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回台上市-要有會計師內控報告

政府正積極推動海外台商回台上市,不過由於海外法令規定和台灣不同,想要回來台灣上市的台商,必須先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公司內部控制的專門審查報告,以免申請時無法通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的審核大關。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文冠指出,台商回台上市前,應針對內部控制做好嚴謹規劃,雖然按照台灣法令規定,只有台灣公司在台上市要請會計師出具內部控制專門審查報告,對於海外台商回台上市,只要會計師提出內部控制改善建議即可,不過根據她輔導企業內部控制的經驗發現,交易所現在非常重視內控,最好要有簽證會計師的專門審查報告,而且不僅要有報告、更要確實執行

台灣去年起開放海外台商回台第一上市,但至今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會計師指出,台商回台上市都是卡在法令和內控問題,尤其是大陸和美國台商回台,還有原始股東及資本利得的稅負問題,台商規劃上市前,最好做足準備。

許文冠舉例,美國台商想來台上市,會不會被視為美國公司,稅務負擔大不同。美國台商若要回台上市,會先在開曼設立控股公司作為回台上市主體,原本從開曼匯出股利免稅,但美國稅法中有「倒轉法則」(inversion rule)規定,若是股權重組後,有超過80%以上股東相同,這家開曼公司仍會被視為美國公司,未來在台灣上市後,匯出股利還是要扣繳30%

不過,美國台商在組織重組時,原始股東如果是美國人且長期持有股權,不用馬上課15%的資本利得稅,等到未來真正處分時,併入當年所得稅繳納即可;如果股東非美國人,資本利得免稅,不會因組織重組有稅負困擾。

不僅美國台商要考量股東問題,回台上市的最大宗的大陸台商,最常碰到的也是股東屬性問題。許文冠解釋,台灣法令規定,台商回台上市,大陸籍股東不能超過30%,但是很多台商在大陸都是合資企業,要上市可能要先增資稀釋大陸籍股東的股權,有時也會遇到大陸籍股東反對,讓上市規劃破局。而且大陸對於陸籍股東的外匯及海外投資皆有較嚴格的限制,加上大陸也有59號文規定,組織重組後若股東都是同一批人,等到未來處分資本利得時,還是要繳所得稅

【2009/10/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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