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2014-04-24:給付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均可列報扣除

所得稅報稅季又快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可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其中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才能申報扣除。

國稅局表示,為因應老齡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已成為未來家庭之重要支出。財政部在101年特別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從寬訂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之扣除範圍,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只要是付給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醫藥費,都可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1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的規定,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不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費用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

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 06-2223111 分機806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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