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除民事確定判決外,尚須檢附該判決確定證明書;若是一般不得上訴案件,則為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影本。
高雄國稅局另指出,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至第436條之3規定,既以管轄之地方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且除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外,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因此,債權人如持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於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終審確定民事判決書正、影本,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時,即無需另行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周依潔(07)7256600 分機62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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