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列報房租支出-須付款證明

山上鄉李小姐問: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2009/10/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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