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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6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如期完整傳遞帳簿資料電子檔,可享免提示憑證或次2年免列選及專人指導之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為鼓勵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經列選為調帳查核之營利事業,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或決(清)算申報等案件外,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期限內,若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得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上開帳簿資料後,該帳簿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帳簿上傳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國稅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臺南分局 李課長 06-211871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1-06


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六大類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即以書面審核核定。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該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以下六種類型:
一、 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 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五、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六、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情況,該局已運用跨轄區、跨稅目資料庫加強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3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0-29


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2015-09-21:中區局發布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選案原則

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逃漏,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會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作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將於近期陸續展開選案查核作業,鑑於以往部分營利事業及稅務代理人常反映該局選案比率偏高,而有查核較嚴苛以至營利事業有出走之情事,該局說明,以近3年度選查比率為例,其平均選查比率2.99%已相較全國選查比率3.42%為低,且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各年度選查比率,也已由95年度3.58%逐年下降至102年度2.96%。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於辦理選案作業時會根據各申報案件的申報類型、案件特性及查核資源多寡,於排除符合特定條件(績優營業人、連續數年度選查及已停歇業案件等)得不予選查之對象後,在考量查核人力、時間及成本等因素下來決定選查對象,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較有可能列為選查對象:
1.營業收入淨額1億元以上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

2.依各類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申報適用租稅優惠減免稅捐者。

3.新興行業及從事新金融商品交易之申報案者。

4.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辦理申報者。

5.課稅年度及課稅年度之前二年度內經查獲逃漏所得稅情節重大者。

6.涉有不合常規移轉訂價、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者、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規定,合併辦理申報者。

7.經書面審核發現申報異常或涉嫌違章情節重大者。

另今年度為提高選案之公平性,除加強查核連續5年未列入選查之案件外,對於已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且連續3年經列選無異常應調整項目者,本年度將得免再列入選查之對象。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請自行檢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情形,若發現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向各地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適用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洪專基 04-23051111轉716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09-21


2011年10月3日 星期一

請營利事業重新檢視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短漏報課稅所得而遭受處罰。

鑒於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進行,該局依據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經驗,彙整常見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供營利事業參考:

1.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

(1)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個人、小店戶或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收入。例如:營利事業漏報宅配銷貨予個人之銷貨收入,不動產仲介業者漏報為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所收取之仲介費收入……等。

(2)營利事業已交付開立銷貨發票之貨品,收入已實現,惟仍帳列預收貨款,隱匿該筆營業收入。

(3)營利事業透過快遞業者或郵局運送商品外銷,或將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規定帳列銷貨收入,致漏報營業收入。

(4)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配偶、子女或會計員工等個人金融機構往來外圍帳戶支存貨款,並藉此短漏報銷售額,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5)營利事業之房地經法院拍賣後,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出售資產增益。

(6)營利事業誤將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之處分利益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7)短報保險理賠、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準備金等收入。

2.營業成本:

(1)無進貨事實取具非交易對象之憑證,致虛列營業成本。

(2)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惟以銷貨折讓處理,未於存貨帳中記載退貨入庫之紀錄,致期末存貨少計而虛列當年度營業成本。

3.營業費用:

(1)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列報駐外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有關活動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服務相對收入,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2)薪資費用:營利事業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費用、加班費及伙食費。

(3)呆帳損失:

a.未能提供欠款催收、債權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等證明文件。

b.誤以為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而列報呆帳損失者,經核實際逾期時間未達2年。

4.投資損失:

(1)應以實現為原則,須檢附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故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倘無減資、清算等證明者,不得列報損失;另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倘經查明有不當安排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規避或減少其在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情事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剔投資損失。

(2)營利事業進行國外投資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7款規定,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投資損失準備,若自提列年度起5年內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或自提列起5年內充抵各年度實際發生之投資損失後仍有餘額,應將提列數或餘額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處理。

5.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分攤異常: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2條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未依規定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致虛增免稅所得、短報應稅所得。

6.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1)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接獲上年度核定通知書,本期申報之期初餘額未按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調整,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2)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7.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及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範者,應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0/3


2011年2月28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如有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親屬、員工等成立小型企業,開立憑證供其虛報成本、費用,或由小企業替營利事業開立銷售憑證等行為,以達逃漏所得稅之目的。因該局將陸續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辦理選案查核,所以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有類此情形者,儘速向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查帳補稅甚或處罰,該局特別針對以往查核發現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大企業)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之型態,提出說明:

一、大企業與小企業間無交易事實,由小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大企業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或因行業特性偏重勞務加工,未取得進項憑證,而自小企業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彌補進項憑證不足。

二、小企業購買原料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要求上游廠商將統一發票開予大企業充當進項憑證虛列成本或費用。

三、大企業無償提供員工、廠房及設備供小企業使用,未收取相對合理之報酬。

四、大企業將營業收入分散予小企業,由小企業替大企業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有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者,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劉玉雯 04-23051111轉716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2/28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借外圍帳戶隱匿銷貨收入並藉減增資手法沖抵,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區內某營利事業連續3年均辦理減、增資程序,以彌補虧損及取得營運所需資金,經深入查核後發現該公司漏報銷貨收入3億餘元,經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鍰近6,000萬元。

該局近日查獲某案件,A公司常年處於虧損狀態,而以辦理「減資」方式沖銷,負責人甲君卻持續貸予大筆資金給公司維持日常營運,帳載公司股東往來,再以辦理「債權轉增資」方式將甲君之債權轉換成公司股份,致甲君股份不斷膨脹。因甲君並無相當資力,經深入查核甲君之資金來源,發現其銀行存款帳戶往來交易頻繁,有經常性以每筆不等且有尾數之小額票據款項密集存入,符合公司之營業型態,另查存入票據發票人之付款用途,查得票據發票人皆為A公司之下游客戶,回函均稱該等票據係向A公司購買材料且未取得進項憑證,案經負責人甲君到局坦承公司歷年來借用自己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收入金額計3億元,同意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鍰近6,000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短漏開發票並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帳戶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倘經查獲則補稅並處罰鍰。如尚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 (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魏銘賜 04-23051111轉223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1/26


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公司另行設立無實際營業之商號以規避稅負,如經查獲除補稅外尚需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財政部訂定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此一規定原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惟經有心業者利用,藉此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致失其立法美意。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從事電鍍加工之甲企業社營業稅申報案件,由於該企業社之加值率極高,換言之幾乎無進貨情形,帳上非但無固定資產等生產設備,亦無僱用員工,而數年來每年申報營業收入均恰為2,900餘萬元,即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乃派員至其設籍營業地址實地勘查,現場為住家並無營業跡象;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甲企業社與經營相同營業項目的A公司之間為關係企業, A公司係借用員工名義另行設立甲企業社,由A公司無償提供廠房、生產設備及員工與甲企業社使用,且甲企業社耗用的原物料亦由A公司以其名義代為採購。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分析,A公司無償提供廠房、生產設備及員工與甲企業社使用,依法應視為銷售貨物及勞務,經輔導A公司補開立銷貨發票1千餘萬元;另A公司受甲企業社委託代為採購原物料,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甲企業社,致短漏報銷售額2千餘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補徵稅款並處罰鍰;而甲企業社涉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2千餘萬元,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

另南區國稅局發現,A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所列報之投資設備抵減稅額,其中借與甲企業社使用的設備申請抵減稅額1百餘萬元,按製造業購置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者,應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所以A公司嗣經該局依法追補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切勿抱持國稅局「查不到」的僥倖心態,投機取巧以前揭方法來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尚需加處罰鍰,恐將得不償失。

稽核科 林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9/24


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業者提出帳冊憑證-可採核實課稅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對於保險經紀代理業者,幾乎同時都收到北市國稅局要求補稅的稅單一事,北市國稅局昨日表示,這次查核保險經代業者,是經過選案的結果,若業者能提出帳冊憑證者,可以向國稅局提出,即可不需採用同業利潤率計算所得,採核實課稅。

北市國稅局審查一科科長劉夢倫表示,這次保險經紀代理業,被列入查稅業者,是因為電腦選案的結果,而據她所知,這些業者並非符合擴大書審的營業人,本就是查稅的對象。

劉夢倫說,根據財政部的同業利潤率,保險經紀業務的同業利潤率為28%,但北市國稅局考慮實際狀況,決定以同業利潤率較低的18%,作為無法提出完整帳冊的營業人,計算其營所稅的所得方式,如果營業人可以舉出完整帳冊者,國稅局會採取核實課徵,就是業者實際賺多少,就核課多少營所稅。

劉夢倫強調,營業人必須將保險經紀相關契約、仲介事實、登記的保險業務從業人員數等相關資料,如實向國稅局提出,並提供完整帳冊,否則無法核實課稅者,只好按目前核定的保險經紀同業利潤率18%,作為核課營所稅的計算方式。

2010-03-31 工商時報


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保經保代被查稅-人人有份

【孫彬訓/台北報導】稅收減,查稅列車開到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據悉,國稅局從第四季開始,嚴格查緝全國各保經保代公司是否有逃漏稅問題,並由南到北依序開始查稅,幾乎每家業者都被要求補稅,金額從數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更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全面清查,與往年的抽查性質完全不同。

私底下就有保經保代業者抱怨,「這根本就是變相加稅」,就是希望從保經保代身上衝刺稅收。據悉,這次的查稅行動,跟過往的點對點方式完全不同,而是一區一區的詳細普查,達到全面性的查緝,而且還動員前所未有的人力,以區為單位,由南到北到東查緝,就是希望可以達到增加稅收的成果。

其中,最被保經保代業者詬病的事情是每區的查緝標準不一,因此造成各家業者無所適從的問題,即使公會想要制訂現在或未來可適用的統一標準,也難以從旁協助。

至於這次的國稅局查稅情形,每家業者幾乎都躲不過補稅的命運,最主要是金額的大小差異,金額從最少的數萬元,到最多的數百萬元,基本上是業務部隊人數越多的業者,所需補稅的金額就越多,這次的查緝行動,從第四季初開始,已經進入最後階段,大致上都要補稅。

由於保經保代業者今年的銷售情形較去年衰退,尤其是八八水災後,各家的業績數字直直落,加上銀行保經保代的崛起擠壓,今年保經保代的情形較往年黯淡許多,業績也沒有往年亮麗,加上市場並未有殺手級的商品出現,還是著重在傳統保障型商品以及部分的投資型保單,所以在銷售上,已經是不容易,加上還要補稅,因此讓保經保代業者紛紛叫苦連天。

其中,保經保代公司被補稅的最大宗問題,都在於業務員原先在該保經保代公司,但後來離開,人仍掛在該公司內,繼續領取續期佣金,但並未登錄在業務員體系,這部分費用紛紛被國稅局列為不可扣除部分,因此被清查到,皆須補稅。

工商時報 2009-12-01


20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選案查核作業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通知:敬請會員轉知委託其代理申報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倘有附表所列之違章或疏失情事,致短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按正確資料於本(98)年11月25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

(一)本局將自98年11月26日起進行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選案查核作業,倘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且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二)檢送常見之營利事業違章或疏失型態彙總表乙紙供參。

科目

違  章  或  疏  失  型  態


營業收入


非營業收入


1、不動產仲介業者接受個人委託辦理仲介不動產物件買賣收取仲介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收入。

2、營利事業透過宅配銷貨予一般消費者、小店戶或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收入。

3、營利事業為規避稅負,藉個人名義購買納骨塔,再委託營利事業出售,實為營利事業買賣納骨塔,卻僅申報仲介納骨塔買賣之佣金收入,致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及營業收入。

4、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配偶、子女或會計員工等個人金融機構往來外圍帳戶支存貨款,並藉此短漏報銷售額,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5、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6、營利事業之房地經法院拍賣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出售資產增益。

7、營利事業誤將應稅之國外證券交易所得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8、透過快遞業者或郵局運送商品外銷,或將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規定列報銷貨收入。

9、短報海關出口之外銷收入、保險理賠、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金準備等。

營業成本

營業費用

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大企業)設立小型企業(以下簡稱小企業),大、小企業間無交易事實,由小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大企業列報成本或費用;或大企業因行業特性偏重勞務加工,進項憑證未取得,而自小企業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或小企業購買原料或勞務,要求上游廠商將統一發票開予大企業虛列成本或費用。


營業費用


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或列報駐外人員營業費用卻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有關活動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服務相對收入,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薪資支出

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業者利用承攬汽機車強制險之便取得保險人身分資料,利用不知情之保險人虛報營利事業之薪資費用,除剔除補稅處罰外並移送刑責。


呆帳損失


1、未能提供欠款催收、債權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等證明文件。

2、誤以為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而列報呆帳損失者,經核實際逾期時間未達2年。


投資損失


1、應以實現為原則,須檢附被投資公司減資或辦理清算之證明文件;惟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規避或減少其在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情事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剔除該投資損失。

2、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非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提列投資損失準備。

免稅所得成本費用分攤異常

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未依規定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

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

申報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售或轉售,致與抵減辦法規定不符,遭加計利息並補稅。

未分配盈餘計算錯誤

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而短報稅後純益者,除應調整補稅外尚需另處罰鍰,且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而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事。


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不當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型態彙總表

一、所稱營利事業不當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指營利事業
   (以下簡稱大企業)利用負責人、股東、親屬、員工
    等成立小型企業(以下簡稱小企業),開立憑證供其
    虛報成本、費用,或由小企業替大企業開立銷售憑證
    等行為。
二、常見之營利事業不當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型態如下:


















科    目



違   章   或   疏   失   型   態



營業收入



小企業替大企業開立銷售憑證,造成該筆交易大企業有進無銷、小企業有銷無進,小企業因進項憑證不足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或達所得額標準方式申報所得稅,大企業藉此逃漏所得稅。



營業成本


或


營業費用


1、大小企業間無交易事實,卻由小企業開
   立統一發票予大企業充當進項憑證。
2、小企業購進原料加工成半製品,再銷售
   予大企業,惟小企業購進原料不索取統
   一發票,反而由大企業取具前開原料及
   半製品之進項憑證列報成本。
3、大企業無償提供人力、廠房及生產設備
   供小企業使用,未收取相對合理之報酬
   ,復自小企業進貨或支付加工費用。另
   如該設備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因借用
   予小企業使用,與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不
   符,尚須追補已抵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