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9日 星期五

公設保留地信託-要課遺產稅

錯誤規劃弄巧成拙!台北市國稅局發現,有民眾生前將公共設施保留地成立自益信託,結果死亡後反而不能享有公設地免課遺產稅優惠,不僅如此,若繼承人漏報該筆遺產,還要被處以罰鍰。

遺產及贈與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因此,信託財產必須要繳納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8)日表示,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自遺產總額扣除

被繼承人生前將其名下不動產成立自益信託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仍應將該筆遺產申報為信託利益,並繳納遺產稅。即使該筆交付信託的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因已經成立信託,就不得主張自遺產總額扣除,必須按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查核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在97 年10月間,將名下的土地成立自益信託,並辦妥過戶登記,直到甲君98年5月死亡時尚未解約甲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將該筆遺產列入土地項下,並主張這筆土地公設地,應自甲君遺產總額扣除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認為,該公設地已在97年10月成立自益信託,並於地政機關辦妥過戶登記,財產的型態已由「土地」轉變為「信託利益」,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判定繼承人
不可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

周賢洋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如有將其財產交付信託,且因已辦妥過戶登記,因此被繼承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不會列出財產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別忘記將該筆信託財產列入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2010/07/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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