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產業,得依法享有租稅優惠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及27條特別規定營利事業對該產業之捐贈得享受租稅優惠,包含: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等,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捐贈對象並不受限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機關團體。另營利事業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亦得依有關稅法規定減免稅捐。

營利事業如對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事項仍有疑義時,可逕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查詢,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7/30


債權憑證中債務人姓名塗改須蓋法院校對章

高雄市民王先生來電詢問,拿到司法機關核發債權憑證,其中債務人姓名有塗改是否能夠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拿到司法機關核發債權憑證,其中債務人姓名有塗改,應回到核發的法院法院校對章,才可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為例,債權人如要親自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1、債權人個人者,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印章

2、司法機關核發之債權憑證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

該局表示,若民眾不知提供何種證明文件,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或至本局網站www.ntak.gov.tw/申辦查詢/臨櫃申辦檢附文件,查看。

左營稽徵所 股長 曾順農(07)5874709分機69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7/30


滯欠稅款與罰鍰,不因提再審之訴而停止執行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補徵之稅捐或罰鍰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均維持原核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及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亦遭判決駁回,而告確定;事後雖提起再審之訴,但再審判決前仍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納稅人仍應依法繳納系爭之稅捐或罰鍰,不可因提再審之訴尚未獲判決而拒絕繳納,如遲未繳納,稽徵機關對確定之欠稅額,仍應移送強制執行辦理各項保全處分,該局特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減少徵納雙方困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30


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間提起救濟程序,以維自身權益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惟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1.核定通知書上應納稅額應補徵稅額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繳款書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例如,繳納期間屆滿日為99525日,則申請復查期間為99年5月26日起算30天,至99624日止。

2.核定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應補徵稅額者,應在收到核定通知書30天內申請復查。例如,於99525日收到核定通知書,則應於99624日前提出復查申請。

3.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遲誤申請復查的時間,在遲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以內,可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的期間已經超過1年,就不得申請

該局指出,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應納稅額應補徵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後應納之稅額,將另行發單補徵,如逾該繳納期限未繳納,每逾2日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按應補繳稅款連同滯納金,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之日止,一併徵收;但不服復查決定,按繳款書所載稅額繳納半數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仍有應補繳稅款者,應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至於罰鍰部分,會俟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發單;但行政救濟確定前納稅義務人如申請先行核發者,將依其申請辦理。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30


連日豪雨災情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連日來豪雨對南部地區造成嚴重災害,該局特別整理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災害損失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綜合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對於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採用書面審核方式派員實地勘查;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列報扣除減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


1.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2.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


3.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


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派員實地勘查

三、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四、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如有已稅貨物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五、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如有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受損或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銷案

該局指出,納稅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運用;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查詢。

服務科鄭科長06-229800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30


傷病未支薪-免繳勞保費

行政院勞委會勞保局表示,政府為照顧遭受傷害罹患疾病勞工勞保被保險人請領傷病住院醫療給付期間,若未能領取任何薪資或報酬,則該期間原由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勞保就業保險的保險費免繳投保單位被保險人不需要提出申請,勞保局於核對已核付的傷病給付資料後,會自動從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

勞保局指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8條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住院醫療給付期間沒有領取任何薪資原有收入喪失,可以負擔保險費,至於投保年資則持續累計。不過勞保局表示,若被保險人請領給付期間,仍領取原有或部分的薪資、報酬,則保險費仍需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勞保局表示,會按月依據已核付被保險人傷病給付的相關資料,比對在給付期間加保生效者,直接免計個人負擔部分保險費,但是被保險人若發生事故,而住院醫療期間一至三日不符合請領傷病給付者,如果期間未能領取薪資,則被保險人可檢附住院未能領取薪資的相關證明,向勞保局申請核退保險費

此外為保障勞工權益,勞保局指出,勞工因為工作所獲得的報酬,無論採取何種名目、或是多久發給一次,都應按月計入薪資總額,並依照勞保、勞退條例規定,由雇主覈實申報勞保月投保薪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有變動時也應申報調整。

勞保局表示,按勞保條例規定,勞保的月投保薪資應該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並按照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所適用的等級金額申報;至於勞退條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又勞退的月提繳工資也應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按照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適用的等級金額申報。

勞保局強調,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的定義為勞工因為工作所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的給與,都算是工資的範圍。

此外,當勞工薪資變動時,雇主應依規定申報調整勞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勞保局表示,勞工薪資若於當年2月到7月之間調整,則事業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若是當年8月到次年1月調整薪資,則必須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若雇主未依規定申報調整,勞保部分不論多報或少報,都將被裁處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二倍罰鍰;勞退部分將依規定核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

【2010/07/30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29日 星期四

公司採連結稅制申報盈虧互抵之優惠保障提高了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29


自本(99)年8月1日將執行「營業稅因地制宜選案查核作業」專案查核工作

(彰化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促進誠實申報納稅,該分局即將自81日起辦理99年度「營業稅因地制宜選案查核作業」專案查核工作,今(99)年度將選定其他金屬手工具製造(2511-99)其他未分類金屬製品製造(2599-99)未分類其他塑膠製品製造(2209-99)等三個業別進行專案選查,本項調查將持續查核至年底。

該分局呼籲,前開業別營業人如有


1.短漏開統一發票、


2.短漏報銷售額、


3.出售下腳料或以下腳料充抵加工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5.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向該分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另遭處罰。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7/29


最低稅負制-逮到漏報5億大戶

最低稅負制施行四年,財政部賦稅署查獲首宗天價漏稅案,一納稅人因漏報未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近5億元,遭補稅1.4億元,創下漏報最低稅負所得稅最高金額。財政部將要求國稅局針對最低稅負的免稅所得申報範圍查稅。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獲高額漏報最低稅負所得稅案件,有一名林姓納稅人96年度漏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總計3億5,766萬餘元,換算應補徵稅額7,000萬元,加計一倍罰鍰後,林姓納稅人需補繳1.4 億元所得稅。

這是政府自9511日實施最低稅負制後,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首度查獲鉅額逃漏最低稅負所得稅案,但因這宗是屬「案外案」的漏稅案,並非被直接鎖定的漏稅行為,財政部決定要求國稅局,應將現行需納入最低稅負的五大類減免所得,列為未來選查的範圍。

財政部指出,稽核組原本並非針對林姓納稅人查稅,而是在調查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時,發現這家公司有875萬股股票出現移轉,經循線調查才發現林姓納稅人轉售持股,但沒有申報出售所得4.47億元,因此形成漏稅。

據瞭解,林姓納稅人在95年間,先以每股15元買下某資產管理公司750萬股股票;該家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增資,林姓納稅人又以每股10元認購125萬股,合計投入1.375億元。 96年再將手上持有股票分售給二家公司一自然人,合計出售總額達4.465億元

財政部稽核組在查獲其漏報最低稅負所得稅時,林姓納稅人誤以為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享有免稅,表示漏稅並非故意,由於林姓納稅人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年度是96年,也不在最低稅負施行後一年的免罰期內,因此除需補稅7,000萬外,還要再加罰7,000萬元罰鍰。

財部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雖停止課徵所得稅,但自951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施行後,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需將其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如有短漏報,自9611日起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倍以下罰鍰。


【2010/07/29 經濟日報】


國外給付所得-未必都免稅

個人取得國外給付的佣金收入,未必都是海外所得享有免稅。財政部強調,只要勞務提供地是在台灣,取自國外的所得亦屬中華民國所得,必須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日前查獲,有民眾在台灣電話聯絡並促成大陸德國二家公司的商業交易,取得大陸公司給付的佣金收入誤以為海外所得,未辦理結算申報,每年約短漏報100餘萬元所得稅,不但要補稅,還要被處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納稅人國內電話聯繫等方式提供仲介勞務,協助其所熟識的大陸企業A公司銷售貨品德國B公司,並收受大陸A公司所給付的仲介佣金收入,財政部透過掌握OBU帳戶發現,每月均有一筆固定的海外所得匯入,查獲漏報海外佣金所得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勞務所得是以勞務提供地做為課徵依據,如果勞務提供地台灣,取得的收入是要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由於是在國內提供仲介服務,其勞務提供地國內取得的佣金收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由於佣金給付公司大陸大陸A公司亦未開立佣金扣繳憑單,不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領取的各項所得誠實申報。

財政部指出,依據稅法的規定,漏報扣繳憑單所得除需補徵綜合所得稅外,還要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所得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2010/07/29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繼承人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常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74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書面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亦即,繼承人大陸地區人民,若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以書面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之表示,就當作其拋棄繼承權了!

審查二科 許股長 (06)2223111-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28


未具執業資格而執行業務者,其收入仍應依法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建築師執業資格,卻辦理建築規劃工程監造等業務,領取建築設計及工程監造收入逾380萬元,惟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乃依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查得資料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結果,以該收入核定甲君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甲君不服,主張這些所得既經認定全係不法所得而應予追繳,自不能再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犯罪所得不法所得,隱匿猶恐不及,豈有自曝之理,申報不法所得屬欠缺期待可能性之行為,不應受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亦遭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業資格實際從事業務者,其執業收入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不論該所得來源是否不法,若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有漏報或短報之情事者,除應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罰鍰。

法務二科 林科長 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
南區國稅局 2010/7/28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等交易,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取得外匯收入,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保稅區營業人,係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外銷上開貨物,其營業稅可分為2時點申報,


如經報關程序將貨物輸往保稅區者,於發貨當期,除應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等文件外,應另檢附該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惟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未經報關程序致無報單文件者,則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除應留意該申報時點外,另請於申報時確實檢具相關資料,以節省徵納雙方公文往返時間。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8


營利事業持有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依持有期間計算之扣繳稅額才能減列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修訂前所得稅法規定,


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等債券所取得之利息,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而持有短期票券利息則採分離課稅


造成課稅方式不一致情形,為期營利事業持有各種短期票券債券之課稅方式趨於一致性,以維護課稅公平並兼顧稽徵作業之簡便,爰於98422日修正所得稅法24條2項,增訂但書明定營利事業持有各種短期票券所取得之利息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又為避免同一短期票券利息之課稅方式不一,影響既有之交易秩序及增加徵納雙方之負擔,爰訂明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其發票日在9911日以後者之利息所得,始適用合併課稅之規定。

又該項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率計算之稅額,係指依票面金額票面利率持有期間規定扣繳率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持有上揭所稱各種短期票券,其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之利息所得,應主動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避免因不諳規定而遭受處罰。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梁元章(07)5337257分機654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7/28


公司設置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不得列報費用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所設置之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不論其是否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之申請辦法,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至於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倘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受領人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該公司並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8


遭限制出境之欠稅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解除限制者,如返國後可否申請退還擔保品?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遭限制出境之欠稅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提供財產擔保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其提供的擔保財產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之相當擔保,為達稅捐保全目的,於其欠稅尚未繳清結案前不得返還擔保品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對於已確定欠繳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而遭限制出境之欠稅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保全目的,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不得退還第三人欠稅人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亦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稅額繳款書,經核對無誤即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欠稅金額達前述規定之標準,將遭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8


稅務問答/查未成年子女財產-要身分證

關廟鄉陳先生來電詢問:想要申請未成年子女財產所得資料,要帶什麼資料?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因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民眾因辦理各項社會福利補助需要申請查調未成年子女財產所得資料時,除攜帶未成年子女戶口名簿外尚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核驗。至未成年子女父或母亦可委任其中一人共同委任第三人代理申請。該所進一步表示,有關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係由監護權人行使或負擔之,民眾如要申請查調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財產所得資料時,因戶口名簿上未載明監護權人,故需提供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監護權人國民身分證核驗,方可申請。

【2010/07/28 經濟日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不論有無抛棄繼承,其配偶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年度中死亡,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配偶應按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該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71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其轄區內有納稅義務人A君對於該局核定補徵93年度綜合所得稅額並處罰鍰之處分不服,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其主張配偶B君於93年10月間死亡,其對配偶生前所得未能明瞭,且向法院提出抛棄繼承獲准備查在案,故對其遺產(含債務、稅款)均繼承權,無須合併申報其已死亡配偶之所得。該局說明,B君年度中死亡A君為其生存配偶,依前揭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A君納稅義務人,須將配偶B君93年度個人所得合併報繳,為其應盡申報之義務,與A君抛棄對於遺產之權利或義務無涉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合併申報之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損及自身損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8


專營公立高中高職國中國小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可免用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8年5月27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有關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該等營業人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上開令釋發布後,因「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範圍及「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意義為何,實務上尚有疑義,為釐清相關規定,財政部於近日發布相關補充解釋,明確規範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係指專營下列學生午餐之營業人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南區國稅局最後表示,目前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餐點僅限於上開國中國小高中(職)提供之學生午餐。至於大專院校幼稚園早餐各級學校提供學生晚自習之晚餐、住宿生之早、晚餐或學校之(短期)假日餐點、運動會餐點、教師召開會議餐點等之銷售價格,均未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且該等餐點與一般餐盒業者外燴業者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並無差別,因此,基於公平原則,營業人如兼營該等餐點之提供,尚免用統一發票及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之適用。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28


受贈持分農地分割後,價值相當者免追繳贈與稅?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贈與持分農地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後,受贈人於5年內他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農地,如分割後取得之免稅農地價值依其持分計算之價值相當時,可免追繳贈與稅,但因分割取得之免稅農地仍須繼續列管。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7/28


以第三人為受益人之他益信託應課徵贈與稅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係以第三人(非委託人)受益人他益信託,應依遺產及贈與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以契約訂定日贈與行為發生日,及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估價。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7/28


2010年7月27日 星期二

加強加水站自治管理條例-彰縣用水沒煩惱








彰化縣從今天起,實施加水站(車)自治管理條例,加強管理飲用水品質。

(記者鄧富珍/彰化報導)彰化縣四處可見加水站,平日加水車小街小巷挨家挨戶送水,彰化縣加水站(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今日起正式上路,衛生局提醒民眾及業者注意,未經申請加水站均不得營業。

彰化縣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飲用水安全,依照「地方制度法」自98年7月27日制定「彰化縣加水站(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主要規範內容包括加水站 (車)應檢具必要文件向衛生局申請許可後方可營業,且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以維護其設備及環境衛生清潔等。對於自治條例施行前已營業的加水站 (車)給予1年的補正期間。

民眾要如何判別加水站 (車)是否有經過申請許可呢? 凡申請許可
加水站 (車),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會懸掛有一塊白鐵板,該白鐵板上
許可編號業者衛生管理人員名稱電話水源別衛生局
可之證明文件水質檢測報告等資料提供民眾做選購參考。

衛生局長葉彥伯表示,目前彰化縣已申請許可設立加水站有193家,
另有250家送件尚待核定中,依該局列管的加水站名冊,估計已送件
家數達7成以上。

葉彥伯指出,經營加水站加水車業者應遵守本自治條例規定,另為確保加水站 (車)水質品質,衛生局將不定期派員赴加水站 (車)勘查販售場所衛生,必要時予以抽驗,請業者確實落實衛生自主管理

【今日傳媒NOWnews 在地情報】2010/07/27


主張贈與附有負擔,該負擔若由贈與人償還,應補徵贈與人贈與稅

甲君欲將價值900萬元之不動產移轉於其子,為節省贈與稅之負擔,經人指點,由先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600萬元,並將貸得之資金存3個月期定期存款。嗣後訂立贈與契約,約定上開貸款由受贈人承擔,致申報不動產贈與時主張承擔債務600萬元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總額扣除。本案國稅局依契約約定承擔債務內容,准其自贈與總額扣除受贈人承擔債務600萬元,核課贈與稅,並同時列管受贈人清償貸款本息之情形。嗣後發現該貸款係由父親定期存款提前解約繳付,致查獲本案甲君藉由安排貸款作為贈與附有負擔,減少贈與稅,因資金流程明確,乃據以補徵甲君贈與稅

國稅局呼籲,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之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倘受贈人資力或承擔債務嗣後係由贈與人清償者,經查獲將遭補稅,納稅人勿心存僥倖。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3111轉804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27


不動產信託之受託人,於處分自益信託之信託財產,應如何辦理申報?

信託受託人王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受託管理信託財產房屋1棟,並與委託人訂立自益信託契約,本人於處分信託財產時,應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2年2月26日臺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不因受託人自然人營業人而有所不同。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除依前揭函令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92條之1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因此,受託人處分前揭信託房屋,除須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尚須於處分年度之次年1月底前,計算申報該房屋處分損益,並填發所得憑單受益人,併課受益人處分年度綜合所得稅。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林靖敏(07)7256600分機725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7/27


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配偶死亡同一課稅年度內再婚-前後配偶免稅額均得全額減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因原配偶死亡再婚,其與再婚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原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得全額減除,至於再婚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亦得全額減除。

該局審核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納稅人張君配偶97年初因病過世,嗣張君於同年11月間經友人介紹再婚,惟張君98年5月間辦理 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再婚配偶2名子女合計4人免稅額,案經承辦人員發現,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理念,通知張君補報追認原配偶免稅額,由於張君是適用21﹪稅率,因此補報後退稅1萬6千餘元,張君感謝不已。

國稅局特別強調,本案張君前後雖有兩任配偶,惟在一課稅年度中只要有生存及扶養事實,均得列報扣除全額免稅額

審查二科 曾科長 06-229803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26


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適用零稅率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時,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7款規定檢附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所謂遠洋漁船之定義,應以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漁業證照之100噸以上之漁船,或20噸以上漁船經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之文件者。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與遠洋漁船,


本國籍遠洋漁船,除可檢附


1.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


2.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外,得檢附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證明文件,及營業人(賣方)所開立之發票扣抵聯由買受人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行號)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且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及漁船統一號碼,以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至於銷售貨物與停泊在我國內港口之外國籍遠洋漁船,則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7款規定檢附


1.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


2.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才能申報適用零稅率。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申報銷售遠洋漁船之貨物,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自行審查是否已具備適用零稅率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則應申報為應稅銷售額,以免遭受處罰。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0/7/26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如何扣繳稅款?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取得之酬勞,係其他所得性質,


1.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免扣繳憑單


2.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6


已申請免申報營業稅之專營投資證券公司,嗣後產生租金收入仍應依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有投資公司於設立時即向稽徵機關申請因專營投資證券業務申報營業稅,卻將公司所有之不動產出租以收取租金,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補徵營業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專營投資證券業務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既已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9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為求簡化,財政部遂於79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函釋,其每月之銷售額,准免予申報

該局指出,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固然可依前開規定申請免申報營業稅,惟嗣後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出租以收取租金,於此情況下該營業人除了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以外,尚有其他應課徵營業稅之收入產生,即已非屬專營投資證券業務營業人,應立即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變更課稅方式,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按期報繳營業稅。如已遭稽徵機關查獲,則須補稅處罰,且因漏稅各期均未申報營業稅,核課期間將可達7年。

該局提醒,申請因專營投資證券業務免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如有上開違反稅法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亦須受罰。

信義分局 朱審核員 (02)27201599 分機73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7/26


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或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其投資人海外所得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投資人透過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如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受託人應如何計算投資人之所得額及認定所得所屬年度?該局特別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投資人透過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配息)單位數(配權)方式分配孳息,假設


T日配息(配權)基準日


T+14日受託人收到配息(配權)之日


T+16日受託人將配息(配權)分配予投資人之日


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應由受益人所得發生年度課稅,投資人之海外所得應列入T+14日之所屬年度

二、海外所得之計算:

1.境外基金配發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者,其所得額=所配發之單位數×淨值×T+14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至該獲配之單位數嗣轉讓或申請買回時,應以上開配發時之淨值作為成本,計算交易損益。

2.境外基金配發現金方式分配孳息,約定將該現金再投資單位數者,應以所配發之現金為其所得額。

三、舉例說明:

1.投資人張三於98年11月15日申購A境外基金500單位,每單位淨值為10美元〈資產價值5,000美元〉,98年12月20日為基金公司之配權基準日,獲得配股5股,除權後每單位淨值為9.9美元,受託人收到配權之日99年1月3日,當時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美元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為30元,受託人於99年1月5日依約定將配權分配予投資人

2.該筆所得依上開之規定計算如下

投資人張三自境外基金獲配之所得應列入99年海外所得計算9.9(美元)×30(匯率)×5單位=新臺幣1,485元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7/26


2010年7月23日 星期五

繼承人舉債墊繳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如因該次繼承而增加之財產小於墊繳之遺產稅,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遺產稅繳納完畢後,應先自遺產總額扣除該筆遺產稅,再就遺產淨額協議分割遺產,且依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君以其名下之不動產銀行貸款繳納其配偶遺產稅2,000萬元,於分割遺產未先要求償還先行墊繳遺產稅,僅分得遺產300萬元,即甲君未因該次繼承而增加財產,反而增加負債1,700萬元,如其他共同繼承人未另行償還甲君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先行償還墊繳遺產稅之義務,故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康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3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7/23


參:被繼承人生前舉債墊繳配偶遺產稅未向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第1項規定可分攤總公司之費用僅以管理費用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攤其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應由該分公司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總公司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

該局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營利事業列報之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雖已檢附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總公司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等相關文件,惟該營利事業列報之分攤總公司費用,尚包含總公司銷售商品過程中所發生之成本費用,前開成本費用非屬可分攤總公司管理費用之範疇,該局遂依前揭規定,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第1項規定之可分攤總公司費用,僅以「管理費用」為限。倘營利事業欲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需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提示前開準則第70條規定之文件供核,以免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7/23


購無專利技術-不得分年攤折

財政部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屬於無形資產範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規定。財政部說,稅捐機關對無形資產的課稅見解,已被最高行政法院引為判例,未來相關租稅爭訟案件,納稅人可能勝算不大。

財政部同時強調,企業購買未取得專利專門技術,因為不是現行稅法所定義的無形資產範圍,企業取得未依專利法登記的專利權購入成本,亦無法認列為費用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0萬元購買其未依法登記專門技術,雙方約定使用十年,由於所擁有的專門技術辦理登記的1,000萬元即無法列為費用,當然即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可按使用年限分年攤折費用減稅的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指出,營利事業擁有的專門技術,如未取得專利權,形式上即不屬於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的範圍;且營利事業通常無法
充分控制其團隊所產生的未來經濟效益,因此並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

財政部表示,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有關無形資產會計處理準則,亦認為企業所擁有具備專業技能的團隊不符合無形資產可被企業控制」的定義;基於課稅明確、公平原則,及避免租稅規避考量,不宜將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無形資產,擴張解釋為包括不被企業控制的「專門技術」在內。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注意,可作為攤提的無形資產必須是所得稅法第60條所規定的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各種特許權,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所規定的商譽

專門技術秘密方法等,若未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官署核准登記者,即不得援用專利權攤折規定。


【2010/07/23 經濟日報】


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執業者房貸利息-有條件減稅

財政部規定,執行業務者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利息支出,只要符合依法設帳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即可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減稅。

執行業務者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其利息支出准予認列執行業務費用,須符合五項要件:

一、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結算申報執行業務者,以本人事務所名義金融機構借款。

二、借款資金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用途證明

三、購置或興建房屋,須辦妥房屋過戶手續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在以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

四、可列報為執行業務費用利息支出包含房屋土地貸款利息

五、房屋同時做住家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應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2010/07/22 經濟日報】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應否申報贈與

(桃園訊) 桃園楊先生來電詢問:已結婚之未成年人購買不動產是否視為法定代理人的贈與而須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另依民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所以,已結緍之未成年人,依民法規定已具有行為能力,其所購買之財產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視為其父母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結緍之未成年人購買財產之價款,如經查明係為第三人無償代為付款時,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核課第三人贈與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乙君名義出資購買不動產贈與乙君時,甲君應依本法第5條第3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非乙君之父母本法第5條第5款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2


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農地應追繳稅款

(桃園訊) 邇來有民眾詢問,將列管農地出售予第三人並有繼續作農業使用,為什麼要追繳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受遺贈人受贈人5年列管期間出售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列管農地時,應追繳應納遺產稅贈與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承受,或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其目的係在獎勵承受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承受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移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且農業用地於開放自由買賣後,其流通性與一般土地無異,更為避免富有之人於年老重病臨終前欲將財產為贈與前,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業用地,俟於繼承或贈與移轉享受免稅之優惠後,承受人復得隨時將農業用地出售取得現金,致農業用地淪為規避遺產稅贈與稅之工具,故同款項後段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指出,所稱「承受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已包含承受人土地所有權移轉。因承受人將該土地移轉他人,其已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而移轉者外,承受人如於5年列管期間內移轉原核定免徵遺產及贈與稅農地,即應予追繳應納稅賦。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2


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應如何申報課稅釋疑

(桃園訊):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均要課稅,買賣外匯產生損益依下列規定辦理:


1.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舉例說明:假設A君有一筆美元定期存款1萬元於99年6月15日到期,並與銀行約定結售換回新臺幣32萬元,因當初王君係以新臺幣31萬元購入美元1萬元,故王君99年度應有財產交易所得為新臺幣1萬元(即財產交易所得10,000=NTD320,000-NTD310,00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2


外僑在臺居留時間長短,所得稅申報方式不同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問題,為協助外僑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事宜,特就外僑相關納稅規定說明如下: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內在臺居留時間長短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應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就源扣繳免辦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受僱於個人雇主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則應於離境前或是所得稅申報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所得稅法第73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1條(修正前為第9條)規定申報納稅。

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除依前述就中華民國來源之應扣繳所得就源扣繳非扣繳範圍之所得辦理申報納稅之規定外,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境外雇主領取之勞務報酬,也應於離境前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

三、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者,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內,申報上一年度所得稅。年度中離境並且不再入境者,則須於離境前完成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手續。

該局指出,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如一課稅年度內多次進出者,則累積計算。另外,外僑應向其居留地所屬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須檢附護照居留證正本各類所得證明文件供查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2


員工至國外出差執行任務所獲相關報酬需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嗎

新竹科學園區林先生詢問,他在今(99)年初奉公司指派赴馬來西亞公司提供產品生產技術服務協助其設立資訊科技產品工廠的相關作業,順便在當地採購零件,期間6個月,國內之公司會付給他赴國外期間的薪資,另外馬來西亞方面的相關企業也會付給他因提供技術服務協助設廠採購零件的報酬,因他這段期間皆在國外,這些國內國外給付之報酬是否皆屬海外所得應申報課徵個人基本稅額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說明,國內公司依合約計畫派員工赴我國境外提供技術服務執行各項採購任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期限在國外提供前述服務執行任務,係國外出差性質,該員工該期間自國內公司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海外所得,應申報個人之一般綜合所得稅,至於國外公司因該員工提供勞務所給付之報酬,因勞務提供地在我國境外,則其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該員工之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如符合規定,則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於明(100)年申報海外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得中華民國來源香港、澳門來源等海外所得(不包含大陸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換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至於海外所得換算如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是否就一定要繳納基本稅額?不一定,首先要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如未達600萬元者,即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如已達600萬元者,則先扣除600萬元後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再與一般所得稅額(即一般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減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比較,如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致有差額時,該差額尚可以海外已繳納稅額扣抵;海外已繳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前開差額時,始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明年申報今(99)年綜合所得稅時,應先判別其所得來源是否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區分應選擇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個人基本所得額海外所得,如有海外所得符合應申報規定,亦應誠實申報,以免違章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2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土地予子女,應以何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桃園訊)陳君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土地子女,應以何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者,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惟該贈與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2


營利事業補提以前年度之法定公積,不得列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其中補提以前年度之法定公積不得列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查核○○公司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自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法定盈餘公積8億元,惟經查該筆法定盈餘公積中,該公司以往年度未依銀行法第50條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30%法定盈餘公積,經主管機關責令自申報當年度盈餘之一部分補提以往年度法定盈餘公積9千萬元,該公司一併列入申報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項目,惟該公司事後補提以往年度未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尚不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所指依法提列當年度法定盈餘公積,經該局剔除並補稅900萬元,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後,全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該局呼籲,公司以前年度稅後盈餘如未依公司法其他法律規定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所指依法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列為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遭補稅。

審查一科 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6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