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7日 星期三

2016-01-27:財政部編造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表示,本(1)月25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104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此,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103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105年2月1日至2月29日),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除特殊情形外,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營利事業應於接到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

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李科長明機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6-01-27


2016-01-27:訂定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將於近日訂定發布「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該部爰訂定發布「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其重點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上開以房屋收入之15%計算房屋交易所得額範圍,係參照中央銀行於103年6月26日及104年8月14日修正對高價住宅貸款採取針對性審慎措施所界定之高價住宅而訂定,以改善以往年度僅能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致生所得額偏低及未符實際之情形。

至於非屬上開高價住宅者,其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係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該百分比係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俾趨近實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規定係針對個人104年有出售房屋之情形,於計算該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始有適用。另自今(105)年實施房屋、土地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自今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則應按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附「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楊科長純婷(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6-01-27


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2016-01-20:10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示如下:
美金31.7275 日圓0.2611 澳幣23.6391 加拿大幣 24.5391 歐元34.9683 港幣4.0694 韓元 0.0280 馬來幣 8.1155 菲國比索 0.6979  英鎊 48.3300 新加坡幣 22.9816 南非幣 2.4308 瑞典幣 3.7631 瑞士法郎 32.9850 泰銖 0.9103 印尼幣 0.0023 印度盧比 0.4957 以色列新謝克爾 8.1884 紐元 21.9816

該局補充,上述匯率資料並公布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外僑服務/外僑稅務資訊/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項下查詢。

服務科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1-20


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2016-01-15:今年最夯的話題,健保卡+密碼也能報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今年即將開放健保卡+密碼查詢及申報服務措施。除原本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臨櫃申辦等方式外,新增加利用健保卡查詢及申報方式,不僅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亦可減少臨櫃申辦之等待時間,方便又快速。

民眾只要先到健保署網站(http://www.nhi.gov.tw/)完成「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後,取得登入及驗證密碼,以健保卡插入電腦之讀卡機,並下載及安裝好網路申報軟體,利用健保卡及密碼驗證身分,驗證成功後,在五月份透過申報軟體於線上下載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匯入資料試算稅額,確認無誤後上傳申報,即可完成結算申報。

個人除可上網進行註冊,亦可親自前往該署各服務據點辦理註冊;若投保單位想一次幫投保員工完成註冊,可填具相關清單,直接與健康保險署各服務據點聯繫,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及協助。

三民分局 稅務員 吳雅淳(07)382-92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