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自行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如營業人原已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減銷項稅額者,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同時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即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因此,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如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呼籲,營業人請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申報上開進貨退出折讓,如未依規定申報,將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

中北稽徵所 陳股長 (02)2502418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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