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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8日 星期三

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應附證明文件者,如不符規定,除不能退還溢付營業稅,尚應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如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檢附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惟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申報之零稅率案件,申報適用非經海關出口金額300,000元,當期應退稅額15,000元,經審核所檢附之證明文件發現有2筆委託快遞業者出口金額計150,000元,每筆離岸價格均超過新臺幣5萬元,又未報經海關出口,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不符,除無法適用零稅率退還溢付稅額外,尚應按5%課徵營業稅。


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 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許孟書 (04)7274325轉3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2-28


2017年10月26日 星期四

2017-10-26:千萬不要讓權利睡著了!記得要取具形式實質相符之證明文件,才能確保享有外銷勞務零稅率的權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外銷、賺取外匯、促進對外貿易以及增加國際貿易的競爭能力,我國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明訂零稅率適用範圍,這樣的租稅效果,在實務上也不斷發揮效力。近年來就有許多跨國企業,考量台灣有許多優秀人才且薪資費用較其他國家相對偏低,紛紛來台成立研發中心,並將研發成果送回國外使用。透過這樣的安排,在台灣研發中心取得之外匯收入,其營業稅即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如有外銷勞務者,則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惟營業人欲主張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因此,倘未檢附上開文件,縱使營業人確實有外銷勞務之事實,亦不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主張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經人檢舉其員工薪水入帳分為新臺幣及美金兩種,其中美金薪資是由國外A公司直接匯入甲公司員工之帳戶,甲公司員工薪資所得應來自甲公司,怎會是由A公司支付?經甲公司負責人說明,其與A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書,約定由甲公司負責開發軟體產品供A公司於美國地區之貨物承攬及物流業者使用,A公司則支付技術服務費及營運周轉資金予甲公司;另雙方以口頭約定由A公司支付甲公司負責軟體開發員工薪資之1/2。經進一步審查該技術服務合約書內容,係由甲公司向A公司承攬開發軟體專案,並且雇用員工提供技術勞務,A公司支付甲公司負責軟體開發員工薪資之1/2部分,應屬甲公司承攬外銷勞務之報酬,惟甲公司並未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就外銷勞務報酬部分取得外匯收入憑證,核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不符,該外銷勞務銷售額不能適用零稅率,屬應稅銷售額,應按5%課徵營業稅。該局除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核定補徵短繳之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零稅率雖旨在鼓勵外銷,惟涉及租稅給付利益及其應納營業稅之減免與否,影響國家稅收甚鉅,應由營業人檢附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如營業人未檢附,或檢附文件不符,即難認有零稅率之適用,應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0-26


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2017-03-21:直接交與外國客戶在國內辦事處之收費樣品,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提供外國客戶之樣品,未經海關通關出口,而直接交由該外國客戶之國內辦事處,如有收取代價,應依該價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年2月16日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規定,出口樣品若為無償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如收到貨款者,營業人仍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該銷售額如欲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指出,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應依其外銷貨物或勞務類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將收費樣品直接交與外國客戶於其國內辦事處,因無外銷貨物事實,縱有invoice及外匯收入款憑證,亦應以應稅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信義分局 金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3-21


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2013-12-04: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如檢附證明之文件不符規定,除不能退還溢付營業稅,尚應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如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檢附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惟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A申報之零稅率案件,申報適用非經海關出口金額200,000元,當期應退稅額10,000元,經審核所檢附之證明文件發現有2筆委託快遞業者出口金額計150,000元,每筆離岸價格均超過新臺幣5萬元,又未報經海關出口,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不符,除無法適用零稅率退還溢付稅額外,尚應按5%課徵營業稅。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2/4


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商品出口展示可否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已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商品出口展示,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商品出口展示,原計劃不出售,惟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出口之營業人應於收到外匯銀行通知匯入貨款之日,依銀行結匯匯率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於申報銷售額時,填入「零稅率銷售額」中「應附證明文件」欄,並檢附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原出口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指出,近年來營業人常以商品出口展覽,以拓展外銷業務。如甲公司貨物出口參加展覽,展示後出售予當地公司,約定於售後15日內支付貨款,甲公司可於收到外匯收入之日,依銀行結匯之金額,於當期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商品出口展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出口報單、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等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若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而由員工自行攜帶出口,則無零稅率之適用。

中北稽徵所 陳股長 (02)2502418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8/20


2012年7月24日 星期二

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離岸價格超過五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才能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未報經海關出口,其營業稅申報不得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甲公司申報非經海關出口貨物乙批7萬餘元,經查核發現,係委由郵政機構出口之貨物,雖附有該郵政機構摯發之執據影本,惟因其貨物離岸價格已逾新臺幣5萬元,未報經海關出口,核定補稅3千6百餘元。

該局指出,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才能申報適用零稅率。請自行檢視,若有因一時疏忽而誤申報,應向該局所屬之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文山稽徵所 江股長 (02)22343833分機8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7/24


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保稅區營業人購買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簽署文字要修正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修訂,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令表示,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所進一步指出,上開交易統一發票扣抵聯原簽署文字「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已經不適用了,請保稅區營業人適時修正,讓銷貨人所檢附之零稅率證明文件能符合規定。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洪婉菁 7151511轉618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28


2011年11月7日 星期一

核釋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以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適用零稅率者,應簽署文字之規定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簽署並蓋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本(100)年1月26日經 總統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自本年4月1日施行(同法第16條及第20條修正條文核定自本年9月1日施行),同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並奉行政院核定自本年6月22日施行。為配合該法之修正,該部發布解釋令規定營業人如持憑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適用零稅率,應由買受人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上開修正案涉及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部分,已將買受人適用對象放寬至保稅區營業人,同法第6條之1第2項並已界定其範圍,且客體部分另納入勞務及規範其用途應供營運使用,至該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之範圍,亦於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予以明定,該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8610號令核釋修正前同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貨物認定原則及應具備證明文件,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廢止。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1/11/7


2011年6月23日 星期四

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

財政部表示,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0年4月1日施行,行政院核定同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自100年6月22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依上開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自100年6月22日起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其修正理由係考量郵政機構與快遞業者承攬貨物出口之業務屬性類似,相關稅務協力義務允應一致,為簡化徵納雙方核認是類外銷貨物出口程序,爰參照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第2項第6款及第19條有關離岸價格5萬元以下之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得憑貨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之規定修正,俾資公允。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營業稅零稅率時,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1/6/23


2011年1月19日 星期三

貨樣以快捷郵件寄送國外客戶,嗣後收到該客戶支付該貨樣之貨款,應如何申報適用零稅率?

本轄營業人○○公司來電詢問,其將新產品貨樣以快捷郵件寄予國外客戶A公司時,快捷郵件執據已註明係樣品(SAMPLE OF NOCOMMERCIAL VALUE),惟近日收到A公司支付該貨樣之貨款,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80216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如係無償郵寄贈送貨樣(交寄時執據上已寫明樣品、無商業價值 SAMPLE OF NOCOMMERCIAL VALUE)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如收到國外寄達貨款,該項銷售額於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或銀行對帳單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左營稽徵所 稅務員 高寶勝(07)5874709分機697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9


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並依其指示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申報零稅率之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仍屬外銷貨物,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指出,所謂保稅區營業人,係指政府核定之


1.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


2.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3.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4.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


5.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其外匯收入常有時間落後之情形,因此,如經報關程序將上開貨物輸往保稅區者,於發貨當期,即可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如上開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未經報關程序致無報單時,則須等到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才能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銷售貨物情形時,應注意其申報時點之規定,並確實檢具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0/26


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等交易,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取得外匯收入,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保稅區營業人,係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外銷上開貨物,其營業稅可分為2時點申報,


如經報關程序將貨物輸往保稅區者,於發貨當期,除應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及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等文件外,應另檢附該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惟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如未經報關程序致無報單文件者,則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除應留意該申報時點外,另請於申報時確實檢具相關資料,以節省徵納雙方公文往返時間。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7/28


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適用零稅率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時,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7款規定檢附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所謂遠洋漁船之定義,應以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漁業證照之100噸以上之漁船,或20噸以上漁船經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之文件者。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與遠洋漁船,


如屬本國籍遠洋漁船,除可檢附


1.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


2.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外,得檢附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證明文件,及營業人(賣方)所開立之發票扣抵聯由買受人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行號)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且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及漁船統一號碼,以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至於銷售貨物與停泊在我國內港口之外國籍遠洋漁船,則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7款規定檢附


1.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


2.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才能申報適用零稅率。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申報銷售遠洋漁船之貨物,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自行審查是否已具備適用零稅率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則應申報為應稅銷售額,以免遭受處罰。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0/7/26


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個人未經通關程序攜帶貨物出口,不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所屬員工或國外客戶來台未經通關程序攜帶貨物出口,雖取得外匯收入,不得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依同法第7條第1款規定以貨物外銷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郵政機構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倘營業人未經合法報關程序或向郵政機構投遞,則海關、郵政機構或稽徵機關均無從查核,自難認定其是否確已將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貨物外銷出口,亦無從查驗所申報外銷貨物之銷售額。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業稅報繳資料,主張96年3月間分別由國外客戶來臺親自提領貨物出境,及該公司所屬員工自行搭機經由小三通攜帶貨物出境,惟均未向海關報關出口亦未能提出任何相關貨物託運出口之國際包裹執據或報關出口之事證,無從確認該貨物外銷數量、價額及銷售至國外之事實,不得適用零稅率退稅,經該局補徵營業稅並處以漏稅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欲攜帶貨物出口,應透過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由海關核發證明文件據以辦理外銷零稅率,以免退稅權益受損。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13


2009年8月27日 星期四

外銷貨物公司員工攜帶出口,營業稅得否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非經報關出口者,應取具規定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7582823號函釋規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交由職員或客戶攜帶出口外銷貨物取得外匯之銷售額,可憑出口地海關核驗簽章證明出口之「攜帶保稅工廠樣品出口切結書」,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8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另依財政部94年5月26 日台財稅字09404530580號令釋規定,自9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業稅申報之外銷零稅率銷售額,發現該公司未檢附海關出口報單或郵政機構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該公司主張貨物由公司員工攜帶出口,並提示登機證、登船證、匯款水單、Invoice等相關證明文件,惟無法佐證貨物運銷國外之事實,且貨物數量、價額亦無從勾稽,尚不足證明,該批貨物確已自我國境內運銷出口,無零稅率申報適用,經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貨物出口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出口報單、海關核驗簽章之出口證明或由快遞業者、郵局出具之單據等,以憑認定貨物運銷出口之事實,以維自身權益。
中北稽徵所 雲股長 (02)25024181分機3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