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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7日 星期日

「格子商店」營業登記及課稅規定

(臺中訊)實體店面分格出租的格子商店營運風潮漸轉型走精品風格、手創風格或跳蚤市場的微型百貨公司型態。中區國稅局表示,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展售商品,並提供人員代為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費用(租金、管理費或手續費等)之交易模式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相關稅捐注意事項如下:

【承租人部分】: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應申辦營業登記;如未達者,得暫免申辦。不同承租地點,應分別申辦營業登記;惟如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則併計其銷售額作為應否申辦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出租人部分】:如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課徵)之店家,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如經核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則依其進銷項憑證認定之,銷項憑證為:1.收取租金時應開立予承租人之統一發票2.受託代銷貨物時應開立予消費者之統一發票;應取得之進項憑證為:如承租人為應申辦營業登記者,承租人應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屬查定課徵)交付出租人;惟如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稽徵機關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1/27


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承租格子商店-得繳營業稅

「格子商店」承租經營者,最近半年平均銷售額達到8萬元時,財政部強制規定承租人必須辦理營業登記,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者,銷售貨物按1%課營業稅;逾20萬元者需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昨(9)日針對近年流行的「格子商店」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做出明確規定,所謂格子商店是市面上不少出租人擁有一間店,在牆上分隔成一個個格子,可以租給不同的賣家,承租格子商店銷售貨物的承租人,最近半年的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者,可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其餘業者都要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給承租人銷售貨物,並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的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均需課稅。

格子商店的出租人及承租人,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財政部指出,目前依法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但鑑於承租人銷售的貨物特性,多屬單價低、數量不多且流動率極高的商品,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六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即可暫免辦理營業登記。

格子商店每月銷售額8萬元的營業登記申辦門檻,採取二種計算方式,包括:

一、承租人如果是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每處銷售額不予併計,需個別地點每月銷售額達8 萬元時,才需分別辦營業登記。

二、承租人若在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則應併計各個格子的銷售額,若合計達到8萬元,即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表示,出租人如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在收取租金或受託代銷時,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2009/12/10 經濟日報】


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相關規定(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


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