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9日 星期六

2017-04-29: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其營利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計算,即其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個人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個人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該營利所得計算方式,個人參加人甲君105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2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260,000元,除甲君可提供憑證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其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之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建議價格,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9,594元(〔260,000×(200,000-77,000)/200,000〕×6%)。【#133】

稅務資訊科 股長 黃淑惠(07)7256600 分機:798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4-21


2017年4月28日 星期五

2017-04-28: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未依規定合併申報: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符合下列情形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可分開申報:
(一)夫或妻於105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夫或妻於105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三)夫或妻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或於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可檢附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另外,夫妻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分居。

二、免稅額申報問題:每人免稅額為8.5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2.75萬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5萬元。

、扶養親屬申報問題: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的有謀生能力子女或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漏報所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未申報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如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或獨資、合夥組織資本主、合夥人經營事業的營利所得等無需開立憑單的所得);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保險費申報問題: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申報2.4萬元(全民健保費可全數申報),但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申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

、教育學費申報問題: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能申報扣除。

、醫藥費申報問題: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等,因不屬於醫療範圍,所以都不能申報扣除;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扣除。

、捐贈申報問題:低價買進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未設立登記團體的捐贈等,若經查獲虛列捐贈扣除額將會被補稅並處罰;又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的款項,因屬有對價關係,也不能申報捐贈扣除;另對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不能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問題: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惟如在同一課稅年度有房貸利息與租金支出,在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月份分別計算限額列報扣除,說明如附表。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申報問題:不得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十一、合併申報錯誤:申報當年度(106年)結婚,於所得年度(105年)並無婚姻關係,應分開申報,以免受罰;另如於105年結婚宴客,106年始辦理結婚登記,105年度夫妻亦須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可就前兩者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採稅額試算確認,或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時未採用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房屋貸款利息支出說明

審查二科 邱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4-28


2017-04-28: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常見報稅錯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正確報稅觀念,彙整以往年度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說明如下:
、免稅額申報錯誤: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年滿70歲者,免稅額可增加50%;但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仍僅適用一般免稅額。

、誤報扶養親屬或其他親屬: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超過20歲之子女須符合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如子女已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子女或不符規定之其他親屬(如未同居一家之甥、姪或有經濟能力之親屬之子女)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夫妻合併或未合併申報錯誤:
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為夫妻,如106年2月結婚,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可列報配偶免稅額。
另夫妻分居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申報時,則應於申報書上註記夫妻分居。

、誤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學費: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每人每年得扣除25,000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已接受政府補助者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其他扶養親屬之學費都不得扣除。

、保險費申報錯誤: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申報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扣除),但只能申報納稅義務人、 配偶、 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

、捐贈申報錯誤:
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房貸利息申報錯誤:
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必須符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以一戶一屋為限,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審慎核對申報資料是否完整正確,以免受罰。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4-28


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2017-04-27: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登場!報稅常見錯誤或疏漏報乎你知!

一年一度的報稅旺季即將開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於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期間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該局今年仍持續鼓勵營利事業多多使用網路申報及網路辦理附件上傳,以網路代替馬路既省時、方便又環保。

該局除提醒營利事業務必如期辦理申報外,更貼心整理營利事業報稅常見錯誤或疏漏供大家參考,以利辦理申報作業: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查定之營業額應一併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申報當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應含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另並記得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以免遭加計滯納金。

、未依限繳納至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營利事業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應納稅額,雖不加徵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所以,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仍需在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方可適用。

、會簽案件未依限繳納稅款,無法享受較高交際費限額及盈虧互抵之優惠
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雖如期提出申報書及查核簽證報告書,若未於申期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無法享受較高交際費限額及盈虧互抵之優惠。

、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差額,應於提撥年度認列費用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之退休金數額,非以估算年度而應於提撥年度認列退休金費用,並不受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應乘上減資比例
營利事業轉投資,有關投資損失之認定,應以實現者為限。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

、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時,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再以虧損之餘額,自純益額中扣除。

、合併持股達100%子公司之併購前虧損,不適用虧損扣除
公司與其持股100%之子公司合併,於合併基準日係全數銷除子公司之股份,無合併換股情形,消滅之子公司併購前尚未扣除之虧損,不得於併購後存續公司之純益額中扣除。

、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非以該境外收入計算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計算境外所得來源國已納所得稅額可扣抵之稅額,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限額,而非直接以該境外收入計算,以免遭補稅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應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計算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時,須以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乘以50%,而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金額,則應依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減除,以免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造成下次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致遭補稅送罰。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稅後純益欄位申報錯誤
營利事業如年度漏報收入或虛增損費,經稽徵機關查獲調增稅後所得,漏未於同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申報,遭補稅送罰。

該局最後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上揭事項,正確並如期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審查一科 封科長 06-229801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4-27


2017-04-27:民眾向銀樓珠寶業者購買珠寶及金飾等,請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正值婚嫁旺季,多數父母會購買金飾及珠寶贈與子女,一般社會大眾購買金條金塊金銀飾品往往只重視銀樓珠寶業者所開立之成色、重量、價格之保證書,卻常忽略銀樓珠寶業者亦為營利事業,依法應於交易時開立銷貨發票予買受人,致部分銀樓珠寶業者在銷售黃金飾品時常未開立發票給買受人,漏報相關銷貨收入,造成稅賦的流失。

以純黃金鑄造之金條金塊金片金幣金飾飾金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但金飾加工費(即俗稱之工錢)及銷售白金珠寶並未免稅,應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同一筆銷貨如兼有應稅及免稅之貨物或勞務,應分別開立應稅及免稅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特別籲請民眾向銀樓珠寶業者購買珠寶、黃金條、塊及金銀飾品,請索取統一發票,以共同維護政府稅收。為秉持愛心辦稅原則,銀樓業者如有漏未開立銷貨發票致逃漏稅捐者,應於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儘速依稅法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以免受到處罰。

審查三科 稅務員 黃雅蘭(07)7256600 分機:865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4-27


2017年4月26日 星期三

2017-04-26: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106)年5月1日開始,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今(106)年5月端午節連續假期,配合彈性調整放假日,致減少納稅義務人法定申報日數1日,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調整為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期間則自106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

又往年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因疏忽而申報錯誤,致遭補稅處罰,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提供民眾報稅參考:















































常見錯誤


態樣



常見錯誤類型



申報方式


錯誤



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未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之分居夫妻,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且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於「□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戶籍地不同等情形)」欄位打勾。



免稅額適用錯誤



申報扶養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免稅額。



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中、待業或在補習班就讀之有謀生能力的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符合民法法定扶養義務且未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



申報扣除額錯誤



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的保險費,或將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公保、國民年金保險)誤填入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誤列報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可扣除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之教育學費)。



誤將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坐月子支出等非醫療性質的費用申報醫療費用;另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



誤以有對價關係的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漏報所得



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實際買賣交易價額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的小規模營利事業查定課徵的營利所得、利息所得)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王燕森(04)23051111轉22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4-26


 


2017-04-26:105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讓您報稅省時又輕鬆!

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早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更鼓勵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報,享受「以網路代替馬路、免等順暢e指通」的便利服務。

為了讓納稅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地完成結算申報,該局貼心整理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及新措施供營利事業參考:
、配合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施行,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符合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請填報「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計算交易所得額。

、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另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 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

、105年度結算申報書第0頁「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或其他申報書表檢核清單」之明細表及申報書表,以電子檔案提供,不提供紙本印製之訂本式附冊,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

、配合104年12月30日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2條之1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規定(包括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作價入股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等)、第19條之1有關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延緩繳稅及105年1月6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36條之2第2、3項有關增僱本國籍24歲以下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增修本稅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相關頁次,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另外,依規定申報加成減除或加倍減除之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百分之百由各級政府機關、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個別或共同投資成立之營利事業,免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採網路申報者,可使用負責人信用卡辦理線上繳稅。

、機關或團體以前年度已透過網路申報系統上傳核准登記文件及組織章程,如上傳資料到申報日未變動者,無須再逐年提供。

、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採網路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可於106年6月26日前,將已用印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相關申報書表、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轉存或製作成PDF文件檔,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可於6月26日前上網查詢,確認相關資料是否上傳成功,亦得於106年6月30日前將前述資料紙本或掃描製作成光碟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務必如期完成申報並繳清稅款,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結算申報規定,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審查一科 封科長 06-229801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4-26


2017年4月21日 星期五

2017-04-21:立法院三讀通過建立個人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今(21)日三讀通過建立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財政部說明,建立反避稅制度是全球化趨勢,我國前於105年7月27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為避免該制度實施後,衍生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適用之弊端,爰參酌營利事業CFC制度及美、日、韓等國家立法例,建立個人CFC制度,有助與國際稅制接軌,同時建置更周延之反避稅制度,維護租稅公平及國家稅收,重點說明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於該CFC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之情形,該個人股東應適用CFC課稅規定。

二、個人CFC制度有關CFC定義、當年度盈餘計算、虧損扣抵及避免重複課稅等規定,均比照營利事業CFC制度規範;另有關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營利所得之計算、虧損扣抵、國外稅額扣抵之範圍與相關計算方法、應提示文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財政部定之。

三、適用個人CFC規定之居住者,應就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如海外所得加計CFC營利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表示,個人CFC制度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將同步實施,即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實施,爰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並將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訂定相關子法規,俾利法案推動、宣導與實施。

吳科長 秀琳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7-04-21


2017-04-21: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另營業人如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業者承租乘人小汽車,因融資租賃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與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無異,因此,其所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不慎提出申報扣抵,已屬虛報進項稅額,涉嫌漏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誠實申報納稅,若自我檢視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審查四科 黃股長 06-229805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4-21


2017-04-21:獨資商號之災害損失,不得作為資本主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項目

臺南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商號之資產於105年度因地震造成災害損失得否作為資本主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投入供獨資商號營運使用之資產,若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認定之災害損失,只可列為該商號當年度損失,計算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不能作為獨資資本主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獨資A商號於105年度因地震造成機器設備損壞,經報請國稅局核認災害損失為新臺幣10萬元,A商號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該筆災害損失10萬元計算其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該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申報A商號資本主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營利所得。國稅局再次提醒,該災害損失10萬元是屬A商號當年度損失,並非屬資本主甲君105年度之災害損失,故須注意的是不能作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項目。

若民眾仍有疑問,可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黃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4-21


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2017-04-18: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短漏報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銷售額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於每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所檢附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應載明每部收銀機每日開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應稅發票總金額、免稅銷售額及作廢發票號碼,彙總計算當期銷售總額,並應詳細核對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覈實申報銷售額及稅額,以免因短漏報銷售額而受罰。

該局近來發現轄內某知名商號,不論在平面媒體、電視媒體或網路部落客的介紹,都是熱門火紅的排隊店家,經現場實地消費,排隊人潮亦如網路所言大排長龍,營業人雖都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惟經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分析,發現該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明顯不符,嗣經調查查獲該營業人104年度涉有短漏報銷售額1,860萬餘元,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合計達140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呼籲,營業人勿抱持著僥倖心態,以為二聯式發票不易勾稽,故意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為遏止不法逃漏,該局將針對此類案件運用電腦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如有前開違漏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4-18


2017年4月17日 星期一

2017-04-17:被繼承人死亡後,法院才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土地,要補申報遺產稅嗎?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他有一位長輩在97年死亡,當時已申報完遺產稅並繳清稅款,惟近日法院才判決確定有一筆頗具價值的土地為該長輩所有,可是那位長輩已過世那麼多年了,那筆土地還要補申報遺產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之財產者,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所以前揭案例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仍要在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該筆土地喔!

三民分局 助理員 林芳如(07)3228838 分機:67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4-17


2017-04-17:使用健保卡網路報稅及線上申辦服務輕鬆完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更優質便利服務,除了自然人憑證外,現在使用健保卡也可以進行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網路申報,並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申請線上申辦及查調服務,節省民眾往返國稅局及臨櫃等待的時間,方便又快速。

該局說明,民眾只要先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http://www.nhi.gov.tw)進行健保卡註冊設定密碼後,即可使用健保卡加密碼作為登入之身分認證,於5月份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線上下載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以網路申報上傳,另外自105年度開始之房地合一新制亦可使用健保卡加密碼進行網路申報,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後進行網路申報,再將相關附件寄至國稅局即可完成申報。此外,民眾若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線上申辦或查調服務,亦可使用健保卡加密碼之方式登入,相當便利。

該局呼籲,民眾可以多使用網路辦理報稅或申辦稅務服務,除了以往的自然人憑證,現在還可以使用健保卡作為登入憑證,健保卡註冊不需要額外費用,註冊完成即可作為身分認證方式,線上完成報稅等服務,省時便捷,歡迎多加運用。

士林稽徵所 鄭股長 02-2831-5171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4-17


2017年4月15日 星期六

2017-04-15: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包括未於法定時限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在內,未依時限給與憑證,其違章行為即已成立,不因嗣後補行開立而異其效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包括未於法定時限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在內,未依時限給與憑證,其違章行為即已成立,不因嗣後補行開立而異其效果。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9年11月至12月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該局查獲後,就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金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經復查決定准予追減部分罰鍰,甲公司仍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該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亦包括未於法定時限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在內。甲公司於99年11月至12月間銷售貨物,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發貨時」給與他人憑證,核屬稅捐稽徵法第44條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

法務一科 詹股長 (03)3396789轉16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4-15


2017-04-15:消費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申請退還貨物稅,是否需要併入所得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製廠商進口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時,產製廠商進口人取得稽徵機關核退定額之貨物稅轉交與消費者,屬代收代付性質,無取具銷貨折讓單問題;若收付間無差額,亦不生所得課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消費者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核屬政府補助性質,若消費者為


1.個人時,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並以收入之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若消費者為


2.營利事業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民眾如要查詢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214W)。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4-15


2017年4月12日 星期三

2017-04-12:106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已開始,常見稅務違章態樣,提醒營業人注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已於106年4月1日展開,該局近年來查獲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類型(如附表)說明如下:
一、屬短漏報銷售額類型:即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擅自營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應開立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銷售額之統一發票等。

二、屬虛報進項類型:即營業人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等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或無進貨事實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兼營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調整應納稅額等。

該局籲請營業人務必自行檢視是否有上揭違章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如有法令適用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06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

審查四科 沈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4-12


2017-04-12:自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應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我國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按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為降低境外電商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依從成本,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現已規劃中、英文介面之「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可由首頁上方橫幅選單點選進入),境外電商營業人可自行委託報稅之代理人依網頁指示填入申請稅籍登記相關資訊(如:聯絡資訊、經營資訊、註冊國家資訊、銀行繳/退稅資訊、代理人資訊等),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即可線上申請稅籍登記,全程無紙化,毋須填寫紙本申請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線上申請稅籍登記案件,經審核完竣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案件辦理情形,另境外電商營業人及其報稅之代理人可透過「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線上申請專屬帳號密碼。嗣後如需查詢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公文書,可經由「境外電商課稅專區」輸入專屬帳號密碼完成身分驗證後,即可線上列表及下載公文書電子檔。

該局進一步指出,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報稅之代理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現已規劃線上申報繳納營業稅系統,可線上登錄進、銷項資料、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於線上產製營業稅申報書及繳款書,毋須另行安裝離線申報軟體;如發現原申報資料錯誤,亦可線上辦理更正並上傳相關附件。另為便利境外電商營業人於境外如期繳納稅款,特別開立境外電商營業人跨境繳稅專戶,可於全球各地透過金融機構匯款方式繳納稅款,歡迎多加利用。

該局呼籲,境外電商營業人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後,一般民眾皆可於「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其稅籍公示資料,除可使交易雙方資訊透明,有助活絡商情外,並可適時挹注國庫收入、善盡社會責任、提升企業形象,一舉數得,請配合辦理。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4-12


2017-04-12: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106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整理以往年度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分別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常見之各種申報錯誤型態彙整說明如附表,提供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之參考,以避免錯誤。

該局指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格式已在該局網站公告,民眾可自該局首頁(http://www.ntbt.gov.tw)循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結算申報之路徑查得,營利事業可自行下載運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 106年5月30日(星期二)適逢端午節連續假期(106年5月27日至5月30日),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調整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申報權利並紓解端午節連續假期後之報稅人潮,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調整為106年6月1日(星期四),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申報期限。另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並多利用網路申報,以節省等候時間。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4-12


2017-04-12:已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經法院選定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無農業用地扣除額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如已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經法院選定為遺產管理人,即使該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不得將該筆土地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價值得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乃係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所承受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仍作農業使用。其立法目的主要在於鼓勵繼承人受遺贈人,對於所承受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仍作農業使用,始為免稅優惠;若非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所承受者,即不適用免稅優惠。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其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裁定准予備查在案。嗣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並經裁定,指定被繼承人甲君之子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乙君未依規定申報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經該局逕為核定並以遺產管理人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遺產稅及裁處罰鍰。乙君不服,主張被繼承人所遺土地係屬農業用地,請求增列農業用地扣除額,應免徵遺產稅。該局查得被繼承人甲君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無受遺贈人,故被繼承人甲君繼承事實發生時,並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承受系爭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乙君雖主張並取得系爭土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書,佐證該土地屬農業用地,惟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前段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繼承人受遺贈人承受者」之要件不符,乃為駁回乙君復查決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條適用規定,以正確申報,並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二科 謝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4-12


2017年4月11日 星期二

2017-04-11: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關地價稅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計算。

該局在審核遺產稅案時常發現,納稅義務人以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應納未納稅捐,而遭國稅局剔除部分扣除額。為正確申報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茲舉例說明如下:

被繼承人於105年9月29日死亡,105年地價稅100,000元尚未繳納,因地價稅課稅期間為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自課稅始日105年1月1日起至死亡日105年9月29日計有273日,再依273日占全年天數比例(105年為366日)計算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應納未納地價稅額為74,590元(100,000*273/366)。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轉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4-11


2017年4月8日 星期六

2017-04-08: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6年5月1日展開,個人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該項捐贈限額可與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分別列報扣除。

該局指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


1.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


2.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3.但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


(1)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


(2)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


(3)收據格式不符、


(4)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等),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對政黨的捐贈,需為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5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1%之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且收據格式符合規定者,始得列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審查二科 邱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4-08


2017年4月7日 星期五

2017-04-07:通訊行漏很大,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科技發達,手機已成為現代人不可或缺的必需品,通訊行為了吸引消費者換購手機及門號,推出各種之促銷優惠方案,以衝高銷售量,惟消費者通常未主動索取統一發票,通訊業者亦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最近就查獲甲通訊行,其負責人之配偶乙君個人帳戶有經常性大額現金存入,經透過金流物流資訊流,分析比對該行交易對象及營業模式,查得甲通訊行將漏未開立發票之貨款隱匿在乙君個人帳戶,短漏報銷貨額9千餘萬元,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計900餘萬元,並處罰鍰600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切莫心存僥倖,因此營業人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處以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6-22981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4-07


2017-04-07:是否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扶養親屬均可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將至,申報期間常有納稅義務人打電話問:「我有申報扶養1個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弟弟,為什麼在網路申報時,教育學費特別扣除25,000元,都無法扣除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


1.空中大學、


2.專校及


3.五專前三年及


4.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所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扣除是以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為限,本人或受扶養兄弟姊妹及其親屬或家屬就算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亦不得扣除。

另外特別提醒,子女之教育學費如係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不得扣除,若實際發生數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

三民分局 稅務員 許淑芬(07)3829211分機:686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4-07


2017-04-07:採收付實現制計算所得之診所,應於實際支付與執行業務有關支出之年度始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收付實現制計算所得之診所如預計退還病患醫療費用,於年度結束尚未退還者,仍應將該筆款項列為收款年度執行業務收入,嗣於實際退款年度再列報其他損失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除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者外,其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應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謂收付實現制即是收取病患醫療費用時列報收入,嗣支付與執行業務有關支出時再列報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A診所於104年度收取B病患給付之自費醫療費用35萬元,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至年底尚未結束訴訟,診所估算己方敗訴機率甚高,以後年度恐需退還該病患全額費用,遂於申報104年度收入時逕予扣除該筆預計退還之款項。惟因該診所係採收付實現制計算所得,故應將上述35萬元列為104年度執行業務收入,俟以後年度實際退款時再列報其他損失,經該局核認A診所漏報35萬元收入,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診所除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者外,務必依實際收付款之年度列報收益及費損。籲請診所注意上開規定,切勿便宜行事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4-07


2017年4月6日 星期四

2017-04-06:旅宿業者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應依相關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科技快速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加上線上旅遊業(Online Travel Agent,OTA)興起,逐漸改變民眾旅遊消費習慣與旅宿業者的經營模式,國內旅宿業者如有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實際取得之住宿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該等境外網路訂房平台業者為抬頭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基於愛心辦稅,考量新型態交易模式,營業人易有疏漏,為維護營業人權益,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於106年5月31日前將積極輔導國內旅宿業者,限期就其透過各該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情形自行檢視,如涉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按漏稅額處1至5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於輔導期間屆滿後,將進一步蒐集課稅資料依法進行調查,如經查有違章漏稅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籲請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4-06


2017年4月5日 星期三

2017-04-05:財政部已發布稽徵機關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105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105年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6年2月7日發布,如創辦人設立人實際所得人


1.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


2.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


3.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


該局將依財政部頒定之下列標準,計算105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為收入之65%

二、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80%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60%

六、 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 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設立之機構及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為收入之85%。。

國稅局同時指出,營利事業附設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可由該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亦不適用上述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另業者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在適用上開標準時,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相關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依稅目區分)/所得稅類/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專區/各項收入費用標準項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該局提醒上述業者,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其他所得之實際收入較年度中所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所載收入為高者,請依實際收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日後被查獲而遭補稅送罰。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李昭芬(07)7256600分機72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