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2017-10-31:個人出售應依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若有虧損仍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應依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及土地,即使虧損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第4條之4第2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是即使出售房地受有虧損,仍應辦理申報,若未依限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已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免罰。

法務二科 邱股長 (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0-31


2017-10-31:夫妻間明明贈與財產免課稅,事後卻反而被課了遺產稅,這是怎麼回事呢?

張先生於死亡前2年內,已將名下的不動產全數贈與其配偶,自己只留下部分的股票,沒想到張先生往生後竟被國稅局補徵鉅額遺產稅,張太太提出嚴重抗議,並質疑稅法上夫妻間贈與財產免課稅規定是玩假的。對此,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了澄清和說明。

該局表示,張太太的觀念其實只對了一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確實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過這是針對夫妻間財產移轉要不要課贈與稅的規定。但是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同時也清楚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換句話說,如果當初張先生贈與張太太的時點,距離張先生死亡時已經超過2年的話,所贈與的財產就沒有須合併到遺產總額計算課稅的問題。至於像陳先生這樣,屬於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的情形,要不要課遺產稅,仍然要看合併之後的遺產總額,在減除免稅額、扣除額等項目後,遺產淨額是不是還須課稅而定。北區國稅局也指出,像張太太這樣誤以為夫妻間完全沒有課稅問題的民眾,其實不算少數。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被繼承人生前2年內的贈與財產須合併計入遺產總額計算課稅的規定,目的主要是為了要防止被繼承人在生前,透過贈與行為把財產析分出去,藉由降低遺產稅稅基來規避遺產稅。而且該法條所規範的受贈對象,不是只有被繼承人之配偶而已,還包括被繼承人生前2年內贈與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這些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例如孫子、媳婦等)。

該局也特別呼籲,民眾在做理財規劃時如有疑慮,不妨先行向各地稽徵機關詢問,這樣才能既合法又安心,輕鬆當聰明理財的納稅義務人!

法務二科 廖審核員 (03)3396789轉166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0-31


2017-10-31:營業人沒收銷售貨物前所收訂金,若申報銷售額減項,將遭補稅處罰

有營業人詢問於簽約出售房屋時所預收訂金,事後若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訂金,是否可以買受人出具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證明,申報銷售額之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房屋在交屋前所預收訂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惟事後因故解約而沒收其簽約金或訂金,依稅法規定,仍屬銷售額之範圍,應課徵營業稅,所以解約時不得以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證明申報為銷售額之減項

該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與買受人A君,並收取訂金30萬元,甲建設公司於收取訂金30萬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事後因A君無力支付後續房屋價金,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合約,甲建設公司沒收該訂金30萬元,仍屬銷售額範圍,不得列報為銷售額之減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衍生取得違約金或賠償款項,均屬營業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營業人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不得列為銷售額減項,否則將遭補稅處罰。

綜合規劃科 褚股長 06-2223111分機807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0-31


2017-10-31:營利事業不得任意選擇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呆帳損失之認列,應依所得稅法第49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規定辦理,不得自行任意選擇列報的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按照現行法令之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


(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前開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且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遭拒收債務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最近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4,989,268元,於查核時,提示104年間寄發遭郵局註記「他遷不明」退回之存證信函以供佐證,進一步查核發現,上開未獲清償之債權係92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之無法收回的應收貨款,甲公司於95年6月間即向法院對乙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也就是說,該筆債權於95年度已逾期2年且已取具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甲公司應於95年度認列呆帳損失,因此,國稅局剔除甲公司列報104年度呆帳損失4,989,268元,核定應補徵稅額84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莊審核員 06-229814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0-31


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2017-10-30:營利事業出售金融資產已實現評價利益,應申報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全球貿易普及下,企業從事進出口交易,匯率波動造成兌換損益成為企業經營所面臨之風險,故近年來企業往往會藉由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作為避險工具(例如:遠期外匯選擇權等),將匯率帶給企業之不確定風險降到最低。

該局進一步說明,台灣上市(興)櫃公司自102年起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有關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規定,營利事業購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於期末出售日計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產,出售時應先進行評價,將帳面金額調整至出售日當日之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另於期末時,帳上持有之金融資產也應調整至期末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

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期末評價損益因尚未實現,應予帳外調減,但出售時評價之損益因已實現,應計入課稅。舉例說明如下:在財務上,如公司以淨額表達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失為150元(=損失200元-利益50元),在稅務申報時,其出售之金融資產評價利益50元屬已實現,應列為收入課稅,年底評價之未實現損失200元,不得列為損失(詳附表)。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出售「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損失,再進一步追查相關合約及收付款證明資料時,該公司隨即主動補報103年度收入7,000多萬元,並補繳1,200多萬元稅款。財務上該公司出售之評價利益與期末評價損失係以淨額方式表達,惟於辦理103年度結算申報時,未將已實現利益未實現損失予以區分,金融資產已實現出售利益7,000多萬元隱藏在期末金融資產評價損失,致短報所得額7,000多萬元。

該局提醒,為避免營利事業將金融資產已實現出售利益隱藏在期末金融資產評價損失,未依規定申報課稅,造成國庫損失,該局已將營利事業列報衍生性金融商品認列之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列為查核重點,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20-附表

審查一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3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0-30


2017-10-30:關係企業相互間提供協助取得訂單之服務,仍應提示居間仲介之往來具體證明文件,方得列報佣金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提示合約匯款證明,惟經查核未提示足資證明與佣金支出相關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關係企業B公司佣金支出34,90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足資證明佣金支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B公司係其母公司,A公司於集團供應鏈中,並不具備市場廣告行銷功能,故與B公司簽訂佣金合約,約定由B公司提供所需之訂單與商業協商之協助等服務,其產品訂單係因B公司從事品牌行銷廣告宣傳所促進訂約機會居間而來。則依約按出口貨物價款之一定比例所支付之佣金,自屬經營本業必要及合理之費用。經該局依所提示合約書、B公司負擔廣告行銷費用證明文件INVOICE外匯水單銷貨收入明細等資料查核,以A公司銷售對象均為集團之關係企業,且A公司未能提示B公司其他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又A公司亦未提示其授權B公司代理支付上開廣告行銷費用及B公司所推廣行銷之對象係A公司客戶之相關證明文件,是B公司之廣告行銷活動核與A公司營業無關,尚難認定系爭支出為B公司提供居間仲介勞務之對價,原核定予以剔除補稅並無不合,案經行政救濟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出具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往來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法務一科 謝審核員 (03)3396789轉164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0-30


2017-10-30:兼營營業人漏報股利收入致漏報營業稅額者,非屬「計算錯誤」之情形,應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其未依規定辦理致漏報營業稅額者,除應補徵所漏營業稅額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甲於103年間取得股利收入14,496,105元,其中298,128元已按比例扣抵法申報在案,其餘14,197,977元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經本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營業稅額412,407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412,407元處0.5倍罰鍰計206,203元。

該局特別提醒,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訂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違章情形及裁罰金額或倍數:「有進貨事實者……(三)兼營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四)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於每期或每年度最後一期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時,因計算錯誤,致短報、漏報稅額。按所漏稅額處0.25倍之罰鍰。」查本件違章情節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非屬「已申報並列入調整而計算錯誤」之情形,尚難援引適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稱因「計算錯誤」,致短報、漏報稅額者,可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之規定。籲請營業人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應特別注意前揭規定,確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6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0-30


2017-10-30:因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法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常有民眾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卻誤繳證券交易稅,嗣後再申請退稅,增加徵納雙方的困擾。

該局說明,民眾因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依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該局呼籲,納稅人究竟應報繳贈與稅或證券交易稅,需依法律行為事實認定,不得任意選擇稅目申報繳納。民眾如以股票贈與他人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千萬不可因證券交易稅之稅率較低,而自行選擇報繳證券交易稅,否則經查獲涉及違章漏稅者,仍需依法補稅處罰。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0-30


2017年10月27日 星期五

2017-10-27:交易繼承取得之房地符合自住規定,稅率10%!

張先生來信詢問若在106年12月1日出售105年2月1日繼承取得之房地,而該房地係被繼承人張父於100年2月1日取得,張父加上自己持有期間超過6年,均符合辦峻戶籍登記及居住條件,該期間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優惠規定,是否可選擇申報房地合一稅制,還是一定要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張父持有期間5年(100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加上自己持有期間1年10個月(105年2月1日至106年12月1日),持有期間超過6年,若經查核屬實,符合新制自住優惠規定,可選擇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原自有房屋者之權益,個人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免適用新制,仍按舊制課稅規定只計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惟若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自住規定者,納稅義務人亦選擇依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國稅局補充,依新制規定,交易之自住房屋、土地,納稅義務人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規定條件者,其課稅所得限額400萬元以內得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並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南區國稅局最後提醒,如選擇新制方式申報,不論是否有應納稅額,都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0-27


2017-10-27:被繼承人如僅遺有車輛,繼承人仍應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縱然只有汽、機車,納稅義務人仍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發現,被繼承人名下的汽、機車,因生前借予他人使用或閒置,死亡時又無其他財產,繼承人因而疏忽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該汽、機車即未能在所有人死亡後1年內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登記,以致車輛牌照遭註銷,影響繼承人使用車輛行駛道路的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申報時除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外,就所遺車輛,應檢附汽、機車行照影本車籍資料等證明文件。俟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完稅、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等相關證明後,即可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的繼承登記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0-27


2017-10-27:外國營利事業得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日本加拿大波蘭簽署之全面性租稅協定已於最近一年間陸續生效,並於106年1月1日開始適用,締約國之外國營利事業如有取自在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欲申請依租稅協定之規定減免所得稅者,可備妥相關文件,向給付人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締約國之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所獲取之營業利潤應課徵所得稅,但依租稅協定約定有關營業利潤應減免所得稅者,應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3條之規定,檢附


1.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


2.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未經由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


3.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該局強調,締約國之外國營利事業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欲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確實審視是否符合營業利潤免稅之要件,若符合相關條件,可備妥申請書,並檢附合約書(含中文譯本)影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及4.授權書正本等,向給付人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租稅協定)下載。。

審查一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0-27


2017年10月26日 星期四

2017-10-26:千萬不要讓權利睡著了!記得要取具形式實質相符之證明文件,才能確保享有外銷勞務零稅率的權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外銷、賺取外匯、促進對外貿易以及增加國際貿易的競爭能力,我國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明訂零稅率適用範圍,這樣的租稅效果,在實務上也不斷發揮效力。近年來就有許多跨國企業,考量台灣有許多優秀人才且薪資費用較其他國家相對偏低,紛紛來台成立研發中心,並將研發成果送回國外使用。透過這樣的安排,在台灣研發中心取得之外匯收入,其營業稅即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如有外銷勞務者,則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惟營業人欲主張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因此,倘未檢附上開文件,縱使營業人確實有外銷勞務之事實,亦不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主張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經人檢舉其員工薪水入帳分為新臺幣及美金兩種,其中美金薪資是由國外A公司直接匯入甲公司員工之帳戶,甲公司員工薪資所得應來自甲公司,怎會是由A公司支付?經甲公司負責人說明,其與A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書,約定由甲公司負責開發軟體產品供A公司於美國地區之貨物承攬及物流業者使用,A公司則支付技術服務費及營運周轉資金予甲公司;另雙方以口頭約定由A公司支付甲公司負責軟體開發員工薪資之1/2。經進一步審查該技術服務合約書內容,係由甲公司向A公司承攬開發軟體專案,並且雇用員工提供技術勞務,A公司支付甲公司負責軟體開發員工薪資之1/2部分,應甲公司承攬外銷勞務之報酬,惟甲公司並未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就外銷勞務報酬部分取得外匯收入憑證,核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不符,該外銷勞務銷售額不能適用零稅率,應稅銷售額,應按5%課徵營業稅。該局除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核定補徵短繳之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零稅率雖旨在鼓勵外銷,惟涉及租稅給付利益及其應納營業稅之減免與否,影響國家稅收甚鉅,應由營業人檢附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如營業人未檢附,或檢附文件不符,即難認有零稅率之適用,應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0-26


2017-10-26:公司欠稅不繳,非負責人仍可能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A君主張其為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該公司遭經濟部廢止登記,且有鉅額欠稅未繳,惟其非公司之負責人,為何遭限制出境,憤怒難平。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又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如未規定或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以董事為清算人。因此,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欠稅已達200萬元以上,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財政部訂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除稅捐稽徵機關得依前揭規定限制出境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亦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其限制出境金額門檻及期間,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限制。

徵收科 彭股長 (03)3396789轉15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0-26


2017-10-26: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耐用年限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106年1月3日修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折舊方法耐用年數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或變更,為會計原則之變更所得稅法第51條第1項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刪除事前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事項,則屬會計估計變動,為配合母法修正與基於稽徵行政簡化便民之目的,爰於106年1月3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0-26


2017年10月25日 星期三

2017-10-25:主張應如實申報生存配偶財產債務,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撫慰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故遺產稅申報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應就被繼承人生存配偶之財產及債務明細填報請求權計算表,並檢附註記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王君遺產稅案件,其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局發現其生存配偶長年旅居日本,申報個人財產及債務為零元,未合常理,經通知說明因無法合理交代而主動放棄該項請求權。

該局提醒生存配偶主張該項請求權時,應如實申報個人之剩餘財產及債務明細資料供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綜合規劃科 審核員 林桂英(07)7256600 分機:770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0-25


2017年10月24日 星期二

2017-10-24: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按其業別或規模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關於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者,依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轄內甲營業人係獨資經營瓦斯器具零售排油煙機零售業,為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為18萬元。嗣後被查獲於103年10月間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房屋設備安裝工程,銷售額100萬元,因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與原查定之銷售額合計已達20萬元,超過20萬元部分,98萬元(18+100-20=98)應按5%之稅率補稅,2萬元(100-98=2)仍按1%之稅率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漏稅罰。又甲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部分,另依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與前述計算之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營業人若怠於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獲者將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張股長 (03)3396789轉16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0-24


2017-10-2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否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如兄弟姊妹)財產之買賣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及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如能


1.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


2.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


3.約定之價款查無顯著不相當情事時,免課贈與稅。至於如何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該局指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血親或姻親之認定,請參照民法第967條第969條規定。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etwmain)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審查二科贈與稅股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7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0-24


2017年10月23日 星期一

2017-10-23:擴大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網路申報適用範圍已上線服務,請多加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扣繳義務人更便捷之申報方式,自106年10月16日起,給付非居住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扣繳率是否達20%,已開放得採用網路申報所得憑單:


(一)利息所得給付總額低於5元時,依法計算扣繳率為0者。


(二)所得格式9B(稿費、版費等七項所得)未超過5,000元者。


(三)員工福利金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原規劃適用範圍限於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者,始得適用網路申報。為進一步提升網路申報便利性,擴大非居住者網路申報

憑單適用範圍,符合前述3項情形之一者,開放得採用網路辦理。

國稅局特別指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得符合本次擴大網路申報憑單適用範圍者,請多加利用此項便民服務措施,採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捷。

審查二科  稅務員 周靜資 (07)7256600 分機:725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0-23


2017-10-23:死亡勞工所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要課遺產稅

高雄市前金區楊小姐詢問:今年6月父親過世了,家屬向勞保局請領父親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屬歷年來雇主為勞工提繳及勞工本身自薪資所得中繳付的金額及孳息,勞工個人所有,故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而由其遺屬請領之退休金,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所稱「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勞保局發給的死亡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性質不同,切勿誤認勞工退休金屬於保險給付而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被查獲而受罰。民眾如有申報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吳筱惠(07)5337257 分機:65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0-23


2017年10月20日 星期五

2017-10-20: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計算管理費用對象,僅以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區域總部管理費用,經查符合下列規定者,應予核實認定:


、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

該局於查核某外商在臺分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分公司列報之管理費用中,除分攤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外,尚包含集團各分支營業機構所發生之管理費用(係按各分支營業機構之營收占集團合併總營收百分比分攤計算申報入帳),因上開分攤集團各分支營業機構之管理費用非屬前揭查準第70條第1項規定之範疇,遭該局以調整補稅核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商在臺分公司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欲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區域總部管理費用,除依規定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外,亦應留意所申報之管理費用分攤對象及計算基礎,是否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之管理費用分攤適用範圍,以免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0-20


2017年10月18日 星期三

2017-10-18:公司設置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不得列報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設置客戶股東子女獎學金列報費用者,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至於提供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若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該獎學金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得甲公司設置股東子女獎學金,雖規定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惟因非屬員工子女獎學金,是其所列報費用,經國稅局剔除補稅。

中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設置之客戶股東子女獎學金者,不論是否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之辦法,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法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至於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倘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受領人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該公司並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民眾如有任何子女獎學金列報費用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曾碧枝(04)23051111轉62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0-18


2017-10-18:境外保單無免課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保單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免稅規定,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有關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係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而訂定。因此,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者 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如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釋,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其死亡保險給付金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李惠玲 (04)23051111轉22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10-18


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

2017-10-17: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扣除,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之營利事業,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達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規定之起徵額(新臺幣12萬元)者,既得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無須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於當年度純益額扣除。至營利事業申報之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上開起徵額,其依規定將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時,尚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額,以杜取巧。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全年所得額為3,112萬元,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3,100萬元,課稅所得額12萬元,應納稅額0元;查其103年度經國稅局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未扣除餘額為3,512萬元,惟甲公司僅扣除至起徵額,主張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與促進稅制公平合理及課稅能力正確衡量之立法意旨有違,爰當年度申報或核定課稅所得額金額如已達起徵額,應全數抵扣以前年度之虧損扣抵,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點,本案核定甲公司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3,112萬元,未扣除餘額為400萬元(即103年度核定未扣除餘額3,512萬元-104年度全年所得額為3,11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全年所得額超過起徵額,於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時,不得取巧僅扣除至起徵額,以免被稽徵機關調整,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稅務員 吳任婕(07)7256600 分機:715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0-17


2017-10-17:夜店營業人銷售入場券、包廂、菸酒、各式飲料及餐點等,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夜店之營業人銷售入場券包廂煙酒各式飲料餐點等,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現行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定義,夜店營業人係指提供酒精類飲料音樂,及提供演奏表演DJ等服務,並備有聲光座位舞池吧檯包廂功能設施之營業場所,且主要營業時間為夜間至次日凌晨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消費者(以下簡稱甲)至A夜店跳舞,入場時支付門票(含飲料1杯)金額600元,跳舞期間額外再點1杯調酒金額300元,A夜店營業人應於甲入場及加點酒水飲料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甲;另乙消費者(以下簡稱乙)與好友8人至B夜店跳舞,乙向該夜店訂1間包廂金額5千元(可抵消費金額),期間乙多點1瓶香檳金額3,500元,B夜店營業人應於乙支付前項消費款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乙。

該局呼籲,請夜店營業人務必自行檢視,如因一時不察,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取得不合法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審查四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0-17


2017-10-17:營利事業捐贈文創產業的支出,節稅省很大!

營利事業捐款給文創產業,可享有1,000萬元當年度所得額10%額度內的捐贈支出減稅優惠。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除了捐贈外,還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依規定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才能享受減稅優惠。

國稅局表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實施後,營利事業


1.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2.或者捐贈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3.或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支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相關文件或資料,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才能適用文創法規定,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該局於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捐贈某文化協會辦理文創活動支出100萬元,因公司未於105年1月底前向文化局申請核發證明文件,無法依文創法規定全數列報費用,只能於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限額內列報費用,超過所得額10%限額的部分,遭國稅局剔除71萬元,補徵稅額12萬元及加計利息。

國稅局最後再次提醒,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最遲應於捐贈支出次年1月底前,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及支出相關憑證資料,依規定格式申報,以免影響抵稅權益。

綜合規劃科 錢審核員 06-229806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0-17


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2017-10-16:土地買受人未依約繳付尾款,沒收買方繳付之頭期款,發票如何開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買賣土地交易中,因買受人未依約繳付尾款,而沒收買方繳付之頭期款等,發票應如何開立?

該局說明,因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所支付之訂約金頭期款部分尾款展延利息,係買受人為取得購買土地之權利所支付價款,若因解除銷售土地契約關係,系爭沒入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之代價,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5%);如解約前已開立預收土地款統一發票者,於違約確定沒入所收取之款項時,應將原開發票作廢,並開立應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嗣後仍與買受人完成交易(即原土地銷售契約有效),則原沒收款項及繼續收取之價款是否仍屬營業稅法第8條免稅範圍?如經查明係與買受人履行原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標的同為原簽約之土地,將其原沒收款項視為原合約價款時,係銷售土地收取之價款,依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可檢附交易有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專案申請更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公司104年12月簽訂買賣土地合約,截至105年6月已繳訂約金頭期款部分尾款展延利息合計105萬元,嗣因乙公司財務問題無法履約,應於違約確定(105年6月)沒入所收取之105萬元時,將原開立105萬元之免稅發票作廢,並開立應稅發票(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如甲公司未於105年6月作廢免稅發票改開立應稅發票,遲至106年8月始自行發現,此時應即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另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售土地如有上揭違約情況,原開立免稅發票未作廢重開應稅發票者,應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以免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中正分局 朱課長 (02)2396-5062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0-16


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2017-10-13:營利事業隨銷貨附贈禮券之相對應收入,若列遞延收入,將遭補稅及裁罰

近來各百貨公司為吸引民眾消費,紛紛使出各種誘因,如滿千送百附贈禮券等促銷活動,稅務上規定,該附贈禮券之相對應收入,是不得遞延的,否則,將遭補稅及裁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銷售貨物及所附贈禮券是一筆交易,其附贈禮券部分的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不得遞延。日後客戶以附贈禮券兌換商品時,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此項稅務上規定的收入列報,以免漏報而遭受補稅及裁罰。

綜合規劃科 蔡審核 06-2223111-805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0-13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2017-10-12:營利事業取自已簽署租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其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取自境外之所得,該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如:營業利潤),或為適用上限稅率之所得(如: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收入),營利事業因未適用租稅協定相關規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復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不得申報扣抵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準此,該不得申報扣抵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營利事業應向所得稅來源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退還其溢繳之國外稅額,方屬正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營所稅申報授權德國子公司使用而收取之權利金500萬元及境外扣繳稅額100萬元(500萬元×20%扣繳稅率)。惟依據我國與德國簽署之租稅協定規定,該權利金之上限稅率為10%,是甲公司104年度收取權利金應扣繳稅額為50萬元,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50萬元(已扣繳稅額100萬元-應扣繳稅額50萬元)不得申報扣抵104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另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後段規定,國外已納稅額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經該局重新計算核定補徵稅額35萬元(權利金500萬元×17%-適用租稅協定應扣繳稅額5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 跨國交易日趨頻繁,截至106年8月31日,我國已與日本等32個國家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時,應注意該所得是否取自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國家,可事先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他方締約國申請依租稅協定規定適用免稅或上限稅率,以免於所得來源國溢繳稅款,而需另案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有關我國簽訂租稅協定之國家、各租稅協定之內容及下載居住者證明申請書,請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主題專區/租稅協定)或財政部網站(http://www.mof.gov.tw/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租稅協定)查詢。

審查一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0-12


2017-10-12:網路直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報繳稅,以免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行動通訊科技普及化,運用社交軟體即時通訊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亦與日俱增,此等網路交易,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轄內五分埔商圈某知名之服飾業者,除設有實體店面銷售貨物外,亦運用Facebook社交軟體經營粉絲團,並經常開設網路直播,向粉絲團成員宣傳商品訊息並銷售,每次點閱率都非常的高,且於Facebook社交軟體與粉絲成員互動良好,按讚人數高達50萬之多。經該局深入查核,並透過粉絲專頁查核其實際之經營情形及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分析其進項申報資料與申報銷售額,發現有明顯落差,顯不合理,再經該局多方蒐集金流物流資訊流等資訊,查獲該業者於104年間短漏報銷售額約6千萬餘元,該局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處所漏稅額1.5倍之罰鍰共計7百萬餘元。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網路交易營業稅查核作業是財政部106年度重點工作,該局近日已針對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多方蒐集課稅資料,加強查緝轄內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之網路交易賣家。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及有無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若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或補報補繳稅款,切莫心存僥倖心態,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0-12


2017-10-12:未向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補習班請儘速辦理立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立案補習班請儘速向教育主管機關辦理立案程序,並誠實申報所得,以免遭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相關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及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補習班,其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自107年1月1日起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補充說明,依據現行稅法相關規定,公司附設之補習班,其補習費收入係併入該公司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經營之補習班之盈餘則無論立案與否,均屬負責人或合夥人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惟依前揭令釋規定,自107年起,未立案之補習班,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


1.應課徵營業稅


2.並依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個人或合夥人獲配上開盈餘則屬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為使補習班業者瞭解稅法相關規定,該局將於106年10月底前針對未立案補習班,或已經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舉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相關法規及實務講習,另於106年11月底前積極以發函實地查訪方式查明補習班實際情形,並輔導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事宜,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該局提醒,目前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除公司附設之補習班於107年以後須課徵營業稅外,其餘個人經營之補習班仍維持課徵綜合所得稅,免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未影響其租稅負擔。補習班之立案資訊均在教育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一般民眾可輕易查得,未立案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應儘速向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辦理立案登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唐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2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0-12



短期補習班(獨資合夥或公司)如何節稅?



2017年10月11日 星期三

2017-10-11:贈與人未繳納贈與稅,將改向受贈人徵收

林先生來電詢問,今年初接受父親贈與土地一筆,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不是贈與人嗎?為何他會收到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繳款書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


(1)行蹤不明。


(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因此,本案林先生的父親雖已接到贈與稅單,惟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亦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規定將該筆稅捐改課受贈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的「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如果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之「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亦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續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徵起,籲請贈與人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徵收科 趙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0-11


2017年10月6日 星期五

2017-10-06: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方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李先生來電詢問,兄長要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胞弟,應具備何項文件,是否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1.都市發展局或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2.土地登記謄本,不能只憑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為免稅就認定為免課贈與稅,該證明書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父母贈與子女或祖父母贈與孫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直系血親可適用免稅規定。婆婆贈與媳婦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姻親,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有關李先生詢問兄長贈與胞弟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旁系血親,亦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

審查二科 郭股長 (03)3396789轉144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0-06


2017年10月3日 星期二

2017-10-03: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以下簡稱出售新制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以下簡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所稱房地交易所得額係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因該房地交易所得額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避免重複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6月30日取得房屋、土地,成本為1,500萬元,106年7月31日以2,500萬元出售該房屋、土地,假定不含土增稅之費用為300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土地增值稅為40萬元,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如下:

1.房地交易所得額=2,500萬-1,500萬-300萬元=700萬元。

2.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7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若係出售新制房地,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項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惟出售非屬新制房地者,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審查一科 稅務員 林明鴻(07)7256600 分機:71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0-03


2017年10月2日 星期一

2017-10-02:非屬營利事業負擔之原物料不得列報成本

營利事業製造商品,其耗用於生產供出售產品的原料、物料之成本,均可計入其產品之製造成本,惟非屬營利事業所應負擔之原、物料,則不得列報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區內某甲遊覽車製造商,其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生產一批遊覽車,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依買方公司與甲遊覽車製造商簽訂之買賣契約書所載,該批遊覽車之輪胎係由買方提供給賣方(遊覽車製造商)組裝,並未實際負擔該輪胎成本,惟該遊覽車製造商於結算申報時,仍於直接原料明細表中,列報該批遊覽車之輪胎成本,導致虛增當期營業成本400餘萬元;經重新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剔除該批非屬製造商應負擔之成本,除補繳稅款外並依規定裁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原、物料數量及成本,應依照產品實際生產情形計算,不屬於營利事業負擔之營業成本費用,依法不得申報;如有虛增成本費用之情事,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法務一科 蔡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