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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日 星期五

發貨、收款還是結帳?搞懂統一發票開立時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預購、分期付款及網路下單等交易模式日益普遍,營業人收款與實際發貨時間常不一致,部分營業人卻因不熟悉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致發生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買賣業為例,原則上以「發貨時」為開立時點;但若於發貨前已預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貨款者,應就已收取之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且未列入當期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營業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高級家電買賣,於促銷期間接受消費者預購商品,並規定須先支付訂金。甲公司已預收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卻誤認於交貨時始須開立統一發票,未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列報當期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自行檢視各項交易是否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發現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法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稅務或統一發票開立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銷售稅組詹股長 03-3396789分機127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6-07-01

2022年7月25日 星期一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倘買受人未以載具索取發票,營業人仍應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

近來有經營網路或電視銷售之營業人,詢問可否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買受人已開立電子發票,俟統一發票開獎後,再郵寄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除1.以買受人持有之載具或2.使用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外,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電子發票,仍應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次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開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未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仍應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予消費者,如未依上揭規定辦理,將涉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情事;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也就是按銷售額處以5%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康淑真 04-23051116轉3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2-07-25


2020年11月19日 星期四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將於110年1月1日停用,請營業人儘速規劃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或其他種類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並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將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該局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已具有一定程度的資訊能力,如導入電子發票應屬較為妥適的模式,且為逐步推動電子發票,財政部原規劃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於108年12月31日落日,然考量營業人轉換電子發票尚需時日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乃延長落日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惟亦即將到期,倘營業人尚未規劃導入電子發票或改用其他種類發票,請儘速籌劃因應。


該局進一步說明,根據財政部統計數據,截至109年11月12日止,全國已有8,248家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完成轉換,其中有83%營業人(6,833家)導入電子發票,尚未完成轉換者為4,033家,該等營業人表示將於年底前轉換,財政部及所屬各地區國稅局仍將會持續輔導,協助營業人於年底前順利完成轉換。


該局呼籲,為協助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順利轉換,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已建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宣導專區」,提供相關法令、Q&A、電子發票申請程序及專人諮詢窗口等訊息,請營業人善加利用。另該局強調,營業人如因營業性質或規模等因素考量,無意願導入電子發票者,亦可改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的其他種類統一發票作為因應。


審查四科 周璧珠科長 (07)7115104
沈彣駿 (07)7256600 分機73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2018年11月3日 星期六

旅行業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旅行業辦理旅行團取得之團費收入,應依規定逐團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旅行業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收入,於扣除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業者價款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及同團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招攬或接待旅行團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因此,旅行業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既屬其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自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收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旅行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已於101年9月5日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因此,財政部衡酌旅行業招攬或接待同團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交通、購物等服務,均屬觀光行程之一部分,不論自旅客收取團費收入扣除相關代收轉付款項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或同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兩者均屬招攬或接待同團旅客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


該局提醒,旅行業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而受罰。納稅義務人於法令適用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徐審核員(03)3396789轉145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1-03


2018年7月16日 星期一

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規範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事宜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為期上開課稅新制順利實施,財政部於106年2月24日發布令釋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於同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免開統一發票,由其自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8年1月起均需開立統一發票,考量其營運活動均在雲端,為提高其依從度及落實全面無紙化作業,該等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爰有明確規範其使用統一發票種類及應記載事項,俾徵納雙方依循之必要;另為使各種類統一發票使用規範一致並配合實務作業,亦一併檢討關於營業人須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規定,爰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重點如下:
一、定義雲端發票並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


二、刪除營業人須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規定,及放寬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


三、賦予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以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法據,及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應以電子方式辦理。


四、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與應行記載事項,及其開立與傳輸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以電子方式辦理之相關條文,自108年1月1日施行;另雲端發票定義、刪除發票應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及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相關條文,於107年7月16日發布,同年月18日生效。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考量稽徵機關雖已規劃輔導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惟經評估該等營業人修正作業系統介接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等事宜尚須耗費時間及人力,倘其未依規定辦理而遭受處罰,尚非境外電商課稅制度設計本意,為避免買賣雙方交易衍生困擾,該部併同發布令釋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者,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關於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課稅規定,可至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查詢。


林科長華容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7-16


2017年9月28日 星期四

2017-09-28: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其原退稅款毋須追補,但應注意申報規定及後續帳務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即申報書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即申報書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申報書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俾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如因匯率變動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金額發生誤差額,可將此差額按兌換損益科目列帳;並注意應將退回之貨物記載入存貨帳上,以免日後於國內出售時漏開立統一發票,造成違章情事。

審查四科 審核員 李啓福(07)7256600 分機:73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9-28


2017年9月22日 星期五

2017-09-22: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應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立即敘明原因及遺失之 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三、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原銷售營業人已報經稽徵機關核准,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替代收銀機存根聯加以保存,致買受人無法取得存根聯之影本替代收執聯及扣抵聯,作為記帳及扣抵之憑證時,可由原銷售營業人出具證明書敘明事實及依據,檢附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影本,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供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之憑證。

該局呼籲,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章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何鳳珠(04)23051111轉85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9-22


2017年8月31日 星期四

2017-08-31: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時開立統一發票,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將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貿易商進口服飾銷售與非營業人,所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於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遭受處罰。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因製造業或進口商原屬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非營業人或政府機構、團體,尚屬個人時,為免取巧、逃漏,乃有規定須載明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證必要。營業人如未依照規定辦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緩,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進口貿易商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李君,銷售金額總計100,000元,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李君姓名、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替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故罰鍰計算金額: (銷售金額總計100,000元/1.05) × 1% =952元,因罰緩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本案應處罰緩1,500元。

該局呼籲,係屬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其買受人如屬個人,除陳設有門市部兼營零售業務者,免依上開規定辦理外,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免遭受處罰。

法務一科 稅務員 廖瓊正(07)7256600 分機:755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8-31


2017年2月10日 星期五

2017-02-10: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保存足資證明文件,以便稽徵機關核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經國稅局查獲以個人工作室名義承包室內裝潢業務,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嗣後以有銷貨折讓為由,申請更正短漏報之銷售額,因未檢附足資證明銷貨折讓之文件,未獲國稅局重新認定而維持原核定。

該局指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關裝潢業之規定,應以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承包室內裝潢業務常有追加減工程價款之情事,營業人如確實有銷貨折讓情事,應提供與屋主簽訂之室內裝潢合約書、追加減工程價款協議書、報價單、收付款證明文件等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勾稽是否為可減除銷售額之依據。

該局說明,甲君101年至103年間經人檢舉銀行帳戶有多筆支票存入之資金,經該局核認係甲君承包裝潢房屋所收取之款項,甲君自101年至103年間未辦理營業登記,短漏開銷售勞務統一發票金額計24,559,276元,稅額1,227,964元,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及第35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補稅並處罰。嗣後甲君主張因部分室內裝潢工程有瑕疵,經與屋主協議減價,並以現金返還屋主,申請重新核定其銷售額經進一步查核甲君僅提示其銀行帳戶現金提領之紀錄,並未提示裝潢合約書、減價協議書、原收取及返還款項證明文件等資料,尚難認定勾稽甲君主張是否屬實、是否包含在本次查獲範圍內,自無法減除其短漏報銷售額。

該局呼籲,個人承包室內裝潢應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保存足資證明文件,以便稽徵機關核認;倘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銷貨退回或折讓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審查三科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2-10


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2016-07-13: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於本(7)月15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鑒於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均具有開立便利性,爰比照收銀機統一發票,將電子發票排除於按日彙開發票範疇,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第15條)

二、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明(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第25條、第32條)

財政部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有一定程度資訊能力,並配合該部推動電子發票政策,對於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能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應屬簡便,有助於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故自明年1月1日起,將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至現行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可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屆期落日為止,以避免負擔額外成本。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各地區國稅局自本(105)年7月1日起將針對轄內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及產製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系統軟硬體設備廠商舉辦說明會,宣導政策修正方向,並持續輔導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俾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順利落日;至實際落日期間,該部將視實際輔導及使用狀況另行核定。

林科長 華容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6-07-13


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2015-03-26:公司遷移營業地址,遭主管稽徵機關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是否符合規定?

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從外縣市遷移營業地址至高雄市,經所轄稽徵機關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是否符合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營業人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所轄稽徵機關無法確知該營業人之營業狀況是否正常,稽徵機關原依據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發票之發售管制作業,實務上徵納雙方對於管制發票乙事迭有爭議,考量管制營業人購買發票影響其營業權利甚鉅,為明確規範何種情形下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發票,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1之條文,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條文規定,當營業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1)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2)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3)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


(4)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


(5)受停止營業處分、


(6)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


(7)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


(8)變更課稅方式為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查定課徵;


當營業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發票:


(1)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2)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3)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


(4)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


(5)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6)滯欠營業稅未繳清、


(7)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


(8)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


前述停止或管制購買統一發票事由消滅時,得視原列管情形,由營業人申請或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解除其管制。

審查四科 稅務員 林怡君(07)7256600 分機:73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3/26


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2015-01-21:營業人以開立統一發票及應收票據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後,又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作廢,若無法明確提出交易取消之證明文件,小心被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若原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請保留交易當時簽訂之合約書、訂單、出貨單及事後退款等相關交易取消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出實例說明,某甲公司銷售貨物,將原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買受人開立之支票,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事後又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未依規定申報,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2,500餘萬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5餘萬元,並處罰鍰187餘萬元。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甲公司持原開立統一發票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時間為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之後約3個月,因此,若確實發生交易取消之情形,甲公司應於申報期限先申報原統一發票銷售額,之後再取得統一發票上載有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證明,才符合規定。甲公司因為無法提出交易取消之相關證明文件,所以經該局認定係以事後作廢統一發票方式逃漏稅捐,補徵營業稅額並移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交易取消或銷貨退回情形時,務必依規定辦理申報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03-3396789轉163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1/21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2013-08-28:團購業者透過網路平台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務兌換券,應於銷售時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團購業者透過網路平台提供消費者銷售特定商品或服務兌換券,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另團購業者與供應商約定,以消費者自團購業者網站列印兌換券或簡訊通知,兌換特定商品或服務,該團購業者應依上開規定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團購公司與餐飲業者合作,約定消費者得以甲公司於網路發行兌換券或簡訊通知,於一定期間內以特定優惠價格兌換一定數量套餐(限時限量)。經查獲甲公司銷售團購憑證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遲於與餐飲業者結算時,方開立統一發票,違反規定經該局補稅處罰。並已改按銷售團購憑證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團購業者應於銷售團購憑證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

大安分局 吳課長 (02)23587979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8/28


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2012-10-17: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報繳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該部於近日核釋營業人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以下簡稱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之手續費轉付發卡機構報繳營業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僅單純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間無差額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得免將該代收轉付款項列入銷售額;旅宿業等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過程中,代他人支付相關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依同條第4項規定,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商業實務上,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簽訂契約,由收單機構提供信用卡刷卡機予特約商店,並授權特約商店於合法營業範圍提供消費者刷卡,由收單機構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事宜。依合約約定,特約商店需依一定費率計算手續費給付與收單機構,倘消費者所持之信用卡非屬收單機構核發之信用卡者,收單機構需支付部分手續費與發卡機構。其中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支付與發卡機構之手續費部分,究應按代收代付規定免予報繳營業稅或應申報繳納營業稅?滋生課稅疑義。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收單機構倘兼營他行信用卡收單業務,則其向特約商店收取他行信用卡之手續費,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信用卡國際組織之會員機構辦理收單業務,均應依特定費率計算交換手續費回饋予發卡機構,凖此,該交換手續費係收單機構收取之手續費中依規定必需核撥予發卡機構,於收單機構間具強制性;惟前開規定尚非公開資訊,對特約商店並無約束力,倘特約商店與收單機構簽訂合約由其處理信用卡事宜但未能由雙方簽訂合約或相關來源得知前開訊息,則特約商店支付之手續費,難認非屬收單機構銷售勞務之全部代價。

考量收單機構多係課徵總額型營業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提出扣抵,爰核釋,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支付予發卡機構之手續費,如於合約中列明或於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者,參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4項及該部86年9月19日台財稅第860553562號函規定,收單機構代收轉付之手續費收入可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以避免重複課稅;惟未符上開規定者,收單機構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按其向特約商店收取之手續費全額報繳營業稅。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0/17


2012年10月9日 星期二

2012-10-09:持百貨公司禮券或抵用券消費,應否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大百貨公司週年慶陸續開跑,業者為促銷商品,常見以折扣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應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禮券上均印有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時,恕不再開立」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憑商品禮券兌換貨物,營業人不會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交易金額大於禮券金額,須另行支付差額價金,營業人應按差額價金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禮券上僅載明金額,即為現金禮券,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持以兌購貨物,營業人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指出,百貨公司為推廣本業及附屬業務,於週年慶期間另推出滿仟送佰活動,消費者取得滿仟送佰之商品抵用券係屬無償取得,百貨公司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民眾如持現金禮券購物視同以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審查四科 沈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0/9


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欄位不敷使用時不可用同1組字軌號碼以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同一個買受人購買項目眾多,無法於1張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開立完成時,不可用同一組字軌號碼以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避免造成重複給獎之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如其品名、數量、單價等各項欄位不敷填寫使用時,得開立1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並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作為附表,惟前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黏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騎縫印章。邇來有發現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用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與前揭規定不符。

該局提醒,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之統一發票,其字軌號碼如因列印錯誤致發生重複領獎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9條規定,該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是以,營業人應依上開規定詳實記載開立,勿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用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避免發生有重複領獎之情形發生及違反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之罰則。

大同稽徵所 蔡股長 (02)25853833分機6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20


2012年5月2日 星期三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藥品屬性開立不同種類之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於近日核釋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倘兼營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銷售,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除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尚須辦理營業登記。藥局收入中,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之專業性勞務部分,則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尚不因其辦理營業登記而否定其主持藥師、藥劑生執行業務者身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87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規定,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另依藥事法第8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醫師處方藥品,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準此,藥局購買醫師處方藥品,應係為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藥商銷售該類藥品予藥局,應可認屬係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至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部分,藥局銷售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購入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係屬其銷售貨物之進項,就藥商而言,則屬銷售貨物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藥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得扣抵其銷項稅額。

財政部最後表示,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規定,藥品之標籤、仿單、包裝應符合藥事法第75條規定,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事項刊載,藥品類別亦為其中一項,且為查驗登記事項之一,是以,藥商銷售藥品予藥局,可依上開所敘區分藥品類別。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並將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5/2


2012年1月4日 星期三

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定條件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得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4)日核釋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定條件之營業人與未具有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訂定兌換貨物或勞務買賣契約,並於契約中明訂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由前開團體、組織指定對象憑券或提示相關識別證明向該營業人兌換貨物或勞務者,該營業人得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政府為照顧中低收入者生活、提倡國人重視健康及公司提供福利照顧員工用餐等需求,部分政府機關、慈善基金會或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與營業人訂定相關合作契約,由營業人提供商品給持有上開未具營業人身分之機關、團體或組織掣發之兌貨憑證或識別證之提貨者,事後營業人再按契約所訂月結算日向渠等機關、團體或組織請款。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於每次提貨者憑券或識別證向其兌換貨物時,依契約內容(提貨者尚非實際買受人),需逐筆開立以渠等機構、團體或組織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惟礙於現場交付困難,需俟結帳時再行交付,造成營業人開立發票筆數眾多,儲存成本增加,雙方結算時對帳困難等不便。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訂定意旨係鑒於商業交易習慣,營業人對於經常交易之特定買受人,往往採月結制結算帳款,故准許營業人於符合一定條件情形下,得就同一交易對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衡酌現行營業人交易習慣隨經濟環境變遷已多有調整,且配合政府推動各項照顧弱勢族群活動及公司照顧員工福利型態轉變,類似前開交易模式日益增加;除營業人合作對象為政府機關,政府機關受會計法令拘束,營業人需配合於其驗收合格後方能具領價款者,得依該部62年2月16日台財稅第31208號函規定,於領取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外,該部亦同意對於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定條件之營業人依其交易契約,得對渠等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俾達簡化效果。再者,渠等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取得之進項憑證尚無扣抵問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方式,渠等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仍須負擔該營業稅稅負,以符合營業稅課稅精神。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1/4


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年節贈送禮券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隨著尾牙、年節腳步的接近,公司常以經濟實惠的禮品犒賞員工整年的辛勞,禮券便是其中之一,營業人購買禮券,應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購買商品禮券,該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購買禮券時索取統一發票;若為購買現金禮券,該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故營業人購買禮券時,應確實辨別該禮券為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以免造成應索取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商品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應於給付該禮券時,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或列單申報。

內湖稽徵所 葉股長 (02)27928671分機4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