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7日 星期三

已稅菸酒出廠後,經買方銷貨退回,產製廠商如未依規定辦理退廠手續卻又逕行出廠,仍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併同當月出廠菸酒完納菸酒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於菸酒商品出廠時,雖已依法申報繳納菸酒税,惟日後如有因故退回原廠包裝整理或自行改製後再出廠情事,仍應依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否則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菸酒稅外,並將被處以1倍罰鍰。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為酒產製廠商,於98年10月間銷售一批稻米香米酒予乙公司,後雖經退回並開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但甲公司並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5條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旋於12月間又將該批米酒銷售予丙公司,案經國稅局查獲,乃認定應視同新製出廠之酒品予以補徵菸酒稅外,並遭處1倍罰鍰。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國稅局說明,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5條第1項規定:「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憑原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有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俟整理、改裝或改製完竣後,併同當月份出廠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同條第2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菸酒,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因此就上開案例而言,甲公司將已繳納完稅之酒品銷售予乙公司後,嗣乙公司退貨運回再經出廠售給丙公司,未依規定辦理退廠暨出廠手續,則銷售給丙公司之系爭酒品,即應視同新製出廠之酒品,依法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轄內菸酒產製廠商如有上述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調查前,應儘速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時,除須補繳稅款外,尚須按漏稅額處1倍罰鍰,實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周錦瑩 04-23051111轉812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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