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2日 星期一

購買保險有學問,要保人填寫有玄機喔!

王先生問:聽說購買儲蓄型保險,如要保人本人受益人小孩,期滿領回時,會被課贈與稅,是真的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要保人受益人同一人,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受益人所領回的滿期金,乃屬贈與行為, 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要保人就須主動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再者,要保人所投保保單之價值為其本人所有,且在契約年限內受益人得由要保人隨時變更。因此要保人將此保單價值指定本人受益人,即屬贈與行為,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則應於滿期給付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4條規定於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該局又說明,如要保人受益人同一人,惟如由第三人要保人本人支付保費者,則於支付保費時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實際支付保費者仍應就超過部分被課徵贈與稅

審查二科 曾科長 06-2223111#803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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