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 星期四

2017-03-30: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損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核認歸屬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其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損益所屬年度。

該局指出,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


1.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2.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3.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3年12月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其位於臺中市之房屋及土地給乙公司,惟至104年1月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實際交付。甲公司於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房地交易所得列報為103年度所得,經該局調減10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改列為104年度所得,並補徵稅額。

民眾如有任何列報不動產出售損益之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張婉鈴(04)23051111轉62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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