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製造業5年免稅公式出爐

【王信人/台北報導】為了振興經濟,經濟部修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擴大5年免稅,申請日期到今年底為止,企業引頸盼望財政部公布免稅的計算公式,終於在昨天出爐,新增減免稅額,以投資總金額為限。

促產條例修正第9條之2,增訂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符合要件者,新增投資產生的所得,享有5年免徵營所稅優惠。但本法也新規定,免稅所得新增免稅所得減免稅額,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以免減稅大於投資的本金的怪現象。

財政部昨天配合發布「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重點為公司可選
獨立計算」,或「依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選擇獨立計算免稅所得者,除銷貨收入銷貨成本毛利應正確獨立計算外,其與免稅所得有關之營業費用非營業損益,要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予明確歸屬或作合理分攤。

工商時報 2009-10-30


大陸新頒13稅函-台商必知

【張國仁/台北報導】中國大陸中央政府以國稅函財稅函,在今年內發布13件函令關於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最新稅務規定變動,年底將屆,台商報稅應提前充分瞭解,以免漏報遭罰。例如,今年國稅發函88號財稅函57號新規定,須經稅局審批的資產損失,應在本年度終了後的45天內提出申請,即每年2月15日前申報稅前扣除,為台商必知的重要項目之一。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KPMG)所昨天邀請其在中國的稅務合夥人孫桂華李瑾倆人,在台大集思會議中心國際廳,舉辦研討會,現場400名台北各企業會計或財務主管擠爆會場;KPMG並在台中、台南及高雄等3地,透過視訊方式與台北同步傳訊會場兩位稅務專家和與會者的互動問答實況。

多名與會台商會計主管積極詢問大陸新企業所得稅等稅法函令內容,主要是年底就要結帳報稅,但今年中國稅務總局及財政部發布的最新函令,多數人如墜入五里雲霧,而大陸的漏稅罰很重,企業各界對於申報今年的稅務已經拉起警報進入全面「備戰」狀態。

大陸主要稅制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即台灣的加值型營業稅:稅率17%)及營業稅(如台灣的勞務所得,即無進項憑證的行業;此部分不可扣抵)最新規定,今年新發布6件國稅函及7件財稅函,這13件新的函號規定,對台商報稅影響重大,應為台商報稅必知訊息。

以國稅發函88號及財稅函57號為例,主要規定企業所得稅中關於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孫桂華表示,資產損失應在實際確認或發生當年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分為自行計算扣除須經局審批等兩種損失。

自行計算扣除損失包括,


1.正常經營活動中因銷售、轉讓發生的損產損失。


2.各項存貨的正常損耗。


3.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企業對此部分損失,需要保留好證據以備查核。

須經稅局審批的損失則有:需提供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企業內部證據,並應在本年度終了後的45天內提出申請,即每年2月15日前;審批扣除後,企業的主管稅局會進行實地核查。

工商時報 2009-10-30


老美查稅-抱歉…不能配合

美國政府追富人的稅追到台灣的金融機構,金管會主委陳冲昨(28)日在立法院表示,因台美沒有簽訂租稅協定,無法排除我國銀行法規定,因此銀行必須依銀行法保護客戶資料,不能任意提供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金管會明(99)年度預算案,立委陳淑慧質詢指出,美國政府最近追有錢人的稅,有不少同時擁有美國籍的台灣人,在台灣金融機構有開立帳戶,這些金融機構的客戶帳戶資料,是否會提供給美國政府。

陳冲表示,銀行對客戶資料有保密義務,美國會有此要求通常是對有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由於台灣跟美國目前沒有簽訂租稅協定,無法排除銀行法規定,因此,依銀行法規定我們(銀行)有權利提供

陳淑慧表示,她最近接獲許多關心的電話,擔心台灣的金融機構會提供客戶資料給美國。陳冲說:「相信國內金融機構會依法執行。」

金管會官員表示,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也必須適用我國銀行法規定,對客戶資料應保密,不能任意提供給第三人。不過,根據金管會了解,對於這類美國政府要求提供資料,外銀的處理方式都是,會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以符合台灣的法律規定。

不少外銀在台分行,甚至在客戶開戶時,只要開戶者有美國籍,外銀就會在開戶相關文件中,請客戶填具同意,必要時銀行可提供美國政府的調閱資料。

此外,立委也關切資產管理中心條例草案後續進展,陳冲表示,內閣改組後,金管會已向行政院報告相關事宜,近期內行政院會作協調。

陳冲並指出,G20今年以來已連續三次召開高峰會議,且每次會議都提到要打擊租稅僻護所,因此,未來全世界的資金應該會因此重新布局,也顯示資產管理中心的重要性。

有關資產管理中心條例草案部分內容,金管會考慮先納入金融服務法草案中,資產管理中心條例草案,也會繼續推動。

【2009/10/29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賣場換開發票-須核對身分

財政部賦稅署發現有犯罪集團利用部分消費者刷卡換現金的手法,做為販賣發票協助不肖業者逃漏稅的圖利工具,因此宣布即日起大賣場或百貨公司受理民眾要求將二聯式發票換開為三聯式時,必須核對信用卡持卡人身份卡號,才能處理換開手續。

賦稅署昨(28)日表示,國稅局查獲犯罪集團透過管道尋找刷卡人頭,到大賣場刷卡購物後,再支付人頭現金,取得所購貨物及消費發票。由於個人消費只能取得二聯式發票,犯罪集團事後會將二聯式發票賣給有心漏稅的企業,由其憑以到賣場換開三聯式發票,做為列報進貨費用之用,藉以逃漏營所稅營業稅

根據國稅局在全國所做的清查,刷卡換現金,再作廢換開三聯式發票漏稅,最常發生在各大賣場與百貨公司。刷卡消費產品則多是高價菸酒化妝品。初步估計,換發票方式逃漏的稅捐,已達數億元。

為避免先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再重開三聯式發票的現行規定,成為犯罪集團與業者的漏稅溫床,財政部已經訂定五項作廢二聯發票與重開三聯發票的原則性規範。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表示,未來大賣場受理換開三聯式發票時,必須詳加核對消費者身分,若原始消費者採刷卡消費,卻有業者憑以換開三聯式發票,賣場必須核對原始消費者的信用卡,確認無誤才能受理。

但若因此形成業者用數張不同信用卡,及刷卡消費的二聯式發票,要求換開三聯式發票時,財政部強調,大賣場必須在新開立的發票上紀錄所有卡號,以及註記換開發票原因,同時要求消費者簽名確認,以方便國稅局日後追查。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持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列帳,將會觸犯稅法並受罰,銷售貨物的賣場或百貨公司等營業人,需配合政府政策審慎受理換開發票的作業。由於全國各地均有類似逃漏稅手法,財政部也指示國稅局必須加強查核與宣導,以杜絕犯罪集團與不肖業者的漏稅行為。

【2009/10/29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老外投資不動產-節稅有撇步

藍必勝(化名)在十年前即因台灣勞動成本增加而遷廠至大陸,由於成本低又遇到美國景氣復甦,數年間獲利數千萬美元,藍必勝於是帶著全家人投資移民美國,又在大陸美國大量購置不動產,剛好搭上中美兩地不動產的升值潮,他在不動產上的獲利不亞於經營企業的利潤。

此波藍營勝選,藍必勝著眼台灣房地產前景,開始尋找適合的投資標的,但如何將境外資金投資台灣房地產才能最省稅,變成他最頭痛的問題。

在台灣投資不動產可採用開發土地,購買觀光旅館購物中心整棟商辦大樓,更可購買部分大樓,甚至可和台灣建商合建分屋或分售等,由於台灣土地的稅負比一般國家低,在美國一般有土地交易所得稅,在台灣是用出售時的公告現值減買進時的公告現值之差額,按一倍以下,一到二倍之間、二倍以上等倍數的不同,課徵20%到40%的土地增值稅,而公告現值是一年公告一次,因此同一年的土增稅為零,如果短期內買賣的話,要負擔的土增稅很低。

若房地產走多頭行情時,因為各縣市政府的公告現值調幅遠遠落後市場行情,台灣政府只能課到一點土增稅,土地交易所得則是完全免稅,因此藍必勝自境外匯入資金,正式以國外母公司(如BVI或薩摩亞公司)經台灣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同意,在台灣成立「子公司」,則子公司在公司階段免徵土地交易所得,但買賣土地和買賣房子的交易所得,會成為公司的盈餘,當盈餘分配給股東,公司繳的稅可以給國內股東扣抵,但盈餘匯給國外股東時,就要扣繳20%以上;又如果盈餘保留在帳上不分配,則保留盈餘再扣除土增稅之後,要加徵10%。

另一方面,若藍必勝利用「分公司」方式在台投資,當投資收益匯出國外母公司時,可免扣繳,也沒有保留盈餘加徵10 %的問題,故外資投資時是以子公司分公司投資的稅負有極大的差異,但分公司投資還是有些問題存在,茲將其差異比較如附表:

經由上述分析可清楚得知,雖分公司型態表面上看起來稅負較為節省,但在取得土地時的限制較多,因此還是應視藍必勝來台投資的動機目的投資期限長短進行判斷。一般而言,若投資期限,一旦獲利了結,將盈餘匯出,可採用「分公司」型態設立,若欲進行長期投資,甚至欲與台灣當地建商合建分屋或分售,或需以不動產標的向銀行融資貸款,則以「子公司」型態登記將較為便利。

最後,提醒想來台灣投資的外國公司或個人,最重要的是慎選投資型態,才可獲得最大的投資節稅效果。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10/28 經濟日報】


賣場改開發票逃稅-財部追查

【洪正吉/台北報導】查緝逃漏稅,新一波鎖定大賣場及百貨公司。財政部發現,有營業人蒐集同一家賣場「二聯式發票」,然後要求改開「三聯式發票」,藉此虛報進項成本,逃漏營業稅。即日起,財政部除嚴格限制改開發票條件,也將全面追查不法。

各區國稅局最近發現,有不法人士專門向民眾蒐集賣場或百貨公司開立小額消費二聯式發票,再拿回賣場或百貨公司,要求商家重開三聯式發票,之後再把三聯式發票賣給沒有實際消費的營業人

營業人拿到三聯式發票後,就把發票上的金額,當成進項成本扣抵,短漏報營業額,藉此減少營業稅。

財政部發函五區國稅局,要求大賣場或百貨公司,即日起不得隨便重開發票,否則將以協助逃漏稅論處,處以銷售額百分之五的罰緩。未來營業人要求重開發票,除要在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的欄位應更正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統一發票內容完全相同

另外,如採信用卡消費,大賣場或百貨公司必須核對當初消費卡號;如採現金交易,營業人也要簽名,方便國稅局查稅。

至於長條型的二聯式發票,如果已經印有統一編號,以後不用再換成三聯式發票,可以直接當成營業稅「進項扣抵」的憑證,不必作廢重開。

中國時報 2009-10-29


放寬整套機器設備分裝報運進口申請修正其機器設備表之期限

財政部表示,考量業者實務需要,對於整套機器設備經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經海關核准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事後如變更機器設備之項目及規格,其向海關申請修正機器設備明細表之期限,放寬於最後一批貨物放行前為之。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整套機器設備依關稅法第40條規定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該項機器設備進口放行前,檢附填列機器設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及詳細用途之進口機器設備表等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之;廠商如有修正該機器設備表必要者,依現行規定必須於第一批貨物放行前向海關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修正申請者,則無法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而是依各批進口之零組件所應歸列之稅則號別課徵關稅。此時整套機器設備所歸列之稅則號別如有關稅減免規定者,分批進口之零組件可能因而無法適用該免稅規定。

鑑於興建生產線所需購置之機器設備繁多,建廠耗時多年,且於建廠過程中常因製程設計之變更導致所需之機器設備項目及規格亦隨之變更,實務上甚難依現行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於第一批貨物進口放行前,提出變更申請,且申請變更內容不僅有追加機器設備情事。為因應實務需要,財政部擬具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修正草案,將申請修正機器設備表之期限,延長至最後一批貨物放行前向海關提出申請,且申請修正情形不限於追加項目,對於變更或調換品項與規格者,亦可向海關申請修正,俾適用按整體機器設備應歸列之稅則號別課徵關稅。目前該修正草案,刻正由財政部陳報行政院審議,俟行政院審查通過,即可由該部公布施行。

劉芳祝 (02)23228217
財政部關政司 98/10/28


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建設公司出資與地主合建分屋,銷售額與開立發票如何認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提供土地出資建設公司合作興建房屋,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營細18)當建設公司與地主就房屋或土地交換時,雙方應按較高之價格等額互相開立統一發票,即房屋價格(不含營業稅)應等於土地價格。地主如非屬營業人者,建設公司應開立房屋款統一發票地主地主可開立土地款收據建設公司,建設公司並應於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房屋換出日,於該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但如地主自始至終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且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者,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房屋換出日

該局指出,地主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雙方如未同時換出房屋、土地者,應分別於房屋或土地之換出日起三日內依規定開立憑證。其後換出者之時價如較先換出者為低時,後換出之一方應從高按先換出者之時價開立憑證;至於先換出者之時價如較後換出者為低時,先換出者應於後換出之一方開立憑證時,就差額部分誠實補開立憑證


參:財政部84.5.24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四二八九號函


中正稽徵所 張股長 (02)23965062分機8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7個狀況將所得分散到明年,降低所得稅

【文/黃玉珍】一般來說,接近年底進帳的所得,只要給付單位願意配合,可以留到下個年度再申報。因此,擔心今年稅負過高的人,可以利用這段「灰色期」,分散部分所得到明年。

年底將屆,該估算一下今年要繳多少所得稅了!如果即將有大筆收入落袋、或是今年要繳的稅額可能會增高,建議你,年底前,趕快將部分所得分散到明年,降低今年所得總額,可以少繳一些所得稅!

利用年底前的緩衝期,請給付單位明年再申報

一般來說,接近年底進帳的所得,只要給付單位願意配合,可以留到下個年度再申報。

因此,擔心今年稅負過高的人,可以利用這段「灰色期」,分散部分所得到明年,這時可以請給付所得的公司或單位,延到明年才申報所得扣繳憑單,或者是將所得支付年度「落到」明年,就可降低你今年度的所得。

不過,如果要分散所得,必須連同可扣除的支出一併考量,才能計算出最理想的降低稅額方式。

從附表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只要你估算明年度所得會增加,就不宜將所得分散至次年,以免今年繳稅額雖降低,明年卻拉高,反而要繳更多稅。

相反的,如果預計明年收入會減少,或是可以扣除的金額會增加,就可以把部分所得分散至明年,降低今年的繳稅額。

另外,今年度結婚或離婚的民眾,也可以利用這段「緩衝期」節稅。按稅法,夫妻要合併報稅,但在結婚和離婚年度都可以主張分開報稅,夫妻分開報稅比較有利的朋友,千萬別忘了!

視財務狀況決定是否分散所得

不宜分散所得的7狀況
1.明年你或配偶可能升官加薪

2.有額外收入進帳,如出售房屋

3.調高租金,租賃所得會增加

4.開拓新業務,明年業務獎金可能增加

5.新書賣得好,明年版稅會大幅增加

6.研發新產品,預計會有權利金進帳

7. 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且適用最低稅負制

適合分散所得的7狀況
1.小孩預計明年出生,扶養人口數可提高

2.家人初次買保險,保險扣除額會增加

3.配偶可能辭職在家帶小孩,收入減少

4.子女升大學,有教育學費扣除額可扣抵

5.兄弟姊妹間輪流列報扶養父母,明年剛好輪到你申報

6. 預計買房子,可望有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扣抵

7.預期景氣持續低迷,公司會減薪

註:可以分散到不同年度的所得,包括賣房子的所得稿費版稅其他兼差打工所得等。


個人海外所得-依規定繳稅

台南市卜先生問:個人海外所得是否應申報繳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明(99)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加計國內應稅及免稅所得總額逾600萬元以上者,其海外所得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海外所得係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股票買賣是以股票買賣交割日、基金是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為給付日;另外,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其他所得等係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海外所得已依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也可依比率扣抵基本稅額

【2009/10/28 經濟日報】


回台上市-要有會計師內控報告

政府正積極推動海外台商回台上市,不過由於海外法令規定和台灣不同,想要回來台灣上市的台商,必須先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公司內部控制的專門審查報告,以免申請時無法通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的審核大關。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文冠指出,台商回台上市前,應針對內部控制做好嚴謹規劃,雖然按照台灣法令規定,只有台灣公司在台上市要請會計師出具內部控制專門審查報告,對於海外台商回台上市,只要會計師提出內部控制改善建議即可,不過根據她輔導企業內部控制的經驗發現,交易所現在非常重視內控,最好要有簽證會計師的專門審查報告,而且不僅要有報告、更要確實執行

台灣去年起開放海外台商回台第一上市,但至今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會計師指出,台商回台上市都是卡在法令和內控問題,尤其是大陸和美國台商回台,還有原始股東及資本利得的稅負問題,台商規劃上市前,最好做足準備。

許文冠舉例,美國台商想來台上市,會不會被視為美國公司,稅務負擔大不同。美國台商若要回台上市,會先在開曼設立控股公司作為回台上市主體,原本從開曼匯出股利免稅,但美國稅法中有「倒轉法則」(inversion rule)規定,若是股權重組後,有超過80%以上股東相同,這家開曼公司仍會被視為美國公司,未來在台灣上市後,匯出股利還是要扣繳30%

不過,美國台商在組織重組時,原始股東如果是美國人且長期持有股權,不用馬上課15%的資本利得稅,等到未來真正處分時,併入當年所得稅繳納即可;如果股東非美國人,資本利得免稅,不會因組織重組有稅負困擾。

不僅美國台商要考量股東問題,回台上市的最大宗的大陸台商,最常碰到的也是股東屬性問題。許文冠解釋,台灣法令規定,台商回台上市,大陸籍股東不能超過30%,但是很多台商在大陸都是合資企業,要上市可能要先增資稀釋大陸籍股東的股權,有時也會遇到大陸籍股東反對,讓上市規劃破局。而且大陸對於陸籍股東的外匯及海外投資皆有較嚴格的限制,加上大陸也有59號文規定,組織重組後若股東都是同一批人,等到未來處分資本利得時,還是要繳所得稅

【2009/10/28 經濟日報】


營業縮小-無須改查定課徵

台南市安南區王小姐問:其火鍋店原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但因近年來的銷售額低於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下,是否可改變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函釋,營業人既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發票,其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記帳及申報能力,如之後營業狀況欠佳,可按其實際狀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無須變更為查定課徵。若商號縱然營業額低於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下,一旦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也不可變更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以利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


參:財政部78/1/27台財稅第781138630號函


註:變通方式,請洽本所。

【2009/10/28 經濟日報】


列報房租支出-須付款證明

山上鄉李小姐問: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2009/10/27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

明年起-新買投資型保單要課稅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明年起民眾購買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收益的部分得報繳所得稅。不過,財政部官員強調,只有明年新買的投資型保單才要課稅,舊保單統統不溯既往。

根據保險業者統計,目前投資型保單共有495萬戶,其中累積保費低於30萬元的占了78%,累積保費100萬元以下的高達94.6%。官員表示,投資型保單的保戶多為一般大眾,且金額不大,未來會被課到稅的投資人不多。

官員舉例,如果保單的投資標的是海外商品,假設投資報酬率是10%,只要投資金額超過1,000萬元,就會因為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而要申報最低稅負;不過,如果這筆海外所得連同其他納入最低稅負的所得沒超過600萬元,就不用擔心要繳稅。

至於保險給付是否課徵遺產及贈與稅?將等金管會訂出適格非適格保單的標準,非適格保單的投資收益就要繳遺贈稅

至於保險業者主張,需一年時間修改作業系統,才有辦法幫保戶計算投資帳戶收益;官員說,明年開始課稅,業者後年初才需要開扣繳憑單給保戶,作業上不會來不及,將按照原訂計畫從明年開始課稅。

官員強調,投資型保單明年起課稅,是根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行政院也未反對;由於海外所得明年也將課徵最低稅負,許多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連結標的都是海外的投資商品,兩項課稅新制同時實施,才不至於出現空窗期。

官員指出,目前投資型保單大多不課所得稅遺贈稅,但賦改會決議,保單不論適格與否,投資帳戶的收益都要依投資標的性質課稅。

遺贈稅方面,官員提到,適格保單可享保險給付遺產稅的優惠,如果是非適格保單,只有保障部分免稅投資收益還是要課稅。至於保單適格與否的標準,還有待金管會訂定。

【2009/10/27 聯合報】


正大財稅/企業打敗不景氣-四招應變

【經濟日報╱江睿垚】2009 年全球金融海嘯肆虐,各國企業在驚濤駭浪中度過了辛苦的一年,為了協助客戶度過難關並防範於未然,全球第五大會計師事務所Grant Thornton發表了不景氣時期企業應變指南,協助客戶應對經營上的困境,指南著重在協助飽受壓力的企業如何做出正確的決定。其實早在幾年前,全球經濟不斷擴張下,Grant Thornton就已經意識到泡沫化的危機,積極分享經驗與知識,協助企業處理經營上的危機。

依據指南的要點,企業首先要注意到的是資金的問題,企業必須突破資金與財務調度的關卡。在獲利衰退下,企業往往很快就會面對資金緊縮的問題,盲目的貸款卻非解決問題之道。所以了解企業確切的資金缺口,並確認未來的發展潛力和企業競爭力是很重要的。

第二要點周轉金的管理,企業主應分析及規劃公司確切所需的周轉金,並定期更新規劃。在困境下,有些企業認為問題皆是短暫的,所以只要採取短期的解決方案,如延緩付款給供應商或向股東借錢來周轉等就可以了。但是如無妥善規劃,問題恐非時間過了就可以自然解決。治標不治本的方法,後果可能對企業的信譽與長期的發展不利。

第三要點是企業需保持健全的利潤結構,企業獲利仍是所有經營者最擔心的,企業家應該持續不懈怠地專注在營收和成本效益的控制上,確保利潤不被侵蝕,並維持企業正常的營運。

第四要點是企業在不景氣下,更要控制營運支出和降低成本,因為企業成功的基礎在於營運的效率,在去除過多的成本後,必須善用人才及有形資產來創造企業獲利。許多企業主都認為在運作上已無可精進之處,如此假設卻往往是不正確的。Grant Thornton認為,企業應重新思考內部架構,並用Zero based思考來改善成本與支出的問題,來提高企業生存力,以便能在景氣復甦後,走在競爭對手之前。

除了財務規劃成本風險控制之外,道德規範企業策略發展也相當重要。首先,企業內外的溝通法律的遵循更是企業不可忽視的價值,例如每一地區的企業都需遵循當地的法規,往往在一些法條更新後,與利害關係人的溝通更為重要。

企業管理必須確認他們的行動是否正確,並且應避免突如其來的狀況而使企業暴露在責任風險上。

第二,鼓勵員工並創造更大的企業收益,以目前的經濟景氣,雇主需重新探討企業未來的發展,其中對於企業人數及薪資獎勵項目規劃等等,往往是考驗企業如何照顧員工的一項難題:在現金緊縮的狀況下,要如何加薪方能滿足員工、對於必須被裁減的人要如何謹慎的處理;要如何確定在這時期留下來的員工仍保有足夠的動力,並維持工作最佳的表現,是企業在不景氣過程中一項不可忽視的課題。

第三,策略性方向的制訂,今天的市場需要清晰的策略並施以集中持續性的管理方式。企業必須更清楚了解自己的核心能力企業優勢以及機會所在

Grant Thornton重視客戶經營結構管理效能,會計師應扮演一個知識平台,與客戶分享經驗,並協助客戶在不確定環境中找到機會

經濟日報 2009.10.27


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算贈與

宜蘭高小姐來電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969條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的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在舊律雖稱為繼母,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姻親在內。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2009/10/26 經濟日報】


停徵證所稅:一年少了400億

根據行政院編列的98年度稅式支出報告,個人及企業因為停徵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稅,國庫減損的稅收約有400億元。其中,個人因為停徵證所稅獲享的免稅利益僅有不到40億元;營利事業則達357億元。

據指出,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正就證券交易課稅問題進行研究,日前賦改會召開委員暨諮詢委員會議時,擔任諮詢委員的前財政部長顏慶章提出「拋棄免稅」建議,希望政府賦予企業自行選擇證券交易免稅課稅的權利。財政部認為,拋棄免稅機制啟動後,企業證所稅可能不增反減。

政院編列的98年稅式支出報告,有關企業證券及期貨交易免稅產生的稅式支出,是依據經濟發展、證券市場與前三年度企業帳上實際申報數做推估依據。其中,94年企業因停徵證券及期貨交易稅,國庫稅式支出金額最大,多達505億元;95年最少,只有336億元。

個人因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產生的稅式支出,則是按企業帳上申報金額做為推估,近五年都不超過40億元,98年度則僅編列38.5億元。

【2009/10/25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26日 星期一

於法免稅-政府不說,照價收

彰化縣余姓男子繼承位於北縣板橋市的巷道私有地,台北縣稅捐處去年向他課徵地價稅,余繳稅後才得知「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可免徵地價稅,申請退稅,但稅捐處以「逾時申請免稅」拒絕退稅,余不服提出訴願,北縣訴願會撤銷稅捐處的處分。

北縣稅捐處表示,將儘速通知余姓男子領回去年繳交的地價稅一萬五千多元;但強調此案不能視為通案。

北縣訴願會的決定,推翻了財政部函示「地主應負申報協力義務」的解釋,訴願會援引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廿二條第五款規定「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應由工務、建設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建設單位,列冊送稽徵機關逕行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免稅」,因此決定撤銷北縣稅捐處不退還稅款的原處分。

此外,余姓男子的祖母在七十九年過世,北縣稅捐處卻仍向余姓男子的祖母課稅十幾年,稅捐處坦承因稅籍有誤,十幾年來寄給納稅義務人的稅單都無法送達或強制執行,因此雖開徵卻沒收到稅金,已陸續註銷。

余姓男子七十九年繼承祖母板橋市重慶段三筆已闢成公共使用巷道土地,其中兩筆北縣稅捐處去年才改成向余姓民眾課徵地價稅、共一萬五千多元,另一筆民國八十三年即向余姓男子課稅。

去年十一月,余姓男子得知「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依法可免徵地價稅,向北縣稅捐處申請免徵,遭稅捐處以「申請日已逾開徵四十天前申請」拒絕。

余姓男子兩度向稅捐處申請返還三筆土地所繳過的地價稅,都遭稅捐處拒絕,轉而提訴願。北縣訴願會討論後,決定撤銷稅捐處不返還的處分。

【2009/10/26 聯合報】


減稅優惠:一年吃掉國庫3,000億

在全國1.7兆元稅收以外,有一筆看不見的減稅支出,年年高達數千億元。其中,個人企業合計享有的減稅利益,每年均逾3,000億元,減稅利益偏向企業,個人減稅優惠則有逐年縮減趨勢。

根據行政院編列98年稅式支出報告,我國現行稅法提供的減免優惠,以所得稅為例即多達105種,個人所得稅全年減免的稅捐達到1,358億元;企業則有1,675億元。合計所得稅一年減掉的稅收超過3,000億元,這一筆看不到的預算,相當於國庫有四分之三個綜合所得稅,約1.2個全國營業稅收,年年經由減稅的途徑無法入庫。

稅式支出目前並不顯現在總預算書中,民國89年預算法修正後,是由行政院負責編列再送交立法院參閱。稅式支出的金額過大,最直接的影響就是稅基遭到侵蝕,以及財政資源運用效率下降。

財政部表示,稅式支出金額會受到稅制改革、經濟發展的狀況而出現變動。個人減稅大宗以包括退休金定額免稅與捐贈、保險費等列舉及一般扣除額為主,僅兩項的稅式支出金額已逾500億元;企業的免稅金額則以促產條例的租稅減免最多,98年已超過1,000億元。

稅式支出報告一般是按五個年度編列,以呈現國內稅制各項減免措施,所產生的稅收損失概況趨勢。以所得稅為例,最近三年的稅式支出金額變動幅度不大且有逐年下降的跡象,個人所得稅的稅式支出金額下降明顯,公司所得稅的稅式支出金額則有上升趨勢。

以96年度為例,個人因為所得稅法提供列舉扣除額、免稅額或退休金免稅、軍人及中小學教師薪資免稅、金融機構存款利息27萬元定額免稅等多種減稅項目多達50項,全年合計的稅式支出總額高達1,588億元。但至97年時,則降至1,367億元,一年之間減少逾200億元。

公司所得稅的減稅項目共計55項,96年全年稅式支出金額為1,489億元,至98年已增至1,675億元。

【2009/10/25 經濟日報】


提供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之課徵標的物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該局說明,依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提供抵繳之中華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該局指出,得申請抵繳之遺產稅課徵標的物,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為限,且其中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已下跌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抵繳財產之應納稅款為限。舉例說明,如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4,000萬元,遺產稅應納稅額為500萬元,納稅義務人因繳納現金確有因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為 200萬元,屬不易變價的保護區土地抵繳遺產稅,依前項規定計算,得以該筆土地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5萬元(200萬元/4,000萬元×5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修正後遺產及贈與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該條文修正施行前所發生之未結案件,均可適用修正後之抵繳規定,但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因此,死亡日或贈與日在98年1月23 日以後者,應適用修正後抵繳規定,在98年1月22 日(含)以前之未結案件以對納稅義務人有利者適用。

徵收科 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10/22


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章及第70條之1施行期滿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專章第70條之1關於營運總部免稅之規定,即將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財政部已於98年6月30日與經濟部會銜發布相關注意事項,提醒趕搭最後一班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列車之公司注意。

該局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章及第70條之1施行期滿注意事項」內容是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各個法條條次之處理措施予以明定。其中廣為公司普遍申請適用的租稅減免為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其處理措施為「98年12月31日前訂購,並於訂購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有關訂購及交貨日期之認定,依各業別投資抵減辦法所定訂購及交貨期限相關規定辦理。」,因此凡於98年12月31日前訂購,且符合各業別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即可適用抵減稅捐之優惠。

該局指出,依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如因情形特殊,未能於訂購日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由,向指定機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而「指定機關」依設備或技術安裝地點區分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工業局。換言之,只要是在98年12月31日前訂購,交貨期限經申請延期不超過訂購之日起4年者,如符合各業別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者,仍有上開租稅減免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購置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應於交貨之日起6個月內,向指定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籲請營利事業注意抵減作業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游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接受政府補助-應列年度收入

新營市陳小姐問: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是否須列收入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的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的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訂頒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2009/10/23 經濟日報】


大陸醫藥費用-附證明可扣除

石碇金先生問:我在大陸發生的醫藥費可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的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的交通費旅費其他費用,則不得列報扣除。

惟依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民眾取得前述大陸地區醫院出具的收據或證明後,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驗證後,始得列舉扣除。

【2009/10/23 經濟日報】


減資退還股款-改發股票亦免課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賦稅署昨(22)日發布新解釋令,放寬公司返還股款給股東不課證券交易稅規定。未來公司若因減資需求,以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移轉給股東,並將減資收回的股票註銷不再轉讓,就不再課千分之3的證券交易稅

賦稅署官員指出,原本按經濟部的解釋令規定,公司減資時,只有以「現金」返還股款給股東,才可以不繳納證交稅,但經濟部後來放寬規定,公司可以「現金以外的財產」辦理減資退還股款,法務部也同意經濟部的作法,因此財政部也配合增訂新解釋令,若以其他公司的股票代替現金移轉給股東,不算是買賣交易行為,無須課證交稅

依經濟部90年解釋令規定,公司減資不得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形式退還股款給股東。而財政部86年也有解釋令規定,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而以「現金」收回股票,如收回股票後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不課證交稅。

但經濟部在97年變更解釋,放寬公司也可以用其他「非現金」方式減資退還股款,因此財政部昨日也發布了解釋令,公司減資若以其他公司股票移轉給股東,只要收回股票後註銷,而不再轉讓者,該股票移轉行為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的課徵範圍,免課徵證交稅

舉例來說,A公司欲辦理減資作業,將公司所持有B公司的股票1億股,當成股款返還給A公司股東,以前尚未開放以非現金方式減資時,公司必須先處分掉B公司1億股的股票,再將現金還給股東。

由於經濟部放寬規定,A公司可以直接將B公司的股票直接移轉給股東代替現金,財政部也同意更改認定,因減資轉讓股票給股東,免課徵證交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84年已發布過解釋令規定,公司「解散」後,將其所持有的轉投資公司股票依投資比例移轉過戶給股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的課徵範圍,如今將公司「減資」也納入相同標準,視為公司退還股款,而非股票買賣交易,課稅認定更一致。

【2009/10/23 經濟日報】


智原補稅7千餘萬

【張國仁/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半導體公司的設計發展部系統整合服務部電子服務部等部門,並不屬專門從事研究新產品新技術的部門,不適用研發的投資抵減規定,國稅局在查核課稅時,不准核定此部分研發支出,並無違誤。

智原科技公司結算申報92年度營所稅,原列報免稅所得7億877萬5,168 元。但國稅局只核認其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規定的免稅所得僅1億8,708萬4,795元,應補稅額7,433萬4,227元。

由於雙方看法差很大,影響稅額頗鉅,鬧上法庭,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納北區國稅局對獎投項目投資抵減規定的說明及計算公式,日前判決,智原敗訴。

北區國稅局認為,智原免稅項目中智慧財產權元件(IP)非屬第2次核准免稅產品,另委託設計(NRE)與免稅核准函所載受獎勵免稅項目不符,否准認列,並依獎投條例第6條免徵營所稅計算公式規定,按投資計畫勞務有關的委外設計勞務成本,占設計勞務總成本的比例,核算委外設計比 23.68%,核定免稅所得1億8,708萬4,795 元。

智原不服,申請復查,經北區國稅局重新審查後,僅同意追認免稅所得為1億2,895萬1,867元。智原為此與國稅局打起行政官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智原雖主張國稅局的原處分書,對於該公司設計發展部系統整合服務部電子服務部所屬人員,何以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並未加以說明。

但經查,設計發展部、系統整合服務部及電子服務部等部門非屬專門從事研究新產品新技術的部門,而且智原所提示的研發計畫,僅是產品簡介的簡報說明,並沒有提示該公司內部規範的研發計畫與紀錄,無法證明這些部門確有研發的事實。

工商時報 2009-10-23


富豪國籍雙重-遺產稅也雙重課

【王信人/台北報導】會計師和稅官共同指出,許多台灣富豪的下一代都有台、美雙重國籍,由於台美對遺產稅都採屬人主義的全球課稅,將產生課稅主權爭議,納稅義務人將有被重複課稅的問題。

以王永慶為例,王永慶的三房申報遺產595億,王文洋有申報海外遺產所以較高達800多億,二者申報的遺產相差200多億,稅額相差100億,這100多億國稅局要和美國政府分稅,如何分呢?

好加在的是,王永慶沒有入美國籍,否則王永慶的遺產稅恐有一半會落入美國政府手中,套用一句政治語言,王永慶「很愛台灣」。

王永慶在美國繳的稅,只能扣抵加計王在美國境內遺產所增加的稅額,不能扣抵王永慶在台灣和其他地方遺產的稅額。

但假設有個李姓大戶,擁有台美雙重國籍,美國對其全球遺產也有課稅主權,如此一來,該如何課稅?

稅務官表示,依常理,在我國境內的遺產,課稅主權屬於我國,在美國境內的遺產,課稅主權屬於美國,較無爭議,但在第三地的遺產,因為二國都有課稅權,確實會有課稅主權的爭議。

舉例,李姓大戶是大陸台商,過世後,在全球留有鉅額資產,台灣500億、中國大陸300億,美國200億,在免稅天堂開曼群島信託財產2000億。因為有錢人害怕被人檢舉,所以李的繼承人對台、美政府都有申報全球的遺產。

我國的計稅方法為,把李的全球遺產合併3000億,計算一個遺產稅,稅率已降到10%,稅額300億,再另外以不計入美國遺產200億,計算稅額為280億,二者差額20億,甲的繼承人拿到美國所繳遺產稅的證明,頂多只能扣抵因為加計美國境內遺產所增加的遺產稅20億。不准其扣抵加計甲在中國大陸、開曼群島的遺產之稅額。

因為美國對全球課稅,假設美國稅率45%,扣除免稅額之後,在美國要繳稅1000億。

如果美國也不准李扣抵在開曼群島和大陸資產的遺產稅,則李在中國大陸資產300億、開曼2000億,合計2300億遺產,就被台美二國重複課稅,總共繳了55%,

稅官表示,如果李的繼承人不願被重複課稅,只願繳台灣資產500億的稅50億,不願繳加計李在中國大陸、開曼資產的稅額,則國稅局不會開出完稅證明,李在台灣的遺產不能過戶繼承,就會有爭議。

會計師林敏弘表示,有錢人的第二代中很多人擁有台、美雙重國籍,確實會有爭議,需要用租稅協定解決,由於台美沒有租稅協定,就要看未來案例如何解決。

工商時報 2009-10-23


名模怎課稅-月內檢討

名模林志玲遭補稅加罰款千萬元,引發立委關注,認為演藝人員賺取的收入應歸屬執行業務所得,准予扣除45%的費用降稅。財政部長李述德承諾一個月內檢討法規,明確訂定課稅規則。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則說,將安排下周與模特兒經紀公會會商,希望經紀公司能夠整理目前旗下模特兒的工作或經紀契約類型,做為訂定課稅依據的參考。

演藝人員、模特兒近年常與稅捐機關大打稅務官司,起因就在對收入性質的認定看法出現歧見。國稅局認為,具有僱佣關係的經紀契約,就屬薪資所得,不能扣除45%的費用,只能享有每人10.4萬元(98年標準)薪資特別扣除額;但演藝人員認為,應該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其置裝、髮型等費用均可扣減。

名模林志玲即因主張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但國稅局認定林志玲與經紀公司有僱佣關係,只能視為薪資收入,林志玲92到94年需補稅加罰鍰約千萬元。林志玲因此提出行政救濟,但已在國稅局、財政部訴願會接連敗訴。

財政部指出,演藝人員包括模特兒在內,稅捐機關目前課稅都是視個別契約並採個案處理,如果契約不具限制性,例如可自由接通告代言等,其收入即屬執行業務性質。但若契約言明所有表演活動均需經經紀公司安排,並由經紀公司給付所得,即具僱佣關係,領取的收入即使是拆帳性質,也應按薪資課稅

財政部對模特兒的課稅認定方式,立委盧秀燕認為不妥適。李述德同意一個月內做成明確解釋。許春安說,就國稅局所知,多數模特兒所簽訂契約都具僱佣性質,要改按執行業務收入課稅實屬牽強,但財政部希望深入瞭解演藝人員的特性,與經紀公會進行溝通後,再視契約性質做出課稅解釋。

【2009/10/22 經濟日報】


購買農地未過戶而轉售他人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有一位王姓納稅義務人60年間與兄弟等5人共同出資購買高雄縣內農業用土地,因未具自耕農身分,無法辦理產權過戶,將土地登記於具備自耕農身分之兄長名下,94年度兄長將前揭土地出售與甲君,並將其中出售價款500萬元支付予其他兄弟等4 人,王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此筆收入,經該局依法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王君主張因囿於當時法令限制,非具有自耕農身分者不得擁有農地,乃將土地登記於具備自耕農身分之兄長名下,土地實際上係其與兄弟等5人共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出售土地應免納所得稅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固免納所得稅,惟得以免稅之對象僅土地所有權人,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其出售土地,自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原告兄弟等5人同共出資購買系爭土地,乃為解決渠等有人不具有自耕能力而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問題,遂直接登記於有自耕能力之兄長名下,以規避行為時土地法第30條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之規定。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原告兄弟等4人既未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自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渠等僅取得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而已,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乃屬兄長所有,嗣後兄長將系爭土地出售予訴外人甲君,得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者,僅限於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即其兄長。該局依法核課王君其他所得,並無不合,乃判決王君敗訴。

該局呼籲,民眾若有前揭類此案例,土地出售時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倘有餘額,應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法務二科 吳科長(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0/21


(注意:不要誤以為免稅所得)


逾期2年之債權,須經合法催收未果,始能列報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因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各項欠款債權,已逾期兩年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才可以列報呆帳損失。

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無法收回89年間銷貨予A、B、C、D等4家公司的貨款呆帳損失1千餘萬元,經國稅局以該公司無法證明已積極向債務人進行催收而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提起復查訴願遞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因公司改組及遷址致部分文件遺失,無法提出催收證明,但A公司及B公司負責人已到庭證述,該2家公司確實並未付款,且有收到原告寄發的催收文件,另提示C公司及D公司付款支票跳票的退票理由單供核,足見該公司已就貨款進行催收等理由,亦遭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列報呆帳損失應同時具備「債權已逾期2年」及「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等2項要件。本件A公司及B公司負責人的證詞,僅能證明甲公司在89年間有銷貨予A、B等2家公司,當時仍有貨款未清償,惟上開證人於90年後均未繼續擔任負責人,且均表示不清楚嗣後公司經營情形,因該2家公司於90、91年間尚有清償貨款的可能,所以無法以該2人的證詞,認定甲公司有經催收而未能收取貨款的事實。至於C公司及D公司所欠貨款,甲公司並無任何催收證明,且自承因文件遺失而無法提示,故而上開4家公司所欠甲公司的貨款,雖已逾2年,但不符合稅法規定「經催收後未經收取」的要件,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逾2年的應收款項未能收回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的催收證明,以憑列報呆帳損失。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9808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0/21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或人員可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或人員,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時,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或人員,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零稅率打勾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其銷售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徵收率),營業人於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時,可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上開證明文件,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或人員,常因買受人使用免稅卡而誤勾選免稅欄,並申報為免稅銷售額,不但無法退稅,其已支付之進項稅額尚須按比例計算不得扣抵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或人員須於銷售時取得上開證明文件,且須依規定計算銷售價格,始得申請適用零稅率。稽徵機關審核時如發現證明文件有缺漏,經通知後仍未能補正者,須改按一般率稅計課,造成稅負上的損失,營業人務必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北投稽徵所 李股長 (02)28951515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10/21


核釋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其他飲料品之課稅範圍

財政部表示:現行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其他飲料品課稅範圍係以酒精成分未超過0.5%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植物性飲料碳酸飲料運動飲料機能性飲料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以及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作為認定原則。

財政部指出,應課徵貨物稅之清涼飲料品包含稀釋天然果蔬汁其他飲料品,其中稀釋天然果蔬汁主要係以財政部75年5月23日台財稅第7533088號函規定,為不得添加香料、色素等人工添加物或天然果蔬汁國家標準禁止之其他食品添加物及含有咖啡因成分之食品,以此做為稽徵實務判別依據,相當簡明,實務上亦少有爭議。惟對於應稅之其他飲料品部分,大多係個案性釋示函令,缺乏原則性之解釋,在目前坊間飲料品態様日益多元之情況下,現行釋令已有未盡之處,爰提出檢討,建立徵納雙方易於遵行之課稅原則,同時符合特種銷售稅及飲料品課稅目的。

財政部經參考CNS國家標準、2007年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及現行相關釋令,先後邀集各地區國稅局及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團體共同研商,獲致結論認為其他飲料品係指為酒精成分未超過0.5%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各項產品:
(一)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品;但產品標示有使用
      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
      用水

(六)
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現行財政部72年9月6日台財稅第36286號函、85年5月20日台財稅第851098755號函、86年8月19日台財稅第 861912711號函、90年8月27日台財稅第0900455087號函、86年1月7日台財稅第861878351號函、88年11月3日台財稅第 881955512號函、94年9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68850號函及88年11月11日台財稅第881957736號函等8則釋函規定與上開認定原則不符,爰一併予以廢止。

財政部賦稅署98/10/21


核釋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其他飲料品之課稅範圍

財政部表示:現行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其他飲料品課稅範圍係以酒精成分未超過0.5%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植物性飲料碳酸飲料運動飲料機能性飲料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以及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作為認定原則。

財政部指出,應課徵貨物稅之清涼飲料品包含稀釋天然果蔬汁其他飲料品,其中稀釋天然果蔬汁主要係以財政部75年5月23日台財稅第7533088號函規定,為不得添加香料、色素等人工添加物或天然果蔬汁國家標準禁止之其他食品添加物及含有咖啡因成分之食品,以此做為稽徵實務判別依據,相當簡明,實務上亦少有爭議。惟對於應稅之其他飲料品部分,大多係個案性釋示函令,缺乏原則性之解釋,在目前坊間飲料品態様日益多元之情況下,現行釋令已有未盡之處,爰提出檢討,建立徵納雙方易於遵行之課稅原則,同時符合特種銷售稅及飲料品課稅目的。

財政部經參考CNS國家標準、2007年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及現行相關釋令,先後邀集各地區國稅局及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團體共同研商,獲致結論認為其他飲料品係指為酒精成分未超過0.5%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各項產品:
(一)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品;但產品標示有使用
      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
      用水

(六)
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現行財政部72年9月6日台財稅第36286號函、85年5月20日台財稅第851098755號函、86年8月19日台財稅第 861912711號函、90年8月27日台財稅第0900455087號函、86年1月7日台財稅第861878351號函、88年11月3日台財稅第 881955512號函、94年9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68850號函及88年11月11日台財稅第881957736號函等8則釋函規定與上開認定原則不符,爰一併予以廢止。

財政部賦稅署98/10/21


防老美搶稅-王永慶遺產快「稅」

已逝的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的遺產確認官司仍在美進行,其家族則在台大打確認遺產繼承權官司。立法委員羅淑蕾要求國稅局應儘速核定王永慶的遺產稅大筆稅金,以免「被美國政府課走」。

羅淑蕾說,王永慶家族向國稅局申報的遺產稅共計有二份,遺產總額分別是500億元及800億元。財稅官員說,王永慶家族認為繼承權出現爭議,並不會影響國稅局的核課工作。由於稅法規定只有一位配偶可以享有配偶扣除額,國稅局會以戶籍欄登記的配偶為準,對於核課稅額不會產生影響,王永慶的海內外遺產究竟有多少,才是影響稅額的關鍵。

財政部指出,依據我國稅法規定,國人在海內外的遺產都要課徵遺產稅,因此,王永慶如有在美國的遺產亦需併入課稅,但若王永慶需向美國政府繳稅,繼承人所繳納的遺產稅可以向我國政府要求扣抵,抵稅額以不超過合併境外遺產後所增加的稅額為限。

由於這項抵稅規定適用每一位納稅人,不只是王永慶申報案,財政部舉例表示,A在台灣的遺產共計800億元,在海外遺產則有3,000億元,合計 3,800億元遺產按過去50%稅率換算,要繳1,900億元遺產稅,但若其在海外已納遺產稅為1,350億元,台灣的應納遺產稅即為550億元。

財政部說,國人海外遺產因為有抵稅機制,政府能不能課到國人的海外遺產稅,要視兩國的遺產稅率差額而定,若國外遺產稅額較我國低,我國仍可保有部分課稅權。不過,由於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率自今(98)年起已降為10%,除非稅率低於我國的國家,否則國人的海外遺產未來雖需合併申報,但可能也「無稅可課」。

對於羅淑蕾催促國稅局儘快核定王永慶的遺產稅申報案件,財政部表示,依據一般規定,遺產稅申報案件因特殊需要必須延長時,最長不能超過一年,一年內一定要核稅。以王永慶遺產稅申報截止日7月15日推算,國稅局最晚需在明(99)年7月中旬前完成核稅工作。

【2009/10/22 經濟日報】


獨資商號換負責人-貨物移轉應開發票

路竹鄉陳小姐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並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如果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2009/10/22 經濟日報】


土地交易免稅-限所有權人

王家兄弟合資購買農地,登記於具自耕農身分的兄長名下,後來出售,(化名)亦分得款項。南區國稅局核定王二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除補稅外並予處罰。王二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判決指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僅限於土地所有權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王君於民國60年間與兄弟等五人共同出資,購買高雄縣內農業用土地,因未具自耕農身分,無法辦理產權過戶,將土地登記於具備自耕農身分之兄長名下。

94年兄長將該土地出售與甲君,並將其中出售價款500萬元支付予其他兄弟等四人,王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這筆得款,國稅局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王君主張,法令限制非具有自耕農身分者不得擁有農地,才將土地登記於兄長名下,實際上是兄弟五人共有,出售土地應免納所得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二敗訴。

【2009/10/22 經濟日報】


(注意:不要誤以為免稅所得)


八大類飲品-免徵貨物稅

水果罐頭、雞精、蜆精等八大類飲料品,包括水果罐頭雞精魚精(或鴨精羊肉精)蜆精魚翅精分裝進口的濃縮果漿酵素及酒精成分未逾0.5%供直接飲用的當歸排骨湯等,26日起將免徵15%的貨物稅

為統一課稅作業,財政部已經做成最新規定,貨物稅條例所指其他飲料,是指酒精成份未超過0.5%內含固體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後供人飲用的產品。

這類需課徵15%貨物稅的其他飲料包括六大類:

一、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植物性飲料,例蘆薈汁

二、添加二氧化碳氣體的碳酸飲料,例如各種不同廠牌的汽水

三、具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的運動飲料

四、具有保健概念的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例如酵素。

五、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的飲用水


六、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的含乳飲料

【2009/10/22 經濟日報】


八大類飲品-免徵貨物稅

水果罐頭、雞精、蜆精等八大類飲料品,包括水果罐頭雞精魚精(或鴨精羊肉精)蜆精魚翅精分裝進口的濃縮果漿酵素及酒精成分未逾0.5%供直接飲用的當歸排骨湯等,26日起將免徵15%的貨物稅

為統一課稅作業,財政部已經做成最新規定,貨物稅條例所指其他飲料,是指酒精成份未超過0.5%內含固體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後供人飲用的產品。

這類需課徵15%貨物稅的其他飲料包括六大類:

一、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植物性飲料,例蘆薈汁

二、添加二氧化碳氣體的碳酸飲料,例如各種不同廠牌的汽水

三、具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的運動飲料

四、具有保健概念的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例如酵素。

五、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的飲用水


六、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的含乳飲料

【2009/10/22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林志玲補稅案-財部將與公會研究合約

【王信人/台北報導】為了釐清名模林志玲補稅案,財政部下週將找模特兒經紀人公會開會,研究模特兒和經紀公司的「合約」內容。

林志玲被國稅局補稅上千萬元,罰鍰逾500萬,提出的訴願案,日前被財政部訴願會駁回,林志玲不服,繼續提出行政救濟,模特兒補稅風波未了。

因為如果林志玲的收入可以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依據財政部規定,演員、模特兒的費用率45%,則林志玲可少繳近一半的所得稅,稅負降低很多,所以模特兒經紀公司一直很努力為名牌模特兒爭取成為執行業務所得,向立委陳情。

昨天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立委盧秀燕質詢指出,演藝人員和經紀公司拆帳後,演員的收入適用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成本費用,但同樣的情形,模特兒的收入卻只能當薪資所得,不能扣除成本費用,課稅太重。財政部長李述德回應,1個月內研究解釋令。

工商時報 2009-10-22


稅務問答/委託拍建物-賣方開發票

彰化市劉小姐問: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營業人所屬的建物或物品,統一發票開立時點及對象為何?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營業人(賣方)委託拍賣公司拍賣建物或物品,不同於法院拍賣,拍賣公司將營業人委託的物品於拍賣會中賣出,拍賣公司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價金時,通知賣方依規定時點開立統一發票與拍賣公司。該分局近一步說明,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的物品拍定後,買方如以支票支付拍賣物的價金,賣方(營業人)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買方如以電匯方式支付拍賣物的價金,賣方應於拍賣公司收到銀行的「匯入匯款登錄單(代報單及轉帳支出傳票)」之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拍賣公司。惟在此之前拍賣公司如將拍賣物交與買方或支付賣方任何款項,均應請賣方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2009/10/21 經濟日報】


走私被限制出境-六招解套

財政部指出,因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遭處罰鍰並被限制出境者,欲解除出境限制需提出財產擔保,可選擇以現金政府公債等財產,但不包括不動產

財政部關稅總局昨(20)日也指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案件而被限制出境者,如欲提供與欠稅及罰鍰相當的擔保,並申請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擔保方式,僅能以關稅法第1條第1項所列的六種擔保方式為限。

海關表示,依本法准予提供的擔保或保證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的公債。

三、銀行定期存單。

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六、授信機構的保證。


其中政府發行公債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等擔保,須設定質權於海關。

關稅總局強調,受處分人若申請要以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作為擔保,以解除其出境限制,因與目前准予受理的擔保方式不符,海關將不予辦理解除出境限制。

【2009/10/21 經濟日報】


生活稅務與法務/拆屋還地-先下手為強

早年鄉下農地不值錢,允許別人在地上蓋屋並不是什麼新鮮事,現在土地值錢了,陸續出現「拆屋還地」的爭議。拆不拆得成?主要看時間多久了、那一方先採取法律行動,時間一久,通常先下手者占優勢。

秀才(化名)和進士(化名)是兩兄弟,感情非常好,住在台中市,兄弟倆繼承了1甲農地(約2,934坪),兩人平分。

民國48年發生八七水災,大水嚴重沖刷耕地,水災過後,農地上滿是大小石頭。秀才決定放棄農耕,北上發展;進士準備整地,要求一併耕作哥哥的農地,增加收益,秀才答應了。

秀才在台北市迪化街找到一份工作,開始學著賣布、裁布,隨著經濟發展,開起自己的店,進而設立紡織廠,秀才發了,事業有成,唯一的遺憾是沒有兒子承歡膝下,只有三個女兒。

民國62年1月底過年時節,秀才依例開著轎車回鄉,秀才因得知消息,政府要開徵遺產及贈與稅,看到弟弟唯一的兒子火旺(化名),秀才突然有個想法。

秀才想把交由進士耕作的農地,過戶給侄兒火旺,把這個想法告訴我父親,我父親希望他想清楚,因為過戶之後萬一要不回來怎麼辦?秀才說,那是祖產,以後老了,只要一、兩百坪土地蓋間房子住就夠了。62年2月6日總統公告遺贈稅條文,同一天,秀才辦好過戶,8日該稅法生效。

兩年後,秀才44歲意外得子,名添丁(化名),此時秀才對過戶農地有些後悔,但侄兒火旺不肯還地,秀才不想和弟弟撕破臉,就算了。

74年因土地地目變更,秀才回鄉在他過戶給火旺的土地上蓋起150坪透天厝,進士跟火旺也沒說什麼,秀才就舉家搬回台中。民國89年、90年進士、秀才相繼過世,添丁繼承該屋,繼續住下來。沒想到97年間,堂哥火旺找上添丁,說地是他的,要求拆屋還地。

添丁來找我,問能怎麼辦?我建議他趕快去登記地上權,登記之後,就不能拆屋。因為依民法769條規定,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至於已登記的不動產可不可以時效取得地上權呢?當時法上無明文規定,但判例上認為仍可時效取得,後來今年7月23日修正民法第772條,規定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也准用。

怎麼湊出「20年」?若從秀才死亡那年開始算,添丁占有的時間不過八年,所幸民法947條解決了添丁的難題,依這條規定,繼承人可以併計被繼承人的時效,也就是占有時間可以溯及秀才蓋農舍的民國74年,合計達24年。

我建議添丁親自到地政機關送件申請,最好取得送件案號,到時候比較容易查詢。

不過添丁還是要證明「和平居住超過20年」,一般地政機關會要求提出戶籍謄本四鄰證明書證明,添丁提出戶籍謄本的物證後,也找到鄰居作證。由於秀才不時回饋鄉里鋪路,人緣不錯,添丁順利地找到不少願意作證的鄰居。

在公告期間,添丁再度與火旺協商,火旺清楚當初秀才贈與地的來龍去脈,也沒有異議,添丁因此順利取得地上權。

另外有一個案子,居住者也被要求拆屋還地,不過,此案居住時間合計只有16年,無法運用時效取得的規定。如果這地主沒有動作,再過四年,就給了居住者申請地上權的權利了。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敏弘會計師、地政士口述,記者徐碧華採訪整理,林佳穎律師、會計師審稿)
【2009/10/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按月開發票須符兩條件

竹北市林先生問:營業人可否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會計制度健全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買受人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1)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
     罰鍰者。

(2)最近兩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
     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2009/10/21 經濟日報】


租國有地-權利金彈性變大

落實500坪以上國有土地只租不售,財政部將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放寬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由最長50年延長為70年,國有財產局長張佩智表示,預訂11月初公告實施。

至於權利金租金也將更具彈性,以增加誘因。權利金按現行規定公開招標者,以土地市價五成為底價,將修正為以土地市價三至七成為底價;租金現行規定是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5%計收,將修正為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2%至5%計收。

張佩智指出,未來權利金、租金多寡,將由審議委員會視個案土地使用情況而定,基本上權利金如果較低,租金就會較高。

行政院長吳敦義日前宣示500坪以上國有土地「只租不售」,貫徹此一政策,行政院昨日邀集國有財產局、財政部等相關機關研商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決定短期授權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長期由財政部檢討是否修正「國有財產法第47條規定。

行政院四組組長桂先農表示,「國有財產法」第47條規定經改良的國有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報行政院核定後可以按設定地上權的方式處理,換句話說,標售為原則,設定地上權為例外,但吳揆已經指示500坪以上國有土地「只租不售」,「國有財產法」第47條是否修正將交由財政部檢討。不過,現行「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是否修正則援權財政部決定。

張佩智表示,將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放寬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相關規定。

【2009/10/21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查稅-鎖定年輕貴族

國稅局查稅指向年輕「貴族」,據指出,國稅局鎖定20歲到25歲甫成年的民眾,清查其名下資產,若年紀輕輕卻擁有鉅額財富財產來源將被調查,非自力賺取者,將被補課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稅捐機關擁有國人多項財產資料,經由每一年的所得稅申報資料,可以很容易比對出國人財富的增減變化。特別是年輕族群,多數經濟基礎尚不穩固,一旦名下財產遽增,國稅局自然就會將之鎖定為調查對象。

最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即針對甫成年但利息所得偏高的納稅人查稅。其中有一個案因父母假借款名義匯款給子女,因此被按「視同贈與」規定補稅5,600萬元。

依據中區國稅局查獲案例,年約20餘歲的甲及其兄弟三人,在95及96年間自香港A公司匯入近800萬美元資金,換算台幣金額逾億元。

由於甲及其兄弟才剛成年,名下即擁有鉅款,國稅局因此查核其匯款用途,發現當事人在買匯水單上均勾選「國外借款」,其中部分款項用來購買臺中市七期重劃區房屋,其餘款項則用以申購國內外債券基金,且申購贖回交易頻繁。

國稅局深入查核其銀行資金往來的時候,亦發現甲的父母及三親等以內親屬數人,分別在93及94年間,多次匯款至香港A公司設在國內某銀行的OBU帳戶,進一步查獲甲的父母等人,其實就是香港A公司的股東,透過A公司間接投資東南亞地區。國稅局因此研判,香港A公司匯入甲等三人帳戶的款項,就是甲的父母等人的海外投資收益,借由「國外借款」名義轉匯給子女。

國稅局表示,甲的父親因為聽信銀行理財專員建議,將多年存放香港的海外投資收益,匯回臺灣做為子女購買房屋及各類國內外基金之用,並誤以為子女只要以「國外借款」名義匯入資金即不會被課稅,才會將大筆資金轉匯回台。

未料,因為子女年紀過輕,對國外的鉅額借款無法提示支付利息及借貸相關資料,經國稅局追查資金流向,確定是父母及長輩的匯款,因此援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視同贈與」的規定,要求甲的父母限期補稅,補稅額高達5,600萬元。

【2009/10/21 經濟日報】


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領取之股利及存款人死亡後孳息屬繼承人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發生的所得屬繼承人之所得死亡前發生尚未給付者,屬被繼承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其於金融機構存款所孳生之利息或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依生前是否給付區分:

一、孳息或股利已於死亡日前給付者,屬被繼承人的所得,應由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二、死亡日前發生之孳息或股利,生前尚未給付者,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死亡日後發生之孳息或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由繼承人辦理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公司已公告除息(權)基準日者,所遺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課徵遺產稅。若公告除息(權)基準日者是在繼承事實發生日後者,股票所分配之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北投稽徵所 莊股長 (02)28951515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申報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等特殊情形,得報請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起訖日期。經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即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後,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因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尚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範圍,故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請使用依財政部訂定格式所印製之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資料科 陳股長 (02)23113899分機21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撫養小孩未滿一年-免稅額可全額列報

朴子市林先生來電詢問:今年初結婚,小孩於9月出生,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全額免稅額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扶養條件同居親屬,即可享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待遇,至於在納稅年度內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一年,並非核計免稅額之要件,因此,林先生明年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小孩全額免稅額8.2萬元。

【2009/10/20 經濟日報】


公積轉增資配股-巨擘勝訴

金管會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3條第1項第5款第1目(募發準則爭議條文)規定,退回巨擘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普通股的申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此條文違反證券交易法授權範圍,應該無效,判決巨擘勝訴。

不過法院並沒有直接判金管會應該核准巨擘的申報,而是要求金管會要根據法院見解,作更適法的決定,未來金管會恐難再以這項條文退回公司的申請。

此案源於97年6月,巨擘股東常會決議以資本公積4.3億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4,334萬股,每股面額10元,由原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不料此案送進金管會,卻被金管會退回。

金管會認為,巨擘95、96年度的虧損分別為2億元、8.7億元,根據募發準則第73條第1項第5款第1目規定,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有虧損,金管會可以退回無償配發新股的申報案。

巨擘不服,認為公司雖然在95、96年有虧損,但以歷年累積盈餘彌補虧損後,盈餘還有20.8億元;因此截至96年底,巨擘並無累積虧損,符合公司法證交法經濟部解釋的相關條文,但提起訴願仍遭駁回,只好上訴法院

合議庭認為,根據公司法規定,盈餘公積(公司提列一定比例盈餘不分配給股東)與資本公積(公司提列發行股票所得的溢額與受領贈與的所得)的作用就是在彌補虧損,且可撥充資本,無償配發新股;證交法第41條第2項也有相關規定,並無禁止以公積彌補虧損。

此外,金管會依照證交法授權,訂定出的「募發準則」,主要是規範申報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時的應注意事項;而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是對非特定人招募資金,與資本公積是撥充資本無償配發新股給股東,兩者性質明顯不同。

合議庭認為,金管會自行開出公積撥充資本發行新股的條件,已經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應屬無效,因此判決上訴的巨擘勝訴,要求金管會應該要重新處分。

【2009/10/20 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選擇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局說明,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4條規定,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免逐年攤提。所謂創業期間,係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為配合該條文的修正,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同時規定 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由營利事業選擇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在節省稅負的考量下,凡是98年5月28日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未攤提之餘額,可選擇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法務一科 連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3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公司借款購買機器-取得前利息列成本

臺南市某公司會計嚴小姐問: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40萬元,有銀行出具的支付證明,為何全數被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該公司96年度列報利息支出40萬元,經查該公司於96年10月向銀行借款3,200萬元,全數用以購置機器設備,而該設備截至96年底尚未完成交貨,於97年3月始取得該項機器設備。故該公司因購置設備而於96年度所產生的利息費用40萬元,應轉列為該項機器設備的成本。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以借款方式購置機器設備,從付款到取得資產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的成本。所稱「取得」,係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2009/10/20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有累積留抵稅額-未開發票不減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縱有累積留抵稅額,只能於計算漏稅額時減除,至於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遭裁處行為罰部分,不能以有累積留抵稅額為理由,主張減輕處罰。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內一家甲公司於94年9月至95年2月間,銷售貨物近1.6億元,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導致逃漏營業稅約797萬元。而甲公司從94年9月起,至國稅局查獲日為止,最低累積留抵稅額為443萬元後,漏稅額為353萬餘元。高雄市國稅局核定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

甲公司不服,主張累積留抵稅額的443萬元,這一部分並沒有逃漏稅捐,不應該處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後,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累積留抵稅額是營業人溢付的進項稅額,所以在計算漏稅額時,於溢付範圍內,可以扣減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據以裁處漏稅罰。由於高雄市國稅局是在一倍漏稅罰5%行為罰之間選擇較重者,也就是針對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的違章行為,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甲公司雖然還有累積留抵稅額443萬元,但只能在漏稅罰中減除,國稅局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797萬元,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高雄市國稅局也提醒,縱使帳上仍有累積留抵稅額,在銷售貨物時,仍應依規定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2009/10/20 經濟日報】


德昌財稅/來源所得認定-有法度

我國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計有11款,前10款是例示規定,而第11款則是概括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由於所得來源及型態,複雜多變,所得稅法第8條各款條文則甚為簡括,因此,財政部本於主管機關職權,就不同所得種類發布不少解釋函令,有助於不同所得來源的認定;然而在實務上,仍然存在許多爭議,導致不少租稅爭訟。財政部有鑑於此,最近發布「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希冀來源所得的認定更為明確,減少徵納雙方之爭執。

檢視此一認定原則,部分規定是特殊項目認定的明文化,如第1點第1項外國公司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來源所得。又如第7點第1項第2款詳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的項目等,自然值得肯定。

其次,第2點規定:本法第8條第11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指無法明確歸屬第八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所得類別之所得。」又第13 點第1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綜合性業務服務,指提供服務之性質同時含括多種所得類型之交易(如結合專利權使用、勞務提供及設備出租等服務),稽徵機關應先釐清交易涉及之所得態樣,依其性質分別歸屬適當之所得,不宜逕予歸類為其他收益。」稽徵機關如確實遵守此二規定,則之前將所謂的「提供綜合性業務服務」之收入,一概認定為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其他收益」之弊病,當能袪除。

然而認定原則中的下列規定,則似尚有商榷餘地:

一、第4點第1項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屬於來源所得。由於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的區別,本來常生爭議,而此一規定未進一步界定,爭執仍將難以平息。

二、第4點第1項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1)提供勞務的行為,全部在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2)提供勞務的行為,需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3)提供勞務的行為,在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其中(2)及(3)規定,提供勞務的行為需在我國境外及境內進行及完成,一律論為我國來源所得,必將再起爭執。實際上,既然我國境內、境外營利事業均有參與,則實可依照「境內、境外參與程度或比例」劃分我國來源所得、非我國來源所得,較為公平。

三、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已經依所得稅法規定「就源扣繳」所得稅者,第15點第2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內,委託我國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稽徵機關可依據該外國營利事業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計算其所得額,並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此一規定已經違反所得稅法「就源扣繳」之規定,其法律依據何在?所得稅的「就源扣繳」制度,如果真有做此改變必要,仍是先修改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才是符合「租稅法定主義」之道。

(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2009/10/20 經濟日報】


營所稅調降-影響企業損益

明(9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將從現行25%調降至20%,稅率變動將影響企業98年各季財務報告(除第一季外),企業有可能因為降稅而須認列額外的遞延所得稅費用,進而影響財報的損益表現。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當稅法修正時,應重新衡量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並將重新計算的金額與原來金額的差額,列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之變動影響數」,列入當期繼續營業部門所得稅費用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專業組會計師區耀軍指出,若企業在當期或以前年度,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申報所得稅抵減者,在決定因所得稅抵減所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備抵評價金額時,應考量稅率自25%調降為20%,重新計算備抵評價提列金額。

舉例來說,若公司預期未來五年合計獲利1億元,在25%稅率下,應納稅額為2,500萬元,可實現的投資抵減應為2,500萬元,但稅率改變後,投資抵減則只剩2,000萬元,企業應將無法使用的投資抵減提列500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評價,對於企業的財報來說,也會產生500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費用

98年度的各期財務報表(第一季財報除外),應以98年5月27日稅法修正公布日起,以企業帳列應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為基礎,重新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

區耀軍表示,企業若以98年5月27日為基礎,重新計算有困難時,只要依據會計師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表,兩者差異金額不大時,可以最近期財務報表為基礎,重新計算最近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

也就是上市櫃公司可以98年第一季財報作為稅率變動影響數衡量的基礎;其他非上市櫃公司(含公開發行公司)則可以98年1月1日為衡量基礎。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專業組協理王怡文也提醒,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於附註中揭露稅法改變時,對於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的調整情形,上市櫃公司別忘記要在財報中加以揭露。

【2009/10/20 經濟日報】


稅務天地-免課最低稅負

【王信人/台北報導】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94年度以前短期投資損失的回升利益不課基本所得稅(最低稅負)。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的短期投資損失與其回升利益,在正常情況下都要認列,但95年實施最低稅負制後,在94年及94年以前短期投資損失,不能認列損失費用,從所得中扣除,基於衡平原則,其回升利益也不必併入在最低稅負中課稅。

財政部表示,企業投資持有金融商品資產,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的有價證券,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列的跌價損失及回升利益,是證券交易損益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94年度或以前年度認列的跌價損失,在95年度或以後年度產生回升利益,屬原認列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列入最低稅負中。

由於企業在最低稅負施行前所認列的短期投資跌價損失,並未列最低稅負的減除項目,所以在95年度或以後年度產生的回升利益,也免列為加項。

工商時報 2009-10-20


居留183天-海外所得課稅基準

【崔慈悌、王信人/台北報導】個人海外所得99年起納入最低稅負,衝擊僑民台商回國投資意願。僑委會19日表示,財政部次長張盛和已承諾會慎重考慮以「年度內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為課稅基準,並強調海外所得是指個人所得非營利事業收入,匯入國內的海外資金不會被視為海外所得而課稅。

賦稅署昨天表示,海外台商的要求,還在研究中,若有特殊情形可視個案認定。

僑委會委員長吳英毅日前在立法院透露,由於明年起「個人海外所得」將納入課徵基本所得稅額,引發海外部份僑民台商疑慮,僑委會將與財政部溝通,希望能比照僑生回台居留累計超過183天才服兵役的規定,讓居留合計超過183天的僑民才需納入課徵對象。

僑委會副委員長許振榮偕同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名譽總會長吳松柏等人赴財政部拜會,溝通此議題。

台商代表對於「返台投資匯入資金」與「海外所得」如何認定海外所得金額涉及之匯差如何計算政府能否確實課徵僑民海外所得等提出疑慮,認為政府如果不釐清將造成僑民心理恐懼,影響僑民台商回國投資意願,造成「為了幾粒芝麻而失掉一塊大餅」的後果。

許振榮也表示,現行規定對於在台有住所者是以「經常居住」為課徵標準,在執行上容易引起爭議,建議財政部可以考慮比照僑生回台居留累計超過183天才服兵役的規定,不論僑民在國內是否設籍或有住所,均以「年度內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為課稅基準,以維持法律的一致性。

張盛和強調,「基本稅額」的精神是對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高收入者所訂的稅制,一般在僑居地國內已繳納個人所得稅者並不在課徵對象之內。

至於海外所得,張盛和表示,這是指個人所得,並非營利事業收入;匯入國內的海外資金也不會被視為海外所得而課稅;在僑居地已經繳的稅也可以扣抵。

他承諾會慎重考慮僑委會以「年度內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為課稅基準的建議,並指出在民國100年5月開始課徵99年度所得稅之前,將會透過僑委會和各駐外單位加強和僑台商的溝通。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現行做法,台商如果有戶籍,就算是所得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的「經常居住者」,如果整年都沒有回國,採就源扣繳20%,如果住1天以上,就要合併申報,但有特殊情形,可以個案認定。

工商時報 2009-10-20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並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該局指出,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
      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
      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
      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
      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除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外,應注意取得並保存上述有關之證據,做為外銷損失之證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0/19


招待經銷商旅遊-可列交際費

善化鎮沈先生問:公司招待經銷商出國觀光的費用可否列交際費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為推廣業績,往往會招待經銷商赴國外觀光旅遊發放獎金,以做為獎勵,對於這項支出,營利事業僅附旅行社所開立的收據做為憑證,對相關受招待經銷商的名冊憑證,並未保存,查帳時遭剔除並補稅。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的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可按交際費認列,惟上項費用的列支,應檢具受招待的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故營利事業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的事證,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2009/10/19 經濟日報】


商品報廢-須會計師出具報告

營所稅查核準則在今年9月進行翻修,會計師呼籲,企業在今年底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規的改變。若公司需要報廢商品,必須請會計師監盤並出具「盤點查核簽證報告」,否則不見得能取信於國稅局。

為配合稅法商業會計法行政院賦改會簡政便民原則等法規變動,財政部今年9月大幅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除了相關規定更明確外,認定原則上也走向鬆綁。

不過,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寇惠植提醒,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後,仍有許多適用上的細節需注意,他發現很多企業無法了解查核的實務,按法令字面上的規定自行解讀,沒想到碰到國稅局查核時,稅局官員仍有許多解釋的空間。

因此,今年底企業在進行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更要留意如何因應營所稅查核準則的修正。

查核準則現在也放寬企業報廢商品的相關規定,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損失,免除應報經國稅局備查的程序,並將商品盤損、報廢與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從15天延長為30天

寇惠植指出,以前只有公開發行以上的公司,才可以依會計師簽證報告報廢存貨或商品,現在一律可由會計師的簽證報告認定。不過,以往認為出具會計師的稅務報告即可,但現在明確規定,「年度的查核簽證報告」或是「盤點查核簽證報告」都可以,現在已有國稅局向企業要求,提出會計師的「盤點查核簽證報告」,但過去會計師可能是從期末盤點時,倒推回去認定商品報廢情形,現在國稅局認定時,就可能會有爭議。

此外,查核準則也改變薪資退休金的費用認列,同樣是由董事會聘請的「委任經理人」,會因公司適不適用勞基法,而有不同的認列標準

2009/10/19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企業向個人借款所給付利息應扣繳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向個人借款所給付的利息,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說,營利事業因業務經營需求向個人短期融通資金,在支付個人借款利息時,扣繳義務人(即營利事業負責人)必須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未依法扣繳者,除需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外,還要被加罰一倍罰鍰。

【2009/10/18 經濟日報】


代辦結婚喜宴-應開二聯式發票

臺中市丁小姐問: 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可否開立三聯式發票

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答覆:結婚為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舉辦喜宴自也是自然人的消費行為,與營利事業並無關係,縱由營利事業支付費用,餐廳依規定仍應開立二聯式發票自然人,若開立三聯式發票予營業人,雖未逃漏營業稅,但已觸犯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的行為,應處以營業額5%罰鍰。呼籲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應開立發票與實際消費對象,切勿開立三聯式發票營業人,以免觸犯法令,遭受處罰。

【2009/10/16 經濟日報】


陳國榮:汽機車貨物稅減徵-年底不宜落日

針對財政部長李述德公開反對汽機車貨物稅減徵延長,車輛公會理事長陳國榮昨(15)日表示,汽機車貨物稅減徵政策今年底就落日,是真的「不宜」,將持續與財政部進行溝通。

陳國榮認為,各界都評估經濟景氣要等到明年下半年才會真的復甦,汽機車貨物稅減徵政策,至少要延長到這個時候再來檢討是否落日,才是較適合的時機。汽機車貨物稅減徵對提振國內車輛業的效益,才剛剛萌芽,財政部就要喊停,實在很可惜。

陳國榮表示,相較於四年前台灣車市有50多萬輛的規模,今年就算大好也不過26萬、27萬輛的水準,還差了一半,由此來看,只能說減徵貨物稅政策才剛要開始發揮效果,根本稱不上已經有具體成效,也還沒達到可以喊停的程度。

近期新車銷售年增率成長驚人,是因為去年下半年爆發金融海嘯,比較基期過度偏低所呈現的「假象」,政府不宜據此研判汽車產業已經復甦。

汽車業者也大多認為,下半年來,新車銷售好不容易熱絡起來;若貨物稅減徵年底喊停,車市因此再度萎縮,車廠可能又要大裁員,國內汽車產業上、下游牽動就業人口達30萬人,產業的現況,短期內實在禁不起二度衰退。

陳國榮初估,今年因貨物稅減徵,帶動新車銷售成長,政府來自於汽車的貨物稅收至少多了87億元,「政府稅收沒有因減徵而縮水」。

【2009/10/16 經濟日報】


陳國榮:汽機車貨物稅減徵-年底不宜落日

針對財政部長李述德公開反對汽機車貨物稅減徵延長,車輛公會理事長陳國榮昨(15)日表示,汽機車貨物稅減徵政策今年底就落日,是真的「不宜」,將持續與財政部進行溝通。

陳國榮認為,各界都評估經濟景氣要等到明年下半年才會真的復甦,汽機車貨物稅減徵政策,至少要延長到這個時候再來檢討是否落日,才是較適合的時機。汽機車貨物稅減徵對提振國內車輛業的效益,才剛剛萌芽,財政部就要喊停,實在很可惜。

陳國榮表示,相較於四年前台灣車市有50多萬輛的規模,今年就算大好也不過26萬、27萬輛的水準,還差了一半,由此來看,只能說減徵貨物稅政策才剛要開始發揮效果,根本稱不上已經有具體成效,也還沒達到可以喊停的程度。

近期新車銷售年增率成長驚人,是因為去年下半年爆發金融海嘯,比較基期過度偏低所呈現的「假象」,政府不宜據此研判汽車產業已經復甦。

汽車業者也大多認為,下半年來,新車銷售好不容易熱絡起來;若貨物稅減徵年底喊停,車市因此再度萎縮,車廠可能又要大裁員,國內汽車產業上、下游牽動就業人口達30萬人,產業的現況,短期內實在禁不起二度衰退。

陳國榮初估,今年因貨物稅減徵,帶動新車銷售成長,政府來自於汽車的貨物稅收至少多了87億元,「政府稅收沒有因減徵而縮水」。

【2009/10/16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報廢商品-依會師簽證認定

屏東市某公司來電詢問:其商品過期變質破損,或固定資產毀滅廢棄時,該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之程序大幅放寬了,根據財政部的解釋令,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營利事業有前述報廢情事,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的營利事業,其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另於事實發生後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的時限也由15天改為30天。

【2009/10/16 經濟日報】


稽徵法翻修-增訂林志玲條款

行政院會昨(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刪除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罰鍰處分不用強制執行的規定,也就是未來民眾逃漏稅被罰,即使已提出行政救濟,至少要先繳納一半的罰鍰。

名模林志玲日前遭財政部認定,其收入是「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林志玲因為漏稅連同罰款要補繳上千萬元,為此林志玲提出行政救濟。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林志玲在行政救濟結果確認前,可以免繳罰鍰。

修正草案刪除罰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規定,未來修法通過後,類似林志玲這種案例,即使已提出行政救濟,也須先繳交應納數額的半數,或者是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品,否則就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因此被稱為是「林志玲條款」。

行政院發言人蘇俊賓表示,罰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造成部分納稅義務人為拖延罰鍰的繳納,而提起行政救濟,因此決定刪除。

在此條文施行前,已裁處的罰鍰處分,不適用此一新規定;此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才施行。

針對營業人短漏開發票,修正草案中則改採限額處罰,罰款最高不得逾100萬元,未來九成以上因短漏開發票而受罰案件,罰款就可望大幅減輕。

修正草案明定營利事業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的罰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讓責罰相當,以保障納稅義務人。修正草案也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罰鍰,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退補稅作業負苛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增訂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執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下的稅捐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針對行政院會昨(15)日通過的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表示,原本稅捐稽徵法對於「補稅」提起的行政救濟規定比較嚴格,若對於國稅局復查的結果不服,要進一步提起訴願,必須先繳納半數稅額,才不會因欠稅被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但針對「罰鍰」所提起的行政救濟則比較寬鬆,根據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規定,納稅人如果對於稅捐機關處分的「罰鍰」不服,可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而且不用先繳納半數稅款,也沒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

但在稅捐稽徵法修正後,不只針對補稅本身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必須先繳納一半稅款,往後就連對於補稅之外的罰鍰提起行政救濟,也要先把半數稅款繳完,否則同樣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2009/10/16 經濟日報】


營業登記6-承包學校餐廳-應登記繳稅

宜蘭柯先生詢問:在學校承包經營餐廳,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學校所設員生餐廳,專供該校員生使用,如其經營型態係由學校負責提供營業場所設備,學校本身不提供資金,也不負盈虧責任,有關餐廳收支盈虧營運資金廚工僱用,均由承包商負責者,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呼籲在各級學校所設立的員工消費合作社或教職員生餐廳,以承包方式經營之餐廳業者,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免稅規定之適用,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2009/10/15 經濟日報】


高齡重病保額高-國稅局最易釘上

壽險業者說,高齡投保已患重病卻還買鉅額保單,且保費大於保額,往往會被國稅局釘上查稅。壽險業直言,這類投保最大目的就是避稅,近期被國稅局核定補稅的個案,都有「高齡、重病、短期高額投保」等因素。

壽險業者說,這種大保單保費高於保額,擺明了為避稅,希望提高保費支出,壓低投保人自己的現金資產,免於加在遺產總額內。例如用一千萬元保費去買八百萬元的保額,違反保險的「保障精神」,也違反人之常情,所以才會被抓包。

【2009/10/15 聯合報】


宗教團體符三條件-免報稅

岡山林小姐問:宗教團體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
所得稅結算申報:
(1)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的寺

  
、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應如何界定宗教團體之收入來源,究屬「銷售」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未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而係由信眾隨喜佈施者,即可認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因此,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並訂有一定收費標準及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2009/10/15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他人進項憑證或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否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所稱「登錄錯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誤以他人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登錄錯誤」範圍,仍應受罰。

該局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如比率均在7%以下,除符合前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如比率均在10%以下,除符合前稅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重複登錄等情形。

該局舉例,(一)甲營業人98年1-2月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於98年3-4月以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又重複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符合「登錄錯誤」範圍,且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未達7%,故可適用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定;(二)乙營業人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交際費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非屬減免處罰標準「登錄錯誤」範圍,無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儘量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萬一疏忽而「登錄錯誤」時,可享有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以維自身權益。

中北稽徵所 雲股長 (02)25024181分機3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