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2014-04-17:屬終審確定民事判決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時,無需另行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除民事確定判決外,尚須檢附該判決確定證明書;若是一般不得上訴案件,則為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影本

高雄國稅局另指出,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36條之3規定,既以管轄之地方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且除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外,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因此,債權人如持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於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終審確定民事判決書正、影本,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時,即無需另行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周依潔(07)7256600 分機62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1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