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獨資商號轉讓-存貨要開發票

新市蔡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商號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貨物移轉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等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也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該所近一步表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尚非屬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也就是說,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不課營業稅。

2009/11/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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