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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4日 星期一

2017-08-14: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年度應如何歸屬

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關於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年度應如何歸屬?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1.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2.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3.買賣契約或4.查得資料認定之。」是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獲甲公司出售房屋1戶,於104年12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未於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筆出售房屋所得,經甲公司說明係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屋尾款在105年2月才付清,實際交屋為105年度,故將該筆出售房屋所得列入105年度申報。惟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甲公司出售該筆房屋所得應歸屬於104年度認列,而非收取尾款之105年度,甲公司因疏忽致漏報104年度出售房屋所得,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要注意所得歸屬之年度,並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蔡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8-14


2017年3月30日 星期四

2017-03-30: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損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核認歸屬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其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損益所屬年度。

該局指出,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


1.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2.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3.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3年12月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其位於臺中市之房屋及土地給乙公司,惟至104年1月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實際交付。甲公司於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房地交易所得列報為103年度所得,經該局調減10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改列為104年度所得,並補徵稅額。

民眾如有任何列報不動產出售損益之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張婉鈴(04)23051111轉62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3-30


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公司出售不動產,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實際交付日較早者為所得歸屬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公司出售不動產,原則上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年度,但如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以前就已實際交付,則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所得年度。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於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轄內甲公司97年度出售15間房屋,卻僅列報其中6間房屋的營業收入,於是按照甲公司提供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資料,調增甲公司300萬元課稅所得額,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75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未列報的9間房屋,買方是在98年間才以銀行貸款繳交尾款並完成交屋,出售這9間房屋的所得,應該等到98年度課稅才合理。不過,因國稅局查獲甲公司是在96年及97年間以預售方式出售房屋,其中15間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在97年度移轉登記給買方,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地政事務所的登記資料可證明,依稅法規定,甲公司出售這些房屋的所得,當然要歸在97年度課稅,所以無法採認甲公司的主張。

國稅局呼籲,公司會計基礎因為採用權責發生制,所以凡是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不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詳細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並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

法務一科 簡稽核 06-229806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