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選案查核作業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通知:敬請會員轉知委託其代理申報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倘有附表所列之違章或疏失情事,致短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按正確資料於本(98)年1125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

(一)本局將自98年11月26日起進行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選案查核作業,倘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且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二)檢送常見之營利事業違章或疏失型態彙總表乙紙供參。

科目

違  章  或  疏  失  型  態


營業收入


非營業收入


1、不動產仲介業者接受個人委託辦理仲介不動產物件買賣收取仲介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收入。

2、營利事業透過宅配銷貨予一般消費者小店戶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收入。

3、營利事業為規避稅負,藉個人名義購買納骨塔,再委託營利事業出售,實為營利事業買賣納骨塔,卻僅申報仲介納骨塔買賣之佣金收入,致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及營業收入。

4、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配偶子女會計員工等個人金融機構往來外圍帳戶支存貨款,並藉此短漏報銷售額,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5、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6、營利事業之房地經法院拍賣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出售資產增益

7、營利事業誤將應稅之國外證券交易所得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8、透過快遞業者郵局運送商品外銷,或將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規定列報銷貨收入。

9、短報海關出口之外銷收入保險理賠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資遣費之退休金準備等。

營業成本

營業費用

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大企業)設立小型企業(以下簡稱小企業),大、小企業間無交易事實,由小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大企業列報成本或費用;或大企業因行業特性偏重勞務加工,進項憑證未取得,而自小企業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或小企業購買原料或勞務,要求上游廠商將統一發票開予大企業虛列成本或費用。


營業費用


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或列報駐外人員營業費用卻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有關活動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服務相對收入,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薪資支出

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業者利用承攬汽機車強制險之便取得保險人身分資料,利用不知情之保險人虛報營利事業之薪資費用,除剔除補稅處罰外並移送刑責。


呆帳損失


1、未能提供欠款催收、債權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等證明文件。

2、誤以為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而列報呆帳損失者,經核實際逾期時間未達2年。


投資損失


1、應以實現為原則,須檢附被投資公司減資或辦理清算之證明文件;惟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規避或減少其在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情事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剔除該投資損失。

2、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非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提列投資損失準備。

免稅所得成本費用分攤異常

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免稅所得,未依規定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

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

申報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售轉售,致與抵減辦法規定不符,遭加計利息並補稅。

未分配盈餘計算錯誤

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而短報稅後純益者,除應調整補稅外尚需另處罰鍰,且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而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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