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企業未開憑證-罰款上限百萬

漏稅行為罰款有朝向逐步調降趨勢,繼契稅使用牌照稅後,企業未依法取得或保存、開立憑證,應受行為處分的罰款也將大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5)日通過訂定上限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企業未依規定取得、保存或開立憑證行為罰鍰限制不得超過100萬元之後,財政部按照過去對企業開罰的經驗,約有九成左右的涉案企業,罰款都會下降。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由行政院提出的稅捐稽徵法增訂「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的條文草案,包括針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保存或開立憑證增訂上限罰鍰,主要目的在保護企業等納稅人,不會因為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

財政部統計,依目前稅法未對這類違規的行為罰案件設定上限罰款,過去三年國庫收到的罰款總計達24.8億元,其中有九成以上金額都在100萬元以上。曾有案例顯示,因為未依規定開立憑證,有企業因此被加處的行為罰鍰,高達1億元。

財委會在10月間,也曾針對契稅使用牌照稅的行為罰鍰,未訂定上限罰鍰的做法,採取修法改善。以契稅為例,未依限申報契稅者,過去是按應納稅額加處1%罰款,財委會修正後訂定上限罰款為1.5萬元。

昨天初審通過的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條文,財政部原本希望能夠增訂對於逾期繳納罰鍰的納稅人,施以加徵滯納罰款與強制執行的稅捐保全條款,但多數立委都認為,這項條文牴觸保護納稅人權益的精神,決議應予刪除。

財政部長李述德說,近五年平均被稅捐機關裁處罰款的案件約為28萬餘件,每年罰款金額約230億元,因為欠缺滯納金等「保全稅捐」條款,約有將近180億元罰鍰完全收不到,比率高達77%,李述德說:「形同白罰」。

對於立委刪除逾期繳納罰鍰,每逾二天加徵1%滯納金的條款,財政部表示,未來除了限制納稅人出境之外,無法對故意不繳罰鍰的納稅人施以任何處罰,相對對於誠實納稅或如期繳納罰鍰的納稅人而言,並不公平。

【2009/11/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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