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如何扣繳稅款?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取得之酬勞,係其他所得性質,


1.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免扣繳憑單


2.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