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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請注意抵減上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得選擇


(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


(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上述二種方式擇一採用,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惟仍應注意投資抵減上限,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2,160萬元,選擇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申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24萬元(2,160萬元X15%),惟該公司當年度核定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740萬元,依前揭條例規定,得抵減之金額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故其得抵減限額為222萬元(740萬元X30%),乃核定調減其投資抵減稅額102萬元(324萬元-222萬元)。


該局呼籲,符合前述資格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注意法令規定之抵減上限,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孫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02


2018年12月20日 星期四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有三大注意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應注意相關申請程序及申報時擇定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方式抵減。申請程序為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申請,主管機關會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有高度創新等條件提供審查意見,並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始可符合適用租稅優惠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要注意申請期限,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之期限,是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07年度採曆年制的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8年2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同時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損益表之投資抵減稅額欄位(95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投資抵減稅額欄位(24欄)、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15-2頁)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填報的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國稅局將不予受理。特別提醒,如未依限申請審查及申報時未依規定格式填報,將會喪失享受投資抵減稅額權益。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方式,於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因此,營利事業在申報時要審慎選擇抵減率,以免損失抵減稅額。


該局再次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有三大注意重點,首先,應注意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並且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再者,審慎選擇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18-附表.odt


審查一科 詹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2-20


2018年7月24日 星期二

有限合夥事業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前於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其相關辦法業經經濟部會銜財政部於107年4月23日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配合修正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納入適用對象;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不符該辦法第3條資格條件者,改由稅捐稽徵機關併同稅捐核課結果函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開修正條文自106年11月24日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所遺贈稅股 林珈琪(04)8332100轉102
財政部員林稽徵所 2018-07-24


2017年9月19日 星期二

2017-09-19:公司創新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應注意不包含政府補助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有關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資遵循。又為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雙重優惠,並於「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1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故公司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備創新價值時,應注意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補助款。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請適用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金額,未減除取自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之補助款1千餘萬元。該公司說明上開投資抵減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適用之研發計畫為「A技術創新開發計畫」,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核發補助款之研發計畫為「B系統開發計畫」不同,惟因該公司在「A技術創新開發計畫」之重點摘要書中有記錄B系統之項目,且該公司未能提供該補助款支出項目供核,該局遂將該筆補助款自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中減除,核定應補徵稅額150餘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不包含政府補助款,並應詳實記載補助款支出項目及相關補助計畫內容,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02)2311-3711分機12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9-19


2017年6月6日 星期二

2017-06-06:注意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項目有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列報符合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費,僅限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才可。另非屬上述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運費、旅費、保險費、修繕費及服務費……等,則不屬於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之適用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相關資料時,發現其列報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支出金額,包括多筆委外分析服務支出,因委外服務費用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所定得列報支出項目,而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符合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支出時,除應注意支出適用之範圍外,並須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勾稽。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華股長 (03)3396789轉135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6-06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2014-04-29:公司申報102年度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於103年6月3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者,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3年2月1日至6月3日止提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有


(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


(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四)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支出等須提出專案申請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申請認定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

該局特別提醒,100年及101年度轄內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分別為538家、421家,其中100年度19家、101年度11家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造成短繳自繳稅款之情形。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外,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 轉 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29


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2014-04-10: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依限申請,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才可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除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102年度申請期限為103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外,必須再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採曆年制公司為例,102年度申報期限為103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規定格式填報研究發展支出,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如另有


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同樣必須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與前述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期限相同,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公司注意相關申請期限。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程素芬 04-23051111分機717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4/10


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2014-01-1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應另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如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者,准予核實認列其研究發展支出。


一、足資證明其所分攤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相關說明或文件。


二、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


三、就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100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經費支出雖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部分符合高度創新,但細查該公司符合高度創新之研究計畫涉及多家公司共同研發部分,因公司無法提出經濟部工業局核准之專案認定意見書,不符合前揭法令規定,該部分支出否准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請研究發展支出時若涉及與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支出,應依規定另案向中央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對上揭規定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曹審核員 03-3396789轉135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1/14


2013年2月27日 星期三

2013-02-27:公司辦理決算申報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認意見期間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惟營利事業於辦理決算申報時,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認意見之期間,應於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甲營利事業於101年11月因合併而消滅,其主管機關核准日為101年11月30日,依所得稅法第75條暨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亦即應於102年1月14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101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獎勵,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認意見之截止日為102年1月14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決算申報時,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審認意見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2/27


2012年6月28日 星期四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發投抵之抵稅上限,二者合計原則不能超過公司應納稅額的5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業經 總統公布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其租稅減免措施雖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惟仍有許多公司尚有未抵減之稅額,可於99年以後年度繼續抵減。與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以下簡稱研發投抵),將衍生該如何計算抵減稅額的問題。

該局說明,為保障公司依廢止前促產條例規定享有之租稅減免權益,財政部於100年3月22日核釋促產條例廢止後,研發投抵措施於產創條例施行後過渡期間之課稅規定如下:

一、公司依廢止前促產條例第6條規定以98年度及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抵減之該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支出投資抵減稅額(含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及研發投抵)及依產創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發投抵稅額,抵減99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應先依產創條例第10條規定抵減當年度研發投抵稅額,如仍有應納稅額尚未抵減,再依廢止前促產條例第6條規定抵減前開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

二、前開抵減總金額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50%為限,但廢止前促產條例第6條規定之最後年度抵減稅額,不在此限。

該局提醒,如對於上揭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有專人詳細解說。

審查一科 劉怡芬 03-3396789 轉 134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6/28


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100年度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申請程序已改變囉!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9年11月8日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發布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經施行一年後,考量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採分階段申請及審核之程序繁雜,基於簡政便民及降低公司行政作業成本,爰於100年12月27日由財經二部會銜發布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依修正後之申請程序,公司100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專案認定與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之申請期限,均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並規定公司應將研究發展支出專案認定與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併案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以屬曆年制公司為例,甲公司於100年度購置專用技術從事具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並與乙公司共同研發於100年度首次分攤支出,則其應於101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向所屬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計畫申請認定是否具有高度創新及符合研發活動之樣態等事實,同時應併案提出申請專用技術及共同研發支出之專案認定,倘公司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將喪失其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權益。

該局進一步提醒,因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核認係採行政機關專業分工審查機制,公司除須於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期限內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審查認定及研發支出專案認定外,同時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減附冊,並檢附研發相關資料,送請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抵減稅額,始完成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該局再次籲請公司務必掌握時效,以確保公司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黃麗敏 04-23051111轉717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2/9


2011年12月4日 星期日

同時享有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產業創新條例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抵減金額以當年度應納稅額之50%為限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同時享有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產業創新條例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其當年度抵減總金額應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50%為限。

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產業創新條例有關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規定有所不同,公司在產業創新條例施行後,同時有前揭二種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該如何計算投資抵減稅額呢?

該局說明,公司如有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鑑於產業創新條例之投資抵減稅額僅限於當年度抵減,不可延用以後年度;為保障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享有之租稅減免權益,財政部已核釋,公司於抵減99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應先以產業創新條例之投資抵減稅額抵減,如仍有應納稅額尚未抵減時,再以稽徵機關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核定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又考量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係延續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因此,計算抵減稅額,自應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50%為限,但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最後年度抵減稅額,不在此限。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程素芬 04-23051111分機717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4


2011年7月13日 星期三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但書規定之適用說明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惟目前仍有公司於過渡期間繼續適用已享有尚未屆滿之租稅優惠。廢止前該條例第6條第2項提供國內公司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註:接續之產業創業條例第10條仍賡續提供),藉由租稅補貼,鼓勵公司持續投入研究發展活動,提升國內技術水準,創造豐厚利潤。公司為因應全球化競爭環境,採專業分工方式,將部分非核心業務或生產製程委外代工,已成趨勢,然公司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既已享受我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其未供自行生產銷售獲取利潤,而係提供他人製造使用者,自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以符合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並繳納所得稅回饋社會。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企業委外代工型態極為多樣化,國外關係企業代工廠如僅單純受託加工而依我國公司之指示生產並使用其研發成果,實務上雙方僅約定收取合理加工費而未收取權利金,我國公司研發成果所應享有之利潤將透過產品銷售利潤而歸屬我國公司。為合理兼顧上開企業代工實務,財政部於100年4月13日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增訂但書規定,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發成果提供予代工生產之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之交易型態,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之移轉訂價文據,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仍可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前開足資證明該研發成果所應享有之合理利潤已留於從事研發活動公司之移轉訂價文據,係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規範之各項文據資料,包括企業綜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移轉訂價報告、公司法第369條之12規定之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等資料,及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受控交易之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前揭移轉訂價報告。

財政部賦稅署強調,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依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倘若國外關係企業代工廠僅單純受託加工而依我國公司之指示生產並使用其研發成果,雙方約定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為證明研發成果所應享有之利潤仍透過產品銷售利潤而歸屬我國公司享有,公司支付予代工生產關係企業之加工費,及銷售與該研發成果相關產品予關係企業之受控交易價格,均應符合常規交易原則。公司應按受控交易之交易類型,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決定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並評估其列報銷售利潤是否符合常規,依法提供足資證明之移轉訂價文據,以利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獎勵。

丁科長碧蓮 (02)2322-7556
財政部賦稅署 2011/7/13


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公司欲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者,請於投抵認定時間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發活動之認定

產業創新條例自去年(99年)開始實施,其中有關租稅減免之項目,僅保留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乙項;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下之研發投抵,與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代的研發投抵相較,作業上最主要的差異在於,現行公司欲申報適用研發投抵者,須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研發事實。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之規定,公司研發支出申請適用投抵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後1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規定,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核可後,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的獎勵。

換言之,一般使用曆年制會計年度公司,今(100)年5月即將申報的99年度營所稅為例,假如公司屬於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如有從事研發活動,並申報研發投抵者,自2月1日至6月30日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發活動之認定,國稅局會參酌經濟部工業局所出具之認定意見,做為核定當年度營所稅研發投抵之依據;而非曆年制會計年度公司,98會計年度起迄期間跨越98年及99年之研究發展支出,可依經濟部工業局於100年2月11日發布解釋函令,應依支出發生時間分別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的規定。不過也有申請期限之限制,須在解釋令發布次日起2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即採用2月到8月制為會計年度的公司,如要申請投抵,須在今年4月11日前提出申請。至於9月制非曆年制營利事業的98年度投資抵減,因不列入解釋令適用範圍,根據投抵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期限到100年2月28日。

曆年制及非曆年制會計年度公司申請投抵認定時間分述如下:

99年產創條例研發事實認定申請期限表

會計年制產創條例研發投抵認定時間

1.曆年制(1月-12月)10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前

2.非曆年制(2月至8月制)100年4月11日前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98年度以前申請研發投抵僅需於每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提出即可,但產業創新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已有新的規定,除了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外,還須另外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的認定,雙管齊下才可以。至於該如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目前經濟部工業局已公佈相關申請書表資料,可上網參考(網址:http://www.moeaidb.gov.tw。路徑:首頁/申請事項及表單/非申請表申請事項)。

審查一科 王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3/24


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公司組織有9項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99年1月1日施行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一、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二、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三、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四、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

五、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六、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七、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八、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

九、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公司組織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為促進產業創新,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中有上述9項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公司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檢視,以免俟後經國稅局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2/18


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已申請投資抵減之生產設備不得再適用研發投抵

由於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節稅效益高,不少公司積極投資於供研發用之機器設備,更有公司為了適用較高的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率(30%),將原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生產設備,申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南區國稅局表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係指專供研究使用,且未轉(兼)供生產或其他非研究發展之用途使用者,而購置自動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係指在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需之設備,二者獎勵範圍及投資抵減率均不相同,不能互相挪用。

該局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專供研發單位研究用之機器設備近2000萬元,已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該公司主張購置該設備時原擬供生產用,所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函,惟實際用途係專供研發單位使用,故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但經國稅局查核結果,甲公司原已依「網際網路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在交貨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合法憑證及付款證明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證明函,可知機器設備用途應已確定;公司如變更用途,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變更(撤銷)核准,且依公司提供該年度研究計畫及各項研究紀錄或報告,均無法證明該設備確供研發單位使用,乃核定剔除該筆研發設備支出,改以原申請核准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之抵減率7%核認可抵減稅額。

該局再次提醒,已取得投資自動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證明之設備,應用於生產或提供勞務,不能與研發適用投資抵減互相挪用,如確實係因研發而購置之設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原投資抵減證明,不可逕以抵減稅率7%的自動化設備申報適用抵減稅率30%之研發投抵之設備支出。

審一科 黃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2/14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經濟部與財政部共同訂定發布「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高附加價值之創新研究發展活動,提升技術能力,以因應國際競爭環境,並透過研究發展之外部效益及產業關聯效果,帶動整體產業升級及經濟成長,99年5月12日制定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明定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 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最高以該稅額之30%為限。依據前開條文第2項授權規定,財政部配合經濟部共同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9年11月8日發布,施行日期配合產業創新條例追溯至99年1月1日。

財政部表示,我國依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結論,進行所得稅制整體改革,已構建一輕稅簡政並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雖延續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租稅獎勵措施,惟其適用範圍及申請程序均有不同。擇要說明如下:

一、適用產業之普遍性: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公司以科學方法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或服務流程之創新活動,其態樣包括研究發展單位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或新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亦即,公司投入研究發展符合前開定義及態樣者,均可依法申請適用,各產業(包括服務業)均可同享租稅獎勵之效益。

二、嚴謹訂定適用範圍,僅納入高度創新研究發展活動:

因應全球化與國際化潮流,多數企業為本身競爭力考量,均已自發性積極投入研究與發展活動。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由25%調降為17%,即係希望經由前開稅率大幅調降節省企業之所得稅,將資金保留予企業自由運用,提升企業資金運用效率,企業可於依從成本最小及運用效益最大之情況下,投入研究發展活動。公司為維持本身競爭力或為符合相關法規要求所進行之一般性或基礎性研究發展支出,已可運用前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之政府補助款支應其資金需求,故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僅限於符合高度「前瞻性」、「開創性」、「風險性」與「外溢性」之研究發展活動支出,始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三、行政機關橫向專業分工之審查機制:

考量各產業研究發展活動之多樣化及專業性,研發事實之認定具備高度專業性,為澈底改善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期間,公司與稽徵機關對於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不一衍生爭議及稅負不確定情形,以符合各界期待並落實政府獎勵政策之美意,本辦法明定由各產業主管機關負責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及公司與國外業者共同研發專案認定之申請及創新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稽徵機關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之審查,藉由行政機關間橫向專業分工,共同協助產業創新發展,並期政府租稅獎勵資源運用具有效率。

財政部特別呼籲,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後1個月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次年2月至6月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基本資格。財政部將於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及網路申報軟體提醒公司注意上開申請期限之規定,以利新制度順利推動。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1/10


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高度創新企業-營所稅可扣抵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產創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辦法」下月初上路,凡是行業內的「高度創新」業者,均可就研發人員薪資、使用專利、共同研究等支出,申請扣抵營所稅,不過,品牌研究、市場測試等行銷費用,則不在扣抵行列。

經濟部上周公告「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新法預計9月初實施。避免業者與國稅局日後為了爭稅僵持不下,經濟部在明年5月報稅季節時,將同步推出預審措施,只要獲經濟部認同高度創新,就可免遭稅局剔除。

根據新辦法,凡是投入產品、技術、勞務或服務流程的高度創新活動,均可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例如,全職研發人員的薪資、購買研發用途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等,或是委外、共同研究支出費用,都可申請抵扣。

為了鼓勵跨國共同研發,新辦法准許國內業者與海內外業者共同研發的支出,不過,為了控制稅損,此類抵扣須取得財政部與經濟部專案核備,同時也僅有國內企業能申請抵扣,聯合研究的外國企業,不能向我稅局提出申請。

據瞭解,經濟部原先設定的抵扣範圍較為寬廣,包括研發場地租金、服務業的研發行為等,都可寬鬆認定,但最新公告的版本,卻採「高度創新」原則,多數條款恐怕只有行業內的「拔尖」技術才能符合,服務業能適用空間也大幅限縮。

官員表示,舊版的規劃,主要基於營所稅仍設定在20%的情境,但目前營所稅已降至17%,加上國庫近年稅源並不豐沛,財經兩部會都有共識要從嚴認定,「服務業雖較難符合『高度創新』標準,但能可享有17%營所稅的降稅好處。」

新版研發投資抵減辦法強調,行業內的高度創新行為才可適用,經濟部明年5月推出的「預審服務」,將由經濟部邀集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只要業者的研發計畫,獲審查小組認定存在高度創新事實,即可免除日後與國稅局的口舌之爭。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產創條例上路第一年,企業研發抵減要限100億元以內,不過,經濟部工業局長杜紫軍昨(15)日表示,100億元是目標,只要符合高度創新條件就可申請,不會為了目標而砍案子。

產創條例子法之一的「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企業用於研發支出的15%,最高可折抵當年應納稅額的30%。


【2010/08/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