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2014-03-26:房屋租約提前終止應立即向國稅局報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出租供他人設立公司,但租期未滿該公司即自行遷離而未續付租金,應如何辦理?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房屋出租涉及屋主租賃所得之核課,故屋主應立即辦理租賃終止報備,俾國稅局可即時派員實勘,以便爾後依實際租賃期間核定租賃所得,國稅局亦可依房屋使用實際情形發函督促承租公司負責人辦理註銷或遷址。至房屋因出租而致核定較高之營業用房屋稅問題,則需另洽詢管轄之地方稅務局辦理。此外,如以未發還之押金抵付續期租金者,亦應申報為當年度租賃所得,出租人應一併誠實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莊宏慶(07)715-1511分機617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3/26


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2014-03-25:辦理重估之資產,若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將未實現重估增值轉列營業外收入或損失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修正後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根據稽徵機關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產帳戶,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出售資產增益2億5千多萬元,經查係100年度經法院拍賣已辦理重估之廠房及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因該公司僅依拍賣價金減除重估後未折減餘額計算損益,未依上開規定將原列未實現重估增值2億2百多萬元轉列出售資產增益,致有漏報課稅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資產重估後,經常是經過多年後才會將其資產處分,期間可能因資料保存、人員異動等因素而疏忽上開規定,由於重估差價金額龐大,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漏報情事,並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查核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連靜修 04-23051111轉71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3/25


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

2014-03-20:民眾遇有特銷稅徵免疑義,可提供個案事實資料向戶籍地稽徵機關洽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對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屬於銷售稅性質,與盈虧無關。因此,民眾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指出,近來稽徵機關查核特銷稅案件,遇有納稅義務人主張因不諳特銷稅法令,已經詢問代書或仲介業者,並經該等業者以書面或口頭切結保證不須課徵特銷稅,始決定出售不動產,不料卻遭稽徵機關補稅移罰。該等情事除引起納稅義務人續行行政爭訟外,亦或有向代書或仲介業者提起民事訴訟情事,不但損及當事人之權利,更影響廣大消費者對代書或仲介業者之信賴。

該局說明,各國稅局網站除提供特銷稅法令查詢服務,另提供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並於網站設置民意信箱,歡迎民眾利用該等管道諮詢特銷稅法令規定;民眾亦得對個案之徵免疑義,檢附具體事實資料,逕向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或申請認定。

該局為進一步協助民眾自我檢查銷售不動產是否屬於特銷稅課徵範圍,已彙整常見應申報繳納特銷稅之情形,製作「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我檢查表」,刊登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專區,供民眾參考運用。該局提醒,民眾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漏報繳特銷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3/20


2014年3月18日 星期二

2014-03-18: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可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其配偶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君將99年1月1日取得的房地,於100年10月1日贈與配偶B君,而B君於100年12月1日再回贈予A君,如果A君於101年2月1日訂定銷售契約將該房地出售給C君,則A君對於該房地之持有期間,得自B君回贈之日100年12月1日起算至訂約銷售之日101年2月1日計2個月,加計A君99年1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之日起算至贈與B君之日100年10月1日計21個月,合計持有23個月,屬於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若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即應課徵特銷稅。倘A君誤以為持有期間可從原持有之日99年1月1日起算至訂約出售之日101年2月1日,已經超過2年,因而未報繳特銷稅,一經查獲就會被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夫妻間贈與房地再回贈後出售情事,應依財政部100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據以判斷應否報繳特銷稅,如因不瞭解規定或一時疏忽,導致短、漏報稅額者,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補稅免罰。

法務二科 蔡股長 03-3396789 轉 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3/18


2014-03-18:期末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為負數,形同企業未繳納稅款卻將稅額分配予股東者,應予補徵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後,如更正該結算申報書內所載相關事項,且該更正事項影響「股東可扣抵稅額(以下簡稱ICA)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填列之ICA帳戶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或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時,該相關之「ICA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應一併據實更正,併同更正後之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公司因91年度ICA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經國稅局重行核定期末餘額為183,741仟元,並以該183,741仟元已分配予股東為由,形同政府以稅收補貼公司之情形,遂予補稅183,741仟元。該公司不服申請行政救濟,主張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明定僅在行政救濟後若有應退還稅款者,應以當時ICA帳戶餘額為限。公司截至91年12月31日止帳列ICA帳戶餘額為負數之原因,係取得五年免稅核准函於91年初申請退還89年度已繳納之稅款,非可歸責於公司,國稅局作成應補ICA稅額之核定,無法令依據,應予撤銷云云。

該局說明,該公司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係於90年5月申報先行自繳稅款248,547仟元,公司於90年12月已知悉其獲准自89年度起連續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於 91年1月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退還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48,547仟元,惟未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將退還之溢繳自繳稅款自91年期初ICA帳戶中減除,即未併同更正91年度ICA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且公司明知實際上已無可供分配之ICA帳戶餘額(已呈現負數情形),卻於91年6月分配90年度盈餘時併同分配可扣抵稅額,致公司期末ICA餘額為負183,741仟元,形同政府以稅收補貼公司之情形,國稅局¬核定補徵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183,741仟元,僅係將公司已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予以追繳,於法尚無不合,全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應注意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更正該結算申報書內所載相關事項已影響ICA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該相關之「ICA變動明細資料」自應一併據實更正,併同更正後之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邱審核員 03-3396789 轉 164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3/18


2014-03-18:被騙錢了,可以查詢詐騙集團所得、財產資料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他被詐騙集團詐騙了,是否可以查詢詐騙集團份子之所得及財產資料呢?」該局說明:為保護民眾之所得與財產等個人資料隱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必須檢附下列所述任一項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才可以向稽徵機關查詢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一、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本及影本)

二、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三、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本及影本。

四、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正本及影本。

五、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正本及影本。

六、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正本及影本。

七、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正本及影本。

八、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正本及影本。

九、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十、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正本及影本

十一、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正本及影本。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白恆菁(07)7151511 分機:61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3/18


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2014-03-17: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如何扣繳?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如何扣繳?

























課稅方式法令依據
就源扣繳: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八十八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七十一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所#73Ⅰ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71: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75Ⅳ: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88Ⅱ

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所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法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或於申報後辦理更正,經稽徵機關核定增加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未依法自行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增加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扣繳義務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就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新增盈餘總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



所細


#82Ⅲ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所#92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JING-CHYN CPB CO.



20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2014-03-15:公共設施保留地交付信託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故信託契約成立之前提,須委託人將其財產移轉予受託人。根據財政部94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0690號函規定,信託財產於委託人生前業已移轉予受託人,而委託人受益人,當受益人死亡時所遺留者,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所呼籲,民眾於分配財產或理財規劃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損失原可享受之節稅利益。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竹南稽徵所 葉子菁 037-460597轉5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3/15


2014年3月13日 星期四

2014-03-13: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就其受控交易,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作業並備妥移轉訂價文據,該局彙整查核移轉訂價案件時常見之錯誤,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就審核移轉訂價報告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第3款規定,除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分析外,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分析是否符合常規。


2、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之選定,應注意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不得以受控交易為計算基礎,例如:
(一)若採再售價格法,因其係按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再銷售予非關係人之價格,減除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故不適用於銷貨之受控交易。


(二)若採成本加價法,因係以自非關係人購進之成本或自行製造之成本,加計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故不適用於進貨之受控交易。


(三)採可比較利潤法下,常見營利事業選用營業淨利率為利潤率指標,卻忽略受控交易之型態。選擇利潤率指標時,應注意如利潤率指標之分母與受測個體之受控交易有關,即不宜選用該利潤率指標,茲舉例如下:
1.營業淨利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銷貨淨額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銷貨之受控交易。


2.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成本及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進貨或營業費用之受控交易。


3.貝里比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營業費用之受控交易。


營利事業若有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其申報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金額(下稱收入總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收入總額後認定是否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以變更會計年度為例,假設甲公司原為7月制,自103年改為曆年制,無境外關係人且無租稅優惠與盈虧互抵,102年7月至12月收入總額為3億元,與乙關係企業交易金額為1.5億元。甲公司102年度收入總額及其與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分別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後,甲公司全年收入總額為6億元,與乙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為3億元,已達個別揭露及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即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審查一科 劉股長 (02)2311-3711 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3/13


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

2014-03-12: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於境外設立一人公司,並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全球各地消費者上網訂購由其撰寫之軟體,於確認消費者刷卡付費後,將軟體授權碼傳輸予訂購者,訂購者於網站上下載所訂購之軟體,即完成交易。經該局查獲A君之境外公司網際網路IP位址我國境內中華電信公司所有,由A君本人申設、使用及管理,且價金均匯入A君於我國境內銀行帳戶。由於A君於我國境內確有提供勞務收取報酬之營業行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該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解釋,透過我國境內設置之網際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該銷售行為係屬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其營業稅部分雖適用零稅率,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其銷售額屬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其交易資料均屬稽徵機關可掌握之課稅資料,銷售者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稅款,如涉及違章逃漏,並將依法處罰。


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06-229801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3/12


2014-03-12: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採開立電子發票繼續適用獎勵措施之說明

財政部為賡續推動電子發票,輔導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順應潮流,改為使用電子發票,爰核釋如下:
一、該等營利事業未及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該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於103年1月1日以後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仍得在符合規定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適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令規定,有關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擴大書審案件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之獎勵措施。


二、另補充該部101年令獎勵措施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該部101年令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之範圍,包含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服務等業務。另為促使營利事業使用電子發票,倘兼營零售業務」以外之營業項目,於該營利事業全部營業項目改為開立電子發票後,亦可適用該令規定之獎勵措施。


(二)該部101年令所稱「全部」以電子方式開立或接收統一發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營利事業自核准開立電子發票文書送達之次日起,「開立」發票部分,全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使用電子發票。至於「接收」發票部分,其取自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不在此限


2.營利事業及其固定營業場所銷售貨物或勞務均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


財政部表示,該部101年令係考量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階段性政策目標已達成,為配合整體環境e化之發展推動電子發票所採行之配套措施。為使有限資源運用更有效率,該令之適用對象僅限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採使用電子發票者為限,新設立或於103年1月1日以後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並無轉型之問題,尚非該令規定之適用對象。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鑑於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邇來陸續向該部洽詢101年令規定之適用問題,該部為加強宣導營利事業使用電子發票,爰再次核釋,俾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籲請營利事業配合參與使用電子發票,除可節能減紙外,更有助於提升企業與國家之競爭力。


李科長鳳美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4/3/12


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2014-03-11:給付103年度退休員工之退休金,扣繳義務人如何計算其應稅之退職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退職所得其課稅所得額之計算,依一次分期領取而有不同,財政部公告10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退職服務年資非為整數時,其尾數未滿6個月,以半年計,如尾數已滿6個月,則以1年計。該局舉例,A君於103年2月退休,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其在甲公司有9年6個月年資,則退職服務年資以10年計,若甲公司給付之退休金為1,500,000元,因未逾定額免稅1,750,000元(175,000元*10年),故A君所領取之退休金全數免扣繳稅額並免申報;倘甲公司給付A君之退休金為2,000,000元,則其免稅額度為1,875,000元[(175,000元*10年)+(2,000,000-175,000元*10年)/2],甲公司應以其餘額125,000元依法扣繳稅額及申報,甲公司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之扣繳稅款=125,000×6%=7,5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6%、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18%);A君則應將125,000元併入10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公司給付退職所得時應確實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以免因未依規定扣繳及申報而遭處罰。

松山分局 李課長 (02)2718-3606分機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 2014/03/11


2014年3月10日 星期一

2014-03-10: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之交易型態,適用零稅率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轄內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委託,施作國外丙公司之A國「碼頭工程」,負責鋼板樁、鋼管板樁打設與擠壓砂樁工程,合約約定由甲公司提供鋼板樁、鋼管(板)樁等主要材料,另由乙公司提供零星材料、機具設備並派遣技術人員至A國施作,工程結算總價按設計圖說實作數量計算,付款幣別為美金。依前揭規定,乙公司可檢附與甲公司之工程合約、美金匯入水單,向該局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提醒,我國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另一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依勞務之提供地係屬我國境內,又該工程勞務之成果必然與該境外不動產相連,無法分割,故勞務之使用地為該境外不動產之所在地,營業人可檢附相關交易資料,申報適用零稅率。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洪若雅 04-23051111轉85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3/10


2014-03-10:營利事業取得產物保險賠償給付超過實際損害部分,應列為收益併入營所稅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賠償給付,如超過實際損害部分,係屬其他收入,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若因疏忽,造成漏報,除補稅外,也將受罰。另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組織原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主張盈虧互抵,將因此無法適用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3/10


2014-03-10:營利事業利用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應補稅並移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公司借用員工名義開設境外公司,並開立OBU帳戶,將外銷貨款保留於OBU帳戶,藉以逃漏外銷收入,經該局查獲依法補稅並移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該公司因經營外銷事業蒸蒸日上,為減輕稅負,以員工名義開立境外公司,並於國內銀行申請OBU帳戶,將外銷收入款切割為2段,前段由國內公司壓低售價銷貨給虛設之境外公司,後段則由虛設之境外公司以實際售價銷貨予境外真實客戶,並保留多數的盈餘於虛設境外公司之OBU帳戶,案經該局查獲虛設境外公司之負責人為境內公司之員工,且OBU帳戶之資金流向境內公司實際負責人其家族成員之紀錄,用以購置豪宅等支出,經循序查調上述資金,該公司負責人始坦承係為外銷而設立境外公司,以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補徵稅款及罰鍰計2千萬餘元。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經營上需要設立OBU帳戶,仍應誠實申報,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簡翠玉 04-23051111轉223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3/10


2014-03-10:營利事業應以被投資事業依法辦理清算完結並將結算表冊等清算相關證明文件送請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作為投資損失之認列年度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認列投資損失除應以實現者為限外,其認列時點應以被投資事業依法辦理清算完結並將結算表冊等清算相關證明文件送請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作為投資損失之認列年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事業,因被投資事業進行清算致產生投資損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6款規定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有一千多萬投資損失,經依該公司提供認列損失年度被投資公司相關之股東會議紀錄,發現其清算完結後相關結算表冊並未經股東會承認,並不符合認列投資損失之法律構成要件,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陳勝利 04-23051111轉71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3/10


2014年3月8日 星期六

2014-03-08:個人出售持有2年內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母親於101年3月贈與其1棟透天厝,嗣於102年10月以1,2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20萬元,今年5月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是否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是,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謂「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係指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至於個人出售持有2年內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課徵範圍之房屋,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惟該筆已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屬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可列報減除。


該局以張先生案情舉例說明,假設102年度出售該房地之價格分別為土地800萬元、房屋400萬元,其母親101年贈與該房地時,經稽徵機關核定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250萬元,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40萬元及仲介費10萬元,則張先生於今年5月份申報102年度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萬元(售價400萬元-受贈時評定標準價格250萬元-特銷稅40萬元-其他費用10萬元);出售土地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3/8


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2014-03-05:營利事業列報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之保險費應符合稅法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除


(一)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


(二)國際轉運貨物保險。跨國提供服務投保之保險費,經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可核實認定外,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有關資料,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核實認定。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保險費2千餘萬元,經查其中1千萬元內容為向國外保險公司投保海外倉庫之商品竊盜險,並取具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惟查該險種國內保險公司已有經營,且若情形特殊亦未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而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之保險費之申報,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苑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3/5


2014-03-05:進口貨物如有支付佣金需依規定加計於完稅價格課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於調查進口貨物申報價格異常案件,發現報關發票除記載有貨物項目之外,另有佣金項目,或是經調查發現進口人除支付貨價外,另以佣金其他費用名義支付額外款項,該額外支付之款項是否應加計在完稅價格內課徵各項稅費迭有爭議,所以特別釐清相關規定,該署籲請進口人依規定誠實申報。

關務署表示,與佣金有關的相關規定如下:關稅法第29條第3項「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及同項第1款「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包裝費用。」依該規定,如佣金貨價記載在同一張發票上,且受款人又同為賣方,認定為貨價的部分,為進貨成本,為實付或應付之一部分,依法即應加計;或者依下列規定免加計者外,其他佣金如銷售佣金都應加計。按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本法第29條第3項第1款所定佣金,不包括買方支付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之報酬。」為排除加計之規定,例如進口人能出具與其代理商所簽合約,其內容確實為代替進口人在國外進行採購業務,且經查證該代理商獨立執行業務並且與出口人無關聯,相關的支出可認定為採購佣金,視為進口人的費用,則免予加計

該署呼籲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如有佣金支出或其他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而不能確定者,可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在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署申請預核,該署收到申請書後,會依規定辦理並於法定期限內將審核決果通知申請人;按該條規定提出申請者,可預先得知那些費用應加計,那些支出免加計,以減少爭議及加速貨物通關,創造徵納雙贏的局面。

古景水(02)25505500分機2652
財政部關務署 2014/3/5


2014-03-05:區分「受贈」與「受遺贈」,以免遭補徵奢侈稅加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六、銷售因繼承受遺贈取得者。」所稱「受遺贈取得者」,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財產贈與予特定人,該特定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所取得之財產,稱為「受遺贈」取得之財產,該財產於持有2年內出售,非屬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國稅局指出:該局針對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而未依法申報案件加強查緝,102年度查獲有納稅義務人將其「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於持有2年內出售,自認為適用特銷稅上揭條款規定免課特銷稅,故未依法申報,經該局補徵稅額20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案情: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年9月26日將名下所有坐落高雄市左營區之房地贈與其孫乙君,乙君於102年11 月28日將該「受贈」取得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以200萬元簽約出售予丙君,因自認為適用特銷稅上揭條款規定屬「受遺贈」取得之財產免課特銷稅,故未依法辦理申報,除補徵稅額20萬元(稅率10%)外,還要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6款所稱「受遺贈」,並非一般所稱之贈與,需加以區分清楚,以免遭補稅並處罰鍰。

審查三科 助理員 葉美蘭(07)7256600 分機:86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