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1日 星期三

2018-01-31:營利事業106年度因應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致增加薪資成本費用,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可依規定調整

財政部今(31)日發布「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本次修正重點係配合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部分營利事業106年度因應該制度調整人力、工作時間及加班費等因素,可能影響人事成本費用,營利事業如採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計算損益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可依業者實際損益依帳證資料核實認定;惟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要點申報者,因係以收入總額按規定純益率計算所得,無法反應週休二日制度對人事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影響。該部考量產業營運及損益受影響之情形,參考勞動部意見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薪資與生產力統計資料等,評估調整106年度擴大書審要點純益率,以合理反應企業之營運成本。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雇主落實勞動基準法照顧勞工權益並簡化稽徵程序及維護租稅公平,其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擴大書審要點申報所得,如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要件並檢附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6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90%計算:
一、已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二、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申報,106年度如因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而增加其成本費用,進而影響實際獲利,可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上開規定按調整後之純益率(即規定純益率之90%)計算所得申報納稅,惟仍應備妥受影響成本費用之帳簿文據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必要時調閱審查。

胡科長 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31


2018-01-31:財政部訂定發布10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費用標準及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今日(31)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0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06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06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部分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因應該制度調整人力、工作時間及加班費等因素,可能導致人事費用增加,為合理反應週休二日制度對人事費用及所得之影響,財政部參考勞動部意見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公布平均員工聘僱人數、平均薪資數等資料,評估人事成本變動情形,對於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上開費用標準申報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規定其106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之費用率得以規定之費用率加1%(即純益率減1%)。至已依法設帳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因其所得額係以業務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實際所得額計算,其人事費用增加情形可核實申報減除。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落實勞動基準法照顧勞工權益並簡化稽徵程序及維護租稅公平,凡適用上開費用率加1%者,應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要件並檢附「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
一、已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二、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提醒,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如因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而增加人事費用,可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上開規定按調整後之費用率(即部頒費用率加1%)計算所得申報,惟仍應備妥受影響之相關資料﹝如員工薪(工)資表投保資料、出勤或加班紀錄等﹞,供稽徵機關必要時調閱審查。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配合法令及實務需求,本次於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另增訂律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法律扶助案件之費用率為收入之50%及西醫師自費疫苗注射收入之費用率為收入之78%。

楊科長 純婷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31


2018-01-31:納稅義務人以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而取得他公司新股票,該股票抵繳股款金額超過取得成本部分,核屬證券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持有公司股票出資抵繳股款而取得他公司發行新股,其抵繳金額超過取得成本者,核屬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69年5月5日台財稅第33561號函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認購股東以持有他公司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如符合經濟部66年1月10日商00632號函釋及公司法第272條第27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者,各該用以抵繳股款之股票,自應轉讓為所投資之公司所有。該股票所抵繳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是類納稅義務人以股作價取得公司新股案件,


1.95至101年度,依據行為時基本稅額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計算基本稅額及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2.102至104年度,依據行為時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核定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並按1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3.105年度以後則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4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甲君於104年度成立A投資公司,係以其原持有B公司股票作價抵繳出資額,經查得抵繳股款金額超過其取得B公司股票成本,核課甲君104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補稅並處以罰鍰。甲君主張以股作價抵繳A公司出資額,實際無資金流程及賺取利益之情事,因不諳稅法規定不知以股作價之價差應予課稅,非故意逃漏稅捐,惟既已查得甲君104年以股作價抵繳金額超過取得成本,自應核課證券交易所得稅,並據以裁處罰鍰,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101至104年間有以股作價抵繳股款而核課證券交易所得情事者,應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嗣後經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1-31


2018年1月29日 星期一

2018-01-29:核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表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下稱認定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由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

財政部說明,依認定要點,出租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公益出租人及房屋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案件,經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者,已符合房屋稅條例第7條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規定,爰房屋已可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當出租人未提出申請,而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承租人之租金補貼申請案,逕行認定出租人為公益出租人,可否逕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產生疑義,為使公益出租人享有房屋稅優惠稅率之權益不受影響,爰予核釋。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考量住宅法係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其經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已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規定。為使稽徵機關作業一致及簡政便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免除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逕由稽徵機關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落實政府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之政策目的。

江科長 雅玲(02)2322825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29


2018年1月26日 星期五

2018-01-26:財政部編造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於今(107)年2月1日3月1日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今年1月24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06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因此,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105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原為今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為國定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國定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爰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1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營利事業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附件.odt

胡科長 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26


2018年1月25日 星期四

2018-01-25:個人讓與各種權利,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各種權利(如:取得抵價地之權利預售屋登記權利土地容積權益…) 之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權利)交易所得,應併入轉讓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該局查核甲君綜合所得稅案件,發現甲君於101年4月間以1億4千萬元買入已列為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之3筆土地,嗣申請以抵價地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地方政府於101年8月17日函通知核准發給抵價地,甲君於102年5月18日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以2億3千萬元將取得抵價地之權利出售予乙君,並已收取全部價款,買賣價差9,000萬元減除仲介費150萬元後計有出售利益8,750萬元,核屬財產(權利)交易所得,應併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計算應繳納稅額,甲君主張其係出售土地,應可適用所得稅法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第3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即甲君於102年5月18日出售抵價地權利時,對業經徵收之土地已不具權利義務關係,自非出售土地,且抵價地既尚未取得,亦非出售抵價地,甲君誤認係屬土地交易所得,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致漏未申報,遭補稅3,000萬餘元,並處罰鍰。

另一案例,丙君於103年8月以4,500萬元向丁君買入土地容積權益,隨即於同年10月以8,200萬元出售予甲建設公司,價差3,700萬元核屬丙君出售土地容積權益之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丙君漏未申報,經補稅1,000多萬元,並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了前揭案例之權利外,其他如轉讓預售屋登記權利、未發行股票之股權及不良債權等各種權利,均屬權利交易性質,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財產,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國稅局,以免漏未申報,致遭補稅及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3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1-25


2018-01-25: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新增字軌號碼為統一發票之應行記載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傳統紙本發票之字軌號碼係預先印製後,再交營業人使用,尚無發生字軌號碼錯誤情形,惟電子發票之字軌號碼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部分營業人未採行自動匯入字軌號碼機制,致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造成買受人及政府管理統一發票之困擾。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07年1月19日發布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並於該辦法第9條規定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是以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時,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於電子發票開立系統建置自動匯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配給字軌號碼之功能及檢核機制,避免因人為操作錯誤導致字軌號碼登載錯誤而受罰。

審查四科 稅務員 沈駿(07)7256600 分機:73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1-25


2018年1月24日 星期三

2018-01-24:生前購買墓地使用權應併入遺產總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購買墓地使用權,作為身故後的安息所,該使用權具有財產價值,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納稅義務人若未申報且經國稅局發現,最高將處以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6個月內頻繁出售投資之上市櫃股票,並將所得價款密集提領,經該局追查資金流向,查得甲君匯款500萬元至A公司購買墓地使用權供身故後使用,而依買賣雙方簽立之墓地使用權買賣契約書記載,該墓地使用權可於入葬前或遷葬後轉售,具有可轉讓性,該局乃認定該使用權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市價核估課稅。因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認為該使用權非屬財產,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致漏報該項財產,國稅局除對乙君補徵遺產稅50萬元外,並處以1倍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後,納稅義務人應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並可於申報日期屆滿前申請延期1次,以3個月為限。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是否屬遺產課稅範圍,如存有疑義,可於申報期限前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法務二科 陳審核 06-2223111轉815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1-24


2018年1月23日 星期二

2018-01-23:10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匯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取自境外之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匯率列示如下:略

上述匯率資料公布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外僑服務/外僑稅務資訊/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歡迎外僑多加使用。

服務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1-23


2018年1月22日 星期一

2018-01-22:有限合夥組織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者,合夥人獲配源自所得稅法4條之1盈餘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限合夥組織如有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情事者,其個人合夥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合夥人,所獲配有限合夥組織之盈餘,若係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產業創新條例第32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其各年度之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其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50%並符合政府政策,且符合


(1)設立當年度及第2年度,各年度終了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出資總額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2)設立第3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1億元


(3)設立第4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2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


(4)設立第5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3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等條件,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核定者,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該創業投資事業個人合夥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合夥人,所獲配有限合夥盈餘,如係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不計入合夥人所得額課稅。

該局呼籲有限合夥之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適用條件及申請程序,以維合夥人權益。

審查一科 周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1-22


2018-01-22:營利事業預收外匯款於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為了拓展業務所支付之交際費,如已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可於稅法規定之限額範圍內列報費用,至於限額是依照企業經營業務性質,按交易額分別採不同比率計算,如按進貨及銷貨金額級距比率計算等;另外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額外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同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又取得外匯款如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始計算列報限額。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將預收外匯款列入外匯收入一併計算限額,因預收外匯款所產生之營業收入尚未實現,該局乃按預收外匯款總額2%列報之特別交際費剔除並補稅5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特別交際費,其要件為有「外銷收入」且取得「外匯收入」,若未取得外匯收入或屬預收外匯款,則尚不得列報特別交際費,營業人應多加留意,以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06-229802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1-22


2018-01-22:財政部核釋個人參加賽鴿比賽獲得獎金收入之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核釋個人參加國內賽鴿比賽得獎之獎金收入,其能提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者,以獎金收入核實減除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其未能提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者,以獎金收入30%計算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獎金收入30%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鑑於國內賽鴿存在已久且活動頻繁,監察院於101年請財政部就賽鴿活動所涉課稅問題加強查核,該部已建置賽鴿活動課稅資料蒐集機制,加強與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主管機關之橫向聯繫,建立聯合稽查及主動通報機制,並加強年度宣導,以維護租稅公平。

個人參加賽鴿團體舉辦賽鴿比賽,其比賽獲得獎金收入,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技、競賽之獎金或給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採自行舉證必要費用者,以獎金收入核實減除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前述可減除之必要費用並無上限,最高可自收入中全額減除,即所得額為0。另考量個人參加賽鴿活動相關費用支出,如未設帳記載、未保存憑證或屬鴿隻培育費用(如鴿舍建造費用飼料費打針費訓練費等)具有累積性且支出金額較高,難以合理分攤至單次比賽獎金據以減除,以全部獎金收入為所得,將滋生爭議,爰核釋未能舉證必要費用者,得以獎金收入30%計算必要費用,以資簡便及消弭徵納雙方爭議。

至個人以賽鴿活動進行賭博,與其他非法賭博活動相同,其賭金收入均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非法所得,如經沒入,尚無課稅問題。賭金未經沒入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與參加賽鴿比賽獲獎取得之收入性質有別,該賭博收入應自行舉證成本及必要費用,始得據以減除以計算所得額,尚無上開得以獎金收入之30%計算必要費用規定之適用。

楊科長純婷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22


2018-01-22:核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長照服務屬社會福利勞務

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制度之建立,財政部將於明(23)日核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照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及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之榮家附設長照機構,提供同法規定之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所稱社會福利勞務,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4規定,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所需之勞務。

財政部指出,長照法已於106年6月3日施行,該法第3條第1款規定,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並依同法第24條第1項授權規定,就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等事項,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另同法第63條規定,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立之榮譽國民之家,附設長照機構(以下簡稱榮家附設長照機構)專為退除役官兵及併同安置眷屬提供長照服務。因此上開長照機構依長照法提供之長照服務,是否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社會福利勞務,經該部洽據衛福部表示,認為依長照法規定設立之長照機構依法提供之長照服務,屬社會福利勞務範疇。故財政部發布新令核釋,俾符合現實狀況及需求,促進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服務之發展。

陳科長麗美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22


2018-01-22: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所有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相關作業規定

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所有身心障礙服務接送車及長期照顧服務接送車,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之限制,財政部今(22)日發布解釋令釋明申請作業規定。

財政部表示,使用牌照稅為地方稅,倘車籍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上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申請免稅之作業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依據


(二)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三)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四)特殊車種名稱及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車輛並敘明牌照號碼。

、持上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

、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二)組織章程


(三)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四)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五)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非營利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上開特殊車種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相關申辦事宜。

林科長秀月 049-23328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22


2018年1月19日 星期五

2018-01-19:核釋個人出資者參與土地重劃獲取抵費地計算其他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今(19)日核釋,個人出資者與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組織之重劃會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書,約定按重劃進度提供開發資金,換取未來開發後之抵費地,該出資者提供資金參與重劃所賺取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所取得抵費地之重劃後評議地價減除所支付資金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登記取得抵費地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前開重劃後評議地價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無論取得「現金」或「實物」所得,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重劃費用係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即抵費地)。實務上,重劃會會洽特定出資者提供開發期間所需資金,個人出資者與重劃會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約定按重劃進度提供開發資金,換取未來開發後之抵費地,該抵費地之取得與價值,具有不確定之風險及利潤報酬,與一般土地出售有別,類似投資性質,故出資者取得抵費地之時價超過出資款項之差額,性質屬實物所得,應計入登記取得抵費地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說明,鑑於稽徵實務對於類此案件之所得性質、課稅時點及抵費地時價之認定,易生爭議,且出資者普遍誤認為渠等係單純預購土地行為而忽略投資本質,致取得抵費地時漏未依規定申報納稅,為疏減訟源,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該部已責成各地區國稅局就個人出資者於上開部令發布以前已取得抵費地而有所得者,如未依規定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其屬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經查明並無規避納稅義務安排或情事者,得參酌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有關行政處罰責任,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規定,輔導納稅義務人限期補稅免罰。

吳科長秀琳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19


2018-01-19: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認定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者,移轉時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昨(18)日發布解釋令,釋明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同時廢止98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774570號函(下稱98年函釋)。

財政部表示,廢止前98年函釋規定,上開土地使用編定前興建輸電鐵塔始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核課土地增值稅規定,實務上農業用地於土地使用編定前後,常有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高壓電塔等公共設施,相關機關因故未予徵收情形,基於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爰參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之規定,廢止98年函釋,重新核釋上開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不論土地使用編定前後,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 (不限興建輸電鐵塔)使用,倘不影響農業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者,其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得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無須溯及原規定地價或以該農地取得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可減輕其租稅負擔,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提醒,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符合上開規定之農業用地於移轉時,可檢附相關證明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林科長秀月 049-23328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19


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2018-01-17:廠商利用關係企業刻意壓低銷售價格逃漏貨物稅,遭查獲補徵鉅額稅款並處1倍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轄內某家飲料品產製廠商利用關係企業壓低銷售價格短報完稅價格方式逃漏貨物稅,補徵貨物稅800萬餘元並處1倍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規定,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應於次月15日前完成貨物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稅額的計算是按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出單位完稅價格【即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再以完稅價格乘以數量及該項貨物適用的稅率。經檢視該廠商102年各月份申報之完稅價格計算表,發現部分產品完稅價格確有異常,且與上年度申報數比較顯然偏低。嗣經深入查核發現,該廠商將同一產品銷售給其關係企業的價格僅有銷售與物流業者(非關係企業)的一半,涉嫌短報完稅價格,乃予以補徵貨物稅並裁處罰鍰,涉嫌逃漏營業稅部分另案通報核課。

該局指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將針對貨物稅申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異常或有無私製應稅貨物而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等加強查核。因此呼籲貨物稅產製廠商應自行檢視所申報之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是否有涉及短報情事,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規定,否則被查獲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應補徵稅款並處1倍至3倍罰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洪錦城(04)23051111轉73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1-17


2018-01-17:利用境外轉投資公司型式上之減資,掩飾盈餘匯回之行為,應依實質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利用境外轉投資公司形式上之減資實質上係將轉投資境外公司之盈餘匯回者,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計入境內母公司所得額,予以課稅。

該局指出,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以前年度以15億元100%持股投資位於A群島之子公司,子公司已全額再轉投資100%持股位於B群島之孫公司,惟經查B群島孫公司於104年度減資退回現金股款1.2億元予A群島子公司,同年子公司則減資退回現金股款3億元予甲公司,其間金額差距1.8億元,顯有異常。

該局進一步查核A群島子公司資產負債表,發現其列載資產科目長期投資有25億元、負債為0元及股東權益科目股本有15億元、未分配盈餘10億元,惟實際上股本15億元已全數轉投資B群島孫公司,至於未分配盈餘10億元部分,係因A群島子公司歷年帳上認列轉投資B群島孫公司之投資收益,由於子公司及孫公司股東會多年來均未決議分配盈餘,以致帳上累積鉅額未分配盈餘達10億元,且由A群島子公司資產負債表分析,實質上已無現金,故本次B群島孫公司減資退回A群島子公司現金股款1.2億元,尚不足支應子公司減資退回甲公司現金股款3億元,其減資溢退現金1.8億元部分,應屬盈餘之匯回,而甲公司亦未能合理說明並舉證,該局爰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將其盈餘匯回1.8億元,計入104年度之課稅所得額,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06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境外轉投資公司之減資返還股本,尚非屬境內母公司之課稅所得,惟如屬盈餘匯回之款項,雖未經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境內母公司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林則宇(04)23051111轉713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1-17


2018年1月12日 星期五

2018-01-12:財政部發布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達成行政院賴院長揭示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該部於今(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我國行動支付市場發展,該部已發布包含行動支付結合電子發票提供專屬獎項、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匯入信用卡與電子支付帳戶及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給予營業稅減免處罰等優惠措施。邇來迭獲外界反映,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為避免增加納稅依從成本或被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致接受行動支付意願偏低,影響我國行動支付推展。

財政部為瞭解產業及市場需求,邀集相關機關及業者開會研商,經參酌與會代表建議,於今日發布為期3年之租稅優惠措施,其適用條件內容申請期間摘述如下:
() 適用條件:經營實體商店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 租稅優惠內容:符合適用條件之小規模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 申請期間: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關於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具體規定,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公開資訊/賦稅法規/行政規則查詢。

林科長華容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12


2018-01-12: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應分別處罰

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有無重複處罰?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係因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申報課稅所得,另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係未依同法第102條之2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兩者既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並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取具無進貨事實之統一發票銷售額1,30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虛列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1,300萬元,除補繳稅款221萬元外,並處176.8萬元罰鍰;另同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則因屬同一事實經核定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107.9萬元外,並處43.16萬元罰鍰。A公司不服,主張國稅局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處罰,二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而告確定。

該判決指出,所得稅法係採納稅義務人「如實」、「正確」填具結算申報書自動申報並繳納之制度,營利事業如虛列費用或損失逃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而營利事業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如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倘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即應依同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又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於辦理結算申報及漏稅處罰所適用之法條不同,綜合二者漏稅處罰法條文義、立法意旨、所生影響暨社會通念等情形,可知違反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作為義務,致有漏報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者,分屬違反所得稅法不同規定義務之行為(數行為),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罰,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誠實申報,若有發現短漏報情形,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蔡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1-12


2018年1月11日 星期四

2018-01-11:母公司合併子公司,自消滅子公司取得資產,其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免列入營業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與其子公司合併,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不論母公司持股比率,就其原持有子公司股權,取得消滅子公司淨資產之價值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出資額之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免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與其持股之子公司合併,消滅之子公司移轉資產及負債予存續之母公司所衍生之投資收益,雖視同母公司之股利收入,由消滅之子公司申報股利分配資料並填發股利憑單或免扣繳憑單,惟性質與實際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有所不同,因此併入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及調整稅額。亦即,母公司合併子公司,自消滅子公司取得資產,其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均免列入營業稅申報。

該局提醒,為簡化營業稅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雖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於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度股利收入淨額,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及調整稅額,併同繳納。營業人應確按前揭規定辦理,以免發生漏稅情事而違章受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1-11


2018-01-11:營利事業的營業費用應核實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有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是國稅局在調查所得時,營利事業應提示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核,以確實計算所得額。

國稅局調查時,若營利事業無法提示詳實之成本帳證資料供核,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營業成本應按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即一般所稱之「成本逕決」,至於營業費用部分,則由國稅局依帳證按查得資料核實認定;若營利事業同時無法提示成本及費用帳證,國稅局將依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營利事業如僅未提示營業費用相關帳簿憑證,並不能要求國稅局逕依部頒各業別「費用率」核認營業費用,只能依查得資料核實認定。

該局舉列說明如下(附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5%;「淨利率15%」)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詳實記錄及妥善保存憑證,切勿因誤解法令而故意不提示成本或營業費用帳證資料,而使營利事業所得額核定過高。

  附表網址:http://www.ntbsa.gov.tw/etwmain/download?sid=160e41965ae0000010f43493846e118f

審查一科 侯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1-11


2018年1月9日 星期二

2018-01-0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即將就垃圾清運及消防檢修業務展開查核作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即將就103至105年之垃圾清運處理消防檢修交易,是否短漏開統一發票展開查核作業。

該局表示,為鼓勵相關機構(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局於查核前會先輔導上開業務之機構或營業人自行檢視相關交易,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營業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稅額者,務必把握時間,於107年2月28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且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須加計利息,有關漏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將於107年3月1日起正式展開相關查核作業,是籲請相關業者配合此次查核作業,並把握自動補報之機會,以免受罰。

審查一科 稅務員 陳敬中(07)7256600 分機:714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1-09


2018年1月8日 星期一

2018-01-081:太陽能光電模組用玻璃5年內免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推廣綠能產業,實現非核家園,專供太陽能光電模組使用之玻璃,5年內免徵貨物稅。

該局指出,太陽能之光電能源為重要綠能之一,綠能產業亦為政府推動發展之重點項目。為發展太陽光電能源產業、降低生產太陽能光電模組之生產成本,強化國內相關產業之供應鏈,以達促進綠能發展及節能減碳之目標,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自106年11月24日起5年內,從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能光電模組使用之玻璃,得免徵貨物稅。

該局提醒,如欲適用該項租稅優惠之貨物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檢附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才可以免徵貨物稅,請多加留意。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1-08


2018-01-08:委託代銷貨物,莫僅依收款淨額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網路平台協助巿場行銷與銷售優惠券,甲公司於收到團購訂單訊息後,自行依約出貨給消費者,並由其承擔消費爭議,乙則按銷售總金額收取一定比例之資訊服務費,雙方交易為委託受託代銷關係,依前揭規定應依銷售金額開立發票,但甲公司結算時卻僅按合約票券銷售價格減除應付給乙平台代銷的資訊服務費後之收款淨額開立發票,造成同額漏進漏銷,甲公司除了因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須補繳稅款,且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兩者擇一從重論罰;另其因未依規定取得乙平台資訊服務費之進項憑證部分,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委託他人代銷,倘有未符規定漏開及取得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繳納所漏稅款或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1-08


2018年1月4日 星期四

2018-01-04:財政部為利稅務用途資訊之蒐集、交換、辨識及歸戶,訂定稅務居住者識別碼編配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利稅務用途資訊之蒐集、交換、辨識及歸戶,訂定稅務居住者識別碼(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編配原則,以資遵循。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規定,財政部得基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執行條約或協定所需資訊,應配合提供資訊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同法第46條之1也訂定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之相關罰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務居住者識別碼編配原則分為個人及非個人(含法人、機關、團體、機構或其他實體),規則如下:
一、個人:
 1、具身分證字號者為身分證字號(10碼,由內政部戶政司編配)。
 
 2、具統一證號者為統一證號(8碼,由內政部移民署編配)。

 3、個人無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者,以現行稅籍編號(大陸地區人民為9+西元出生年後2碼及出生月日4碼;其餘情形為西元出生年月日8碼+英文姓名前2字母2碼)方式編配。

二、非個人為統一編號(8碼,由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或稅籍登記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編配)。

該局提醒,個人無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而有報稅或其他需求者,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配發統一證號,以供相關核對確定身分。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1-04


2018-01-04:公司因侵權行為給付國外營利事業賠償金,其依法扣繳之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

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廠商因違法侵害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而給付之損害賠償金,為國外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我國內廠商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但代國外廠商扣繳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我國內廠商之損費。

該局日前查核我國內甲公司10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因侵害日商株式會社之註冊商標權,甲公司與日商株式會社協商賠償,依和解協議書,侵權和解金為2千5百萬元,甲公司應依規定扣繳稅額5百萬元,該公司除申報其他損失-侵權和解金?2千5百萬元外,又將代國外廠商扣繳稅款5百萬元申報為其他費用,因代扣之稅款係國外營利事業應負擔之稅捐,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3款規定「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因此,甲公司申報其他費用5百萬元,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國外營利事業賠償金應特別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以避免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王審核員 06-229802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1-04


2018年1月3日 星期三

2018-01-03:公司租用場所提前解約,未攤銷裝潢費列報損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營業場所,若因解散或遷址等原因提前解約,其營業場所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租用場所發生之裝潢費用,應依規定以未攤銷費用列帳並在租賃期限內逐年攤銷。如因解散或遷址等特定事故提前解約,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得檢具提前解除租約或遷址之相關證明文件,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舉例,A公司因營業調整,高雄門市結束營業,租用之營業場所提前解約,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轉列損失,主張與出租人約定搬遷後裝潢將不予拆除,直接點交返還,經說明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惟裝潢設備如有出售收入,仍應列報收益,若贈與屋主仍應列單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租用營業場所提前解約,未攤銷裝潢費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如裝潢設備有出售收入,仍應列報收益,以維護自身權益。

中正分局 張課長 (02)2396-5062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