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外商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如來臺參展可申請退還參展期間之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國際貿易環境變遷協助我國廠商拓展國際市場減輕營運成本,以提升國際競爭力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7條之1條文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從事參加展覽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於互惠原則申請退稅。該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9971日施行。

該局說明,配合上開條文之施行,財政部已訂定發布「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在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達新臺幣(下同)5,000元者,得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繕具規定格式之申請書及相關附表,檢附相關文件,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並就相關細節性作業加以規範,以供依循。

該局指出,因今年度施行期間僅有半年,其得申請退稅之限額計算,以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間於我國境內參展或參與臨時商務活動時,向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達2,500元者,即可依上開規定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相關訊息可利用網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建置之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瀏覽及下載。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7/21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