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逃漏貨物稅-罰鍰可望減輕

高價貨品充當低價品逃漏貨物稅的違章行為,罰鍰可望減輕。財政部擬同意調降違反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的11種逃漏稅行為的下限罰鍰,從目前的五倍降為一倍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1)日將審查蔡錦隆、羅淑蕾等委員提案,針對目前稅捐機關對未辦登記即生產應稅貨物,或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等11種短漏貨物稅的行為,立委均認為目前五到15倍的罰鍰過重,應適度調降。

蔡錦隆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納稅人未在期限內辦理申報,稅捐機關固然有其裁罰的必要,但裁罰必須視短漏稅的輕重程度有所區分,部分納稅人短漏稅實為無心之過,處罰過重時,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嫌疑。

憲法所指「比例原則」是指,行政行為採取的方法,應有助其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可以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且採取的方法造成的損害,不應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衝。

羅淑蕾指出,科技日新月異之下,電子科技與新型態產業技術升級,具有整合性與原創性的新產品問市時有所聞,產品間的界線已難以認定,應不應該辦理貨物稅登記,納稅人未必搞得清楚。

加上現行貨物稅的處罰倍數,明顯較所得稅稅捐稽徵法的罰鍰倍數高,獨獨重懲貨物稅漏稅人的現象有必要改善。

羅淑蕾提案將罰鍰倍數一律下降到一倍以下。羅淑蕾主張,實務上發現,過重的罰鍰無法達到目的,只會讓受罰的廠商選擇倒閉歇業。蔡錦隆認為,罰鍰下限倍數可以自五倍降為一倍,但上限倍數仍為15倍不變。

財政部傾向接受蔡錦隆提案。財政部說,裁罰倍數高低確實需要能夠達到區分違章行為輕重的目的,調降下限罰鍰倍數至一倍,已可使非故意短漏稅額者得適度但不致過重的處罰。

【2009/11/11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