徵機關除就欠稅人財產為禁止處分外,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甚至報請限制欠稅人出境。
徵收科洪股長;(02)28313117分機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26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免納所得稅

  近來國稅局接獲多位民眾詢問有關個人依國民年金法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是否應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免納所得稅。
 該局又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應不得超過2萬4千元。
服務科鄭科長 06-229800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26


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自然人憑證使用期限到期者,應辦理展期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自然人憑證報稅,好處多多。有了「自然人憑證」,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能自動下載申報人及配偶的所得資料,不用擔心有扣繳憑單沒(漏)收到。
該局指出,為配合政府推動電子化/網路化政策,並因應e世代潮流趨勢,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自然人憑證IC卡及網路申報軟體自行上網查詢、下載所得及稅籍資料,並於確認無誤或增修所得及稅籍資料後,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然人憑證有效期為 5年,判斷自然人憑證有效期間可檢視卡片上印製日期,例如卡片上印製「2003/05/01」,即表示憑證的有效日期為2008年5月1日。民眾應在憑證到期前60天內,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專屬網站(http://moica.nat.gov.tw)申請展期,展期以 3年為限,依前例辦理展延後有效期限可延長至2011年5月1日止,如到期前未至網站辦理展延者,就必須親臨各地戶政事務所櫃台辦理。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想以自然人憑證報稅的民眾,如憑證將到期者,應儘早辦理展期,以免今年 5月報稅時,無法使用自然人憑證辦理網路申報。而尚未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且年滿20歲之納稅義務人,請儘早申辦,以享便捷優質的報稅服務,若有疑義可洽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該局將有專人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25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您不可不知!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如果領有薪資所得,在98年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可以扣除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調整為100,000元,但是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0,000元者,僅能扣除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97年度薪資所得有75,000元,那麼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僅能扣75,000元,又如其薪資所得為200,000元,則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扣除100,000元。另外,沒有薪資所得的人並不能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民眾如有任何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25


全年所得總額10萬元,要辦理結算申報嗎?

(桃園訊)桃園王小姐來電詢問: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免辦理結算申報?又去年所得如為新臺幣10萬元,是否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要申請退還所得領取時被扣繳的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時,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97年度個人免稅額為77,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15,500元),單身標準扣除額73,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46,000元);因此,王小姐97年度所得總額10萬元未達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15萬元,如無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可免辦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25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使用那一種申報書?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傳統的人工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可分為「簡式申報書」及「一般申報書」2種,如果納稅義務人全年只有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公司分配的股利(股利所得中含有借入有價證券所分配的股利者,請填寫一般申報書 )、合作社分配的盈餘、取自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福利金及全年收入在18萬元以下的稿費,採用標準扣除額,且無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又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可以使用「簡式申報書」,其餘的納稅義務人,就需要使用「一般申報書」。
該局說明,填寫傳統申報書費時費工,而且容易有填寫錯誤或稅額計算錯誤的困擾,建議納稅義務人採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辦理網路報稅,不但沒有選擇適用申報書的疑慮,還可直接於線上下載所得資料、正確計算稅額、不受辦公時間限制便捷又快速地完成申報,並可參加該局舉辦之「憑證e報稅.獎獎e歡喜」抽獎活動,退稅案件更可享有第一批退稅權利。民眾如有任何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25


稅法上也有鼓勵營利事業贊助棒球、高爾夫球等體育活動之規定

(桃園訊) 自從棒球經典賽後,推廣體育活動已成新的全民共識,如何留住好選手、創造好的體育環境,讓國內體育事業蓬勃發展,也是目前政府努力的目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錢贊助棒球、高爾夫等體育活動,除了可以提升我國體育水準,同時可提高企業知名度、社會形象,而且稅法上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體育活動之支出,也有可列報為費用,且不受金額限制之鼓勵規定。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8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720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褔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且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而上開函釋獎勵體育事業、體育活動之範圍,依財政部69年5月31日台財第34364號函規定如下:(一)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二)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之費用。(三)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運動團體之經費。(四)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之體育活動之經費。(五)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之經費。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本於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精神,贊助國內體育活動,除讓我國體育蓬勃發展,亦可提升企業形象,且相關支出不受金額限制,可作為費用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一舉數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25


2009年3月25日 星期三

已繳納舊版遺贈稅不退還

財政部明訂,新版遺產及贈與稅法在今(98)年1月23日施行前的財產贈與,如已超過原免稅額111萬元,繳納的贈與稅均不予退還;1月23日以後合計全年贈與總額未逾220萬元部分,仍可享有免稅。
舉例來說,甲在1月23日新版遺贈稅法施行前,贈與兒子乙現金150萬元,可扣除的免稅額為修法前的111萬元,並按贈與稅率4%,繳納贈與稅1.56萬元。
若甲在1月23日新版遺贈稅法施行後,免稅贈與額已自111萬元提高為220萬元時,想要再贈與現金給乙,經合計前次贈與已使用111萬元的免稅額,加上1月23日以後可贈與財產,總計甲今年所能運用贈與免稅額,還有109 萬元(即220萬元減111萬元的餘額)。
因此,甲在1月23日二次贈與現金70萬元給乙時(合計兩次贈與總額為220萬元),未逾可運用免稅餘額109萬元,第二次贈與的70萬元即可免課贈與稅。不過,甲在1月1 日贈與給乙的150萬元現金,因逾修法前111萬元免稅額度,已繳納的1.56萬元贈與稅,甲不能要求退還。
反過來說,新版遺贈稅法施行前,未使用完的免稅額,均需合併納入新法調高後的免稅額上限併計,例如甲在1月1日若贈與兒子乙現金70萬元,未達當時111萬元免稅額上限,享有贈與免稅優惠;1月23日以後,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最多可再贈與現金150萬元給乙,同樣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在總統令公告後,已自98年1月23日起生效。凡是1月23日以後發生的遺產及贈與案件,均按新稅率10%計稅,其中遺產稅免稅額提高為1,200萬元;贈與免稅額則由111萬元調高至220萬元。
財政部強調,1月22日(含當天)以前的遺產或贈與案件,則仍需按舊法規定,課徵最高50%的遺贈稅,免稅額中,贈與稅只有111萬元、遺產稅則為779萬元。超過免稅額部分,仍按舊稅率課稅,已繳納的遺產稅或贈與稅均不退還。 
                     【2009/03/25 經濟日報】


98年1月21日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公布之稅率及免稅額,無追溯適用之規定

(桃園訊) 邇來常有民眾詢問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前已發生之繼承案件,其遺產稅申報期限於該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始屆滿且尚未向管轄國稅局辦理申報者,得否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之規定,適用修正後稅法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租稅之課徵,係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法律適用原則,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有關稅率、免稅額之修正,係涉及稅額之實體事項,且無追溯適用之規定,故以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始有適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有關遺產稅之租稅債務係因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而發生,不論納稅義務人有無辦理遺產稅申報,對該債務均無影響,其辦理申報,性質上係在履行申報義務之程序,非屬上開條文規定之「聲請許可」,況上開條文亦明定排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者,因此,在遺產稅申報期限未屆滿前法規有變更者,關於免稅額及稅率等實體事項,並無上開條文規定「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修正後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
http://www.ntx.gov.tw)諮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23


執行業務者災害損失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使用之材料設備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經稽徵機關勘查屬實者,可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減除。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831622921號函釋,執行業務者供執行業務使用之藥品、材料及設備等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經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勘查認定,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外,准列報為執行業務之災害損失,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不得作為執行業務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項目。若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依財政部頒訂費用標準計算所得者,仍可適用前揭規定。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遭受火災、颱風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曹股長;(02)23113711分機1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24


事業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所得,事業負責人應依法辦理就源扣繳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公司91年度以「顧問服務費」名義給付一定金額予美商B公司,該A公司負責人甲君未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20﹪扣繳率扣繳稅款,經該局查獲後,乃責令甲君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
 甲君不服,主張美商B公司係代銷該公司之產品及代購所需之機器設備,勞務提供地既在國外,該公司給付之「顧問服務費」即非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之規定,其無庸辦理扣繳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依A公司與美商B公司所簽訂之合約書,未訂明美商B公司為A公司代銷產品之品名、數量、價格、代銷方式及佣金之計算基礎,難認A公司係因代銷關係而為給付;另依其間往來之進口報單或商業發票等之記載,足認美商B公司是基於出賣人之身分,與A公司為買賣行為,A公司所為之給付應屬買賣契約之對價,與顧問服務費無涉,亦難認其間具委託代購設備之關係存在。復依A公司所示之開銷說明表,美商B公司雖依美國法律於美國組織設立,惟其登記之負責人與A公司負責人同一,A公司顯係為負擔美商B公司於美國營運所需之開銷而為給付,其給付與勞務報酬間亦無關聯,另因美商B公司確曾對A公司提供產品技術資訊之諮詢服務,使A公司得以順利採購機器設備及材料,具綜合性業務服務之關係,非單純之勞務提供,其取自A公司之給付,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所定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A公司負責人甲君依法既為扣繳義務人,自應辦理扣繳,該局核定甲君補繳應扣未扣稅款,洵無違誤,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強調,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等之規定,各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等若有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而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性質者,該機關、團體、學校、事業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代扣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若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情事,除將遭國稅局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將依同法第114條規定裁處罰鍰。
法務二科吳科長 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24


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經營之營業項目變更,應辦理變更手續,俾免擴大書審產生異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業務,若與原設立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或有變更時,請記得應先辦理變更登記,俾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時,因採變更後之行業代號純益率調整申報,若與原登記經營之行業代號純益率不符,將會產生異常而被列為查核對象。


國稅局表示,去(97)年該局在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異常案件時,發現不少營利事業營業項目雖已變更,卻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便自行依變更後之行業代號純益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申報,因各行業之純益率不盡相同,電腦勾稽不符就列為異常,此類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案件,除須列入查核外,若經輔導後仍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將會受罰,籲請營利事業今年於結算申報前配合辦理。


小港稽徵所 稅務員 莊素美  (07)8123746 分機603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3/23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雖開立免扣繳憑單仍會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診所負責人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雖已開立免扣繳憑單,仍會就應扣未扣稅款處罰1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診所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93年度給付出租人乙君租金1,189,000元,雖已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惟未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短漏扣繳稅額118,900元,經該局查獲,按應扣未扣稅額118,900元處1倍之罰鍰計118,900元。甲君不服,主張業依規定開具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彙報查核,依法已善盡協力義務且納稅義務人已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無欠繳稅款情事云云,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嗣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說明,財政部65年9月18日台財稅第36317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送罰。因此,甲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即應處罰。


該局呼籲,關於各類所得之扣繳,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已明定其要件及程序,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事務時應參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23


有關繼承人得否繼承並行使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業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之規定予以刪除,查其立法理由係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依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基於若剩除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則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的規定將完全喪失意義,無法保障債權人之利益,以及對有請求權人之繼承人不利等理由,爰將原條文第3項規定刪除。故依現行民法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屬繼承之標的,繼承人自得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向剩餘財產較多之生存配偶請求此債權。
 該局指出,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納入民法第1030條之1計算之婚後財產較生存配偶少時,依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本質屬財產權,不具專屬性質,繼承人得繼承該請求權並列報為遺產總額之「債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23


修法前後之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生效,該日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均按新稅率10%計稅,免稅額由111萬元調高至220萬元;但該日(即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案件仍適用舊法規定,只有111萬元免稅額,超過111萬元部分,仍按舊稅率課徵贈與稅,其已繳納之贈與稅不予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假如林君98年1月1日贈與林小弟現金70萬元者,林君98年1月23日以後可再贈與現金150萬元給林小弟,不用課徵贈與稅。假如林君98年1月1日贈與林小弟現金150萬元,適用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及贈與稅率4%,須繳納贈與稅15,600元,倘林君於98年1月23日以後再贈與現金70萬元給林小弟,因其前次贈與已使用111萬元的免稅額,以本案例98年1月23日後再次贈與,本年度贈與免稅額尚有109萬元可核認,故林君本年度第二次贈與現金70萬元仍未超過法定免稅額,不必課徵贈與稅,雖然兩次贈與金額合計未超過220萬元,但98年1月1日所繳納之贈與稅15,600元仍不予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
http://www.ntx.gov.tw)諮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23


境外所得申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抵,嗣後因故減少原已扣抵之應納稅額時,應主動申請更正補繳抵扣之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94年度境外所得已依法將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提出扣抵,嗣因該公司在所得來源國提起行政救濟獲減少當年度應納所得稅8千餘萬元,未於確定退稅年度更正補繳94年度已扣抵之稅額,經調整補徵該筆稅款。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於取得境外所得來源國發給繳納所得稅憑證,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申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扣抵,嗣後因故減少原已扣抵之應納稅額時,應主動申請更正補繳已扣抵之稅額,以資適法。
審查一科黃審核員;(02)23113711分機12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23


2009年3月23日 星期一

公司研發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適用抵減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伙食費,其每人每月在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適用抵減規定。
 該局指出,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薪資支出之認定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而公司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費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係同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所規定。故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伙食費,非屬同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自不得納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薪資之範圍;惟如公司列支員工之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薪資支出者,則不在此限。
 該局呼籲,「薪資支出」之認定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始可適用抵減規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適用抵減規定。
法務一科温科長
 (06)229807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20


不動產因贈與發生之稅捐如由贈與人於死亡前2年內代繳者,應併同計課贈與稅及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女土地,並出資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其代繳之稅款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計算;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惟該局於查核遺產稅時,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提領數百萬元,用於繳納贈與其子女土地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該贈與土地部分雖已依法申報贈與稅,然其代繳土地增值稅部分卻未申報列入贈與總額。而依規定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且可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但遺產稅部分,則應將代繳稅捐列入死亡前2年內贈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未併入遺產申報,將被補稅,請民眾多加注意。
審查二科郭科長  (06)2223111轉121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20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存貨報廢及災害損失之報備案件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及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而報廢,所有營利事業可依會計師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者,不需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中區國稅局指出財政部於97年11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4548630號令,已將原只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會計師簽證可免於報備之規定,放寬為所有營利事業均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不用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另營利事業若能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者,亦得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不用向國稅局報備。有關災害損失部分,亦可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認定。其他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若不採會計師簽證者,仍應向稽徵機關報備,但得以書面審核之金額上限,由原新臺幣250萬元,修正提高為350萬元。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可善用會計師簽證作業簡化報備流程;同時也籲請會計師於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時,應於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詳實敘明查核內容及結果,以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蔡淑悅,
 (04)23051111 轉712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3/20


2009年3月22日 星期日

納稅義務人虛列捐贈扣除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1倍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虛列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虛列捐贈扣除額,逃漏綜合所得稅,經檢察官審認其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而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為緩起訴處分時,對其所為之指示及課予之負擔,係一種特殊的處遇措施,並非刑罰,故該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虛列捐贈扣除額,逃漏綜合所得稅,除經該局補徵本稅外,有關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業經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之處分,並向指定公益團體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不應再予以處租稅罰鍰。經該局以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同不起訴處分確定,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申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結果,仍持與該局相同見解,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勿心存僥倖而虛列捐贈扣除額,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法務二科張股長;(02)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20


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銷售自行生產的茶葉,是否需辦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經濟發展,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增訂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並經行政院核定自97年3月1日施行。另依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1706號函規定,農、漁民如果只銷售自已收穫或捕獲的產物,也可以免辦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在前揭法條修正公布前,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如果是未經乾燥、烘焙的茶菁,依財政部84年2月23日台財稅第841607538號函核釋,是屬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可以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如果該茶農銷售的是經乾燥、烘焙後的茶葉,是屬已經加工過之產物,就需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交營業稅。但是自97年3月1日起,如果是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不論是否經乾燥烘焙,均得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茶農銷售經乾燥烘焙後的茶葉,必需是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才有免稅適用,如果銷售人不是茶農,或者銷售人雖為農民,但是銷售的不是農民自行收穫的茶葉,那就不能適用免稅的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審查三科李股長; (02)23113711 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20


營利事業如有閒置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於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資產負債表列有固定資產-土地金額5億餘元,經查其中於同年3月間新購入土地2億餘元為未經利用之閒置土地;另外,公司銀行借款於同時間亦增加2億餘元,因公司無法提出以自有資金購買上開閒置土地之證明文件,於是被國稅局認定其資金來源係向銀行借款而來,乃依規定以該公司當年度平均借款利率3.5%計算,調減利息支出800餘萬元,補稅額200餘萬元。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另外,「閒置資產」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0條,係被歸類為「其他資產」。因此,營利事業若有閒置土地,正確作法應帳列為「其他資產」,而非「固定資產」;其購置資金如係借款而來,則其借款利息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國稅局補充說明,如納稅義務人能提出係以自有資金購置閒置土地之證明文件(如資金來源去路表及資金流程等證明),則其帳上利息費用可免被轉列為遞延費用;反之,倘經分析無法證明係以自有資金購買,則國稅局將依前開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就該利息費用予以遞延。該局表示,又快到報稅的季節了,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結算申報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王復慧 (04)23051111轉713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3/20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請注意提起訴願之期間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所以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載明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等事項,檢附相關證據,將訴願書正本、副本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該局日前查獲轄區某一營業人,於94年7至8月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遂予以補稅及處罰,該營業人不服提起復查,復查之結果予以維持,因該案件係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後應納之稅額,該局業另行發單補徵;而該營業人對復查結果不服提起訴願,卻未留意應自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而誤認為係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致延誤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一定要特別注意申請之日期,如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會遭以程序不合駁回,而影響自身之權益,納稅義務人不得不慎。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阮宜君 (04)23051111轉811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3/20


2009年3月20日 星期五

公務機關委外經營收取權利金或租金,應辦理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務機關如有提供場地予給其他營業人使用收取租金,例如:供員工及訪客提取現金之金融機構提款機,或將部分營利事項委外經營,收取權利金,例如:辦理員工及訪客餐飲,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之營業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查核A公務機關90年至96年間委外經營收取權利金或租金,銷售額合計2億1仟8百餘萬元,未按期於次月15日前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申報並繳納營業稅,而以A機關名義出具未符合營業稅法規定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為憑證,交付予接受委託經營之營業人漏未申報繳納營業稅1千90萬元,另進貨與銷貨雙方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取得或給予合法憑證之義務。該局除核定A公務機關應補繳所漏營業稅款外,並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從一重處罰;至相對應之進貨營業人,亦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從一重處罰。


該局呼籲,公務機關委外經營收取權利金或租金,除已列入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收入,並全數解繳公庫准予免徵營業稅外,應辦理申報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致處罰。


法務一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9


營利事業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者,不得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說明, 政治獻金法於93年3月31日公布時,第7條已明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所捐贈之政治獻金,其立法原意係為避免造成不當利益輸送,乃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加以限制;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係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且未經彌補之虧損;營利事業如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依公司法規定,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為更明確闡述「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情形,97年8月31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獻金法乃於第7條增訂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另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惟其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94年度法定盈餘公積810萬元,累積虧損568萬元,95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470萬元(已減除營業費用項下捐贈政黨帳載申報數100萬元),捐贈政黨費用自行申報調整為50萬元。經核該公司94年度累積虧損568萬元,甲公司雖主張其法定盈餘公積仍有810萬元,惟94年帳列累積虧損568萬元既未經彌補, 95年度申報捐贈政黨費用50萬元尚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者,不得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前開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尤股長;(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9


法規鬆綁-放寬採專櫃銷貨者得申請核准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表示:該部77年4月2日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規定,百貨公司採專櫃銷貨者得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之規定,將於近日放寬為符合規定條件之營業人均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適用,不再限於「百貨公司」才可以申請適用。


據財政部說明,該部在77年間為解決「百貨公司」所設專櫃銷售之貨物,係以百貨公司名義開立銷售發票,尚未取具進貨憑證,已先開立銷貨發票,而涉有先銷後進之問題,爰發布前開函釋,規定百貨公司採專櫃銷售貨物者,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得由百貨公司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百貨公司則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於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財政部考量是項函釋迄今已逾20年,且我國商業交易型態已大幅變更,部分非「百貨公司」營業人也有採專櫃型態經營。因此,該部在97年7月間函請國稅稽徵機關蒐集實際案例,經審慎研議後,將於近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一、 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


另外,依據本次發布解釋令之規定,申請適用前開規定之營業人與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二、 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三、 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四、 營業人應提供其與專櫃貨物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只要符合前開規定均可向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准適用於結帳(算)次日取得進貨發票之規定,不再限於只有「百貨公司」才可以適用。財政部特別提醒營業人,雖然該部放寬適用範圍,但是這種取得進貨發票之方式,仍然屬於「先銷後進」行為,所以一定要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才可以適用,否則即屬違法行為。至於營業人經營模式不符合前開所列要件者,則應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經國稅局查獲有先銷後進之行為,也是屬於違法行為,國稅局均會以違章案件來辦理。


另外,財政部配合本次法規鬆綁,同時廢止了該部77年4月2日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及94年10月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3700號令等3則解釋函令。


財政部賦稅署 98/03/19


公司負責人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者,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明知營利事業本身並銷貨事實,卻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給予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項行為已觸犯稅捐刑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皆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是以,明知其他營業人並無進貨事實,卻以圖利或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為目的,而開立不實之銷貨發票,供其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係屬幫助他人漏稅之犯罪行為。
該局查核甲君為B公司負責人,92年間明知該公司並未銷貨予A公司,卻填製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400萬餘元交與A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本案經人檢舉,甲君辯稱公司財務係由財務長管理,不清楚實際交易情形等語,惟經該局進一步調查,發現該筆交易資金確有由B公司回流至A公司情事,顯無交易付款事實,且A公司已持該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爰以甲君身為公司負責人,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68萬元而移送偵辦刑責。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利用公司名義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若無真實交易行為,不得違法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他人作為漏稅之工具,以免觸法。如對於憑證之取得或給予有疑慮時,可就近洽詢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避免誤觸法網,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楊股長;(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9


97年度寄行計程車駕駛人如何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詢問97年度寄行計程車駕駛人,應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等相關問題,該局說明如下:


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課稅方式有2種:


﹙一﹚選擇依財政部84年4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8025號函釋規定,比照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之課稅方式辦理者,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不課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營業額標準,按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核算其營利所得,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選擇依財政部71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38935號函釋規定辦理者,由接受靠行車輛之公司或行號,列報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薪資,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若選擇第(一)種方法課稅,


計程車排氣量不超過2,000CC者,97年度應申報營利所得9,271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8,630元×12(個月)×2% (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


計程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上者,則應申報營利所得9,444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9,350元×12(個月)×2% (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


該局籲請寄行計程車駕駛人注意,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自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申報,請依規定申報營利或薪資所得,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萬華稽徵所 張股長; (0...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9


2009年3月19日 星期四

97年度營所稅欲採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業經財政部於98年2月5日訂定發布,營利事業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欲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者,除應注意以下相關規定外,並應注意應於申報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有關應注意事項,該局整理臚列重點如下: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台幣3千萬元以下者。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財政部頒訂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申報及繳清稅款者。
二、已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予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三、經營兩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四、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用統一發票,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
五、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交易之損益,應單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之規定計算,申報時應檢附有關憑證資料影本,以憑審查。
六、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經依規定設帳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可適用部頒純益率再降低1個百分點。
國稅局說:營利事業如欲瞭解各行業擴大書面審核之部頒純益率,及實施要點之其他規定,可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最後1頁之說明。
小港稽徵所 助理員 蘇勝良 (07)8123746 分機603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3/18


營利事業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回升利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5年1月1日最低稅負制開始施行之日起,營利事業向來視為免稅所得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已需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課稅,高雄市國稅局指出,該部分所得如係因買賣交易而產生,尚不發生適用疑義,倒是因期末評價所認列跌價損失於日後發生之回升利益,是否亦應認定為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邇來迭為會計師及公司財務人員所困惑。
  針對該項適用疑義,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8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0498450號函及89年8月1日台財稅字第0890453743號函釋意旨,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如按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之估價規定,期末盤存採成本與時價孰低法評價,於發生評價損失之年度,將評價損失列為當年度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嗣後如有回升利益時,則於評價損失限額內,認列回升年度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而該部分所得如係於95以後年度發生者,即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嬪婷  (07)7256600  分機715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3/18


買賣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退稅請求權5年時效期間應以契約解除日起算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近日核釋土地所有權人(出賣人)及承買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在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有關土地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共同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申請退還已繳稅款之案件,因原核定土地增值稅並無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事,故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而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辦理。


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針對上開請求權之起算點,法務部前於90年3月22日以法90令字第008617號令釋規定,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並就具體個案判斷。由於土地買賣契約在未經雙方協議解除前,當事人並無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請求返還已繳稅款之權利,稽徵機關對其繳納之稅款亦無返還之義務,故財政部規定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應以買賣契約解除之日作為起算點。


財政部賦稅署 98/03/18


已稅菸酒經銷毀者自菸酒銷毀完成之日起5年內得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

財政部表示,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菸酒,因損壞變質致不堪銷售,經菸酒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者,依菸酒稅法第6條第4款、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自菸酒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5年內,檢具銷毀菸酒之進口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證明文件及相關完稅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因銷毀時間不確定,納稅義務人依前開規定申請退稅時,其相關會計憑證可能已逾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至少保存5年之期間,亦可能超過稽徵機關及海關保存相關電腦資料之期限,致無法檢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申請退稅,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權益,財政部建議納稅義務人應及早申請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如進口菸酒之進口證明書,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作為未來菸酒損壞變質申請銷毀及退還原納菸酒稅捐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賦稅署 98/03/18


已稅菸酒經銷毀者自菸酒銷毀完成之日起5年內得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

  財政部表示,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菸酒,因損壞變質致不堪銷售,經菸酒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者,依菸酒稅法第6條第4款、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自菸酒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5年內,檢具銷毀菸酒之進口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證明文件及相關完稅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因銷毀時間不確定,納稅義務人依前開規定申請退稅時,其相關會計憑證可能已逾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至少保存5年之期間,亦可能超過稽徵機關及海關保存相關電腦資料之期限,致無法檢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申請退稅,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權益,財政部建議納稅義務人應及早申請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如進口菸酒之進口證明書,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作為未來菸酒損壞變質申請銷毀及退還原納菸酒稅捐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賦稅署 98/03/18


修正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

修正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98)年3月18日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其內容如下(後附修法前後比較表):
一、基於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金融市場發展與稽徵作業簡便之考量,個人投資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按10%分離課稅。
二、營利事業依法應設帳記載,故其持有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稅,相關交易成本及費用可核實列報,其扣繳稅款亦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三、為使投資人投資決策及業者營運方向能預作因應,上開修正內容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本案如完成立法,可使金融商品之所得稅負漸趨一致,建構健全之金融商品 課稅制度,符合租稅公平,且有利金融市場發展。
  財政部同時說明,有關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會議中委員詢及資本利得課稅問題,目前已由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委請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將於本(98)年9月提出初步研究結論,財政部將參據該委員會建議並尋求各界共識後辦理。
相關附件: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前後比較表
                     財政部賦稅署 98/03/18


2009年3月18日 星期三

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可以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市曹小姐問:本公司因擴展業務需求,派員工至台北出差所取得機票票根,可否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又機票票根上未載明營業稅額,該筆進項稅額應如何計算?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四)規定:「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所規定者外,包括下列憑證:……3.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5.中油公司各加油站開立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收據影本。……前項第3.5.兩款規定之憑證總計金額內含稅額者,營業人應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徵收率/(1+徵收率)]。」是公司如因業務需求指派員工出差所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可以該收據或票根影本作為進項憑證,計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黃珮瑗 5337257轉6115
 
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財政部(七五)台財稅第七五二一九三二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財政部(七七)台財稅第七七○六五八四一一號函發布
一、為配合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總統令公布修正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施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除四、(四)之規定外,適用於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
三、一般規定
(一)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
   銷售額=定價÷(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二)營業人經核准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不能自本法施行日起調整程式,開立內含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者,准予延長至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程式調整。營業人於延長程式調整期間銷售額之申報,應使用本法施行前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三)代收代付
  1.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2.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四)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所規定者外,包括下列憑證:
  1.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
  2.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水、電、瓦斯等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3.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4.報社出具經編號並送經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之廣告費收據。
  5.中油公司各加油站開立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收據影本。
  6.海關拍賣貨物填發之稅款繳納證收執聯影本;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
  7.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
    前項第3.5.兩款規定之憑證總計金額內含稅額者,營業人應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x徵收率/(1+徵收率)
(五)本法第九條第一款進口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幣免徵營業稅,以載運之運輸工具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進口者為限。
(六)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改以每月或每二月為一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但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底前申請,經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起適用。
(七)營業人申報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分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同年七月十五日前辦理,適用本法施行前之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繳款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四、特別規定
(一)國際運輸事業
  1.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經查明或證實各該國並無徵收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或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其境內之營業予以零稅率或免徵營業稅及類似稅捐者,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五款之規定。
  2.前款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由代理人支付之進項稅額,得由代理人申報扣抵,但以該進項憑證買受人(抬頭)載明代理人並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者為限。
(二)免稅出口區之事業
  1.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者,依本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由海關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2.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應按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除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及半製品適用零稅率外,應依法定徵收率計算報繳。
  3.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及半製品與區內其他外銷事業或園區事業者,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三)外交機構或人員免稅
   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經外交部基於互惠原則,同意給予免稅待遇之機構與人員,自國外進口貨物,其免徵營業稅可併同海關核免關稅時辦理。營業人銷售應稅之貨物或勞務與外交機構或人員,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據以適用零稅率。其銷售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徵收率)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查定課徵者,於本法施行前之銷售額,適用百分之一之營業稅稅率。


以子女名義興建房屋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逕以子女為起造人,應以領取房屋使用執照日贈與行為發生日,並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贈與價值,依法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最近審理被繼承人許君之遺產稅案件時,發現其於死亡前3年以自有土地與建商訂立合建分屋契約,其分得之房屋並直接以子女名義登記。按許君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其分得之房屋應歸屬自己所有,但許君卻逕將分得之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已構成贈與財產事實,乃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地主與建商合建房屋,以他人名義登記,而雙方無對價給付者,應以領取使用執照贈與行為發生日,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追補稅款,若有涉及違章情事還要被處罰鍰,不得不慎!
審查二科郭科長 06-2223111轉122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17


98年起持有保護令者須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資料者,請儘速向國稅局申請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以往國稅局對於持有保護令者,均主動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惟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資料來源資訊之保護令,依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須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因此自98年起內政部不再提供家暴資料予稽徵機關,致無法再主動辦理。
 持有保護令者,其所得資料如欲申請限本人查調,可親持保護令、身分證及印章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申請,此項作業全年均可辦理。配合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作業,國稅局於98年4月1日至98年4月20日期間,另開放下列方式,供申請本人與配偶所得分開提供。持有保護令者,亦可循此達到限制配偶查調之目的。
一、網路申請
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7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線上申請。
二、臨櫃申請
填具「97年度所得資料分開提供申請書」(請於該局網站
http://www.ntas.gov.tw檔案下載區下載),親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
三、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申請
填具「97年度所得資料分開提供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於期限內寄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您在98年4月25日以後始申請限本人查調,97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放之自然人憑證下載所得資料,因已辦理轉檔,將無法限制相對人下載您的所得,籲請有需要者,儘速辦理申請。
資訊科黃股長 06-2223111轉810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17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屬研究發展部門使用之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費用,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有關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費用,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經查核發現有部分憑證應歸屬文具用品、修繕費、水電費等費用項目,因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爰否准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等應轉為期末盤存,亦無投資抵減之適用。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補稅。
(聯絡人:稽核科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7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僅能擇一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可否同時列報扣除?說明如下:
一、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僅得擇一適用,不得同時列報扣除。
二、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且需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始得列報扣除。惟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申報時應檢附承租房屋、支付租金及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
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以一屋為限。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房屋必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及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申報時應檢附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四、納稅義務人同年有房屋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期間雖並未重疊,亦僅能擇一申報認列。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當年度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30萬元(房屋為甲君登記所有,並有甲君設籍),租金支出24萬元(申報扶養父母,由父親承租並辦理設籍登記供自住之房屋)。依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因此得列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為1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另租金支出24萬元,但受每一申報戶12萬元之限額,僅能列報12萬元。此時納稅義務人甲君以列報租金支出較為有利。但如果甲君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60萬元,則納稅義務人以選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60萬元-20萬元=40萬元,應受每一申報戶30萬元之限額〉為有利。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上揭扣除額時,仍須注意規劃符合相關規定之要件,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7


2009年3月17日 星期二

網路憑證報稅卡好 南區國稅局讀卡機大方送

  南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5月申報期間即將來臨,為鼓勵轄內民眾利用安全又迅速的自然人憑證,體驗在家輕鬆報稅的便利,特舉辦讀卡機大方送活動,希望民眾不要錯過。
 凡設籍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之納稅人,備妥「j97年1月以後申辦之自然人憑證k98年1~4月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10張l戶口名簿正本」(皆驗後發還),於98年4月1日起上班日持至戶籍所在地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即可兌換精美讀卡機乙台(每戶限兌1台),數量總共4,700台,兌完為止。
 該局說明,使用網路憑證報稅不僅可直接下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報年度所得及稅籍資料,免去親赴國稅局查調所得及逐筆登錄的麻煩,更享有第一批退稅的優惠,還可參加抽獎活動,真是好處多多,呼籲納稅人善加運用。


服務科鄭科長 06-229800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16


郵局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領取郵局定期存款利息的民眾,請注意囉!該定期存單之利息所得並非免稅所得,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審核9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不少民眾漏報取自郵局定期存單之利息所得,遭補稅並受罰。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誤以為只要是郵局給付之利息都屬免稅所得,惟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存款本金在100萬元以下,按活期儲金利率給付之利息,此部分屬免稅所得,但本金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郵局不給付利息;另外,若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郵局,經按定存利率給付之利息,則屬應稅利息所得,郵局須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民眾亦須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將領取之郵局定期存單利息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審查二科郭科長  06-2223111  轉121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16


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節能減碳並推廣自行車健身之風氣,另考量自行車出租業交易時間常過於匆促,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有其困難之處,是基於簡政便民考量,財政部於98年3月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0566180號令釋,將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視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時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不論出租自行車銷售額是否達到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均准予免用統一發票。但如有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其自行車出租收入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呼籲該類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溫科長  06-2223111  轉170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16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應注意事項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財政部已於98年2月5日核定,南區國稅局特別就本年度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做部分修正,營利事業辦理97年度結算申報時,請依修正後行業代號適用之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申報。
 二、增訂12個業別,其中「測量及製圖服務」全年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者,准予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為10%;其他業別為3,000萬元以下者准予適用,分述如下:
  (一)「遊覽車客運」及「交通車經營」擴大書審純益率訂為4%。
  (二)「團膳供應」擴大書審純益率訂為5%。
  (三)「未分類其他金屬加工處理」、「電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建築廢棄物清除」、「木材加工用機械批發」、「建築及礦業用機械批發」、「金屬加工用機械批發」擴大書審純益率訂為6%。
  (四)「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及「就業服務業」擴大書審純益率訂為8%。
 三、修訂調降「皮革、毛皮整製」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5%(96年度為6%)。
 該局另外提醒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除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為擴大書審純益率以上外,並需在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繳清稅款,如事後才補稅就無法適用了。
審查一科刁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16


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繳稅款,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77年12月19日台財稅第770392683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查核扣繳義務人甲君96年度給付執行業務報酬,原按扣繳率6﹪扣取稅款,嗣於97年中改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自動補繳短扣稅款及加計利息並申請更正扣繳憑單,因扣繳義務人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雖前有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情事,惟扣繳行為既已依法補正,仍不失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之規定,係只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而言,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是扣繳義務人雖已自動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法務二科 鄭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6


2009年3月16日 星期一

營業人及個人以營利事業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或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店之交易行為只是交易平台不同,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除符合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另個人非以營利為目的,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即因不適用而透過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因不實用而透過網站出售,則不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


該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已達營業稅之起徵點,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原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店只是交易平台不同,自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若經查獲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2


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法實施後,個人97年度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亦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而健保費支出,在報稅時可全額扣除,不受2萬4千元的限制。
該局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關於保險費項目,首先要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保險費可以分為二部分計算:(1)健保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健保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全部都可以列報扣除,沒有金額的限制;(2)其他保險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之保險費(含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及學生平安保險),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將各類人身保險及不受金額限制之全民健保的保險費列入試算並採用最有利的方式報稅;倘有任何相關報稅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13


您不可不知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規定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在98年申報97年度綜所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由原來每戶改成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萬5千元為限。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
另外,如果子女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而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不是「政府補助」,因此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申報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始得列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孫子女及其他受扶養親屬不適用該項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13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申報書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綜合所得稅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時,統一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屬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將該證號填註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數填9,第2位到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數字,第8位到第10位空白。
舉例說明,如西元1925年3月30日出生,應填寫為:「9250330」。該局提醒民眾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到來,如有任何申報之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13


2009年3月14日 星期六

營利事業財產遭拍賣,應以拍賣價額為實際成交價額,依法課徵營業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故拍賣名下財產償債時,拍賣財產(包括房屋)行為即屬銷售貨物,需繳納營業稅。縱使拍賣價款不足償債,國稅局仍可就其未繳納的營業稅進行追討。


該局指出,甲公司名下所有房屋,遭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其拍定金額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的債權,致營業稅未獲分配,國稅局以甲公司為納稅義務人核定發單補徵營業稅。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法院判決指出,稅捐徵收以土地增值稅、地價稅與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其他稅捐包括營業稅在內,僅優於普通債權,依法受償順序在抵押權之後。甲公司所有之房屋既經法院拍賣,並移轉所有權予拍定人,取得價金以清償債務,即係由法院代債務人(即甲公司)出賣系爭房屋;甲公司為營業人,其銷售貨物並因銷售貨物拍定之價金而受有債務因清償而消滅之利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 條之規定,自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負有繳納營業稅之義務。


甲公司訴稱房屋價格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後段規定,應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惟判決指出,施行細則之規定,係以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為前提,甲公司所有之系爭房屋雖與坐落土地併同拍賣,但係分別標價拍賣,而非以總價拍賣,亦即房屋拍賣價格已明確並逐筆登載完整,該拍賣價額即為實際成交價額。本件稅捐稽徵機關雖就拍定價金聲明參與分配,然因該拍定金額猶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債權,而就系爭營業稅部分未獲分配,乃以甲公司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與法有據。


該局再次強調,財產被法院拍賣即屬將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以取得代價,不論拍賣價款是否足夠清償債務,仍要依法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11


營利事業交際費支出雖在規定限額內,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當費用列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際費支出雖在規定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直接有關,始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列為營業費用。
該局說明,交際費認列原則,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必須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二、不得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標準。
三、須取得合法憑證。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如僅提示購買贈送物品之統一發票,並不能證明與業務有關及有贈送之事實,仍須提示載明受贈者之名稱,或姓名及地址清單,經查明確與業務有關並有贈送之事實,憑以認列。
該局查核A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交際費支出僅有餽贈物品之購買憑證,而無法提出該項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A公司主張列報之交際費未逾最高限額,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因有關交際費支出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免稅捐事由,應由列報費用支出之納稅義務人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A公司因無法證明該項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1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營利事業及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申報股利憑單、扣繳憑單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利事業詢問,營利事業於年度中解散後,相關扣繳股利憑單應於何時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營利事業如於解散或合併時已有配發股利或盈餘分配,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上述10日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算。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如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及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上述規定辦理股利憑單、扣繳憑單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審查二科 顏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3


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列報養護機構扣除額,應提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養護機構出具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付與養護機構之費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該養護機構非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將遭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之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中列報養護中心費用80,000元遭剔除,甲君不服,主張扶養親屬乙君因行動不便,須長期照顧,已取具合法立案之私立護理之家機構收據,依規定可列報系爭醫藥費,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該養護機構既非屬由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所開立之收據,否准認列系爭扣除額,於法並無不合,判決駁回甲君之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養護機構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需提具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養護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核,以免遭剔除補稅。


法務二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2


列報養護機構扣除額,應提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養護機構出具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付與養護機構之費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該養護機構非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將遭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之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中列報養護中心費用80,000元遭剔除,甲君不服,主張扶養親屬乙君因行動不便,須長期照顧,已取具合法立案之私立護理之家機構收據,依規定可列報系爭醫藥費,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該養護機構既非屬由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所開立之收據,否准認列系爭扣除額,於法並無不合,判決駁回甲君之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養護機構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需提具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養護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核,以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2


後悔申報贈與稅,可以撤銷贈與稅申報嗎?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後,其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實施,贈與稅率調降為10%,最近該局常接獲民眾電話洽詢之前已申報之贈與稅可否撤銷?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該局指出,已申報之贈與稅,原則上不得申請撤銷,惟如符合下列情況得撤回贈與稅申報:(1)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或以股票為贈與者,經核定稅額並繳清稅款,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者。(2)贈與之財產,已完成移轉登記,惟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並取具與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等。準此,贈與人除具備上述可撤銷之情況外,不得以稅率降低為理由,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該局進一步說明,98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發生於98年1月23日後之贈與稅案件,自111萬元提高至220萬元,是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之計算,應區分為2段,且分開計稅,前段自9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22日止,免稅額為111萬元,後段自同年1月23日起,可適用之免稅額,係以 220萬元減除前段已使用之免稅額,由稽徵機關就贈與人剩餘尚未使用之免稅額度計算。舉例說明如下:(1)甲於98年1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120萬元,同年1月23日再贈與女兒現金100萬元:甲第1次贈與扣除免稅額111萬元後,應繳納贈與稅額3,600元【(120萬-111萬)×稅率4%】;第2次贈與尚有免稅額109萬元可適用(修法後免稅額220萬元-修法前免稅額111萬元),是其第2次贈與100萬元既未逾前揭免稅額度109萬元,故無須課稅。 (2)乙於98年1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50萬元, 同年1月23日再贈與女兒現金170萬元:乙第1次贈與未逾免稅額111萬元,是尚有免稅額度61萬元(111萬元-50萬元),則其第2次贈與,可適用之免稅額度為170萬元【61萬元+109萬元(修法後免稅額220萬元-修法前免稅額111萬元)】, 是其第2次贈與170萬元既未逾前揭免稅額度170萬元,故無須課稅。該局籲請民眾注意上揭計算及相關規定,以免原預計在免稅額範圍內贈與之民眾,因計算錯誤致須繳納贈與稅,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簡翠玉 04-23051111轉222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3/12


房屋交付信託後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得否適用列舉扣除?有何規範?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苓雅區王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將所有之房屋交付信託,有關信託後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是否適用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規定?
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之房屋交付信託,如受益人與委託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仍供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亦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者,其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得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
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 林明建(07)3302058分機627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3/12


給付員工職災補償費用屬免稅所得

高雄市某公司會計小姐詢問,該公司員工於工作時發生職災,經調解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之補償金是否為免稅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在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另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其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部88年8月11日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於墊付上述補償金後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所取得之數額應列報公司之其他收入,另支出費用部分如符合上開規定,依法免列報該名員工所得並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列為公司其他費用
小港
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宛琦(07)8123746分機603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3/12


獨資商號以負責人名義購買不動產其稅額准予退還之條件

營業人詢問:最近向建設公司購買1間登記在其名下房屋,準備供其獨資商號營業使用,不知其進項稅額可否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申請退還?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0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2249號函釋,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小港稽徵所 職稱: 股長 姓名:侯惠月(07)8123746分機607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3/12


2009年3月12日 星期四

個人所有之房屋為法院查封拍賣,拍賣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發現納稅義務人A君所有之多筆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A君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致遭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所有房屋被法院查封拍賣,拍定價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併課該所有權人之綜合所得稅。如未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按各該年度財政部公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之情事,其拍定價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應核實申報併課綜合所得稅,如因不諳稅法而漏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11


領取失業給付津貼免納綜合所得稅

(桃園訊) 桃園市張先生問:我最近有向勞委會就業服務站申領失業給付,是否要計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在全球金融海嘯狂襲之下,企業大幅裁員動作頻頻,失業人口急遽攀升,失業民眾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失業給付時,經常會有是否要計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之疑問。
該局表示,就業保險法係將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業給付,採單獨立法,其給付項目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4項,故民眾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給付項目,其名稱雖有不同,惟均屬勞工保險給付性質,故可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11


納稅人挑戰公權力之代價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要求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示有關帳簿文據接受調查及備詢,若拒絕調查、備詢或拒不提示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以下同)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次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經通知拒絕,第一次裁罰者處3千元罰鍰;連續拒絕,第二次裁罰者處9千元罰鍰;第3次及以後各次裁罰者,每次處3萬元罰鍰。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接獲稽徵機關調查通知時,有上開情事者,切莫因輕忽疏失致違反規定而遭致罰鍰處分。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11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和解金如屬填補所失利益,應依規定扣繳稅款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負責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公司因違法侵害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而給付其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金,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公司於給付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於90年度給付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和解金,經該局查獲該筆和解金依調停協議書詳細內容所載,係填補國外A公司所失利益,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盡扣繳及申報義務。甲君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可知,損害賠償範圍固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惟所謂所受損害,係指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減少,即積極之損害;而所謂所失利益,則指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即消極之損害,二者對個人財產之影響有所不同,所失利益之賠償,其實質乃係預期利益取得之替代,性質上屬新財產之取得,即應課徵所得稅。本件既經查明係因○○公司違約,致妨害其依已定計畫取得新財產之預期利益,核屬前揭規定所失利益之範圍,即應課徵所得稅,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呼籲: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和解金時,應特別注意相關之扣繳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