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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 星期四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可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想要經營自動販賣機的業務,但是因為機台是放置於不同地點,是否每個放置處所均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局又說明,營業人新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亦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惟對於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考量稽徵管理便利性及降低營業人依從成本,只要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


因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相較一般營業人有特別規定,該局特將各時點應辦理事項彙整列表說明如下,提醒營業人依規定辦理。(如附件)


審查四科 周璧珠科長 (07)7115104
張欣喬 (07)7256600 分機73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2014-05-16: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簡化營業登記好便利

(臺中訊)自動販賣機是工商社會邁向生活科技化、自動化不可或缺之設備,銷售之商品琳瑯滿目,包含飲料、泡麵、零食、香菸及其他雜貨等,然稽徵作業上以自動販賣機銷售商品之業者應否辦理營業,常引發爭議。財政部爰於103年4月2日修正發布營業登記規則,明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但其販賣機之放置處所則免申請營業登記,以簡政便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考量營業人於販賣機放置處所多未設有專責管理處所,如要求營業人於該放置處所均須逐一申請營業登記,對營業人及稽徵機關將造成管理上之不便,乃放寬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但販賣機放置處所如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則仍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應稽徵實務作業需要及營業人盡協力義務,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如販賣機放置處所未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於申請營業登記時,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等明細資料;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也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報備。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林高兆 (02)23051111轉7518
http://www.ntbca.gov.tw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5/16