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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2日 星期三

對非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無需經復查程序逕行提起訴願救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二類,一類為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等核定稅捐處分,納稅人若對該處分結果不服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類為納稅人申請免使用統一發票、分期繳納稅款、退稅或重開行政程序等事項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之非核定稅捐處分(屬於國稅者),應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以資救濟。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或贈與稅等核定稅捐處分之內容(例如: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有異議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按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者,則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另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之免使用統一發票、分期繳納稅款、退還溢繳稅款或重開行政程序等非核定稅捐處分(屬於國稅部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導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其救濟無需先行申請復查,可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逕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該局再說明,核定稅捐處分與非核定稅捐處分救濟程序有別,請注意區分行政處分之類型,採取不同之救濟途徑,以節省時間成本及保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賴審核員 (03)3396789轉16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2-12


2013年6月11日 星期二

2013-06-11: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公司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將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近日有甲公司因欠繳稅款達到限制出境之一定標準,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公司負責人A君出境,A君不服,以甲公司名義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訴願法第18條及第77條第3款規定,被限制出境的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該由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因為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與擔任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分屬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既不是限制出境的受行政處分對象,自然不能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如果以公司為訴願人名義,提起解除出境的訴願案件,亦會被行政院訴願決定不予受理。該局提醒:因為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的負責人,如不服限制出境處分,應注意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才符合法律規定。

徵收科 徐慧玲 03-3396789轉158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6/11


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如仍有不服,得提起訴願,並注意訴願人之資格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自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又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得提起訴願,而在提起訴願時,應注意訴願人之資格,如果違反訴願法第18條,將遭致不受理之結果。

該局指出,轄內某公司因無銷貨事實,虛開統一發票,虛列營業收入,且無進貨事實,取得其他營業人虛開之統一發票,經通知提示帳簿文據供核,惟迄未提示,乃重行核定其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及全年所得額。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因仍未提示帳簿及憑證供核,致無法就其主張加以審酌,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嗣該公司以其代表人A君名義提起訴願,但遭財政部訴願決定為程序不合,不予受理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法人」與「自然人」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上開案例所爭執為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該局原核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載明納稅義務人為某公司,臚列代表人為A君,某公司不服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該局作成復查決定書之申請人為公司組織之某公司,並非A君,按A君雖為某公司之代表人,惟某公司係公司組織之法人,為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者,其與法人代表人之自然人,係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A君以自然人身分提起訴願,即難謂適格,訴願為程序不合。

該局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在提起訴願時,除了要注意必需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載明相關資料提起訴願外,同時也要注意訴願人之資格,才不會因程序上之誤失,遭致不受理之結果,失去運用行政救濟申訴管道之機會。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鄭素珠 04-23051111轉811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11/29


2009年3月22日 星期日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請注意提起訴願之期間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所以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載明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等事項,檢附相關證據,將訴願書正本、副本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該局日前查獲轄區某一營業人,於94年7至8月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遂予以補稅及處罰,該營業人不服提起復查,復查之結果予以維持,因該案件係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後應納之稅額,該局業另行發單補徵;而該營業人對復查結果不服提起訴願,卻未留意應自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而誤認為係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致延誤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一定要特別注意申請之日期,如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會遭以程序不合駁回,而影響自身之權益,納稅義務人不得不慎。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阮宜君 (04)23051111轉811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