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列報適用研發投抵之研發支出,原則上應扣除政府補助款總額

本市加工出口區公司電詢,該公司98年度申報營業費用研究費4,500萬,當年度有政府補助款收入1,008萬元,因公司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金額1,960萬元,所以扣除之政府補助收入係按比例計算,這樣的作法是否正確?

高雄市國稅局答復,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本案該公司說明,結算申報時申報營業費用研究費4,500萬元,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支出1,960萬元,扣除依比例計算補助收入4,390,400元(1,008萬*1,960萬/4,500萬)後,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支出15,209,600元。惟此申報核算方式顯與上揭規定不符,國稅局查核時會予調整。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公司申報營業費用研究費,不一定能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是以兩者金額可能不一致;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原則上應扣除政府補助款總額,惟如各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員計畫各自獨立,能明確依研究計畫類別分別提供政府補助之研發成果報告書、專責人員工作細項等支出明細,以佐證取得補助款之計畫未申報研發投抵中,始得研發投抵之研發支出金額項下扣除外,其他均需扣除當期全額補助款收入

以本案為例,列報研發投抵之研發支出1,960萬元,若取得政府補助款收入1,008萬元之計畫,已申報研發投抵,即需以減除1,008萬元後之餘額952萬元作為本期適用研發投抵之研發支出;若該計畫未申報研發投抵,則該計畫之補助款始得免自研發投抵之研發支出金額項下扣除。

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股長 呂素美 (07)841477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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