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 星期五

2017-03-31:繼承人繼承獨資組織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不課稅

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欲繼承父親遺留之獨資商號,於辦理負責人變更時,父親經營期間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蔡沁蓓(07)626-0123 分機:548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3-31


2017年3月30日 星期四

2017-03-30: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損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核認歸屬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其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損益所屬年度。

該局指出,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


1.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2.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3.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3年12月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其位於臺中市之房屋及土地給乙公司,惟至104年1月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實際交付。甲公司於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房地交易所得列報為103年度所得,經該局調減10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改列為104年度所得,並補徵稅額。

民眾如有任何列報不動產出售損益之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張婉鈴(04)23051111轉62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3-30


2017年3月29日 星期三

2017-03-29:營利事業帳簿憑證保存期限之認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帳簿及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屬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年;屬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至少保存10年

另依經濟部77年10月22日商第32399號函規定,所稱「年度決算程序終了」,係指年度終了時,公司應依公司法第228條230條規定,將各項會計報表送請監察人查核,並經股東會承認後,方始完成決算之程序。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財務報表已送請監察人查核,並於105年5月30日經股東會承認,其104年度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期間5年,開始起算日為105年5月31日,屆滿日為110年5月30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保存法定期限內,應負責保存相關憑證等文據,避免因未依法保存帳簿憑證遭處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3-29


2017-03-29: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103年度個人基本稅額申報案件時,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3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致短漏報基本所得總額達1,200萬元,應補徵稅額240萬餘元,適逢106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債券,並於當年度出售該債券產生財產交易所得2,000萬元,惟甲君102年度投資境外信託債券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為1,200萬元,故其於申報103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時,僅列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即以其103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000萬元扣除102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200萬元。但依規定,甲君10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200萬元,僅得自10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縱該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亦不能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故甲君103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為2,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誤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抵,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二科 鄭智仁(04)23051111轉825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3-29


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2017-03-27: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何申請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所得稅額,要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用住宅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出售或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前揭自用住宅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其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2年內。

(三)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四)原財產交易所得未由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

若符合上述條件,可檢附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及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併同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的所得稅額,係指出售年度(以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所得稅額。另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先售後購者,為重購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者,為出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出售及重購價額僅以「房屋」價額比較,若買賣契約書僅約定總價者而未區分房屋價額,應先依房地比即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出房屋價額,再進行比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度購入A自用住宅,買賣契約書約定房屋價額470萬元;105年度出售原有B自用住宅,出售時買賣契約書並未區分房地價格,僅載明總價額1,200萬元,則應依房屋評定現值64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256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64萬元之比例計算出售之房屋價額為240萬元〔即1,200萬*64萬∕(256萬+64萬)〕,因重購房屋價額(470萬元)超過出售房屋價額(240萬元),故甲君可於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假設105年度綜合所得稅不含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5萬元,增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則甲君可申請扣抵的所得稅額為1萬元。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潘秀忍(07)6260123 分機:53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3-27


2017-03-27: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所得類別,逾申報期限後始自動更正,依規定處罰鍰75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11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所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未依限填報未據實申報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1,500元之罰鍰;已逾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日方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其給付總額在1,5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之二分之一處罰;其給付總額逾1,500元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係某企業社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企業社於103年間給付薪資20,400元予甲君,惟於104年1月底前將其所得類別填報為執行業務所得(9A),遲至104年8月4日始自動更正為薪資所得,經稽徵機關依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處該企業社之負責人罰鍰750元(按1,500元罰鍰減輕二分之一),甲君主張係申報所得類別錯誤,並非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原處分所引用之所得稅法第111條即有未洽,懇請免予處罰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申請人未善盡扣繳義務人據實填報免扣繳憑單義務,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受罰,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並進一步指出,所得稅法相關扣繳規定,其目的主要在於使稽徵機關得以確實掌握稅源資料,以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稅收,是責成扣繳義務人應負扣繳及須於一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該局特別籲請扣繳義務人善盡查證及據實申報所得類別之責任,以免因未據實申報之違章行為致遭處罰。

法務二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3-27


2017-03-27:仲介土地買賣收取之佣金收入,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為他人仲介土地買賣收取之佣金收入,應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吳君於101年度為他人仲介多筆土地買賣,收取佣金9,400,000元,吳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執行業務所得,因其未能提供相關費用單據,經該局按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核定吳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520,000元〔9,400,000×(1-20%)〕,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1,094,164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法務二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3-27


2017-03-27: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回贈前仍作農用准免追繳贈與稅,惟如再行出售所收取之價金涉及贈與情事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且經查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因係回復未為贈與狀態,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然若嗣後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轉贈他人(含原受贈人),則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贈與人李君原於103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弟,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在案。嗣後李君之弟於105年1月間將受贈之農地回贈予李君,李君旋即出售予張君,經查獲李君應收價款由張君直接匯入李君之弟銀行帳戶,核屬贈與行為,李君並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並處以1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農地回贈後再行出售,且有出售價金贈與他人之情事發生,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03)3396789轉166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3-27


2017年3月26日 星期日

2017-03-26:105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適用新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新型態產業發展及產業設備升級,並配合政府「擴大投資方案」,提振國內投資,財政部於今(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增(修)訂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耐用年數,及縮短工業機器人等設備耐用年限,加速折舊減輕所得稅稅負,且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自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

為鼓勵企業加速產業設備汰舊換新,適用修正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該局整理修正重點如下,提醒納稅人注意:

一、增訂1項:配合物聯網之雲端設備,於第3大類「機械及設備」增訂第19項「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原第19項「其他機械及設備」移列至第20項)。

二、增訂細目7項















































號碼



新增細目



耐用


年數



31802



植物工廠設施及農業設備



6



31901



雲端資料中心相關設備



雲端資料運算設備



3



31902



雲端資料儲存設備



3



31903



其他資料處理設備



4



31904



網路傳輸設備



3



31905



各式應用感測器



3



32010



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



2




三、修正原有細目10項

(一)縮短耐用年數計2細目
























號碼



修正縮短年數項目



原表年數



新表年數



10103



公共浴室用房屋、受鹽酸、硫酸、硝酸、氯及其他有腐蝕性液體或氣體之直接全面影響及冷凍倉庫用之廠房、貯藏鹽及其他潮解性固體直接全面受蒸汽影響之廠房:5.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



8



5



31403



工業用機器人



4



2



(二)修正細目內容計8細目



















































號碼



新表



原表



耐用年數



10101



辦公用……房屋


1.鋼筋()混凝土建造、預鑄混凝建造、鋼結構



辦公用……房屋


1.鋼筋()混凝土建造、預鑄混凝建造



50



10102



變電所用……房、農作產銷設施(農業資材室、農機具室)



變電所用……場房



35



10103



公共浴室用房屋屋、受鹽酸……影響之廠房


1.鋼筋()混凝土建造、預鑄混凝建造、鋼結構



受鹽酸……影響之廠房


1.鋼筋()混凝土建造、預鑄混凝建造



25



10202



昇降機設備、機械停車設備



昇降機設備



15



20307



機車、電動機車及其他



器腳踏車及其他



3



31507



火力、核能……太陽能等發電設備及其他



火力、核能……等發電設備及其他



15



其餘兩項細目(3050232009)內容係就標點符號作一致性之修正,無涉設備內容。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即適用新修正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至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倘原表之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得依原表計算尚未使用年數占原表規定耐用年數之比率,按新表規定耐用年數換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

該局舉例,甲公司103年1月1日購置工業用機器人320萬元,依原表帳列耐用年數4年,殘值20萬元,依平均法計算每年提列折舊75萬元[(320萬元-20萬元)/4年],截至104年底已累計帳列折舊150萬元,尚未使用年數為2年。新表規定上路後,該設備的耐用年數得縮短為2年,修正後應提列折舊耐用年數為1年,依公式計算如下:

2年(依原表計算尚未使用年數) x 2年(新表規定耐用年數)
  4年(原表規定耐用年數)

= 1年(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                                  

105年度應提列折舊150萬元[320萬元-殘值20萬元-(75萬元x2年)x 1/1 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須查詢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項下查詢。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廖元志(04)23051111轉716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3-26


2017年3月24日 星期五

2017-03-24:「一例一休」修法通過後,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標準是否也跟著修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勞動基準法之一例一休相關法案,除另訂施行日期的條文外,已經在105年12月23日開始施行,近來常有民眾電話詢問:勞動基準法修法後,勞工因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班時數與加班費計算方式有所不同,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標準,是否也跟著修正?

該局說明,勞工平常工作日與休息日的加班費,其金額及時數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32條規定者,在每人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的範圍內,免計入薪資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除此之外,休息日以實際領取的加班費時數,來計算免稅薪資所得,而不是實際加班時數。例假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核准的加班費,全數不計入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至於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9規定者,當日加班時數8小時以內的加班費免稅,超過的部分則應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數,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班時數在46小時內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前面所述,整理表格如附件。

該局提醒,勞動基準法修法後,勞工因延長工作時間所支領的加班費,如合乎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所得稅法免納所得稅之標準相關規定,則不須計入薪資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一例一休免計入薪資之加班時數計算方式

大安分局 黃審核員 (02)2358-7979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3-24


2017年3月22日 星期三

2017-03-22:訂定境外電商業者申請辦理稅籍登記年銷售額基準

為促使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掌握其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之資料及稅源,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行政院並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本次修正增訂第28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依此,財政部於今(22)日訂定發布前述年銷售基準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

財政部說明,近年國際間針對跨境銷售勞務議題修改加值稅規定之國家,如瑞士挪威日本紐西蘭澳洲等,多對須辦理稅籍登記之外國業者訂有登記門檻,且與國內業者相同。又該部前於105年7月至8月間召開6場「跨境電子商務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座談會,多數與會者認為應參考國際作法,及考量與國內電商業者間之衡平。為期境內、外電商業者租稅公平,財政部爰採行境內、外電商業者之登記門檻一致方式,訂定境外電商業者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48萬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開銷售額之計算係採曆年制,且以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金額累計,倘業者前1年度或當年度銷售之電子勞務累積達此登記門檻時,即應


1.自行


2.委託我國內居住之個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


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因此,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業者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電子勞務累積達上開登記門檻者,請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

葉科長 慧娟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7-03-22


2017-03-22:新婚夫妻於年底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且指定結婚登記日為隔年的1月1日,於申報前ㄧ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不可將對方列報為配偶免稅額,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罰

甲君與乙小姐於103年12月30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並指定隔年104年1月1日結婚登記日。甲君於104年5月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乙小姐列報為配偶,經國稅局查獲其虛列配偶免稅額,乃被補徵綜合所得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強調,由於我國結婚制度係採登記主義,是否已結婚,應以完成戶籍登記來認定。實務上,新人常以例假日(如元旦、中秋節或特殊日子等)為結婚登記日,惟顧及新人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此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新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例假日亦可),戶政事務所會依結婚當事人所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所以本件新人既然指定104年1月1日為結婚登記日,則婚姻關係於104年度始生效,故甲君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自不能將乙小姐列報為配偶,減除配偶免稅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若於105年底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並指定106年1月1日為結婚登記日,則於今(106)年5月份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勿將對方列為配偶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鳳山分局 助理員 陳欣妤(07)7404001 分機:58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3-22


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2017-03-21: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該局整理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如下,請民眾特別注意。

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賣方)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訂定契約日)。

收入部分:誤以公契金額或實價登錄資料作為出售收入,正確應以實際成交價額作為出售收入。

成本部分

(一)房地係受贈取得者,應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贈與人買入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誤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成交價額5%內扣除該項費用。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相關佐證之合法憑證等)不齊備,致無法認定。

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非全部持有之房屋土地(即僅持有部分持分),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曾淑玲(07)7256600 分機:725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3-21


2017-03-21:直接交與外國客戶在國內辦事處之收費樣品,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提供外國客戶之樣品,未經海關通關出口,而直接交由該外國客戶國內辦事處,如有收取代價,應依該價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年2月16日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規定,出口樣品若為無償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如收到貨款者,營業人仍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該銷售額如欲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指出,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應依其外銷貨物或勞務類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將收費樣品直接交與外國客戶於其國內辦事處,因無外銷貨物事實,縱有invoice及外匯收入款憑證,亦應以應稅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信義分局 金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3-21


2017年3月20日 星期一

2017-03-20:營利事業依法一次提撥補足額勞工退休金,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為保障員工請領退休金之權益,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專戶餘額若不足給付次一年度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自請退休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時,其差額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補足,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適用勞退舊制新制員工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提繳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費,依所得稅法規定,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


1.因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補提差額部分


2.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


其提撥之金額不受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制,全數可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列報退休金費用170萬元,發現其中100萬元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不足給付次一年度之退休金數額,但104年度並未實際提撥存儲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以104年度不得列報費用,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1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實際提撥存儲至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年度,才能全數以費用列支。另外,營利事業日後勞工退休或資遣時,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蘇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3-20


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2017-03-16:被繼承人生前為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是否應計入遺產課稅?

燕巢陳小姐來電詢問,其父生前以其本人要保人配偶、子女被保險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保單,該投保終身壽險保單是否須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要保人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本案被繼承人要保人非為被保險人,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惟就該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自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要保人被保險人如屬不同人,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不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計算課徵遺產稅。納稅人應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蔣雅玲(07)6260123 分機:542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3-16


























遺產總額  併   計不計入
要保人本人本人
被保險人配偶、子女本人
受益人配偶、子女配偶、子女


2017年3月14日 星期二

2017-03-14:財政部說明房屋稅自住房屋相關規定

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房屋稅稅率為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為房屋現值1.5%3.6%,該部依同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定明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所有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住家用房屋,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使用者,適用1.2%稅率。

有關上開自住房屋定為全國合計3戶以內,係衡平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符合社會家庭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等情,是類房屋應認屬自住使用房屋,又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爰定明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量能課稅並落實居住正義。

財政部表示,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不符上開供自住使用,應按1.5%3.6%稅率課徵,其徵收率係授權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訂定,不得適用1.2%自住稅率。除此之外,個人房屋出租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餘額為租賃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呼籲房屋所有人注意,如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使用之情形者,記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自住房屋申請,適用最低稅率1.2%,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陳科長淑倩 02-23228259
財政部賦稅署 2017-03-14


2017年3月13日 星期一

2017-03-13: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那些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各要件並應詳填申報書列舉扣除額明細,始得扣除:

、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須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兩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戶籍資料影本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所有權狀等,仍可列報,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配偶乙君於104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甲君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之A房屋購屋借款利息50,000元及乙君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之B房屋購屋借款利息30,000元,計80,000元,因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是本案認列甲君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金額為50,000元。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蘇軍穎(07)6260123 分機:535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3-13


2017年3月11日 星期六

2017-03-11:私人間資金借貸,若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給付,其性質確屬利息部分,即應核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資金借貸,債權人受領清償債務時,若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給付不足清償債務之全部,其給付金額確屬利息所得部分,仍應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均屬利息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私人間資金借貸,債權人受領部分清償債務時,應如何判斷是否有利息所得?是以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給付性質作為判斷依據;若借貸雙方就借貸債務未約定為「先清償本金,後抵充利息」,依民法第323條規定,債務人清償債務時,應先抵充利息,而債權人受領清償時,其給付金額確屬利息部分,應核課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提醒,切勿漏報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3-11


2017年3月4日 星期六

2017-03-04: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計算免稅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合理分攤成本、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期貨買賣為業者,其免納所得稅停徵之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財政部訂頒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以下簡稱免稅所得分攤辦法)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之委任經營管理合約條款所約定,甲公司係委託乙公司提供投資及經營管理服務,負責甲公司「投資項目」之開發、評估、執行、管理及處分等事宜,且按甲公司委託乙公司投資及經營管理之範圍及相關報酬之計算方式,涵蓋甲公司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國內債券型受益憑證等「全部投資資產」,所支付乙公司之管理費8仟餘萬元,自屬停徵所得稅之國內證券交易收入、免稅投資收益及應稅之國外投資收益所共同發生;其餘營業費用1佰餘萬元,則甲公司未提示相關資料,無從個別歸屬認列。茲甲公司既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其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報全部營業收入淨額8億餘元,則其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自應依免稅分攤辦法第3條第1款第2目計算該部分收入,分攤甲公司無法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是其主張毋需依免稅分攤辦法進行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營業費用分攤云云,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在案。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係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申報所得稅時應注意免稅所得相關成本或損費分攤規定,以維申報之正確性。


法務一科 鄭股 (03)3396789轉161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3-04


2017-03-04:非基於僱用關係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可免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適用定額免納綜合所得稅之規定。所以像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僱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則為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其他如受僱製作電視節目、翻譯說明書與譯文修改或受僱擔任外籍專家之即席翻譯人員所領取之酬勞,亦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無僱用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或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載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等,則為稿費性質,全年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可免納所得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林瓊雯(04)23051111轉62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3-04


2017年3月3日 星期五

2017-03-03: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均屬分散人所有,將一併轉正歸戶,並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均屬分散人所有,將一併轉正歸戶,並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隨著投資理財管道之多元化,部分投資人因理財有方獲利甚豐,乃借用他人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逃漏個人稅負;類此案件,如經查獲,該等分散所得除將轉正至分散人名下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擅於投資,並以5名親友名義持有A公司股票,經國稅局查獲A公司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存入該5名出名人帳戶後,出名人均擇日再提領現金交付甲君;案經該局核認甲君101及102年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藉以分散個人股利所得各計651萬元及662萬元(可扣抵稅額各計118萬元及120萬元)。該局並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一併轉正歸戶甲君,另扣除及加計各出名人溢繳及溢退之稅額後,核認甲君101及102年度應補稅額各為144萬元及164萬元,並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勿利用親友等他人名義從事各項投資,藉以分散所得規避稅捐,否則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簡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73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3-03


2017年3月2日 星期四

2017-03-02:欠稅案遭移送執行,若有更正應納稅額,仍應就更正後稅額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所欠繳的稅捐,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時,如於執行過程中有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稅額時,應按更正後之應納稅額加徵滯納金,繼續由執行署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12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之案件,在執行中稅額若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有別,不屬重新發單之性質,所以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的效力,仍應就更正後的應納稅額加徵滯納金。


該局籲請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問應於繳納期限內洽詢該稽徵機關,如屬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遭移送執行並加徵滯納金。


楠梓稽徵所 稅務員 蘇玲玉(07)3522491 分機:50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3-02


2017-03-02:民眾於購買二手屋時,請注意是否有行號設籍,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民眾於購買二手屋時,如該屋尚有行號設籍而民眾疏未注意,經國稅局查得後,會認定該屋有租賃事實,而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所購房屋尚有行號設籍,因而遭核課租賃所得。甲君主張該屋係向該行號負責人購得,購買後即供自住,並未出租亦未同意由該行號設籍營業,應係賣方於出售後仍未將營業地址遷出所致。經甲君提出具體事證及本局調查結果,該行號於申請人購買該屋後確實未在該址營業,始註銷原核定租賃所得。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於購買不動產時,請注意該屋是否有商號設籍而尚未遷出,以免造成徵納雙方不必要之程序及爭議。


法務二科 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3-02


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2017-03-01: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應如何申報課稅

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均要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其買賣外匯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王君有一筆美元定期存款100萬元於105年11月14日到期,經與銀行約定結售換回新臺幣3,200萬元,因當初王君係以新臺幣3,100萬元購入美元100萬元,故王君105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100萬元(即財產交易所得1,000,000=NTD32,000,000-NTD31,000,000),於106年5月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審查二科 徐股長 (03)3396789轉14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3-01


2017-03-01: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4月1日出售其於104年7月25日受贈取得之A房地,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該局依查得之成交價額7,000,000元,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計算之成本1,656,800元﹝(房屋評定現值600,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00,000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1.3%+契稅36,000元﹞,核定張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計算課稅所得4,931,200元﹝成交價額7,000,000元-可減除成本1,656,800元-可減除費用35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62,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規定處罰鍰2,219,040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辦理申報,如漏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交易損益,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切莫輕忽。

法務二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3-01


2017-03-01: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於申報基本稅額時,其證券交易所得係屬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其持有期間滿3年應如何計算?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以計算基本稅額。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分別於101年10月1日、102年7月1日及103年5月1日買進甲公司股票1,000股、2,000股及3,000股,嗣於104年15日出售甲公司股票1,500股,A公司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計算如下:如圖示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持有期間須滿3年以上,其所得才能適用半數計算基本所得額。請營利事業應備有完整之股票進出明細,俾憑舉證股票交易損益是否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期間計算

審查一科 稅務員 林宜燕(07)725-6600 分機:71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3-01


2017-03-01: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稅後純益為計算基礎,再減除同法條第2項規定得扣除項目後之餘額。該法條第2項係以列舉方式,列明得自該稅後純益減除之項目,並於第10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授權由財政部進行法規範之補充。又可列為減除項目者,均具有公司依法致未分配之盈餘實際有不能分配之特性,惟尚非指凡屬公司未分配盈餘實際不能分配者均可作為扣減項目,此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527號判決可資參照。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2年度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101年度盈餘中提撥公益信託基金16,624,861元,遂以該盈餘已無法分配而列報於「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惟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成立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應適用同法第36條有關捐贈之規定,並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5目之限制。又本件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列舉之扣減項目,復未經財政部核准,該局乃否准認列「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16,624,861元。A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在案。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係分年核計,「當年度盈餘」若未於次年分配,即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既以列舉方式,列明得自當年度稅後純益減除項目,再於第10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亦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故若非屬列舉之扣減項目,復未經財政部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即不得將其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法務一科顏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