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核定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發布「稽徵機關核算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均與98年度標準相同。僅配合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自99年12月25日改制或合併改制直轄市,修正附註二文字,明訂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地區案件之99年度收入標準仍按改制前計算,以資合理及簡化。

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均與98年度標準相同。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相關規定及帳載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上開財政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稽徵機關核算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如附件。
相關附件: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2/31


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10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開辦了!

臺灣土地銀行為善盡社會責任,自100年元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由於元旦假期適逢星期六、日,該行為讓客戶有更便捷之申請管道,增設「網路申請」方式,申貸民眾可先至該行入口網站/10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專區/申請網頁填妥申請資料,在家即可完成申貸手續,該行將即時以E-mail回傳受理訊息,民眾亦可上網查詢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手續簡便。有意願申辦貸款的勞工朋友們請善加利用。另該行為使勞工朋友們早日取得貸款款項,將加快撥款速度,讓民眾提早準備過好年!

受理期間
一、網路申請:100年1月1日至100年1月14日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郵遞申請:100年1月1日至100年1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臨櫃申請:100年1月3日至100年1月14日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管道(請擇一辦理)
一、 網路申請:自該行網站/10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專區/申請網頁,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俟勞保局核定通過後檢齊下列文件,親向申請分行辦理撥貸事宜。

二、 郵遞申請:自該行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妥後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該行全省各分行,俟核定通過後檢齊下列文件,親向申請分行辦理撥貸事宜。

三、 臨櫃申請:自該行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妥後檢齊下列文件,親向申請分行提出申請。

申辦應備文件
一、 印章、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 尚未於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2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

三、 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委託親屬辦理:

(一) 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二) 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三) 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

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查詢
申請人可於該行網站/10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專區/查詢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土地銀行網址:http://www.landbank.com.tw
客服專線:(02)2314-663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12/30


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核釋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無需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表示,邇來國內機關團體陸續向該部洽詢營利事業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問題。該部經審慎研析後,於99年12月24日核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規定之立法目的,旨在加強課稅資料之蒐集,以利掌握稅源。考量同業工會人民團體依法收取之會費係為維持會務之正常運作,其所得性質,類似營利事業經營本業之收入,且依該部84年9月8日台財稅第841644931號函規定,團體如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尚無耗費徵納雙方人力及成本,針對此類團體蒐集課稅資料之需要,爰規定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給付時,無需依上開規定申報免扣繳憑單,以資簡化。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2/29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捐贈得否列為其事務所之費用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應取得收據或證明,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列為捐贈費用,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至有關執行業務者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依財政部94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函釋,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29


被繼承人遺有繼母者,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父母扣除額

(桃園訊)王老先生來電詢問,他的兒子於日前過世,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得否就其繼母列報父母扣除額1,110,000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均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0,000元。本案王老先生續絃所娶之妻,依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1款規定,係前妻所生之子之一親等直系姻親,並無父母扣除額規定之適用,因此,本案僅列報之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之繼母,則不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29


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稅法上之義務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因經濟型態改變,國人信託行為日趨盛行,常見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不諳法規致其自身權益受損,以下就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稅法上國稅部分應負擔的義務,提供相關法令依據供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參考:

一、設置帳簿詳實記載及取得憑證: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實紀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及取據合法憑證。

二、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同法第3條之4規定,分別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上1年度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申報。

三、詳實轉開所得憑單予受益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同法第3條之4規定,分別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予受益人。

四、扣繳義務:依所得稅法第89條之1第3及第4項規定,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同法第3條之4第5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依同法第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計算或分配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依同法第88條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之1 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但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託人實際分配信託利益,並依同法第89條之1第4項規定辦理扣繳時,其受益人如為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及免稅標準規定之機關團體,並提示稽徵機關核發之免扣繳證明者,受託人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仍應依同法第92條之1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五、納稅義務


(一)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4項及第3條之4第3項規定,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及所得發生年度依同法第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計算之所得,於次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以扣繳率20﹪申報納稅。


(二)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4項規定,委託人為個人之他益信託,應以委託人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但委託人有行蹤不明或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本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營業稅:依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 920451148號函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2/28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因任職公司提敘薪級而一次補發之以往年度薪資,應於給付年度一併申報繳稅

有關個人取自任職公司一次補發提敘薪級之以往年度薪資所得,究應分別依各該所屬年度課稅,或併同公司給付年度課稅,因攸關民眾權益,有釐清之必要。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基於量能課稅,採收付實現原則,故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即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此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7號解釋闡明有案。因此,個人取自任職公司一次補發提敘薪級之以往年度薪資所得,依稅法相關規定,應於公司給付年度一併申報繳納所得稅;換言之,經任職公司追溯補發以往各年度之薪資差額部分,應併同實際受領年度申報繳稅,而非將該薪資差額分別歸課各該所屬年度計算之。

該局另表示,財政部雖曾就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嗣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准復職,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之情形,認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俾稽徵機關補徵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惟此係因獲准復職後,其停職原因自始即不存在,故不宜於取得年度一次按全額課稅,與因薪級提敘案追溯生效,而追溯補發薪資差額之情形有別,兩者原因不同,自不宜混淆。

曾有行政救濟案例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減除因提敘薪級一次補發之以往年度薪資所得差額,經稽徵機關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全額併給付年度核定其薪資所得。納稅義務人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及上訴審亦遭駁回並告確定。

因此,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民眾若遇有此類薪資所得,應特別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法務科 稅務員 周靜資(07)725-6600分機753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2/27


財政部99.12.22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100.1.1實施)

財政部99.12.22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100.1.1實施)


一、薪資所得:


  (一)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分之五


  (三)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
      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一)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獎金、津貼、補助
      …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
      給付總額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
      扣取百分之五

  (三)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
      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者之起扣標準(100年為68,500元)者,免予扣繳。


三、外籍勞工(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



99年



100年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



25,920(含)以下



26,820(含)以下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8%



超過25,920



超過26,820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JING-CHYN CPB CO.


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特定保險給付應如何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95年1月1日實施,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應將該筆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需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新臺幣 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

該局進一步表示: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稽核科 曾鏘璂 04-23051111轉620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2/23


商業登記4-配合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直轄市,商業登記有關地址之登記事項,依戶政機關提供新地址資料,逕為調整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902429930號

主旨:配合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直轄市,商業登記有關地址之登記事項,依戶政機關提供新地址資料,逕為調整。

公告事項:

一、因縣市改制直轄市,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商業負責人、合夥人、經理人及法定代理人等地址,依「新北市_ 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臺中市_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臺南市_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高雄市_區里名稱代碼改制前後對照表」,於「商業登記資訊系統」以資訊系統為轉檔作業,「商工登記資料公示資料」以整編後之門牌為登記事項之公示,日後商業申請變更登記時,於核准函說明已為調整。

二、因現持之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繼續有效使用。是以,改制後直轄市民眾可持用改制前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申請商業登記,商業登記有關地址之登記事項,以改制後之地址登記。

經濟部商業司 99/12/23


商業登記3-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902426850號

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第十八條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者,應檢具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者,其名稱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經濟部商業司 99/12/23


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地,於列管期間內移轉部分持分者,就移轉部分追繳稅款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經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者,可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遺產稅款。

該局指出,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繼承人如已協議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則個別繼承人移轉持分農地,不論係自行出售經法院拍賣,如能提示有效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仍屬有效之分管契約,均僅就移轉之部分追繳遺產稅;繼承人如尚未協議辦理分別共有繼承登記,而就公同共有之農地移轉部分持分者,亦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21


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核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8年1月5日因病死亡,其於公司任職年資為15年,甲君配偶於98年1月20日領取該公司一次給付之撫卹金3,000,000元及喪葬費200,000元,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1. 撫卹金:本案領取撫卹金在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以下的金額免稅,超過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未逹33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以其半數為變動所得,變動所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稅,計算方式如下:

→應稅所得={3,000,000元-〔(169,000元×15年)+(3,000,000元-169,000元×15年)×1/2〕}×1/2=116,250元

2. 喪葬費: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21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未辦結算申報者經核定繳清稅款,始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應予照准

(桃園訊)八德市陳小姐來電詢問,日前收到97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繳款書,亦如期繳清稅款,請問是否還可以辦理增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稅款並繳清後,始申請增列符合所得稅法之扶養親屬,國稅局將重核其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准予退還。


因此陳小姐應儘快到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免影響自己的權益。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尚未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話應儘快到所轄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以防止漏報受罰。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20


非居住者薪資所得,自100年起全月給付總額在26,820元以下按6%扣繳所得稅

非居住者薪資所得,自100年起全月給付總額在26,820元以下按6%扣繳所得稅
 


相關附件: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2/20


公司以庫藏股票獎酬員工者,其庫藏股折價應列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庫藏股獎酬員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庫藏股履約者,其庫藏股之折價應列為認列薪資費用既得期間屆滿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自97年1月1日起,無論公司採員工分紅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庫藏股獎酬員工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等方式獎勵員工,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列為公司之薪資支出。其中採庫藏股獎酬員工者,如係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將每股折價(即員工認購價與公司買回價之差價)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計算之折價總額,於員工認購年度(如合約有約定既得條件如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則以既得期間屆滿年度)
列為該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4款第3目規定,公司庫藏股票交易溢價作為資本公積時,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惟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前,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轉讓價格不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但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後,除放寬此一規定外,公司得於給與日(須經董事會決議者為董事會決議日)依選擇權評價模式計算勞務成本,列為勞務成本費用,而該選擇權評價模式包括選擇權履約價格、標的股票之現時價格等六大因素,是故轉讓價格(即選擇權履約價格)越低,選擇權價值越高,所得認列之勞務成本費用越大,基於衡平原則,應將該部分已認列之勞務成本費用轉列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7年度買回庫藏股800萬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11元,並於98年度經股東會決議,由董事會宣告以每股8元低價轉讓庫藏股500萬股予員工,該低價轉讓員工之認股權採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之每單位公平價值為12元,實際執行股數為400萬股。依前揭規定應按每股折價3元(11元-8元)乘以實際執行股數400萬股計算折價總額即1,200萬元(3元×400萬股),列為98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以庫藏股獎酬員工或履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將庫藏股折價列報收入課稅,以資適法。

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20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被繼承人所遺三七五租約土地,申報遺產時,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該分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於死亡時如訂有三七五租約,其土地價值之計算,按公告現值核減三分之一。也就是按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申報時應提示土地登記謄本供核;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所有權人於89年1月28日以後死亡者,繼承人如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條第1項第6款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免課徵遺產稅。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一課 劉雪美 (04)25291040轉13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2/16


營業人因貨款無法兌現而依強制執行程序所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原報繳的銷項稅額不能申請退還

【中縣訊】豐原市○○有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本公司銷售貨物後,應收的貨款無法收回,原已經申報繳納的銷項稅額能否申請退還?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事後雖貨款無法收回致發生呆帳損失,因其銷售行為已成立,故無法申請退還銷項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72年7月5日台財稅第34641號函釋,因貨款無法兌現而依強制執行程序所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原已繳納之營業稅,依法不得退還。另依據財政部80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00171253號函釋,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以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出面,遂逕行取回貨物之行為,與銷貨退回之情形不同,無銷貨退回規定之適用。是該公司銷貨後無法收回貨款之情形,自不能申請退還銷項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縣分局 第三課 稅務員 林俐汝 04-25291040轉30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2/16


個人如從事僱工承包工程及自負盈虧者,係屬銷售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從事僱工承包工程自負盈虧者,係屬銷售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營利事業是否涉嫌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某營利事業並非直接僱用該所得人,而係將部分工作發包給工頭承攬,由工頭僱用所得人,完工後,因該名工頭並未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立憑證領取工程款,於是該名工頭即以其所僱用之工人,編製薪資印領清冊及影印各工人之身分證影本交付發包的營利事業,憑以製作扣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薪資費用。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提供原料,委託承包人加工,如該承包人係個人僱工承包自負盈虧者,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名工頭承攬工程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規定,除補稅外,並應依法裁處罰鍰。而該營利事業因發包工程對外交易應取得外來憑證而未依規定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應以實際交易金額處5﹪罰鍰。

該局呼籲,營造公司切記應取得合法憑證,勿僅以薪資清冊來充抵費用而觸犯稅法之規定。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16


身心障礙者參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的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是否需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參與依法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可免納所得稅。至於身心障礙者參與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對價,為薪資所得,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2條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之照顧與訓練,以教導其製作麵包餐盒手工藝品等方式,使身心障礙者能參與社會,維持其身心功能,並陶冶、豐富其生活,類此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其功能界定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理訓練技藝陶冶休閒活動等,並非以「就業」及「生產」為目的,且身心障礙者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間並無勞僱關係,該等機構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活動並肯定其學習表現,按其學習成果核發之獎勵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身心障礙者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之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其與雇主間具有勞雇關係,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規,其因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16


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申請新版投資抵減-留意期限

財政部指出,新版企業研發投資抵減優惠,今(99)年首度適用,申請期限範圍與舊制完全不同,採用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企業,研發支出申請抵稅時限為明(100)年2月至6月間,逾期申請者,將影響抵稅優惠。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底屆滿落日後,已由產業創新條例取代,企業研發支出只有在符合高度前瞻性、開創性、風險性與外溢性等要件,其與研發活動相關的支出,才可適用投資抵減優惠。研發支出抵減率為15%,但當年度可抵減上限不超過應納所得稅的30%,超額部分不得保留在往後年度繼續抵減。舉例來說,A公司今年研發支出為500萬元,其中75萬元(500萬元×15%)可抵減營所稅,但若A公司今年度營所稅稅額只有100萬元,就只能抵減30萬元(100 萬元×30%),剩下的45萬元不能抵減,也無法留到以後年度扣抵。

配合新版研發支出抵稅優惠,財政部已與經濟部共同發布公司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企研發支出可適用範圍及申請程序,均與已經屆滿落日的促產條例不同。

財部指出,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截止日後一個月內,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研究發展事實,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基本資格。

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公司為例,新版研發投抵優惠,99年度申請期限即為100年2月至6月間。

財政部提醒企業,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填報資料如有疏漏,應在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再受理。

【2010/12/14 經濟日報】


子媳於年度中成年,仍得列為扶養親屬

(桃園訊) 桃園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子於上年度滿20歲並於同年結婚,今年應徵入伍服役,其媳本年度始屆滿20歲,在辦理上年度及本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否申報其子、媳為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按規定減除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 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該局說明:陳先生之子上年度中始屆滿20歲,上年度得由其列報為扶養親屬,惟本年度已超過20歲且非屬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不符合前述規定,不得列報為本年度扶養親屬。至其媳部分,若查明確實於本年度始屆滿20歲,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者,得依財政部69年7月5日台財稅第35388號函規定列報為上年度本年度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14


已申請投資抵減之生產設備不得再適用研發投抵

由於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節稅效益高,不少公司積極投資於供研發用之機器設備,更有公司為了適用較高的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率(30%),將原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生產設備,申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南區國稅局表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機器設備,係指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兼)供生產或其他非研究發展之用途使用者,而購置自動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係指在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需之設備,二者獎勵範圍及投資抵減率均不相同,不能互相挪用。

該局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專供研發單位研究用之機器設備近2000萬元,已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該公司主張購置該設備時原擬供生產用,所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函,惟實際用途係專供研發單位使用,故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但經國稅局查核結果,甲公司原已依「網際網路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在交貨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合法憑證及付款證明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證明函,可知機器設備用途應已確定;公司如變更用途,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變更(撤銷)核准,且依公司提供該年度研究計畫及各項研究紀錄或報告,均無法證明該設備確供研發單位使用,乃核定剔除該筆研發設備支出,改以原申請核准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之抵減率7%核認可抵減稅額。

該局再次提醒,已取得投資自動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證明之設備,應用於生產或提供勞務,不能與研發適用投資抵減互相挪用,如確實係因研發而購置之設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原投資抵減證明,不可逕以抵減稅率7%的自動化設備申報適用抵減稅率30%之研發投抵之設備支出。

審一科 黃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2/14


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之會計或收銀機結帳員,每逢單月月初時,若忘記更換使用當期的發票,而誤用前期的發票。應儘速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避免涉及違章情事。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份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且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前揭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惟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的會計人員於99年3月1日仍繼續使用99年1至2月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於開立20張發票,金額合計200,000元給買受人後,才發現錯誤,A公司的會計人員應於未經他人檢舉及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前,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99年3至4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迄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才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定。

更正聲明:本局99年11月16日刊登之標題「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新聞稿一文中,原文「……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併入99年1至2月份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更正為「……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99年3至4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

中南稽徵所 傅股長 (02)25433050分機1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14


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客戶支票跳票-發票可附證明作廢

臺南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以出租辦公使用影印機等機器設備為業,日前因客戶開立支票跳票無法兌現,原已開立發票報繳的營業稅,可否申請退還?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經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後,因買受人開立支票無法兌現,與銷貨退回性質不同,原已繳納營業稅不得退還,惟貴公司經營租賃業務收入,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貴公司收取租金如收受支票,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如收受支票無法兌現,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俟貴公司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時再行開立。

【2010/12/13 經濟日報】


公司登記9-公告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兩合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共六式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902430790號

主旨:公告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兩合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共六式

依據:本部99年11月9日研商第2次「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修正草案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修正後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兩合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開始使用,原舊格式之登記表至10041日起不再使用。

相關附件:upload991213.zip

經濟部商業司 99/12/13


2010年12月9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員工推薦進修-學費補助可免稅

臺南市鄭小姐來電詢問:員工取得公司推薦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學分費學費補助,可否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政府機關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獎學金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但受領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報酬,無免納所得稅的適用。因此,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如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免納所得稅。

【2010/12/09 經濟日報】


20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民國100年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列印方式

財政部表示,自民國100年起,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於列印日期時,如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字或西元4位數字者,得採00.××.××(民國)或11.××.××(西元)2位數方式列印年份數字。

財政部說明,目前營業人使用市售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年份之列印有採西元或民國方式2種,採民國方式者又分為2位數及3位數,採西元方式者又分為2 位數及4位數。由於民國100年,有部分營業人使用採民國方式列印日期之收銀機,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為免影響營業人權益,該部爰規定如營業人現行使用之收銀機無法列印民國年份3位數字或西元4位數字者,得採00.××.××(民國)或11.××.××(西元)2位數方式列印年份數字。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收銀機統一發票頁首已印有「中華民國100年○-○月」,可供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或非營業人之買受人進行兌獎時知悉每張統一發票所屬期別。上開列印日期方式係屬因應營業人因短期內無法購置新型收銀機所採行之方案,財政部呼籲,自100年起,營業人如有汰換或購置收銀機需求時,所更換之收銀機應具備列印3位數民國年份或4位數西元年份之功能。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2/8


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未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規避個人最低稅負,查獲將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一案例,發現陳姓納稅義務人於96年度利用員工9人名義,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逃漏個人基本稅額,全案核定漏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餘元,依法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但自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施行後,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依該條例規定將其交易所得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如有短漏報稅額,自96年1月1日起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該局進一步指出,陳姓納稅人在96年間,估算買賣未上市櫃之A公司股票,約可獲取差價利益3,600萬餘元,依該條例規定,應繳納基本稅額,陳姓納稅人為逃漏該項稅負,利用員工9人名義買賣A公司股票,取巧分散證券交易所得,使每個受利用人頭之股票交易所得都在600萬元的免稅額度以下,規避個人基本稅額,漏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3,600萬餘元,查獲後除依法補稅外,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切勿投機利用600萬元之免稅額度,借用他人名義買賣未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規避應課徵之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以免被查獲而受罰。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簡翠玉 04-23051111轉223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2/7


黃金投資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黃金價格迭創新高,許多民眾紛紛詢問個人投資買賣黃金,其相關課稅規定?

國稅局說明,依黃金投資交易標的不同,其課稅方式各異:

一、實體黃金(如黃金條塊、飾金):個人賣出持有的實體黃金,應由購入之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交所得人,以成交金額6﹪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二、黃金存摺: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計算損益,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三、黃金基金:國內基金之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惟現今市場上黃金基金多數為境外基金,其交易所得屬海外所得,合計如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自99年起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四、黃金期貨、黃金選擇權:交易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黃金期貨、選擇權合約,僅課徵期貨交易稅,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如在國外期貨交易所交易之獲利屬海外所得,合計如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自99年起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莊鎮魁(07)715-1511分機616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2/7


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您所領的保險佣金是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如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該局於查核轄區某家保險經紀人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帳列佣金支出1,581餘萬元,該公司表示未替旗下保險業務員投保及提供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惟經調閱相關帳證,發現公司除無償提供通訊處場地設備供業務員使用,還支應制服教育訓練等雜支費用,並授權各通訊處主管,以零用金核付各業務員自有機動車輛之汽油費相關通行費用,已與「自負盈虧」要件不符,因此改按「薪資所得」重新計課各保險業務員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公司注意,保險業務員依雙方訂定之承攬契約書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合於執行業務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如果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其所得即非屬執行業務所得,而係屬僱傭關係之薪資所得,所給付佣金應依「薪資所得」填開扣免繳憑單。

該局並表示,所稱保險公司,包括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另相關業者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由專業稅務人員提供更詳盡的解說服務。

稽核科 林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2/6


提存於法院之土地徵收補償費應併計遺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被政府徵收,迄死亡時尚未領取提存於地方法院提存所之徵收補償地價,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如其繼承人未辦妥繼承登記即死亡,該項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雖名義上仍為被繼承人所有,惟依民法規定,該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屬於其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該應繼承部分之補償地價已屬其繼承人財產,仍應於繼承人死亡時列入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審理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所有臺北市數筆土地,因對徵收補償事項有異議,拒絕領取約3千餘萬元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經土地所轄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237條規定,將徵收補償地價3千餘萬元提存於法院,甲君迄死亡時仍未前往法院領取,其繼承人疏忽漏報此項財產,經查獲併入其遺產總額核定補徵稅額及罰鍰,嗣後甲君繼承人之一乙君又死亡,乙君之繼承人仍未申報乙君再轉繼承之該項財產,惟因乙君死亡之時間距甲君死亡之時間不滿5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人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如有上述情形,先行瞭解應否申報遺產稅,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6


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於股票交付日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政府為獎勵公司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之1條規定,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按面額列入薪資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面額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列入綜合所得稅基本稅額歸課,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故有關員工以紅利轉增資所取得之股票,應回歸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歸課所得人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按「股票交付日」之市價,全數列報為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歸課當年度員工之綜合所得稅。所稱「股票交付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另交付股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公司於給付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者,免補辦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報薪資所得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納稅人,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故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取得以紅利轉增資之股票,應於股票交付日所屬年度,按其股票交付日市價,應全數列報當年度薪資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以維自身權益。

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02)23042270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