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2014-04-29:公司申報102年度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於103年6月3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事實之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者,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3年2月1日6月3日止提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有


(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


(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四)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支出等須提出專案申請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申請認定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

該局特別提醒,100年及101年度轄內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分別為538家、421家,其中100年度19家、101年度11家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造成短繳自繳稅款之情形。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外,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 轉 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4/2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