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1日 星期六

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東股款,不得列為投資公司之投資損失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其所需資金有限,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退還部分股款給股東,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之返還,並無投資損失發生,須被投資公司營運發生虧損,採減資彌補虧損者,始可認列投資損失。

該局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巨額投資損失2,500萬元,經查其檢附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議事錄,係按原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減少70﹪辦理減資,並以每股面額10元返還股款給股東,甲公司原始投資500萬股、金額6,000萬元,被投資公司退還股款3,500萬元,故列報投資損失2,500萬元。惟查被投資公司營運並未發生虧損,甲公司原始出資額並未折減,是該投資損失並未實現,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625萬元,應補稅款業已繳納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換言之,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必需用於彌補虧損才可認列投資損失。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李旻靜 04-23051111轉711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3/31


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92年12月31日前以專門技術取得公司股票,於轉讓時要課財產交易所得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91年度以專門技術取得某公司股票,嗣該公司100年度因彌補虧損減資而收回股票,應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7564235號函釋規定,公司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之股票,係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代表,尚無所得發生,應不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股東於取得該股票後以之轉讓時,應就其面額部分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4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9080號令規定,公司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收回公司股東於92年12月31日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股票,核屬股票轉讓性質,應就股票面額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另依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釋規定,該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得按股票面額之30%計算其費用;亦即財產交易所得為股票面額×股數×(1-30%)。

舉例說明:王先生於91年4月14日以專門技術取得A公司10萬股股票,該公司於100年4月7日因彌補虧損減資而收回股票技術入股股票3萬股,如果王先生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則應申報100年度財產交易所得210,000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3/30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於10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開,為協助營利事業辦理申報作業,該局特別就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營利事業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說明如下:

一、損益及稅額計算部分

(一)營利事業填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時,常有行業代號誤填之情形,填寫時請注意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二)營利事業若專營買賣有價證券建屋出售,常發現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與土地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依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三)營利事業若符合規定得以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各期虧損數應先扣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盈餘淨額,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扣除。

(四)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1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五)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六)營利事業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如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先扣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部分

(一)營利事業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末金額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二)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87年度以後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時,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三)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

(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常有營利事業誤以為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者,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常有營利事業誤將由以前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或於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發生者列為減項,而產生短繳稅額之情形。

(三)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四)自97年1月1日起,不論以當年度或96年度以前之盈餘分配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皆得以費用列支,已使「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少,故該部分不得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五)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100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營所稅/報稅專區/人工申報)公布,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3/30


2012年3月29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房地買賣為業,於出售房地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2條、第5條規定,計算應稅所得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亦即有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損失,自發生當年度相關之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發現甲公司(非以房地買賣為業)當年度出售房地,將出售房地之仲介費用全數列為營業費用,經重新核算按出售房屋及土地之收入比例分攤,將屬出售土地之仲介費用自出售土地增益(免稅)項下減除,並調增該公司課稅所得額及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出售房地時,應依規定歸屬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之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萬華稽徵所 謝股長 (02)23042270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3/29


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其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列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貸款若係採「借新還舊」方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轉貸或換約)辦理,舉證新借款與原購置自用住宅貸款有關,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惟列報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且除需檢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文件外,尚需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貸款清償證明書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88年購買自用住宅時向銀行貸款300萬元,至98年底貸款餘額尚欠100萬元,為減少利息支出,A君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貸款,貸款金額為200萬元(即增貸100萬元),若99年度貸款利息為10萬元,則列報99年度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能以98年底貸款餘額100萬元占新貸款金額比例計算,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5萬元(1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而非以新貸款金額200萬元之利息支出10萬元列報。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諳規定遭剔除補稅,而影響權益。

大同稽徵所 錢股長 (02)25853833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3/29


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公司登記10-經濟部公告修正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及無限/兩合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共5式

主旨:公告修正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及無限/兩合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共5式。

依據:本部101年3月6日研商「修正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登記所附文件用印問題」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修正後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及無限/兩合公司之變更登記(如附件),自公告日起開始使用,原舊格式之登記表至101101不再使用
     
相關附件upload1010328.zip



經商字第10102407380號
經濟部商業司第一科 2012/03/28


2012年3月27日 星期二

被「拒收」退回的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的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說明,甲公司98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列報呆帳損失280多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96年3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應收的款項,經多次催討,皆未獲償還,於是在98年12月底以郵局存證函向乙公司催收,不過遭郵局以「拒收」為由在99年1月退回存證函。甲公司認為該筆應收帳款至98年12月底已逾期二年,並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得合法證明文件,於是列報為98年度呆帳損失;但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的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要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所以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在99年度,而不應列報在98年度。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屬債權逾期二年案件,如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存證函寄交的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時,列報呆帳損失年度為「拒收」存證函的退回年度,而不是寄交的年度,請業者特別注意以免列報年度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3/27


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

公立或健保特約護理之家安養費中屬醫療相關費用可作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高雄市楠梓區黃先生問:其母親因年邁體衰住在護理之家的安養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51917780號釋令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之規定,就安養費中屬醫療行為收費部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再說明,反之,上開機構非屬醫療行為部份之收費(例如:一般日常生活護理費照顧服務費伙食費等),則不符合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條件。黃先生其母所住護理機構若屬依法立案公立單位或與健保局具有特約關係者,可檢附該機構出具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就養護費中屬醫療行為收費部份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楠梓稽徵所 股長 張天輝(07)3522491分機50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3/26


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如何計算其持有期間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分次取得之土地如分次出售。而如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者,其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計算;倘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者,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1年5月及99年3月分別取得權利範圍各為1/3及2/3之A土地,A土地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甲君於101年1月僅出售A土地之1/3權利範圍,且確認其取得時點有困難,則認定出售A土地之1/9部分其持有期間已逾2年,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另出售之2/9部分因持有期間未達2年,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免稅規定外,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審查三科 李秋萍 03-3396789轉147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3/26


財政部訂定產品名稱標示為小米酒之相關規範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於本日發布解釋令,明定製酒原料中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鑑於市售標示小米酒產品,有以糯米或其他米糧混釀小米之情形,為免消費者誤信,該令規範酒品之製酒原料,除酒麴外全為小米,且其酒麴用量未超過製酒原料2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純小米酒」或「純釀小米酒」;另製酒時使用小米及其他穀類原料混釀,其小米用量不低於製酒原料5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上述標示規範將自本(101)年7月1日生效,屆時如於市面上查獲本規範發布後出廠或輸入販售之酒品未依新規定標示者,則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財政部籲請國內酒業者注意遵守。

員旭潔 02-23228350

相關附件:

    101年3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627750號令

財政部國庫署 2012/3/26


財政部訂定產品名稱標示為小米酒之相關規範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於本日發布解釋令,明定製酒原料中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鑑於市售標示小米酒產品,有以糯米或其他米糧混釀小米之情形,為免消費者誤信,該令規範酒品之製酒原料,除酒麴外全為小米,且其酒麴用量未超過製酒原料2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純小米酒」或「純釀小米酒」;另製酒時使用小米及其他穀類原料混釀,其小米用量不低於製酒原料5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上述標示規範將自本(101)年7月1日生效,屆時如於市面上查獲本規範發布後出廠或輸入販售之酒品未依新規定標示者,則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財政部籲請國內酒業者注意遵守。

員旭潔 02-23228350

相關附件:

    101年3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627750號令

財政部國庫署 2012/3/26


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負刑事責任

財政部表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除應補繳稅款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又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者,依同法第43條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媒體刊載不動產買賣流程,A賣予B,B賣予C,C賣予D,C為規避持有2年內出售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會同A、B至地政機關塗銷A與B及B與C間之買賣移轉登記,使C出售行為形成直接由A移轉予D,如經查A與B及B與C之買賣事實存在,僅是串通造假而為塗銷移轉登記,則C之行為已構成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刑事罰,又A與B之行為亦構成幫助C逃漏稅,亦應依同法第43條處刑事罰。

財政部指出,不動產買賣有相關事證可供查核認定,該部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如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之行為,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須加計利息,無庸處罰。

陳科長思元 (02)23228147
財政部賦稅署 2012/3/23


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列報海外派遣人員薪資,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一般而言,並無須派遣長期駐外人員從事售後服務,不過,如因特殊情形確有派遣長期駐外人員從事售後服務必要者,所列報的薪資費用,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家機械廠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長駐大陸地區人員之薪資支出600餘萬元,雖已取得薪資印領清冊,並依規定扣繳,亦說明派遣人員係因應該地區快速成長之售後服務工作所設,為該公司憑藉良好的售後服務穩固銷售業績所必要,不過,經該局審視所提供資料,其中300多萬元並無法證明確實與其經營業務有關,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依照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為前提,因此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

審查一科 王永富 06-229802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3/22


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營業登記14-簡化營業登記應附文件,以助提升一站式網站開辦企業之利用率

財政部表示,為簡化開辦企業程序,俾便利民眾可於同一網站同時申請公司設立營業登記成立勞、健保投保單位核備工作規則等事項,由經濟部主導,協同該部等相關機關應用網路技術,將跨部會機關所屬申辦業務整合於「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網址http://onestop.nat.gov.tw),並自100年5月30日及同年9月26日起對公司獨資合夥企業主提供服務。

財政部說明,針對商業設立登記業務,前已規劃民眾可利用自然人憑證加簽上傳申請登記應檢附之書件,除傳輸內容不清或錯誤,相關單位將通知民眾補正外,其申請(營業)登記所需檢送之文件,可免再由營業人檢送。為進一步提升前開網站之利用率,該部增訂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第3項規定,明定凡透過前開網站申辦營業登記之公司合夥組織,免再檢送公司章程合夥契約書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等文件至稽徵機關。

民眾如對運用該網站申辦營業登記有任何疑義,可逕洽該網站所載各地區國稅局聯繫窗口。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3/21


營利事業取具不實進項憑證列報成本費用,除補稅外並應受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抽查某科技公司申報納稅情形,發現該公司自關係企業取得大量進項憑證,而其關係企業係採適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該關係企業取得之進項憑證核有不足之情形,案經查核後發現均分別涉嫌虛報營業成本、費用,或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情事,全案補罰約400餘萬元,業已移請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據瞭解,某些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為降低帳上獲利,乃藉取具大量關係企業之進項憑證藉以虛增營業成本,而該等關係企業營業額多在3000萬元以下,營業規模不大,帳簿及憑證資料不齊全,大多採適用擴大書審免予送帳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規避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此類案件,發現有兩種違章型態:


其一為營利事業自關係企業取得大量進項憑證,惟其付款資金嗣後均回流至原營利事業,並無相關進貨之事實,而虛增成本、費用;


其二為有些營利事業或因行業特性,或因會計作業疏失,本身即涉有進項憑證取具不足情事,復以利用擴大書審免予送帳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藉以規避稽徵機關查核。前述二類違章型態,案關營利事業即分別涉有虛報營業成本、費用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違章。

財政部賦稅署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有關證明成本費用之進項憑證,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規定,如有前述情形之一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否則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科長黃及仙 (02)27642296分機730
財政部賦稅署 2012/3/21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1年5月1日至5月31日,請營利事業依規定期限儘早申報,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致被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或處罰。

該局指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內容業經財政部核頒,本次修訂重點為配合所得稅法及財政部新頒解釋函令,相關修訂重點整理如附表(詳附件檔案),請逕行下載參考。

該局進一步指出,100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亦已置放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營所稅/報稅專區/人工申報),營利事業可逕行下載參考。另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如有任何申報疑問,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

相關附件:  



審查一科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3/21


2012年3月20日 星期二

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將於3月22日發布「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已申報但未能提出計算所得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上開標準,依同條第2項規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指出,近來部分地區受縣市升格題材、公共設施及重大交通建設持續推動、整體生活機能改善等因素影響,房價不斷提升,部分地區則因無重大改變而房價持平,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同地區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不一,例如新北市之板橋區具臺北縣升格為直轄市及新板特區等題材,房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相對較大,爰將新北市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分為4級,按28%至9%訂定,使地區分類細緻化,適度反映地區差異性,以趨近房屋交易實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符合量能課稅,發揮所得稅改善所得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之功能,向為該部秉持之重要租稅原則。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核實課徵房屋交易之所得稅,除請各地區國稅局詳予調查據以擬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對於部分房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地區,覈實調整所得標準1至7個百分點不等(例如新北市之板橋、永和及新店區等3區繼99年度調增5個百分點後,100年度再調增7個百分點),使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更貼近實情外,各地區國稅局亦將持續就預售屋及鉅額房地交易,加強查核其實際交易價格據以核實課稅,以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相關附件: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3/20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房屋及土地,迄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此外該售出房地之應收價款扣除應支付房地債務後之債權餘額,亦應計入遺產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近日查獲被繼承人A君於99年○月○日死亡,繼承人依限申報遺產稅,惟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出售不動產房屋及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辦妥過戶登記,繼承人僅將該筆不動產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1,500萬餘元申報遺產稅,其中應收出售房屋及土地款5,000萬餘元與該財產應負履行交付屬生前未償之債務扣除額1,500萬餘元並未一併申報,經該局核定漏報債權-應收房屋土地款3,500萬餘元,除應補徵遺產稅額300萬餘元,並處以罰鍰240萬餘元。

該局呼籲,繼承事件如有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已出售之財產,其尚未收取之應收價款於死亡日尚未收取者,均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綜合規劃科 黃瑞興 03-3396789轉152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3/20


2012年3月17日 星期六

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物品(如汽車、筆記型電腦…等),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五年為限。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張惠蘭 04-23051111轉620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3/17


2012年3月16日 星期五

國稅局輔導視障按摩業辦理營業登記作業即將展開!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理念,對於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者(以下簡稱視障按摩業),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將採先輔導後核課方式辦理,至於已辦理營業登記者,可改採查定方式課徵。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如有銷售按摩勞務行為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除屬技藝自力營生之人即個人按摩或集數個按摩者,以本身勞力應顧客召喚外出或在住宅附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並無僱用按摩人者外,國稅局將輔導並視實際情形給予適當期間補辦營業登記,於輔導期內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補稅免罰,惟本次輔導作業不適用於經營者為明眼人之按摩業。

國稅局另指出,視障按摩業已辦理營業登記者,除自行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外,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分業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目前為4萬元)者,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且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20萬元)之限制。

國稅局表示,本次輔導視障按摩業補辦營業登記作業,將採分階段方式辦理,以營業規模及銷售額較大者,列為優先輔導對象,請尚未辦理營業登記之視障按摩業者,儘速向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洽詢辦理。

審查四科 稅務員 李建和(07)7256600分機731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3/16


2012年3月15日 星期四

納稅義務人取得非即期支票給付之所得,應於發票日所載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予個人之所得,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合併當年度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邇來查得甲公司委請乙君處理公司土地買賣事宜,並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乙君酬金200萬元,其支票發票日為97年度,乙君於98年度始兌領,並於98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申報繳稅,惟因未依規定以發票日之年度列入97年度所得申報,經該局查獲,除予以補稅外並依法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個人屆期向銀行提示如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本案該張支票並無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情事,因此乙君不得主張以收付實現原則,將該筆所得列報於98年度。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取得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之所得,卻未於發票日所載年度申報所得稅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金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3/15


2012年3月14日 星期三

公司解散清算分派剩餘財產之課稅規定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於清算完結日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股東則須依公司開立之股利憑單所載金額,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轄區內曾發生過一件行政救濟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和妻子乙君都是A公司之股東,該公司於91年間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甲君9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申報2人取自A公司營利所得2,467,808元及0元,經該局根據A公司填報之股利憑單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會議紀錄等核定渠等2人營利所得各為5,576,032元及2,788,015元,依法核定甲君須再補繳綜合所得稅款2,057,133元。甲君不服,主張A公司清算申報資產負債表中記載之現金1,800餘萬元,早於78、79年間即用於股東無償增資分配紅利以股東名義轉投資B公司而不存在了,就算要歸課股東營利所得,其所得實現年度也應該在78、79年度,早已罹於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等語,經過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第1審、上訴審之行政救濟程序,終局訴訟結果為法院判定甲君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認為,雖然甲君主張A公司申報之現金資產於清算當時已不存在,故其與配偶實際分得之股利金額少於公司申報之金額等等。惟根據有關事證及資金移轉過程之經濟實質判斷,A公司於78至79年間所為,無非係將公司資金無償貸與各股東使用,並非盈餘分配,各股東就使用上開資金應負有返還公司之義務,仍舊屬於A公司之資產範圍,僅是會計科目記載錯誤而已。因此A公司會計帳上登載現金資產,於清算後,自應列入剩餘財產分派盈餘予股東,並按各股東持股比例計算,核發股利憑單予各股東供其申報綜合所得稅,與收付實現原則尚無牴觸,且符合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

該局特別說明,依公司法第110條、第228條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前項表冊送達後逾1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上開案例中,甲君2人身為A公司股東,如對於公司歷年度帳載情形有異議,應該要及時提出。又同法第330條則規定:「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因此,凡解散公司之股東依上述規定取得清算人所分派剩餘財產時,屬於股本的部分不在課稅之列,其餘部分,應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公式如下:

清算後之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清算費用-清算人之報酬=剩餘財產

剩餘財產-應納清算所得稅額-股本=全體股東應稅清算所得額

全體股東應稅清算所得額×分派比例=個別股東之應稅清算所得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廖嘉慧 04-23051111轉825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3/14


申報「前五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淨損失」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得先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之損失,惟申報「前五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淨損失」扣除額時,除應注意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外,扣除額之計算,尚應注意前期尚未扣除之餘額,應先自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98年度列報「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2,000萬元,97年度列報「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200萬元,其96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淨損失」1,500萬元,97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申報及核定扣除額皆為1,200萬元,故96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於扣除97年度後,尚未扣除餘額為300萬元,惟甲公司於98年度申報證券及期貨交易淨損失截至上年度已扣除金額為1,000萬元(應為1,200萬元),是以列報9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扣除金額為500萬元,因而虛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本所得額200萬元,而致短漏報基本稅額;甲公司主要係基於基本稅額之計算有200萬元之免稅門檻,是以在97年度有證券交易所得1,200萬元時,於事後主張應僅減列96年度證券交易損失1,500萬元之1,000萬元,使97年度雖有證券交易所得淨額200萬元(97年度交易所得1,200萬元-96年度交易損失扣除額1,000萬元),達成其98年度不須多繳基本稅額之目的,然甲公司此舉有誤,造成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本所得額短漏報200萬元,依法予以調整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除應注意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外,扣除額之計算,切莫自行保留200萬元,以供減除現行200萬元之免稅門檻,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大安分局邱課長 (02)23587979分機3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3/14


發布「免納入所得稅法第43條之2關係人之負債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範圍」

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不當列報利息費用獲取租稅利益,我國參考國際潮流趨勢,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2明定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規定,並自100年度起施行。財政部嗣於100年6月22日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營利事業自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對關係人之負債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鑑於國內銀行授信實務常就其對營利事業之放款徵提關係人提供擔保並負連帶責任,為使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於貫徹防止避稅之立法意旨下,亦能兼顧企業融資需要,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令釋,將放寬符合查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但無弱化資本規避稅負疑慮之金融機構借款,不納入關係人負債之範圍,同時為避免影響營利事業正常營運資金之籌措,適度調整放寬財政部100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000367210號令第4點有關應納入關係人負債之計算規定,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向國內非關係人金融機構借入而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之借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依查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納入關係人之負債:

(一)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保證。

(二)由營利事業國內關係企業共同借款人,並以共同借款人之自有資產提供擔保及由共同借款人相互擔保。

二、營利事業個別或與其他營利事業聯合向非關係人金融機構借入而由關係人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之借款,其就個別或聯合借款金額以自有資產提供擔保,如有不符合前開本部100年9月26日令第4點有關「十足擔保」之規定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自有資產之帳面價值計算,未能提供十足擔保者,得以其占該金融機構借款金額之比例計算自有資產擔保成數,並以該金融機構借款金額及相關之利息支出金額按自有資產擔保成數,分別計算免納入查核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公式所稱關係人之負債及同條第1項規定公式所稱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

(二)自有資產之時價較前款帳面價值為高者,營利事業得以向金融機構借款之鑑價報告所載時價為準,計算自有資產擔保成數。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之借款符合前開規定免納入關係人之負債者,雖免依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計算不得列為利息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惟仍應依同辦法第7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參考。此外,營利事業如經查明有藉該金融機構之借款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認定該金融機構之借款為關係人之負債,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查核辦法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

李科長鳳美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2/3/14


2012年3月12日 星期一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範圍,僅限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之處罰及各稅法規定之漏稅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而言,其免罰之範圍,以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之處罰各稅法規定之漏稅罰為限。

該局舉近來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財產專戶上一年度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相關文件,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75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已於事後自動補報,應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經該局以,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之範圍,僅限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之處罰各稅法規定之漏稅罰,本件係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信託受託人未依限申報信託相關文件行為之處罰,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納稅義務人主張並無理由,乃予復查駁回。

該局表示民眾對稅務問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劉淑華 04-23051111轉825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3/12


2012年3月8日 星期四

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目前臺灣社會,有資力的父母大都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替他們做節稅及理財規劃。例如,運用每年每人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小孩現金、股票或房地產等,如果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應視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贈與。但如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子女置產,如能提示確實是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此外,該局也提醒納稅人,父母如欲主張子女置產之資金來源係受贈取得,除應提供受贈資金之事實外,並應就其受贈資金之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核定免稅證明,仍有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審查二科 陳富英 06-222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3/8


已稅貨物或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之書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對於已納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菸酒,如因故變損或因品質不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報經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並申請退還原納之貨物稅或菸酒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已稅貨物或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下列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一)國內產製之貨物或菸酒,填具「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1式3份。(二)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或菸酒,填具「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1式3份。

二、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應附完稅照正本或經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2條規定核准之其他替代完稅照文件正本。

三、自國外進口貨物或菸酒應另檢附海關核發之進口證明書正本(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

四、已納稅捐證明文件(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正本)。

該局指出,為便利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申請商品報廢,併同時申請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得併同填送「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交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如欲申請已稅貨物或菸酒銷毀,請備妥上述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寫齊全,親送或郵寄至貨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審查三科 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3/8


已稅貨物或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之書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對於已納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菸酒,如因故變損或因品質不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報經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並申請退還原納之貨物稅或菸酒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已稅貨物或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下列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一)國內產製之貨物或菸酒,填具「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1式3份。(二)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或菸酒,填具「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1式3份。

二、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應附完稅照正本或經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2條規定核准之其他替代完稅照文件正本。

三、自國外進口貨物或菸酒應另檢附海關核發之進口證明書正本(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

四、已納稅捐證明文件(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正本)。

該局指出,為便利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申請商品報廢,併同時申請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得併同填送「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交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如欲申請已稅貨物或菸酒銷毀,請備妥上述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寫齊全,親送或郵寄至貨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審查三科 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3/8


離婚夫妻如何申報子女免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隨著社會家庭結構的變遷,單親家庭儼然已非少數族群,一年一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五月開始辦理申報,離婚夫妻又面臨如何申報婚生子女的爭吵窘境及精神折磨,邇來接獲單親媽媽電詢,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申報扶養與前夫婚生兒子,惟該子之監護權歸屬前夫,稽徵機關是否會因此剔除其扶養兒子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是以夫妻離婚後,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子女雖成年但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亦同,其如實際已對子女為扶養時,仍得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就該子女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離婚後就申報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擔任或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離婚夫妻任一方,法律地位並無軒輊,故不因擁有監護權之一方,而有優先他方申報之問題。至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而不致重複,自得參照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亦可分由雙方申報,如不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法務二科 審核員 何宗武(07)7256600分機87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3/8


員工紅利以各年度實際發放金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於100年度預估發放員工紅利,並於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預估金額列報為研究與發展支出,並計算投資抵減稅額,惟因該筆預估員工紅利於101年度發放,故不得併入計算100年度研究與發展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97年度員工分紅費用化後,公司於申報97年度或以後年度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將專職研發人員紅利列報為薪資費用,原無不合,然依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明定「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以各年度實際發放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故公司應於實際給付員工紅利時,方得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預估研究與發展專職人員紅利20萬元,並於101年3月20日發放,則該筆20萬元員工紅利,應於101年度實際發放時,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計算抵減稅額。

審查一科  審核員  張瑞玲(07)7256600分機718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3/8


2012年3月7日 星期三

已稅菸酒出廠後,經買方銷貨退回,產製廠商如未依規定辦理退廠手續卻又逕行出廠,仍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併同當月出廠菸酒完納菸酒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於菸酒商品出廠時,雖已依法申報繳納菸酒税,惟日後如有因故退回原廠包裝整理或自行改製後再出廠情事,仍應依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否則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菸酒稅外,並將被處以1倍罰鍰。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為酒產製廠商,於98年10月間銷售一批稻米香米酒予乙公司,後雖經退回並開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但甲公司並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5條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旋於12月間又將該批米酒銷售予丙公司,案經國稅局查獲,乃認定應視同新製出廠之酒品予以補徵菸酒稅外,並遭處1倍罰鍰。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國稅局說明,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5條第1項規定:「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原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有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俟整理、改裝或改製完竣後,併同當月份出廠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同條第2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菸酒,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因此就上開案例而言,甲公司將已繳納完稅之酒品銷售予乙公司後,嗣乙公司退貨運回再經出廠售給丙公司,未依規定辦理退廠暨出廠手續,則銷售給丙公司之系爭酒品,即應視同新製出廠之酒品,依法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轄內菸酒產製廠商如有上述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調查前,應儘速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時,除須補繳稅款外,尚須按漏稅額處1倍罰鍰,實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周錦瑩 04-23051111轉812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3/7


至超商繳稅請注意要取具繳款證明

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稅,實施稅單全面條碼化及多元繳稅機制,除申報自繳的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稅單不能在超商繳納外,其餘逾50種繳款書,都可在便利商店及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因超商門市據點普及和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的便利性,沒有時間跑銀行或不喜歡操作自動櫃員機繳稅的民眾可善加利用,就近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各營業門市繳納稅款,但要注意的事項有:限用條碼化繳款書、繳納稅款限2萬元以下及在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繳納稅款,如逾時繳納,只能到代收稅款的銀行、合作社、農漁會繳稅,且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某超商店員利用代收稅款的機會侵佔款項之不法情事,該店員掃瞄稅單條碼後,僅在繳款書蓋店章,故意未按下電腦確定鍵印出「代收款繳款證明」,該筆繳稅資料未上傳總公司,致該稅款未解繳國庫,造成繳稅異常,影響納稅人權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防止是類情事發生,在超商繳稅後,一定要拿回蓋有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並確認店章是否清楚,尤其要記得索取「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確認完成繳稅手續,檢視內容與繳稅資料是否相符,並妥善保管作為繳稅證明憑證,以確保自己權益。若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徵收科 楊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3/7


至超商繳稅請注意要取具繳款證明

財政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稅,實施稅單全面條碼化及多元繳稅機制,除申報自繳的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稅單不能在超商繳納外,其餘逾50種繳款書,都可在便利商店及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因超商門市據點普及和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的便利性,沒有時間跑銀行或不喜歡操作自動櫃員機繳稅的民眾可善加利用,就近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各營業門市繳納稅款,但要注意的事項有:限用條碼化繳款書、繳納稅款限2萬元以下及在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繳納稅款,如逾時繳納,只能到代收稅款的銀行、合作社、農漁會繳稅,且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某超商店員利用代收稅款的機會侵佔款項之不法情事,該店員掃瞄稅單條碼後,僅在繳款書蓋店章,故意未按下電腦確定鍵印出「代收款繳款證明」,該筆繳稅資料未上傳總公司,致該稅款未解繳國庫,造成繳稅異常,影響納稅人權益。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防止是類情事發生,在超商繳稅後,一定要拿回蓋有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並確認店章是否清楚,尤其要記得索取「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確認完成繳稅手續,檢視內容與繳稅資料是否相符,並妥善保管作為繳稅證明憑證,以確保自己權益。若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徵收科 楊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3/7


100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業於日前訂定100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並報經該部備查。依據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顯示,100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租金價格與前次變動年度相較,變動幅度微小,因此,100年度各地區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均維持99年度之標準,僅配合99年12月25日行政區劃分改制,修正適用地區之列示方式,另考量版面配置,如同一直轄市內轄區租金標準不一,則以附註方式說明。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第5款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準此,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100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如下: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二)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99年12月25日改制前之臺北縣轄市(註1):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2)99年12月25日改制前之臺北縣轄鄉鎮(註2):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三)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

(1)99年12月25日改制前之高雄市轄區(註3):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99年12月25日改制前之高雄縣轄市(鄉鎮)(註4):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四)臺中市、臺南市、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及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註1:板橋區、三重區、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及樹林區。

註2:鶯歌區、三峽區、淡水區、瑞芳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八里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

註3: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及小港區。

註4:鳳山區、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3/7


2012年3月6日 星期二

營業人承包機關團體之伙食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供應機關團體之伙食業務,應於收取伙食費款項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查核某財團法人醫院98年度案件時,發現營業人承包供應該院病患伙食業務,並按月向醫院請款,由醫院代收代付病患伙食費,惟該營業人僅開立收據交付醫院,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亦未報繳營業稅,經統計該年度漏未申報銷售額4百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之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綜合規劃科 林審核 06-229805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3/6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及認列時點?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認列時點

該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外貿機關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證明

又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認列時點如下:
一、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二、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三、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另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5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課稅。至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100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投資損失,應提示上述證明文件及注意認列時點,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謝明玉 04-23051111轉713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3/6


2012年3月5日 星期一

「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可否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市三民區張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因申報進口貨物繳納押金,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可否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繳納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時,正常情況會取得「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進口商品時,因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乃申請先行驗放而繳納押金,此時,營業人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因僅屬押金性質,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待日後海關實際核定應納稅額時掣發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出,日前有一家公司進口商品,屬先放後核,已於當月繳納押金200,000元,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兼匯款申請書,而將之視為當期進項憑證,並自行以進口報單所載營業稅額62,205元申報扣抵致逃漏稅款,案經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外,並遭處1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營業人誤以「國庫專戶存款收款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造成虛報進項稅額情事,海關已於該收據聯特別加註「本收據聯請勿持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應持『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文字,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法務一科 審核員 吳素芬(07)7256600分機:752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3/5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係採定額扣除規定,並非按實際支出全數扣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親屬往生透過葬儀社協助辦理後事,所支付之喪葬費用達300多萬元,有取得憑證可以證明,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憑實際支付之單據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喪葬費扣除額係採定額方式扣除,財政部於每年12月底,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上漲達10%以上時配合調整);100年發生的遺產稅案件,依財政部99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5910號函釋規定,喪葬費扣除額為111萬元。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既採定額扣除,尚不得按實際支出金額全數列報扣除,申報時無須檢附佐證資料;民眾如對申報遺產稅有任何疑問,該局總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均設有專屬服務櫃台提供諮詢服務,可多加利用。

南港稽徵所 夏股長 (02)27833151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3/5


2012年3月3日 星期六

發布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經參酌各地區國稅局訪查蒐集100年各該局轄內土地交易資料研析後,業核定「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前開標準與99年度之規定相同,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至於捐贈之土地,如果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並說明上述所稱「情形特殊」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二、土地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

三、依捐贈人與受贈人關係及受贈土地受贈後使用情形研析,捐贈人非藉捐贈土地規避稅負。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3/3


2012年3月2日 星期五

個人以購入之債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抵繳承受抵押物,而所生增益為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以其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該債權抵押物之價款2,900萬元,該局乃以法院拍定價額為其處分債權收入,減除購入債權成本2,000萬元、土地增值稅103萬元及執行費33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764萬元。甲君主張其係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承受系爭土地及建物,實質上並未實現所得,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最高法院49年臺抗字第83號判例:「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所以,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而拍賣系爭土地及建物之行為,係具有買賣性質之法律行為。甲君於94年間購入系爭不良債權,既經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而處分,則其以該項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益即屬已實現,自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核課所得稅。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換取抵押物,所產生之增益漏未申報所得者,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屬各國稅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並補繳短漏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歐科長 06-222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3/2


2012年3月1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出售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境外基金)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之收益,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法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自國內銀行受託贖回之投資基金處分所得新臺幣(下同)3千2百餘萬元,甲公司主張該基金係在我國境內代理募集及銷售,屬證券交易法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應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基金之註冊地為盧森堡,故屬在境外發行之基金,營利事業贖回境外基金之交易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而甲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及境外之所得申報納稅,因此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8百餘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所謂境內基金,係在國內發行並註冊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免徵所得稅;而境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於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目前我國稅法對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所得並無免稅優惠。營利事業如對其持有之基金投資,無法區辨其是否為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逕自上網查詢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之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FundWeb/)之公開資訊,以避免申報錯誤。

審查一科 游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