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宗教團體符三條件-免報稅

岡山林小姐問:宗教團體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
所得稅結算申報:
(1)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的寺

  
、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應如何界定宗教團體之收入來源,究屬「銷售」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未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而係由信眾隨喜佈施者,即可認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因此,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並訂有一定收費標準及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2009/10/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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