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地,於列管期間內移轉部分持分者,就移轉部分追繳稅款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經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者,可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遺產稅款。

該局指出,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繼承人如已協議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則個別繼承人移轉持分農地,不論係自行出售經法院拍賣,如能提示有效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仍屬有效之分管契約,均僅就移轉之部分追繳遺產稅;繼承人如尚未協議辦理分別共有繼承登記,而就公同共有之農地移轉部分持分者,亦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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